江苏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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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Word格式.docx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

基础性绩效工资一般设立岗位津贴、生活补贴两项。

岗位津贴的具体发放办法和标准根据工作人员的岗位、工作年限等因素适当拉开差距合理确定。

生活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等情况确定。

生活补贴原则上按照同一地区同一标准发放。

基础性绩效工资一般按月发放。

在宁省直其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工勤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详见附件1、2。

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审核按原工资管理程序办理。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

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扣除本单位已发放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具体分配办法。

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具体发放项目可由单位结合自身特点设立。

具体发放由单位根据考核制度和考核结果,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进行。

单位主管部门要制定绩效工资考核办法,加强对其他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

各单位在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具体分配办法时,要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省直其他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

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

单位在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

具体分配办法及发放情况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三)单位主要领导绩效工资的分配

省直其他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统一标准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实际发放水平,由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对主要领导年度考核结果,在该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统筹考虑确定。

单位主要领导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与本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关系。

根据单位类别、层级、效益等因素,原则上控制在本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3倍以内。

其中,对承担行政职能、从事公益服务一类其他事业单位原则上控制在2倍以内;

对从事公益服务二类其他事业单位原则上控制在2.5倍以内;

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他事业单位原则上控制在3倍以内。

(四)允许部分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进一步搞活内部收入分配

对自有经费充足(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内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制度完善的事业单位,除基本工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外,在不增加财政负担、充分满足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可以自主确定绩效工资的构成及分配办法,实行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离退休人员补贴确定

(一)离休人员补贴

离休人员的补贴水平按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财政厅、原省人事厅、省审计厅《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苏纪发〔2009〕1号)规定执行。

(二)退休人员补贴

1.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省直其他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含“事改企”单位改制前退休人员)统一发放退休人员补贴。

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按照退休前不同岗位(职级)、工作年限等因素适当拉开差距合理确定。

在宁省直其他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标准详见附件3。

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

在职人员退休后不再发放绩效工资,一律改按退休人员补贴标准执行。

2.在宁省直其他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原则上统一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确定的退休人员补贴标准执行。

对于经清理核查后仍有少数单位退休人员现行津贴补贴水平高于本文规定相应岗位(职级)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的,其高出部分由单位采取一次性冲销或分步冲销的办法妥善处理。

凡未一次性冲销到位的,在今后省直其他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水平提高时,要继续冲销,直至同步统一执行退休人员补贴标准。

五、单位绩效工资的核定

(一)核定办法及程序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单位申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批准。

1.单位总量核定。

事业单位申报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在充分考虑自身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现行津贴补贴发放水平和经费来源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合理提出。

单位主管部门在审核所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时,可结合其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绩效考核结果等因素予以适当调控。

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国家战略发展需要重点支持的其他事业单位,可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

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其他事业单位,应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主管部门提出的意见,在严格按照政策、统筹兼顾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原则上按年度进行。

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当年一般不作调整。

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准。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省直事业单位实际,综合考虑多种因素,适时调整绩效工资总量水平基准线,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相应调整核定。

2.单位主要领导绩效工资核定。

奖励性绩效工资由主管部门根据对主要领导的年度考核结果,在该单位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统筹考虑确定,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备案后实施。

(二)2010年度首次核定

省直其他事业单位2010年度绩效工资总量首次核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各单位清理核查审核确认数,并原则上在确定的当年绩效工资总量水平控高线内核定:

1.清理核查确认数高于基准线水平的单位,一律在单位现行津贴补贴年平均发放水平范围内申报核定。

2.清理核查确认数低于基准线水平的单位,原则上可按不超过基准线申报核定。

其中,对承担行政职能、从事公益服务一类的其他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基准线核定;

对从事公益服务二类其他事业单位,可由单位在托低线和基准线范围内申报核定;

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他事业单位,可由单位在不超过基准线范围内自主申报核定

六、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国家认可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发放的标准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

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一律停止执行。

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三)实施绩效工资后,除按国家规定发放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外,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

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严肃处理。

(四)按照“逐步属地化”要求,非在宁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原则上按所在设区市、县(市)相关规定执行。

其中,对所在地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基准线低于在宁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准线的,其绩效工资总量水平的核定可暂按照所在地基准线和在宁省直单位基准线各50%的水平掌握,在职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所在地标准执行,其余部分全部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

退休人员补贴标准按照与同地区省直机关退休人员补贴标准大体相当的原则,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确定(具体标准另行下达)。

(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省直其他事业单位退职人员,发放退职人员补贴。

在宁其他事业单位退职人员具体补贴标准详见附表3。

(六)省直体育运动员等特殊单位人员实施绩效工资相关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七、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原则上按单位类型不同,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

具体操作时,原水平部分按照原经费渠道解决(原单位自筹资金的金额不得低于上年度水平);

新增部分,通过原经费渠道、动用结余和部门预算调剂后仍有缺口的,结合该单位正常经费的财政补助情况通过部门预算有关程序申报解决。

由事业单位自筹负担的经费,其经费来源渠道和支出办法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对在职人员绩效工资总量水平高于基准线120%的财政补助单位,其实施绩效工资和退休人员发放补贴所需经费由单位确保发放到位,财政不予补助。

2.省直“事改企”单位改制前退休人员发放补贴所需经费按原经费渠道解决,即由事业单位改制净收入和财政列支共同解决。

3.对少数经费确有困难,且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他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待遇的问题,由单位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可通过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代发,所需经费由财政拨付。

(二)规范其他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收入,应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三)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

今后,事业单位要设立工资专户,所有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特殊岗位津贴、绩效工资等工资性收入(含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必须在工资专户中列支,单位其他资金帐户一律不得列支。

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不得发放现金和折合实物。

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八、组织实施

(一)省直其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作为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所属单位的各项工作指导,统筹落实自筹经费,并切实做好本系统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和队伍稳定工作;

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

要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省直其他事业单位严格执行绩效工资有关政策,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二)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在清理核查和规范的基础上,实施绩效工资。

各单位要全面清理核查国家统一规定津贴补贴政策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

清理核查工作按照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关于开展省直其他事业单位津贴补贴清理核查工作的通知》(苏纪发〔2011〕22号)规定具体实施。

(三)省直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除执行时间按有关规定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外,其他相关政策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

1.在宁省直其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表

2.在宁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管理和工勤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表

3.在宁省直其他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标准表

附件1

在宁省直其他事业单位

专业技术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表

单位:

元/月

岗位

(职务)

岗位津贴

生活

补贴

任职年限

工作年限

10年及以下

11-20年

21-30年

31-40年

41年及以上

正高级

一级

6年及以上

3380

3530

3680

1430

5年及以下

3230

二级

2780

2930

3080

2630

三级

2540

2670

2800

2410

四级

2320

2450

2580

2710

2190

副高级

五级

2210

2430

1990

2100

六级

2050

2160

2270

1830

1940

七级

1890

2000

2110

1670

1780

中级

八级

1590

1690

1790

1390

1490

九级

1450

1550

1650

1750

1250

1350

十级

1310

1410

1510

1610

1110

1210

初级

十一级

1040

1120

1200

1280

1360

960

十二级

930

1010

1090

1170

850

员级

十三级

700

780

860

940

1020

见习期人员

620

附件2

管理和工勤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表

管理人员

三级职员

2820

2970

3120

2520

四级职员

2400

2530

2660

2140

五级职员

1860

1980

2220

2340

1740

六级职员

1580

1800

1910

2020

1470

七级职员

八级职员

1150

1240

1330

1420

1060

九级职员

1000

1080

1160

1320

920

十级职员

技术工

1660

1770

1880

1440

1180

1270

980

1140

1220

1300

900

技术工五级

690

770

普通工

660

740

820

学徙工、熟练期工人

580

附件3

退休人员补贴标准表

职级

退休人员

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人员

工作年限35年及以上

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

工作年限满30年

专业技术人员

5780

5440

5100

4760

4883

4596

4309

4022

4197

3950

3704

3457

助理级

3770

3548

3326

3105

3205

3016

2828

2639

6163

5800

5438

5075

5525

5200

4875

4550

5007

4712

4418

4123

4535

4268

4001

3735

4208

3960

3713

3465

3876

3648

3420

3192

3690

3473

3256

3039

3113

2747

2563

工勤人员

高级技师

4318

4064

3810

3556

技师

3978

3744

3510

3276

高级工

3723

3504

3285

3066

中级工

3640

3426

3212

2997

初级工

3043

2864

2685

2506

2975

2625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11)56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11)5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教育(非义务教育阶段)、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G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海洋、地质勘查、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管机构。

其他事业单位。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三)对于部分实行"

一套班子,两块牌子"

(增挂企业"

牌子"

)的事业单位,在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时,如明确按事业单位属性管理,可纳入改革范围,今后工资(津贴、奖金)福利退休等待遇统一按照事业单位的相关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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