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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场所安全管理详细规定

中国移动营业场所安全管理要求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安全管理工作职责...................3

第三章营业场所建设安全要求.....................5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一节生产安全管理.....................8

第二节消防安全管理.....................10

第三节电气安全管理.....................13

第四节施工安全管理.....................16

第五章治安防范管理.....................17

第六章应急处理...............19

第七章附则.....................................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营业场所安全管理,预防、消除安全生产和治安防范风险,保障营业场所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保卫工作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集团企业相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本要求所称营业场所是指各企业自建、购置或租赁房产,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自行设置或委托运行管理,面向公众开展营销服务活动固定经营场所。

第三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落实安全管理责任,遵守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保卫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和治安防范条件,有效预防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安全事件和自然灾难等突发事件。

第四条本要求适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对直营店、委托经营店安全管理。

带店加盟店、授权代理店等渠道店面和集团企业各直属单位和专业企业设置营业场所,可参考本要求实施。

第五条各企业应根据本要求,推行对委托经营店和外包合作柜台安全管理职责,提供必需安全保障条件。

委托经营和引商入柜合作单位(或承包人)应服从中国移动相关部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方法。

第二章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第六条各企业应根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渎职追责”要求,严格落实营业场所安全生产责任。

企业党政关键责任人是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全方面负责;其它责任人根据“管行业必需管安全、管业务必需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需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标准,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企业内部各部门应根据管理职责分工,推行工作范围内安全管理职责,并负担对应安全管理责任:

(一)计划部门负责营业场所建设项目标计划管理,按摄影关技术标准计划配置营业场所安全设施,确保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建设资金到位。

(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和考评;负责组织制订营业场所安全生产和安全保卫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开展营业场所安全监督检验;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理;配合工程建设部门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标安全管理;负责或配合行政事务部门做好各类安全设施维护管理。

(三)工程建设部门负责和营业场所相关建设项目标安全管理,负责落实落实国家和集团企业相关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帮助安全管理部门开展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理。

(四)营业场所管理部门配累计划部门开展营业场所安全设施计划配置,确保安全设施配置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负责营业场所日常安全管理,负责落实落实相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制订营收款项、有价卡、手机终端等企业财物安全管理制度及其它和本专业相关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配合工程建设部门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标安全管理;负责对承租柜台及相关人员现场安全管理;负责开展日常安全自查;负责组织班组安全教育和安全应急演练;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理。

(五)行政事务部门负责或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做好各类安全设施维护管理。

(六)其它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工作范围内安全管理。

第八条营业场所内工作人员(含引商入柜合作单位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能够识别营业场所内存在各类危险源(营业场所常见危险源见附件一),正确实施本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具,对本岗位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营业场所店面责任人是现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营业场所应设置兼职安全员,帮助营业场所店面责任人落实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开展本班组安全宣传教育、排查安全隐患和落实隐患整改工作、立即汇报事故和案件情况。

第十条委托经营和引商入柜合作单位(或承包人)应严格遵守中国移动营业场所安全规章制度;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各类安全设施计划、建设和维护;负责开展日常安全自查并落实隐患整改工作;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和其它社会单位或个人产权共有或租赁适用建筑物营业场所,应根据产权归属或实际使用、管理范围明确各方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章营业场所建设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设置营业场所应充足考虑建筑物及周围环境安全情况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营业场所建筑物应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房屋应有当地住建部门颁发《中国不动产权证》。

(二)不宜设置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要求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周围。

(三)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四)不应设置在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和柴油发电机房上一层、下一层或贴临。

(五)营业场所安全出口和疏散门数量和部署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营业场所建筑设计和施工,必需符合国家现行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消防、安防等安全设施配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详见附件二)。

营业场所未达成安全运行条件要求、未依法经政府相关主管机构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严禁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营业场所装修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要求;内部装修不宜做吊顶装饰;装修不应改变疏散门开启方向、降低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数量及其净宽度、影响安全疏散通畅。

第十五条营业台席及营销设备、设施部署应做到布局合理、人流顺畅。

关键疏散走道应直通安全出口,净宽度不应小于2.0m;其它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5m。

第十六条营业场所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

(一)营业台席内侧营业职员作场地。

(二)疏散走道。

(三)公共出入口处。

第十七条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上部、顶棚或出口顶部。

第十八条营业场所内疏散走道地面上应设置视觉连续蓄光型辅助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应指向最近疏散出口;安全出口和疏散门正上方应采取“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志;各类消防安全标志样式应符合《消防安全标志第一部分:

标志》(GB13495.1-)要求。

第十九条营业场所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和其它影响疏散障碍物,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第二十条营业场所内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道井,井壁上检验门应采取丙级防火门。

第二十一条营业场所在建筑物一层玻璃幕墙,应最少采取以下一个防护方法:

(一)使用防砸玻璃作幕墙。

(二)在内侧安装金属防护网,栏杆钢筋直径应大于14mm,网格间距应小于100mm×250mm。

(三)安装卷帘窗,卷帘窗应加装防盗锁。

(四)玻璃幕墙内侧粘贴防爆膜,膜厚应大于0.275mm。

第二十二条营业场所和外界地面、平台或走道高差5m以下窗户应在内侧安装金属防护栏或在窗户玻璃内侧粘贴防爆膜(已安装防砸玻璃除外)。

金属防护栏网格间距应小于100mm×250mm;膜厚应大于0.275mm。

第二十三条营业场所内应安装入侵报警系统,报警系统应覆盖营业场所出入口、财务室、存放现金和(或)手机终端等关键物品库房等部位,入侵报警系统应有统一报警信息响应及处理机制。

第二十四条营业场所应根据以下要求设置安防视频监控系统:

(一)营业场所出入口,关键疏散走道、营业台席、自助服务区、财务室、存放现金和(或)手机终端等关键物品库房等部位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回放图像应能清楚显示控制区域内人员活动情况,出入口回放图像应能清楚分辨进出人员体貌特征。

(二)视频图像保留时间不少于30天。

(三)视频监控系统主机应放置在封闭房间内,系统宜接入本单位安全监控中心(室)。

(四)安防视频监控系统设计、安装和维护保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技术规范》(GB50348)和《安全防范系统维护保养规范》(GA1081)要求。

第二十五条门厅、走道、室外坡道等常常有大量人员走动区域,和轻易受潮湿、结露等影响地面应采取防滑、耐磨块材面层或水泥类整体面层。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一节生产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营业场所内工作人员(含承租及合作单位人员)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岗位安全职责;工作人员应掌握和含有以下安全知识和技能:

(一)了解本岗位工作步骤和工作环境中危险源,熟悉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熟悉和岗位相关生产设备和仪器仪表正确操作方法;熟悉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要求。

(二)知道预防火灾、触电等生产安全事故方法,能立即发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知道火灾扑救方法和保护火灾现场,能正确使用灭火器材扑救早期火灾,会报警。

(三)熟悉应急疏散步骤和疏散路线,会组织引导人员有序疏散。

(四)熟练掌握防抢报警、监控设施及护卫器械正确使用方法。

(五)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具;掌握触电、烧伤、烫伤、扭伤、出血、休克等常见急症现场抢救基础知识。

(六)其它应掌握安全常识。

第二十七条电脑终端等营销设备,交换机、服务器、光端机等网络设备及安防、消防设施应明确维护责任人,建立设备维护登记台帐,明确设备、设施故障报修步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十八条各企业应和委托经营店和外包合作柜台受托方、承租方签署安全管理协议,或在委托管理协议、租赁协议中约定各自安全管理职责。

协议或约定内容应包含以下安全管理事项:

(一)管理区域及对应安全生产和治安防范工作职责,在安全生产和治安防范方面各自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

(二)应该遵守安全生产和治安防范规章制度,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行为及安全责任事故(事件)处罚。

(三)安全设备、设施配置及维护管理责任。

第二十九条营业台席及营销设备、设施应安装稳固,可能和人员接触部位应避免锋利、尖锐凸起或棱角。

第三十条营业场所广告设施和招牌标识设置要求:

(一)广告设施和招牌标识应使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进行制作。

(二)设置在屋顶、墙面广告设施和招牌标识,除考虑设施本身强度外,还应考虑广告设施和招牌标识荷载对原有建筑物影响,其荷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相关要求实施。

(三)广告设施和招牌标识和建筑物应连接可靠。

(四)广告设施和招牌标识应定时维护保养,立即整改安全隐患,确保使用安全。

第三十一条营业场所开展促销和业务宣传活动,应依据场地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采取预防发生拥挤踩踏方法。

第二节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适用、租用建筑内设置营业场所,应在租用协议或委托维护协议中明确消防设施维护主管单位及责任,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十三条包含消防设施改造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须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同意。

需要临时停用设施时,应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立案,并采取对应防护方法。

第三十四条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即应确保其处于正常运行和监控工作状态,不得私自断电、停运或长久故障工作。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私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

第三十五条火灾报警探测器周围0.5m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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