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管道施工合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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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略)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不使用其它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开工前提供全套施工图纸4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4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___总监__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

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

工程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检验;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证;

以及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签证和工程合同、资料的管理。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停工、复工令、重大协调事项及有关设计变更的确认,工程价款的调整报告、工程款支付、施工进度的提前或顺延,均需发包人签字认可。

5.3发包人派驻代表

职务:

职权:

对工程进行全面监督、审批监理工程师提交的报告、协调外部关系以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检查、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现场工作;

组织协调施工现场与工程相关部门的工作,发包人指令的下达、相关问题的处理。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职权:

7.项目经理

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经理要求:

本工程投标的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管理人员承包人不得单方面更换;

若出现未经发包人同意更换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情况,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责令承包人退场。

开工之日起到竣工结束,项目经理每周至少5日,每天必须保证8小时以上在现场组织施工,离开现场需征得发包人的负责人同意,否则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处以1000元/天的罚款,并有权更换承包人。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已具备。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现场水电已通,承包人自行接用,并承担相应费用。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见现场实际条件。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无。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办妥一切开工手续。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由承发包双方现场交验。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前。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由发包人会同承包人负责做好保护工作,承包人如在施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发包人,由发包人会同有关部门出具解决方案。

费用双方协商解决。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双方视现场情况协商办理。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及图纸提交时间: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进场后二天内提供材料计划,同时向发包人提供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甲控乙购材料清单、材料进场计划、劳动用工计划等资料,每月28日前分别向发包人提供到当月25日的已完工程量报表、乙购材料清单、等资料(含工程变更及签证预算)。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承包人认真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包括照明、安全设施等),施工如造成承包人自身、发包人和第三人财产或人身伤害,全部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对于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所需支付的费用,也均由承包人承担。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承包人应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及城市道路、周边建筑排污、渣土、环保、环卫、市容、城建、治安、交管、人口管理以及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由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并由承包方承担发生的一切费用。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执行通用条款。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破坏的,承包方必须无条件及时修复,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和责任。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按标准化施工现场管理,保持现场清洁,符合环境要求;

交工前清理现场,因施工产生的垃圾外运,费用由承包人自理。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工作:

承包人有义务对本工程图纸详细审阅,并提出合理化建议,确保施工期间尽量少发生拆除变更等浪费现象。

施工过程中与周围发生的纠纷由承包人自行协商解决,费用由承包人自理。

(10)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a.施工中承包人应做好施工原始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按照国家验收规范的要求,整理、检查、编制工程验收竣工资料。

并在竣工时按规定移交发包人。

b.在施工中,由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物件的倒运、机械二次进场等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c.承包人承包人应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及城市道路、周边建筑排污、渣土、环保(含施工噪音、施工粉尘)、环卫、市容、城建、治安、交管、人口管理以及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缴纳上述各项费用,办理相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将办理结果通知发包人。

承包人已将办理上述事项的费用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

d.对于施工场地内的地下障碍物的清理及周围的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除遇不可抗力因素,如战争、地震、名木古树、地下文物等),承包人已根据自身的施工技术能力并考虑其施工风险,将此费用考虑在投标报价中。

承包人有责任采取保护措施,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及相应费用。

施工过程中与周围发生的纠纷由承包人自行协商解决,费用由承包人自理,该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9.2承包人未能按要求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后二天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总进度计划,每月25日前分别向发包人提供下月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

11.开工和竣工:

按合同通用条款中相应条款执行。

12.暂停施工:

按合同通用条款中相应款项执行。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不可抗力;

(2)合同中约定或工程师及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

13.2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的,发包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做好施工计划调整,并合理调整人员和施工机械,工期顺延。

13.3因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每天按合同总价款0.5‰罚款。

四、质量与验收

15.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

质量等级与质量奖罚:

按通用条款15.1~2,16.1~4规定执行。

本合同规定由承包人总承包范围内的各分部分项工程,按设计图纸、设计变更、规范规程、验收标准、以及地方的有关规定、发包人要求以及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和验收,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及地方相关现行规范标准,当各个标准有不一致之处,以发包人选定的较高标准为准。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按通用条款执行。

五、安全施工

承包人严格按国家安全生产控制措施执行。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安全教育和安全事故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同时按通用条款20、21、22条规定执行。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单价合同,量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价的风险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由承包人承担。

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承包人已清楚并考虑道路、交通运输等施工现场条件、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情况、招标文件有关要求、招标工程范围、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规范、安全维护、文明施工、与其他施工单位协调配合等各种风险因素。

合同价中包含上述各种因素产生的费用、调试、成品安装费、材料二次搬运费、与乙供材相关的卸车费、相应配件费、专用工具费、现场清理、验收、因承包人原因的民事纠纷协调等所有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施工期间各类人工、材料、机械的市场风险,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结算时综合单价不再调整,政策性调整按关文件执行。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合格的工程量确定,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发生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的工程量按现场签证确定。

24、工程预付款

合同生效,人员进场施工,经发包人书面确认之日起10天内支付合同价款的10%。

25、工程量确认

工程师确认的计量结果,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按月支付至已完工程进度款的60%,全部工程施工完成、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10天内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

结算审定后付至审定总价的95%,留5%作为保证金,2年质量保修期满之次日起30日内一次付清(无息)。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对于本工程材料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的部分,发包人有权对材料供应商进行考察,并保留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供应商的否决权。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的要求采购材料,并对材料质量负责,采购前应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和样本。

承包人在材料到货前24小时通知总监理工程师。

工程施工中,承包人自行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的价格、档次、品牌、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等须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认可并签发认购单后方可采购使用,否则竣工结算时发包人可不予结算,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负。

承包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书中标明的材料品牌、产地、规格、颜色等进行采购,发包人可在材料的同档次内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但价格不予调整。

28.2投标时列为暂定价的材料,须经业主单位代表认可的规格型号、品牌、质量及价格方可施工、采购和结算,未经发包人认可采购的材料,发包人有权拒收,其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对部分的品种、规格、色泽、产地等提出调整。

调整后的材料价格按合同规定执行。

28.3专业工程暂估价由业主方对外发包。

28.4工程所用各种主要材料必须得到市质检部门、业主现场代表及监理单位的认可,并按有关规定报验送检,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不得使用。

28.5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其它要求,按“通用条款”28.1、28.2、28.4、28.5执行。

八、工程变更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日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

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①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②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此价格确定变更合同价款。

③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参照现行计价定额及相应文件规定计算。

其中,其中主材价格须经甲方确认,人工工资标准、机械、费率按投标报价时的优惠费率。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变更合同价款,待工程审计结算后,按工程款结算比例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工程竣工前提供二套完整的竣工图和竣工结算及其他资料。

否则迟一天按日向甲方支付合同价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32.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7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本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双方继续核对直至达成一致。

竣工结算时扣留结算价的5%作为保修金。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无正当理由不按约定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担违约责任。

33.4由于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发包人工程款一时难以到位,暂时不能支付工程结算价款时,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

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5承包人应如实申报竣工结算报告,审减额超过10%部分的审计费由承包人支付给审计单位。

34.质量保修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

承包人应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34.3双方同意,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约定: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承包人所承担的所有工程。

(2)质量保修期限:

2年。

(3)质量保修责任:

根据国家现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当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时,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或由发包人向承包人追偿。

因发包人使用、保管不当所发生的问题不在承包人质量保修责任范围内。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办法:

预留结算价的5%作为保修金,2年的工程保修期满后30日内结清余款。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5.3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未经发包人同意更换投标文件确定的项目经理及技术、管理班子视为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本工程要求项目经理自合同签定后第二天进驻施工现场,并要求其本人每周不少于5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在本工程现场工作,且必须参加每周召开的例会(有事须请假),中标确定的项目经理不得调换,在施工过程中,若项目经理不到岗,发包人有权采取经济处罚,处罚款1万元/人;

项目经理不经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岗者,经发包人发现,按1000元/人次对承包人罚款。

项目组成员(以投标文件所承诺的项目组成员为准,包括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人员)不随意调换(如确需调换则本着“资格、职称和经历”等同的原则,在得到发包人同意后调换),若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人员未按正规程序办理更换手续,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处罚,处罚费用按相关人员5000元/人;

同时承包人承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将常驻现场,若不经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岗,发包人可按200元/人次对承包人进行罚款。

如发包人对承包人采取经济处罚措施后,承包人变更人员仍未到岗,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责令承包人中途退场,由此造成的相应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6、索赔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协调。

一方不愿和解、协调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选择以下

(2)方式解决争议:

(1)请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连云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与转包

38.1本工程不得转包和分包,若发现擅自分包,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退场,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视情况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对确定需分包的特殊、专业工程须经发包人确认,分包单位对所分包的项目和承包人一样负有同等的责任。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2)承包人投保内容:

自身财产及施工现场内的自身员工的人身伤害及财产,从事危险作业员工的意外伤害等险种。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4

47、补充条款

附件1:

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灌云县杨集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杨集镇城镇污水管道工程(新民巷段)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一条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污水管道工程。

  第二条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第三条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渗水、漏水、给排水、供电设施及线路出现故障等影响正常生活的情况,承包人承诺在发包人通知后4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使其恢复使用功能。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其他情况下,承包人须在发包人通知后24小时内赶到现场,完成通知所涉及之保修、维修项目。

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质量保修完成后,由承包人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组织验收。

每个维修项目完成后要经使用人和发包人验收签字方可,所维修项目的保修期限由维修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

维修工作完成后,承包人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如维修过程中给使用人造成其他损失,则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发包人有权另行聘请其他维修单位进行维修,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4.1、接到发包人返修通知(口头或书面)后拒不到现场处理问题;

4.2、超过规定的到场时间后4小时仍未赶到现场;

4.3、对同一位置经过一次返修仍未彻底解决问题;

因承包人责任造成返修,承包人应按照以下标准赔偿发包人直接和间接损失:

直接返修加直接赔偿的费用在2000元以下的,按照3倍计算;

直接返修加直接赔偿的费用在2000元以上的,按照2倍计算。

按上述办法计算出的费用总额由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无需征得承包人书面签收意见即可直接从承包人保修款中扣除。

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5.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1)在保修期内承包人明确专人服务。

承包人在竣工交付的同时以书面函形式明确人员、联系方法、通讯地址,在保修期内如有变化,承包人应以书面函形式告知发包人,联系不上、保修函被退回的情况均视为已通知到承包人,发包人可按第五条款的约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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