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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减按15%的税率征收

特区在2008年1月1日(含)以后完成登记注册、在特区取得的所得

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按25%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研发

资助

2008年1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

在享受国家“二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后2年

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50%予以研发资助

未能享受国家“二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认定当年和第二年2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50%予以研发资助

自认定当年起研发资助

可以上一年增值税为基数,形成的新增增值税地方财力部分50%,3年由市财政予以研发资助;

购置新建生产经营用房缴纳契税,由市财政予以研发资助;

新建或购置新建的生产经营房产,在享受国家房产税优惠期满后2年缴纳房产税,由市财政予以研发资助

经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

自认定当年和第二年2年研发资助

重点软件企业

享受国家所得税“二免三减半”中的“三减半”政策优惠期间及所得税优惠期满后5年研发资助

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50%,由市财政予以研发资助

所有企业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自行开发并达到国先进水平、具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的重点纯软件产品,年销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

对该产品新增增值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3年市财政予以研发资助

经认定的拥有发明专利或者核心知识产权的重点自主创新产品

自认定之日起2年,该产品新增利润形成地方财力部分,新增增值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50%,由市财政予以研发资助

折旧

优惠

企事业单位

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

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折旧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技术转移资助

高等院校

建立技术转移机构的

资助其开办费50%、最高50万元

开展技术转移协作的

经考核合格后每年资助最高20万元

政府

采购

自主创新企业

政府采购、政府投资工程

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国家和本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和服务

政府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项目

有关部门应将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作为申报立项的条件,并明确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要求;

国产和本市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总价值的60%。

不按要求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

开发的首次投放市场、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符合政府采购技术标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自主创新产品

经认定后应当实行政府首购

新能源汽车优惠

汽车类企业

  

公共服务用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

混合动力汽车根据混合程度和燃油经济性分为5档,最高每辆补贴5万元;

纯电动汽车每辆补贴6万元;

燃料电池汽车每辆补贴25万元

市财政委、市科工贸信委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pdf》财建[2009]6号(2009年1月23日起施行)

十米以上城市公交客车

混合动力客车最高每辆补贴42万元,纯电动和燃料电池客车每辆分别补贴50万元和60万元

奖励行业

软件业优惠

经批准认定后的软件企业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

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免三减半”

《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pdf》深府[2001]11号(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

实行“两免八减半”

国家规划布局的软件企业,或省、市政府确定的重点软件企业

实行“五免五减半”,其中第三至第五年已交的减半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由市财政给予补贴

国家规划布局的软件企业

如当年未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随设备进口的技术等,除列入不予免税目录的商品外

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软件的生产开发业务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及时提供通关便利

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享受“红色通道”专柜服务

出入境

软件技术或管理人员出国

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多次出国有效”的方法

因业务需要派员赴境外培训

不受本市因公出国培训计划的限制

企业人员出国(境)且经批准

可持因公护照(证件)出国(境)

优质软件产品

应列入政府采购目录

软件系统分析员和工程师,或有重大发明创造的软件开发人员

准予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落户,免交城市增容费

行业

其他高端服务业

国际知名高端服务机构在深新设立地区总部及结算中心

(金融等行业专项扶持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或购置自用办公用房

按每平方米5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新建或新购置的房产免征房产税3年

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府[2007]1号 

《关于加快我市高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

3年每年按所在区域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补贴

信息服务业

对新建数字容的生产性企业

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

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实行“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我市企业承担的国家电子商务专项项目

从我市科技创新与技术进步资金中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对在信用认证体系、在线支付体系以及信息安全等领域实施的信息服务关键技术攻关项目

从科技研发资金中给予项目资金支持

二、生物产业优惠政策

奖励项目

对象及条件

自主创新奖励

创新成果产业化支持

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生物产业领域国家、省级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生物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最高1500万元配套支持

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物产业振兴发展政策.pdf

深府[2009]180号(自2009年9月16日起施行)   

创新能力提升支持

在设立符合规定条件的研发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专项资金予以最高500万元资助

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建设任务,并在实施的

专项资金予以最高1500万元配套支持

技术创新支持

对自主创新生物产品研发

专项资金予以最高800万元资助

知识产权支持

生物产业专利池建设、基础性专利研究与分析、专利预警报告发布

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不低于300万元

产业标准支持

推动生物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国标准化活动、建立研发与标准化相同步机制、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

生物企业奖励

研发资助

经认定的生物企业,根据其贡献程度

给予一定的研发资助

重点突破支持

在创新能力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产学研合作、组织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技术攻关、制定技术标准和规、知识产权保护、新产品研发、产品技术升级、培育和引进产业化项目、培养和引进人才、拓宽融资渠道、开拓国外市场、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对外宣传、组织和参加专业会展等方面

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开拓国际市场支持

生物企业申请美国FDA认证、欧盟cGMP和CE认证、世界卫生组织认证及其他国际市场准入认证,开展生物产品国际多中心临床研究或申请国外注册

用房资助

经认定的生物企业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创新型产业用房

首3年予以500平方米以下部分免房租、500-1000平方米部分房租减半资助

重大项目奖励

项目资助

投资额超过2亿元的生物产业项目

优先列入市重大建设项目

属于产业发展重点领域且为产业链缺失环节的产业化项目

“绿色通道”待遇

经联席会议审定的重点项目

应采取提前介入方式开展项目建设,各部门予以“绿色通道”待遇

国家生物产业基地核心区

核心区规划

在坪山新区规划建设集总部、研发、生产、产业配套和生活配套为一体的国家生物产业基地核心区,鼓励生物企业、人才、资金等向核心区集聚,促进核心区形成比较完善的产业链

核心区配套支持

在核心区建设生物医药企业加速器、生物医药GMP中试中心、生物医疗设备试验制作中心等产业化平台;

建设集研发、中试、检测验证、专利、标准和科技文献信息等服务功能于一体的公共技术支撑平台

产业集聚区支持

支持市高新区湾园区以研发为重点、南山区以生物医疗为重点、盐田区以基因组为重点、龙岗区以海洋生物为重点、光明新区以产业化为重点建设产业集聚区

人才支持

专业人才优惠

生物产业人才认定为高层次专业人才的

享受住房、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学术研修津贴等优惠政策

创新人才资助

在本市经认定的生物企业连续从事研发工作1年以上的创新人才

根据贡献程度给予一定资助

博士后工作站或创新基地资助

对正常开展博士后工作的工作站或流动站

予以一次性50万元资助

对正常开展博士后工作的创新基地

予以一次性20万元资助

对在站期间经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

发放每人每年5万元、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生活补助

创新人才创业支持

参加我市举办的全国性创业大赛优胜者实施竞赛优胜生物产业项目或者创办生物创业企业

市科技研发资金每年安排600万元支持,并可优先入驻创新型产业用房

融资优惠

资本市场融资支持

在境上市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申请并取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市民营及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优先予以资助

在境外上市企业与券商签订有关上市协议、且其有关上市申请已被境外证券交易所受理的

其他资助

非上市股份通过高新区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进行股份报价转让

市产业发展资金予以最高180万元资助

产业发展环境支持

政府采购支持

生物企业自主创新产品

应当列入政府优先采购清单

办展参展资助

在举办中国国际医疗器械博览会等生物产业展会,生物企业参加全国药品交易会、德国国际医院及医疗设备展览会(MEDICA)等境外生物产业专业展会

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不低于500万元予以资助

三、现代物流业优惠政策

类型

物流业

物流主管部门立项批准的物流园区项目承担单位

就公共物流信息服务平台项目申请补助

补助金额≤投资额的40%,原则上≤600万元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pdf》

(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至2012年12月31日止,

由市物流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全市性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服务或供应链服务管理企业

补助金额≤投资额的50%,原则上≤1000万元

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项工作承办单位

承办促进物流发展和园区建设的专项规划、环评、可研、立项等前期工作

每个项目补助金额≤200万元

重点物流企业

服务创新奖

100万元/家

一次性奖励

30万元/家(初次,以后不再奖励)

银行贴息

额度≤200万元

物流企业

物流技术促进奖

50万元/家

经确认的全球100强物流企业

建设区域性配送、分拨、采购中心等物流设施,且实际投资额≥1亿元

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家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市注册登记设立区域性总部

道路集装箱运输业

经交通主管部门立项批准的道路集装箱专用运输车辆后勤服务园区公共信息平台运营机构

就后勤服务园区公共信息平台项目申请补助

总额的40%以,≤100万

《市道路集装箱运输行业财政资助管理暂行办法.pdf》深交规[2008]8号(发布之日起试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

经交通主管部门立项批准的全市性道路集装箱运输行业信息系统或服务平台承担单位

就信息系统与服务平台项目申请补助

总额的40%以,≤400万

重点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

认定及创新奖励

初次认定奖励25万元/家

再次认定奖励15万元/家

创新型拖车企业一次性奖励

80万元/家

航空业

航空货运代理企业

代理国际货物

奖励总额≤总货量(吨)×

200元/吨

《航空业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pdf》

深财企[2008]30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

前五名分别奖励300、250、200、150、100万元

代理国货物

50元/吨

前五名分别奖励150、120、90、60、30万元

基地航空公司

新开通国际货运航线

连续奖励三年,开航首年奖励总额≤当年每架货机出港货物总量(吨)×

800元/吨,开航第二年为上述标准的75%,第三年为50%,且均≤1000万元/架/年

开通国货运航线

连续奖励三年,开航首年奖励总额≤当年出港货物总量(吨)×

400元/吨,开航第二年为上述标准的75%,第三年为50%,且均≤500万元/架/年

新开通夜航客运航班

一次性奖励400万元/航班

非基地航空公司

开通国际货运航线

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航班

四、服务外包业优惠政策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包括在的20个服务外包示城市实行以下政策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pdf

国办函[2009]9号(2009年1月15日起施行)

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培训补助

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

每新录用1名大专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中央财政给予企业不超过每人4500元的培训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

培训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大专以上学历),通过服务外包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中央财政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500元的培训支持

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

新设立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5年(已经设立的企业从本规定实施之日起5年以)可凭外包合同和相关出口证明

对其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形成地方财力部分,市政府给予80%的技术研发与自身建设资助。

承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视同服务产品出口

《关于加快市服务外包发展的若干规定.pdf》深府[2006]267号(2006年12月28日起施行) 

高新技术优惠

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

可享受高新技术产业的其他优惠政策

直通车服务

可纳入大企业便利直通车服务围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按《印发关于为我市大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03〕136号)规定提供优质、便利服务

认证资助

服务外包企业

对当年获得CMMI/CMM3、4、5级认证或认证升级的企业

由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按照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给予资助;

随后两年,市政府按照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维护费给予资助。

认证费和维护费每年最高分别不超过30、40、50万元。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高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府[2007]1号中规定:

在三年之每年按照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标准从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中给予申报和维护费用资助)

通过PCMM、ISO27001/BS7799、ISO20000、SAS70认证的企业

贷款资助

优先申请使用市外贸发展资金、外贸专项贷款,按时还本付息的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给予贷款利息20%的资助

同深府[2007]1号文中相关规定

凡由我市担保机构办理出口信贷担保的

同时给予实际支付贷款担保费50%的资助

为承接外包服务项目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

可按国家有关政策申请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允许其将外汇收入的20%留存在境外,用于企业海外市场的开拓和业务发展

创新人才奖励

服务外包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6〕2号)规定

可申请享受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

出入境便利

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工作人员出入境便利

   

聘用的中国籍人员

按规定给予商务赴港、澳、台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出境便利。

对在服务外包企业长期工作的外籍人员

按规定优先给予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和多次往返签证;

对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凭证明材料优先核发半年或一年多次入境签证通知;

对因紧急事务申请入境的,可向公安部门申请口岸签证入境。

对在服务外包企业长期工作且符合条件的外籍工作人员

按规定优先办理外国专家证件、外国人就业证件和居住证件

对长期工作的外籍高层管理人员

按规定为其家属在办理出入境、居住、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便利

五、金融业优惠政策

奖励

对象

金融机构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一次性奖励

总部

注册资本≥10亿

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

市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市财政委员会

《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pdf》深府[2009]6号(自2008年12月31日起实施) 

5亿≤注册资本<

10亿

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2亿≤注册资本<

5亿

一次性奖励800万元

注册资本<

2亿

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市政府希望重点引进的

可单项申请、适度提高奖励制度

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且已在注册成立经营性金融机构总部的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如在注册

可参照上述标准享受一次性落户奖励

非总部

银行、证券、保险类公司的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

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其他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

一次性奖励50万元

注册地不在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但其总部在运作的(指机构综合管理、核心业务、资金清算等业务部门设在)

可享受金融机构总部一级分支机构的待遇;

公司注册地迁到后可再根据金融机构总部标准补足奖励差额

金融配套服务机构

人员达到100人以上、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

大型金融配套服务机构

最高给予500万元的奖励

市政府希望重点引进的特大型金融配套服务机构

可单项申请、适度提高奖励额度

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保险代理公司

上年度在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纳税额≥500万

400万≤纳税额<

500万

一次性奖励400万元

300万≤纳税额<

400万

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200万≤纳税额<

300万

100万≤纳税额<

200万

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50万≤纳税额<

100万

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在新设的专业金融培训机构

国外机构参与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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