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的意见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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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队伍;

、应具有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

7

(二)民办培训学校按以下程序审批:

、受理。

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1“

的原则,举办以培训高级工以上(含高级工)技能劳动者为主

要目标的民办培训机构,以及中央在鄂单位、省直单位和社

会团体、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注册资金在万元以上500

的民营企业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申报。

举办以培训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技能劳动者为主

要目标的武汉市属机构和个人,向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门申报;

举办以培训中级工以下(含中级工)技能劳动者

为主要目标的机构和个人,向办学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

部门负责受理民办培训机构的办学、变更的申报工作。

拟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报材料(附件一)具体包括:

()申请报告;

1

()举办者资质资格证明材料。

单位申办应当提供单位法2

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其中:

国家事业单位投资办学,还应提

交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其办学的证明文件;

国有企业、国有控

股企业和国资参股企业投资办学,还应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证明文件。

公民个人申办应当提供申请人户籍或

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拟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章程和有关管理制度。

章程3

学办训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学地址;

应包括民办职业培

宗旨、培训项目、培训层次、培训形式、招生对象与规模;

办职业培训机构资产数额、来源和性质;

校理事会或董事会

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职期限和议事规则;

民办职业培训

机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

投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回报方式和数量(或比例);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自行终止办学

的事由条款和善后处理规则;

章程修改程序等;

()拟开设培训项目的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

4

()拟任负责人(校长或主任)及专职教学管理人员的身份5

证、学历证书、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及复印件,以及从事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经历的证明;

()拟聘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技术6

等级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拟聘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7

()合法使用有关办公、教学和实训场地以及培训设施、设8

备的有效证明文件。

其中,自有场地和设施设备的应出具产

权证明,租赁或借用场地和设施设备的应出具与产权人(或

授权使用人)签订的有效协议;

向学员提供食宿的,应提供与

其招生规模相适应的住宿和餐饮等生活设施设备相关的有

效证明。

同时,申请人还应提供办学场地及校舍的资源配置

情况以及相应的安全、消防、卫生等合格证明;

()拟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资金及经费来源的证明9

机构出具的验资估和资产评提交法定应明证金资学文件。

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提出申请时应当将联10

合办学协议一并提交审批机关查验。

、评估。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技能鉴定2

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评估小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变更

申请和实际办学条件进行评估评审和实地考察。

专家评审小

组依据国家和省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变更事项要求,提

出考察评估意见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每次参与

实地考察评估的专家评审小组成员不少于人。

5

、发证。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批准设立的3

民办培训机构,发放《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办学许可证》正、

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培训机构名单应报省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公告。

对批准设立的民办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培训4

项目等信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

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告。

(三)申办民办培训机构名称应当规范,且符合下列要求:

、名称由地域名、字号、行业(职业)分类或业务领域、民1

办培训机构类别四个部分组成;

、地域名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等字样。

“““”””2“”

凡冠以湖北省字样的,须是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

批的民办培训机构;

、字号不得缺省;

3.

、行业(职业)分类或业务领域参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或4

技能术、职业大典,或统称职业技职业分类“””“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类别一般为培训学校或培训中心;

”““5”

、民办培训机构只能向一个审批机关申请举办,一校一名。

6

(四)民办培训机构的变更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新批准

质办学地址、股权性上一年内不得变更则的民办培训机构原

和机构名称、层次、类别及举办者;

一年以后需要变更举办者

和股权性质的,须提交财务清算报告及机构董事会意见。

(五)民办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根据《章程》规定应予终止,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办学许可证被吊销或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

继续办学的。

无法不抵债、因资3

(六)民办培训机构终止办学的,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民办培训机构终止时,应妥善安置在校学员;

1

、民办培训机构终止时,应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2

八条的规定进行财务清算。

自行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培训机

构组织清算;

办学许可证被吊销的,由原审批机关组织清算;

因资不抵债破产无法继续办学而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

算;

、民办培训机构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应退学员的培3

训费用及其他费用;

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

用后的剩余费付上述偿机构训培债务。

民办用;

其他有关费.

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对终止办学的民办培训机构,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4

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其中,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行政部门对民办培训机构注销办学许可证的,还应报送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加强民办培训机构日常管理,规范办学行为

批机关所属的审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七)对民办

备案管理、技能鉴定机构具体承担,日常管理主要包括职业

日常监管、机构建设、队伍建设和研讨交流等。

民办培训机构须将以下内容向审批机关所属的职业技能

鉴定机构备案:

、培训机构基本情况(附件);

21

、变更事项(附件);

32

、专业设置情况;

3

、培训学员登记情况(附件、);

544

、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附件),对外发布前备案;

56

项。

案的事、其它需要备6

员签订依法与学,应时机构在学员培训报名办(八)民培训

约费等内容,培训协议,明确培训项目、授课安排、培训收退

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应依法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并做好

对学员的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等工作。

民办培训机构举办职

业技能培训时,须提前一周向审批机关所属的职业技能鉴定

机构报告(附件)。

退回全部学须机构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训培办)民九(.

费:

、筹办期内招生的;

、被审批机关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招生期间继续招生2

的;

、超出办学许可证范围招生的;

、刊登、散发虚假广告招生的;

、未能完成所承诺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和学时数量的;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学员造成损失的;

、由于自身原因未能按时开学,学员要求退学的。

(十)民办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真实、准确。

生简章应当载明民办培训机构的名称、办学许可证编号、培

训项目、办学地、培训时间、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事项。

批布前向原审章和广告应当在发民办培训机构的招生简

应简章和广告定机构备案。

发布的招生机关所属职业技能鉴

报备案的材料一致。

当与

(十一)两个以上的民办培训机构合作办学的,合作办学的

双方应当均具有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资质,并严格按照合作

办学协议的约定,做好教学工作。

民办培训机构不得以合作办学(或授权办学)等名义,将

培训资质、培训场地等出租、出借、承包给无相关办学资质

的单位或个人开展办学活动。

三、坚持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相分离,严把鉴定质量

(十二)民办培训机构应建立教学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

一使用部(省)统,训培纲组织划大计教学专业布的颁家和省.

统编教材。

自编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须报职业培训技术

指导机构审核备案后方可使用。

(十三)民办培训机构按照核定的培训专业(工种)开展培

训,对培训考核合格的学员,颁发省厅统一印制的《职业培训

结业证书》,并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

能鉴定,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培训结业率和参

加职业技能鉴定率须达%以上,并将其作为年检换证的必90

要条件。

(十四)民办培训机构应认真执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

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的意见》(鄂劳社发

号),按照管理体制申报鉴定,严禁组织非本校备案[2007]39

学员申报鉴定。

对违规申报的民办培训机构,取消办学资格,

注销办学许可证,予以公告;

对违规受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

构,取消鉴定资格,予以公告。

四、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健康发展

(十五)民办培训机构应按规定按时接受年检,无故不接

受年检登记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接受年检的,取消

办学资格,注销办学许可证,予以公告。

年检工作由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审批机关所属的职业技能

鉴定、职业培训技术指导或技校教学研究等单位及有关专家

具体实施。

(十六)审批机关所属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积极配合劳

动保障监察机构,加强对民办培训机构日常管理的专项监督

学者和受教育者双方的合维护办度,制记登诉,建立投检查.

法权益,推进民办培训机构依法规范办学、诚信办学。

审批

机关所属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将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情况

及时记录归档,作为民办培训机构年检和参加各项评比活动

的依据。

(十七)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民办培训机构实行星级

管理。

审批机关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专家在年检合格

的民办培训机构中开展信用等级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执行法

律法规情况、培训条件、培训规模、培训质量和信誉等。

星级

评估每三年举办一次,评估办法另行制定。

(十八)建立民办培训机构红、黑榜制度,对年检评估”“

不合格、管理混乱、培训质量低下、虚假办学、造成恶劣影响

的民办培训机构,限期整改;

整改期内不得招收新生和开展

新的培训活动,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依法取消办学资格,

注销办学许可证,予以公告。

五、加强服务指导,支持民办培训机构做大做强

(十九)加强对民办培训机构的服务和指导,协调解决办

学中遇到的问题。

积极支持基础条件较好、办学行为规范、

社会诚信度高的民办培训机构做大做强。

鼓励民办培训机构

组织成立协会,加强自律管理。

(二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全省民办培训机

构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对批准设立的民办培训机构实行

信息化管理。

审批机关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对批准设立

的民办培训机构做好信息化采集、更新和维护的相关日常管

务工作。

服导理和指.

(二十一)加强民办培训机构负责人政策业务培训,在教

学校办培训机构与公称评审、评选表彰等方面实行民办师职

同等对待。

(二十二)组织开展民办培训机构交流活动,采取多种形

式,广泛宣传各级政府关于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发展的政策措

施,宣传民办培训机构在创新办学机制、依法规范办学、提

高培训质量等方面的典型经验,为民办职业培训事业的发展

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

《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表》、1

《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基本情况备案登记表》、2

培训机构变更审批表》、《湖北省民办职业3

《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学员登记表》、4

《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学员汇总表》、5

《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招生广告备案登记表》、6

《湖北省职业技能培训办班情况表》、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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