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案例分析题及答案Word文件下载.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21815357 上传时间:2023-02-01 格式:DOCX 页数:18 大小:32.8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案例分析题及答案Word文件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案例分析题及答案Word文件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案例分析题及答案Word文件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案例分析题及答案Word文件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8页
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案例分析题及答案Word文件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案例分析题及答案Word文件下载.docx

《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案例分析题及答案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案例分析题及答案Word文件下载.docx(1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案例分析题及答案Word文件下载.docx

10.《税收征管法》属税法中的实体法。

11.定期定额户的实际经营额与税务机关核定的经营额相一致时,就不需要报送纳税申报

表。

12.关联企业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

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13.对偷税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规定为,从查出税款后的限缴期限届满次日起到实际缴

纳之日止。

14.对审计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应由审计机关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

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15.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管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16.对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税务人员,除给予行政处分外,应调离税收工作岗位。

17.对财政、审计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机关的意见、决定书将税

款、滞纳金缴入国库。

18.某纳税人,欠税10万元,2001年5月,因违法被人民法院处以10万元罚金,纳税人

可以在未缴纳欠税的情况下,先交纳罚金。

19.《税收征管法》第14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县

以上税务局的稽查局。

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20.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

登记手续。

1.某基层税务所2001年8月15日在实施税务检查中发现,辖区内大众饭店(系私营企业)自2001年5月10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以来,一直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证,也没有申报纳税。

根据检查情况,该饭店应纳未纳税款1500元,税务所于6月18日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⑴责令大众饭店8月20日前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500元罚款。

⑵补缴税款、加收滞金,并处不缴税款1倍,即1500元的罚款。

问:

本处理决定是否正确?

为什么?

答:

本处理决定是正确的。

⑴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0条的有关规定:

“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⑵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4条的有关规定: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⑶根据《税收征管法》第74条的有关规定: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见市局编印的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练习题集P107 

第3题)

2.某基层税务所2001年7月15日接到群众举报,辖区内大明服装厂(系个体工商户)开业两个月没有纳税。

2001年7月16日,税务所对大明服装厂依法进行了税务检查。

经查,该服装厂2001年5月8日办理了营业执照,5月10日正式投产,没有办理税务登记,共生产销售服装420套,销售额 

90690元,没有申报纳税。

根据检查情况,税务所于7月18日拟作出如下处理建议:

⑴责令服装厂7月25日前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500元罚款;

⑵按规定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对未缴税款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处罚范围内,处以6000元罚款。

2001年7月19日送达《税务处罚事项告知书》,7月21日税务所按上述处理意见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下发《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限该服装厂于2001年7月28日前缴纳税款和罚款,并于当天将二份文书送达给了服装厂。

服装厂认为本厂刚开业两个月,产品为试销阶段,回款率低,资金十分紧张,请求税务所核减税款和罚款,被税务所拒绝。

7月28日该服装厂缴纳了部分税款。

7月29日税务所又下达了《催缴税款通知书》,催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在两次催缴无效的情况下,经税务所长会议研究决定,对服装厂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8月2日,税务所扣押了服装厂23套服装,以变卖收入抵缴部分税款和罚款。

服装厂在多次找税务所交涉没有结果的情况下,8月15日书面向税务所的上级机关某县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要求撤销税务所对其作出的处理决定,并要求税务所赔偿因扣押服装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

⑴县税务局是否应予受理?

⑵税务所在执法方面存在哪些问题?

⑴县税务局对补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对处罚的复议申请应予受理。

①按照《税收征管法》第88条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该服装厂未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县税务局不能受理复议申请。

②按照《税收征管法》第88条规定: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由于该服装厂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县税务局应当受理。

⑵税务所在执法方面存在如下问题:

①执法主体不合格。

《税收征管法》第74条规定: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税务所对服装厂因偷税罚款3000元超越了执法权限,是越权行为。

②执法程序不合法。

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40条规定,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

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税务所7月19日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而7月21日就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听证告知的时间只有2天,不符合法定程序。

③扣押服装厂的服装不符合法定程序。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40条的规定,其一,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所没有经县税务局长批准对服装厂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其二,税务机关对罚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合法。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3款规定: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40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

”;

而该服装厂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了行政复议,税务机关就不能对罚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见市局编印的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练习题集P108 

第6题)

3.何某是一家私营企业的业主。

2001年7月,税务人员在检查该私营企业帐务时,经县税务局局长批准,同时检查该企业在中国银行的存款帐户及何某私人和其妻王某在储蓄所的存款。

查实何某自2001年1月份以来帐外经营收入70万元,于是依法作出了补税罚款的处理决定。

何某气急败坏,当即向银行责问为何将该厂存款帐户和私人储蓄存款提供给税务机关检查,银行人员称税务机关提供了检查存款帐户的许可证明,有权进行检查。

税务机关是否有权检查该企业的存款帐户和何某本人及其妻子的个人储蓄存款?

税务机关有权检查该企业的银行存款帐户,但对何某妻子王某的储蓄存款检查不合法。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第6项规定: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

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因此,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检查该单位的银行存款帐户,但对何某及其妻子王某的储蓄存款帐户的检查必须经过市、自治州税务局局长批准。

何某属私营企业主,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何某在银行的储蓄存款帐户,属于银行存款帐户的检查范围;

但对何某妻子的储蓄存款的检查,需按照《税收征管法》第54条第2款的规定执行。

(见市局编印的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练习题集P111 

第11题)

4.2001年7月12日,某厂张会计在翻阅5月份帐簿时,发现多缴税款15000元,于是该厂向税务机关提出给予退还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请求。

税务机关是否应当给予退还,如果可以退还税款,应如何计算利息?

退还税款有几种方式?

税务机关应当退还。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1条规定: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退还的利息按照退还税款当天,银行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

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多缴税款的退还渠道:

1、直接退还税款和利息;

2、如果纳税人有欠税,税务机关可以以应退税款和利息抵顶欠税,剩余部分退还纳税人。

第13题)

5.个体工商户王某于2001年5月10日领取营业执照,并开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同年8月25日,该县地税局在漏征漏管户清理工作中,发现王某未向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也未申报纳税(应纳税款共计5000元)。

该县地税局于是对王某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

对未申报纳税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同时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追缴税款及加收滞纳金、并处未缴税款3倍即15000元罚款的决定。

王某对此不服,于是在接到税务处理和处罚决定书后的第二天向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

⑴县地税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正确?

⑵对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市地税局应该受理吗?

⑴①该县地税局对王某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罚款是正确的。

《征管法》第60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②该县地税局对未申报纳税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同时作出追缴税及加收滞纳金,并处未缴税款3倍即15000元罚款的决定符合《税收征管法》规定。

《税收征管法》第64条: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⑵对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市地税局应分别处理。

对补税、加收滞纳金决定不能受理。

因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8条的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补税、加收滞纳金决定有异议的,应先解缴税款及滞纳金后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后,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故对王某在未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又未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市地税局不能受理。

对罚款一事的复议申请应予受理,《税收征管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见市局编印的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练习题集P113 

第17题)

6.某县国税局集贸税务所在2001年12月4日了解到其辖区内经销水果的个体工商业户B(定期定额征收业户,每月 

10日缴纳上月税款,打算在12月底收摊回外地老家,并存在逃避缴纳2001年12月税款1200元的可能。

该税务所于12月5日向B下达了限12月31日缴纳12月份税款1200元的通知。

12月 

27日,该税务所发现B正在联系货车准备将其所剩余的货物运走,于是当天以该税务所的名义由所长签发向B下达了扣押文书,由税务人员李某带两名协税组长共三人将B价值约 

1200元的水果扣押存放在借用的某机械厂仓库里。

2001年12月31日1l时,B到税务所缴纳了12月份应纳税敦1200元,并要求税务所返还所扣押的水果,因机械厂仓库保管员不在未能及时返还。

2002年1月2日15时,税务所将扣押的水果返还给B。

B收到水果后发现部分水果受冻,损失水果价值500元。

B向该所提出赔偿请求,该所以扣押时未开箱查验是否已冻,水果受冻的原因不明为由不予理受。

而后B向县国税局提出赔偿申诉。

[讨论问题与要求] 

(1)税务所的执法行为有哪些错误?

(2)个体工商业户B能否获得赔偿?

(1)该税务所在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违反法定程序。

《税收征管法》第38条规定了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程序是责令限期缴纳在先,纳税担保居中,税收保全措施断后。

该所未要求B提供纳税担保直接进行扣押,违反了法定程序。

第二,越权执法。

该纳税人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37条规定的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不是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对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应该按照《税收征管法》第38条的规定执行,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本案中由该税务所所长向B下达扣押文书显然没有经过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第三,执行不当。

其一,《实施细则》第63条规定,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

该税务所执行扣押行为时只有税务人员李某一人,协税组长虽可协助税务人员工作,但不能代替税务人员执法。

其二,在扣押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下简称物品)时应对被扣押的物品进行查验,并由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共同对被扣押物品的现状进行确认,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登记填制《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

未对扣押的物品进行查验,《税收征管法》中虽没有明文规定,从《实施细则》第58条关于对扣押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的规定可以看出,在执行扣押时应掌握扣押物品的质量(现状),因此有必要对所扣押的物品进行查验,并由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对其现状进行确认,这是税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应当注意的,只有这样才能分清责任,避免纠纷。

其三,未妥善保管被扣物品。

第四,税收保全措施的解除超过时限。

《实施细则》第68条规定,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税款或银行转回的税票后24小时内解除税收保全。

本案中,该税务所向B返回所知押的商品是在该税务所收到B缴纳税款后的52小时之后,违反了上述规定。

(2)纳税人B可以获得行政赔偿;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9条、第43条的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

或者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法》第4条也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见市局编印的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练习题集P114 

第20题)

  7.某从事商品销售的个体户,自1999年起在B县某服装市场经营服装,2001年4月该市场拆迁。

该个体户自2001年5月1日起搬至自已家中继续从事经营。

同年7月中旬该县国税局在税务登记验证工作中发现其未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并少缴税款6000元。

国税局遂责令其于7月25日前到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缴纳未缴的税款6000元及相应的滞纳金500元。

该个体户到期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也未缴纳税款及滞纳金。

7月26日该局再次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及限期纳税通知书,限7月30日前缴纳税款。

该个体户逾期仍未履行。

7月31日,经县国税局局长批准,该局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冻结其相当于应纳税及滞纳金的存款,并对该个体户处以3200元的罚款。

银行在接到通知后,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税款决定。

  问:

⑴B县国税局对个体户处以3200元罚款是否有法律依据?

    ⑵指出B县国税局在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⑶对该个体户的开户银行,税务机关应如何处理?

  答:

⑴对个体户处3200元罚款有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68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40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⑵B县国税局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

①7月中旬和7月26日连续两次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和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缺乏行政执法的严肃性。

②国税局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8条规定,对该个体户的违法行为,应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不是税收保全措施。

③程序违法。

B县国税局实施行政处罚前,未履行告知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的处罚的事实、依据及理由,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

④未履行听证程序。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还应告知听证权利,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应组织听证。

⑶根据《税收征管法》第73条规定,对开户银行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税款决定的,造成税款流失的,税务机关可依法对其处1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见市局编印的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练习题集P119 

第30题)

8.2001年5月8日,接群众举报A县某宾馆采取发票开大头小尾方式进行偷税。

该县地税局遂立案检查,5月9日县地税局派人对宾馆依法实施了检查,查实其偷税4500元的事实。

A县地税局遂于5月15日依法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及处以所偷税款4倍罚款的决定。

宾馆不服,于5月20日依法向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

6月10日,复议机关经审理后,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本题不考虑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理)

⑴请说明税务机关实施检查时应遵循的相关规定。

⑵请说明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

⑶宾馆对地税局的处理决定不服,是否可无条件地向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

⑷如宾馆对市地税局的复议决定不服,应以谁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⑴税务机关检查应遵循下列规定:

①税务机关应派两名以上税务干部实施检查;

②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9条规定,派出的税务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③应按《税收征管法》第54条规定的方法和手段进行检查。

  ⑵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下列程序:

①在调查结束后,应依《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根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和法人及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应履行听证程序,因此本案还应告知其依法享有的听证权。

②如宾馆在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税务机关应依法举行听证。

③听证结束后,应根据调查事实和听证情况制作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 法律资料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