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筋结构安装验收要求要求规范标准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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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钢结构工程质量,制定本规。

1.2、本规适用于建筑工程的单层、多层、高层以及网架、压型金属板等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1.3、钢结构工程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的规定。

1.4、本规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配套使用。

1.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执行本规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基本规定

2.1、钢结构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钢结构工程施工资质,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控制及检验制度,施工现场应有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

2.2、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必须采用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

2.3、钢结构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

采用的原材料及成品应进行进场验收。

凡涉及安全、功能的原材料及成品应按本规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见证取样、送样;

2>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2.4、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进行。

钢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中分项工程划分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执行。

钢结构分项工程应有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各分项工程检验批应按本规的规定进行划分。

2.5、分项工程检验批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必须符合本规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

一般项目其检验结果应有80%及以上的检查点(值)符合本规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且最大值不应超过其允许偏差值的1.2倍。

质量检查记录、质量证明文件等资料应完整。

2.6、分项工程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均应符合本规合格质量标准;

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2.7、当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本规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构(配)件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处理技术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2.8、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钢结构分部工程,严禁验收

1.1、本章适用于进入钢结构各分项工程实施现场的主要材料、零(部)件、成品件、标准件等产品的进场验收。

1.2、进场验收的检验批原则上应与各分项工程检验批一致,也可以根据工程规模及进料实际情况划分检验批。

2、钢材

Ⅰ 

主控项目

钢材、钢铸件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进口钢材产品的质量应符合设计和合同规定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Ⅱ 

一般项目

2.3、钢板厚度及允许偏差应符合其产品标准的要求。

每一品种、规格的钢板抽查5处。

用游标卡尺量测。

2.4、型钢的规格尺寸及允许偏差符合其产品标准的要求。

每一品种、规格的型钢抽查5处。

用钢尺和游标卡尺量测。

2.5、钢材的表面外观质量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钢材的表面有锈蚀、麻点或划痕等缺陷时,其深度不得大于该钢材厚度负允许偏差值的1/2;

钢材表面的锈蚀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8923规定的C级及C级以上;

钢材端边或断口处不应有分层、夹渣等缺陷。

观察检查。

3、焊接材料

3.1、焊接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焊接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3.2、重要钢结构采用的焊接材料应进行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复验报告。

3.3、焊钉及焊接瓷环的规格、尺寸及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圆柱头焊钉》GBl0433中的规定。

按量抽查1%,且不应少于10套。

3.4、焊条外观不应有药皮脱落、焊芯生锈等缺陷;

焊剂不应受潮结块。

按量抽查1%,且不应少于10包。

4、其他

4.1、钢结构用橡胶垫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4.2、钢结构工程所涉及到的其他特殊材料,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三、钢构件焊接工程

3.1、焊条、焊丝、焊剂、电渣焊熔嘴等焊接材料与母材的匹配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的规定。

焊条、焊剂、药芯焊丝、熔嘴等在使用前,应按其产品说明书及焊接工艺文件的规定进行烘焙和存放。

检查质量证明书和烘焙记录。

3.2、焊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

持证焊工必须在其考试合格项目及其认可围施焊。

检查焊工合格证及其认可围、有效期。

3.3、施工单位对其首次采用的钢材、焊接材料、焊接方法、焊后热处理等,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并应根据评定报告确定焊接工艺。

检查焊接工艺评定报告。

3.4、设计要求全焊透的一、二级焊缝应采用超声波探伤进行部缺陷的检验,超声波探伤不能对缺陷作出判断时,应采用射线探伤,其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法》GB11345或《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GB3323的规定。

焊接球节点网架焊缝、螺栓球节点网架焊缝及圆管T、K、Y形节点相关线焊缝,其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分别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焊接球节点钢网架焊缝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法》JBJ/T3034.1、《螺栓球节点钢网架焊缝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法》JBJ/T3034.2、《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的规定。

一级、二级焊缝的质量等级及缺陷分级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检查超声波或射线探伤记录。

表3.4 

一、二级焊缝质量等级及缺陷分级

焊缝质量等级

一级

二级

部缺

陷超声

波探伤

评定等级

检验等级

B级

探伤比例

100%

20%

陷射线

探伤

AB级

注:

探伤比例的计数方法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1)对工厂制作焊缝,应按每条焊缝计算百分比,且探伤长度应不小于200mm,当焊缝长度不足200mm时,应对整条焊缝进行探伤;

(2)对现场安装焊缝,应按同一类型、同一施焊条件的焊缝条数计算百分比,探伤长度应不小于200mm,并应不少于1条焊缝。

3.5、T形接头、十字接头、角接接头等要求熔透的对接和角对接组合焊缝,其焊脚尺寸不应小于t/4(5.2.5a、b、c);

设计有疲劳验算要求的吊车梁或类似构件的腹板与上翼缘连接焊缝的焊脚尺寸为t/2(5.2.5d),且不应大于10mm。

焊脚尺寸的允许偏差为0~4mm。

资料全数检查;

同类焊缝抽查10%,且不应少于3条。

观察检查,用焊缝量规抽查测量。

图5.5 

焊脚尺寸

3.6、焊缝表面不得有裂纹、焊瘤等缺陷。

一级、二级焊缝不得有表面气孔、夹渣、弧坑裂纹、电弧擦伤等缺陷。

且一级焊缝不得有咬边、未焊满、根部收缩等缺陷。

每批同类构件抽查 

10%,且不应少于3件;

被抽查构件中,每一类型焊缝按条数抽查5%,且不应少于1条;

每条检查1处,总抽查数不应少于10处。

观察检查或使用放大镜、焊缝量规和钢尺检查,当存在疑义时,采用渗透或磁粉探伤检查。

3.7、对于需要进行焊前预热或焊后热处理的焊缝,其预热温度或后热温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或通过工艺试验确定。

预热区在焊道两侧,每侧宽度均应大于焊件厚度的1.5倍以上,且不应小于l00mm;

后热处理应在焊后立即进行,保温时间应根据板厚按每25mm板厚1h确定。

检查预、后热施工记录和工艺试验报告。

3.8、二级、三级焊缝外观质量标准应符合本规附录A中表A.0.1的规定。

三级对接焊缝应按二级焊缝标准进行外观质量检验。

10%,且不应少于3件;

观察检查或使用放大镜、焊缝量规和钢尺检查。

5.9、焊缝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附录A中表A.0.2的规定。

被抽查构件中,每种焊缝按条数各抽查5%,但不应少于1条;

用焊缝量规检查。

3.10焊成凹形的角焊缝,焊缝金属与母材间应平缓过渡;

加工成凹形的角焊缝,不得在其表面留下切痕。

10%,且不应少于3件。

3.11、焊缝感观应达到:

外形均匀、成型较好,焊道与焊道、焊道与基本金属间过渡较平滑,焊渣和飞溅物基本清除干净。

被抽查构件中,每种焊缝按数量各抽查5%,总抽查处不应少于5处。

▪本章适用于钢结构制作中构件组装的质量验收。

▪钢构件组装工程可按钢结构制作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原则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

1、焊接H型钢

1.1、焊接H型钢的翼缘板拼接缝和腹板拼接缝的间距不应小于200mm。

翼缘板拼接长度不应小于2倍板宽;

腹板拼接宽度不应小于300mm,长度不应小于600mm。

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1.2、焊接H型钢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附录C中表C.0.1的规定。

按钢构件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件。

用钢尺、角尺、塞尺等检查。

2、组装

2.1、吊车梁和吊车桁架不应下挠。

构件直立,在两端支承后,用水准仪和钢尺检查。

2.2、焊接连接组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附录C中表C.0.2的规定。

按构件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个。

用钢尺检验。

2.3、顶紧接触面应有75%以上的面积紧贴。

按接触面的数量抽查10%,且不应少于10个。

用0.3mm塞尺检查,其塞入面积应小于25%,边缘间隙不应大于0.8mm。

2.4、桁架结构杆件轴线交点错位的允许偏差不得大于3.0mm,允许偏差不得大于4.0mm.

按构件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个,每个抽查构件按节点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节点。

尺量检查。

3、端部铣平及安装焊缝坡口

3.1、端部铣平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1的规定。

按铣平面数量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个。

表3.1 

端部铣平的允许偏差(mm)

项目

允许偏差

两端铣平时构件长度

±

2.0

两端铣平时零件长度

0.5

铣平面的平面度

0.3

铣平面对轴线的垂直度

l/1500

3.2、安装焊缝坡口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2的规定。

按坡口数量抽查10%,且不应少于3条。

表3.2安装焊缝坡口的允许偏差

坡口角度

钝边

1.0mm

3.3、外露铣平面应防锈保护。

4、钢构件外形尺寸

4.1、钢构件外形尺寸主控项目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5.1的规定。

用钢尺检查。

表4.1 

钢构件外形尺寸主控项目的允许偏差(mm)

单层柱、梁、桁架受力支托(支承面)表面至第一个安装孔距离

1.0

多节柱铣平面至第一个安装孔距离

实腹梁两端最外侧安装孔距离

3.0

构件连接处的截面几何尺寸

柱、梁连接处的腹板中心线偏移

受压构件(杆件)弯曲矢高

l/1000,且不应大10.0

4.2、钢构件外形尺寸一般项目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附录C中表C.0.3~表C.0.9的规定。

按构件数量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件。

见本规附录C中表C.0.3~表C.0.9。

一般规定

1.1、本章适用于钢构件预拼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1.2、钢构件预拼装工程可按钢结构制作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原则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

1.3、预拼装所用的支承凳或平台应测量找平,检查时应拆除全部临时固定和拉紧装置。

1.4、进行预拼装的钢构件,其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合格质量标准的规定。

预拼装

2.1、高强度螺栓和普通螺栓连接的多层板叠,应采用试孔器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采用比孔公称直径小1.0mm的试孔器检查时,每组孔的通过率不应小于85%;

当采用比螺栓公称直径大0.3mm的试孔器检查时,通过率应为100%。

按预拼装单元全数检查。

采用试孔器检查。

2.2/、预拼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附录D表D的规定。

见本规附录D表D。

1.1、本章适用于单层钢结构的主体结构、地下钢结构、檩条及墙架等次要构件、钢平台、钢梯、防护栏杆等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1.2、单层钢结构安装工程可按变形缝或空间刚度单元等划分成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

地下钢结构可按不同地下层划分检验批。

1.3、钢结构安装检验批应在进场验收和焊接连接、紧固件连接、制作等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

1.4、安装的测量校正、高强度螺栓安装、负温度下施工及焊接工艺等,应在安装前进行工艺试验或评定,并应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施工工艺或方案。

1.5、安装偏差的检测,应在结构形成空间刚度单元并连接固定后进行。

1.6、安装时,必须控制屋面、楼面、平台等的施工荷载,施工荷载和冰雪荷载等严禁超过梁、桁架、楼面板、屋面板、平台铺板等的承载能力。

1.7、在形成空间刚度单元后,应及时对柱底板和基础顶面的空隙进行细石混凝土、灌浆料等二次浇灌。

1.8、吊车梁或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梁其受拉翼缘、吊车桁架或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桁架其受拉弦杆上不得焊接悬挂物和卡具等。

基础和支承面

2.1、建筑物的定位轴线、基础轴线和标高、地脚螺栓的规格及其紧固应符合设计要求。

按柱基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个。

用经纬仪、水准仪、全站仪和钢尺现场实测。

2.2、基础顶面直接作为柱的支承面和基础顶面预埋钢板或支座作为柱的支承面时,其支承面、地脚螺栓(锚栓)位置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2.2的规定。

用经纬仪、水准仪、全站仪、水平尺和钢尺实测。

表2.2 

支承面、地脚螺栓(锚栓)位置的允许偏差(mm)

支承面

标高

水平度

l/1000

地脚螺栓

(锚栓)

螺栓中

心偏移

5.0

预留孔中心偏移

10.0

2.3、采用座浆垫板时,座浆垫板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2.3的规定。

资料全数检查。

用水准仪、全站仪、水平尺和钢尺现场实测。

表2.3 

座浆垫板的允许偏差(mm)

顶面标高

0.0

-3.0

位置

20.0

2.4、采用杯口基础时,杯口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2.4的规定。

检查数量:

按基础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4处。

检验方法:

观察及尺量检查。

表2.4 

杯口尺寸的允许偏差(mm)

底面标高

-5.0

杯口深度H

杯口垂直度

H/lOO,且不

应大于10.0

2.5、地脚螺栓(锚栓)尺寸的偏差应符合表10.2.5的规定。

地脚螺栓(锚栓)的螺纹应受到保护。

用钢尺现场实测。

表2.5 

地脚螺栓(锚栓)尺寸的允许偏差(mm)

螺栓(锚栓)

露出长度

+30.0

螺纹长度

3、安装与校正

3.1、钢构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的规定。

运输、堆放和吊装等造成的钢构件变形及涂层脱落,应进行矫正和修补。

用拉线、钢尺现场实测或观察。

3.2、设计要求顶紧的节点,接触面不应少于70%紧贴,且边缘最大间隙不应大于0.8mm。

按节点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个。

用钢尺及0.3mm和0.8mm厚的塞尺现场实测。

3.3、钢屋(托)架、桁架、梁及受压杆件的垂直度和侧向弯曲矢高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3.3的规定。

按同类构件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个。

用吊线、拉线、经纬仪和钢尺现场实测。

表3.3 

钢屋(托)架、桁架、梁及受压杆件垂直度和侧向弯曲矢高的允许偏差(mm)

图 

跨中的垂直度

h/250,且不应大于15.0

侧向弯曲矢高f

l≤30m

l/1000,且不应大于10.0

30m<

l≤60m

l/1000,且不应大于30.0

l>

60m

l/1000,且不应大于50.0

3.4、单层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4的规定。

对主要立面全部检查。

对每个所检查的立面,除两列角柱外,尚应至少选取一列中间柱。

采用经纬仪、全站仪等测量。

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mm)

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

H/1000,且不应大于25.0

主体结构的整体平面弯曲

L/1500,且不应大于25.0

3.5、钢柱等主要构件的中心线及标高基准点等标记应齐全。

按同类构件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件。

3.6、当钢桁架(或梁)安装在混凝土柱上时,其支座中心对定位轴线的偏差不应大于10mm;

当采用大型混凝土屋面板时,钢桁架(或梁)间距的偏差不应大于10mm。

按同类构件数抽查 

10%,且不应少于3榀。

用拉线和钢尺现场实测。

3.7、钢柱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附录E中表E.0.1的规定。

按钢柱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件。

见本规附录E中表E.0.1。

3.8、钢吊车梁或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类似构件,其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附录E中表E.0.2的规定。

按钢吊车梁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榀。

见本规附录E中表E.0.2。

3.9、檩条、墙架等次要构件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附录E中表E.0.3的规定。

见本规附录E中表E.0.3。

3.10、钢平台、钢梯、栏杆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定式钢直梯》GB4053.1、《固定式钢斜梯》GB4053.2、《固定式防护栏杆》GB4053.3和《固定式钢平台》GB4053.4的规定。

钢平台、钢梯和防护栏杆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附录E中表E.0.4的规定。

按钢平台总数抽查 

10%,栏杆、钢梯按总长度各抽查10%,但钢平台不应少于1个,栏杆不应少于5m,钢梯不应少于1跑。

见本规附录E中表E.0.4。

3.11、现场焊缝组对间隙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3.11的规定。

按同类节点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个。

表3.11 

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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