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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汇编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汇编

山西翼城首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职业病危害防治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7号令)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国家安全监督总局令第73号)等文件精神。

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本企业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经公司职业病防治领导组研究决定,特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成立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所属各科室、队的主要负责人在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的领导与安排下,各负其责,做好本部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在申领、换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如实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同时抄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严格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与劳动者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当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并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加强职业病防

(8)建立预警机制,对公司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9)督促职业病防治科按规定完成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上报、建档等工作。

(10)定期组织现场监督检查和考核,考核方法按《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中职业卫生规定标准执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11)对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责任。

2、职业病防治科职责

(1)在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本公司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

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具体执行,确保专项经费的投入使用。

(2)协助培训中心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并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

(3)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体检结果的告知工作,并建立职工健康监护档案。

负责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资料的整理,并做好职业病人诊断及鉴定资料的归档。

(4)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结果的公示、上报、建档。

(5)负责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并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每月对生产现场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和考核,考核方法按《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中职业卫生规定标准执行,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处理,必要时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8)负责建立本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9)完成职业病危害的申报等工作。

(10)职业病防护设施台账的建立,并对防护设施维护、保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1)负责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制定。

(12)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安排的其他有关职业病防治的工作。

3、人力资源科职责

(1)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转岗时,配合职防科做好职业病危害告知。

(2)在职业健康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职业禁忌症人员,应及时调离接害岗位;对确诊的职业病病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安排,负责协调职业病伤残度等级鉴定、工伤保险、工伤赔偿的管理工作。

4、培训中心职责

负责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做到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

5、通风科职责

负责开展职业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工作。

指导编制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对制度和规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技术科职责

(1)编制公司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2)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维护保养、检修工作,确保安全运行。

7、机电科职责

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台账,并配合职业病防治科做好相关记录。

8、工会职责

(1)协助人力资源科做好职业病病人的后续治疗和疗养工作。

(2)及时征求职工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职业病防治领导组。

(3)负责职业病人工伤保险及劳动能力鉴定相关资料的准备及归案管理工作。

9、财务科职责

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专项经费的落实。

十一、责任追究

(1)在本单位发生重大事故时,未及时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安全检查中,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负有直接责任。

(3)在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中,无论在哪个环节出现问题,都要根据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保护职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制定本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告知的内容:

1、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操作规程。

2、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等。

3、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4、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二、告知的方式

1、劳动合同告知;

2、培训告知;

3、公告栏告知;

4、告知卡、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告知;

5、告知书告知。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为了规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应及时、如实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报职业危害,同时抄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并接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职业危害申报每年申报一次,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申报工作。

三、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提交资料:

1、公司的基本情况;

2、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治情况;

3、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体检及职业病情况;

4、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管理机构;

5、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

6、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及仪器设备;

7、职业病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配备;

8、公司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及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9、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材料,存在职业禁忌症、

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

10、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汇总表与告知情况;

11、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情况;

1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

为加强和提高从业人员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

二、培训内容

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基本知识,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影响,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措施,职业健康监护,个体劳动防护用品的合理使用和维护,岗位操作规程等内容。

三、培训课时

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

四、培训方式

内部培训或外部委托培训。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为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管理工作,有效发挥防护设施的作用,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特制定本制度。

一、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部所有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二、职责:

1、职业病防治科负责公司地面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通风科负责公司井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2、供应科在购置防护设施时,要索取供应商家的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等,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3、各部门负责所管辖区域内防护设施的正常使用、维护、检修等工作。

4、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记录。

6、建立防护设施档案,收集整理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7、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8、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

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个人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保护劳动者的健康,预防职业病发生,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加强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

二、内容与要求

1、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2008)的规定,为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提供符合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

如防尘口罩、防噪耳罩、耳塞、防护面罩、防护眼镜、防震手套等,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

2、免费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形式或其他物品替代。

3、供应科负责采购符合标准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按规定入库,发放给劳动者,并填写《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表》,领取时需本人签字。

4、采购时,应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应的资质,并归入档案。

5、加强对个体防护用品的管理,做到准确发放和指导正确使用,定期对生产现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防护用品销毁制度

为了预防事故、控制和消除事故影响,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行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人身伤害事故和职业危害。

针对劳动防护用品的更换、报废和销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劳动防护用品过期和报废,库管员应以书面形式及时上报供应科。

由供应科派专业人员进行报废认定。

2、过期报废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销毁,禁止领用和重复使用,更不准转让。

3、销毁劳动防护用品时,应由安全科等相关科室制定出安全有效的措施,集中进行销毁。

4、更换劳动防护用品需以旧换新,旧劳动防护用品需符合相关报废规定,出具有关部门认定结果或公司领导签字。

5、严禁以更换的名义造假,套取公司相关劳动防护用品,一经查出,轻则罚款或开除;重则移交公安司法机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6、劳动防护用品由于损坏、过期、失去标识等原因不适用时,使用部门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更换。

7、在使用或保管储存期内遭到损坏或超过有效使用期,经检验未达到原规定的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的劳动防护用品要及时上报销毁。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国家安全监督总局令第73号)等文件精神,及时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程度及防护设施的防护效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特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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