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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者不发放。

财政拨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系数如下表:

1、管理岗位系数(表一)

岗位

副厅级

正处级

副处级

正科级

副科级

科员

办事员

见习期

系数

1.50

1.35

1.21

1.06

0.92

0.82

0.75

0.47

2、专业技术岗位系数(表二)

教授级

副教授级

讲师级

助教级

教员级

1.36

1.00

3、工勤岗位系数(表三)

高级技师

技师

高级工

中级工

初级工

1.14

0.96

0.86

0.77

0.64

(二)财政拨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有关情况的说明。

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范围为全院所有正式在编在职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发放。

1、违法乱纪正在接受调查或受处分的人员。

2、按照有关规定停发工资的人员。

法定的婚假、丧假、产假、工伤假,予以全额发放。

第三章学院自筹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和发放

第七条学院自筹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

学院自筹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与财政拨发绩效工资总量的30%相当。

第八条学院自筹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原则

(一)按劳分配,优绩优酬。

建立和完善与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的分配激励机制,强化绩效考核,分配中体现责任大小、履职好坏、工作量多少、业绩贡献大小等因素,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坚持向教学科研一线倾斜,向关键岗位倾斜;

重点解决原有分配结构不合理的问题,适当提高广大教职工的收入水平。

(三)总量调控,内部搞活。

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与财政拨发绩效工资总量的30%相当,分配中引入“基本工作量”、“超工作量”等概念,激励教职工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促进学院又好又快发展。

(四)岗位管理,岗薪相符。

分配中确认岗位差别,体现责、权、利相统一,取消在职职工原有各项工资性津贴补,均纳入以岗位绩效为中心的分配范畴。

第九条岗位分类

根据工作性质的不同,工作岗位分为四种:

教师岗位、教辅岗位、管理岗位、工勤岗位。

1、教师岗位的人员主要是指为完成学校教育任务而配备的从事教学工作、学术研究工作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

2、教辅岗位的人员主要是指为学校教育教学服务而配备的从事实验技术、情报图书资料、学生实习指导、电化教育、学报编辑以及其他技术服务工作的人员。

3、管理岗位的人员主要是指学院中专职从事党务、行政管理、行政事务工作的人员。

4、工勤岗位的人员是指服务于党务、行政及教学工作的人员。

第十条工作量规定

(一)基本工作量规定

教师岗位:

基本教学工作量为平均12学时/周。

教研室主任岗位:

基本教学工作量为平均10学时/周(经学院批准设置的教研室副主任参照执行)。

教学系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团总支书记、辅导员岗位:

基本教学工作量为平均4学时/周。

其他人员:

完成相应岗位职责规定的工作任务。

(二)超课时工作量规定

超过每周基本教学工作量的课时为超课时工作量。

专任教师(含教研室主任)每周承担教学工作量不超过22学时;

教学系管理人员,每周不超过12学时。

教研室主任、专任教师每周承担的19—22学时减半计算;

教学系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团总支书记、辅导员每周承担的9—12学时减半计算。

在其他岗位上工作,具有高校教师资格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根据教学需要,经教务处批准,可兼做教学工作,原则上周教学工作量不超过4学时,6学时以上的不计工作量。

第十一条学院自筹奖励性绩效工资系数

1、教师岗位系数(表一)

教授

副教授

讲师

助教

教员

1.8

1.5

1.2

0.9

0.8

0.7

2、管理岗位系数(表二)

三档

二档

一档

2.5

2.0

1.0

0.6

科员工作年限在15年以内按科员一档执行,16—25年的按科员二档执行,超过25年的按科员三档执行。

辅导员岗位参照副科级系数执行;

教学系秘书岗位参照科员系数执行。

3、教辅岗位系数(表三)

正高级

副高级

中级

助理级

员级

1.7

1.4

1.1

4、工勤岗位系数(表四)

第十二条岗位确定及岗位系数等有关问题的处理

1、在一个分配周期内,每人只能确定一种岗位。

具体岗位根据所做工作性质确定。

2、教师、教辅和工勤岗位人员以聘用的岗位为依据;

副科级以上干部的岗位确定以组织部门任职文件为依据。

3、教学系主任、党总支书记、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团总支书记和辅导员的绩效工资为教师岗位的平均数乘以相应管理岗位工资系数,上述人员(党总支书记除外)须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完不成者系数相应核减0.1计算。

第十三条基本工作量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计算

(一)教师岗位基本工作量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计算

1、每学期末由各教学系向教务处报送教师任课情况,教务处审核后依据教学工作量核算办法(见附件1)计算出全院的标准课时总量。

2、设基本教学工作量中一个标准学时的金额为X1,X1值根据学院自筹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确定。

教研室主任、教师岗位基本工作量奖励性绩效工资=【X1×

基本工作量中标准课时总量】×

职称系数。

3、教师岗位基本工作量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值Y1=全院教师基本工作量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教师岗位总人数

(二)教辅、管理及工勤岗位基本工作量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计算

1、教辅、管理及工勤岗位基本工作量奖励性绩效工资单位值Z1=Y1

2、教辅、管理及工勤岗位基本工作量奖励性绩效工资=Z1×

相应岗位系数

第十四条超工作量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计算

(一)教师岗位超课时工作量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计算

1、设教师超课时工作量中的一个标准课时的金额为X2(X2>X1),X2值也根据学院自筹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确定。

教师岗位超课时工作量奖励性绩效工资=【X2×

超课时工作量(13—18学时)标准课时总量+1/2×

X2×

超课时工作量(19—22学时)标准课时总量】×

教研室主任岗位超课时工作量奖励性绩效工资=【X2×

超课时工作量(11—18学时)标准课时总量+1/2×

2、教师岗位超课时工作量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值Y2=全院教师超课时工作量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教师岗位总人数

(二)教辅、管理及工勤岗位超工作量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计算

1、教辅、管理及工勤岗位超工作量奖励性绩效工资单位值Z2=Y2×

85%

2、教辅、管理及工勤岗位超工作量奖励性绩效工资=Z2×

3、教学系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团总支书记和辅导员在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的前提下,与系党总支书记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为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平均数【Y1+Y2】×

相应管理岗位系数;

在此基础上若有超课时工作量,超课时工作量奖励性绩效工资=【X2×

超课时工作量(5—8学时)标准课时总量+1/2×

超课时工作量(9—12学时)标准课时总量】×

4、其他岗位人员承担教学工作奖励性绩效工资=X1×

规定范围内标准课时总量。

第十五条学院自筹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

1、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计算与工作量挂钩,教职工如实填报“学院自筹奖励性绩效工资核算表”,经部门核算后报人事处、教务处审核。

2、人事处汇总后报学院审批,由计财处按学年分两次(一学期一发放)直接划拨到教职工账户。

第十六条学院自筹奖励性绩效工资计算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1、学院自筹奖励性绩效工资随岗位变动而变动,岗位变动的,从变动的下月起按新岗位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2、外出进修学习的人员,学习期间不计发。

3、退居二线管理人员参照同级别在职管理人员系数执行。

4、退休人员从办理退休手续的下一个月起停发,改按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执行。

5、调入人员从调入的下个月开始计发。

6、调出人员从批准之日起的下个月不再计发。

7、解聘、辞聘、拒聘和落聘人员,从解聘、辞聘、拒聘和落聘的当月起不再计发。

8、教职工请假期间不计发。

9、由于工作失职或不负责任,造成事故或损失的有关责任人,除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外,视其事故性质、损失大小、影响程度,减发或停发。

受通报批评,停发1个月;

受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记过处分的,停发半年;

受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的,有处分期的,在处分期内停发,没有处分期的,停发一年。

10、正在立案审查但尚未做出结论的,可计算但暂不发放;

受行政拘留、刑事处罚的,在拘留或处罚期内取消绩效工资。

电大工作部可根据此方案精神制定出具体的实施办法,报学院批准后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遇到本办法没有明确的问题或未尽事宜,由学院另行审定。

本办法自2012年1月开始执行,以前方案同时废止,人事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教学工作量核算办法

二O一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工作量核算办法

一、工作量核算原则与范围

(一)教学工作量以标准课时为计算单位,标准课时=实际上课时数×

课时权重系数。

(二)上课周数根据校历安排,按照实际上课周数计算。

课堂讨论、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命题、监考、评卷等均属于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任务,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必须按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的要求认真完成,不再另行核算。

(三)实习工作量以学院批准的计划为标准进行核算。

二、具体核算办法

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公式为:

学期教学工作总量=周学时数×

上课周数×

课时权重系数+实习实训指导课时。

课时权重系数取值根据课程类别和班级人数而定。

课时权重系数表

课程类别

分班人数

分班系数

R1

课程系数R2

课时权重系数

R总=R1×

R2

理工类专业课

X≤50

50<X≤100

)×

X>100

1.6

1.76

文史、经管类专业课

1

音体美

专业课

X≤30

30<X≤60

X>60

公共类课

①班级人数(x)是根据专业性质和我院实际确定的,原则上不得变动。

特殊情况需报教务处批准。

②对课程性质(系数)的界定以学院招生和审定的教学计划为准。

③重复课权重系数相应降低0.1。

教学名师年度考核合格后,课程系数按文件规定省级提高0.2,院级提高0.1执行。

指导顶岗实习(含教育实习)工作

顶岗实习工作(含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指导)是各专业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包括制定顶岗实习工作计划、落实顶岗实习地点、安排指导教师、巡回指导、总结考评、成绩评定等环节。

指导顶岗实习工作量=4×

实习周数×

(实习学生总数÷

20)

指导专业实习工作

专业实习工作是指非师范类各专业的实习工作,包括制定工作计划、指导实践工作、考评总结等环节,其工作量按实际教学计划计算。

此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特殊情况另行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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