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等级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实施细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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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和隧道养护管理单位,应设置专职隧道养护人员,具体负责本辖区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并保持其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三条隧道管养单位的隧道养护人员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主持隧道土建结构及各类设施的检查与评定,上报检查报告;

根据检查结果编制并上报养护维修建议计划;

提出须中断交通进行检查的隧道申请报告;

组织编制隧道土建结构及各类设施的清洁维护、养护检查、保养维修、病害处治的对策措施。

(二)主持隧道土建结构及各类设施的清洁维护、养护检查、保养维修、病害处治和抗灾抢险工作,制定应对突发险情的抢险方案,考核隧道养护质量,并及时上报辖区内隧道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

负责组织实施超限运输车辆和运送危险品的车辆通过隧道的有关技术工作。

(三)组织并参与隧道保养维修、病害处治和抗灾抢险的中间检查和交(竣)

工验收。

(四)负责所管辖隧道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隧道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

负责隧道管理系统的数据更新、系统维护、系统运行以及隧道养护报告编写等工作。

(五)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每年不少于一次的隧道消防与救援演习。

第十四条公路隧道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隧道养护人员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隧道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和隧道技术档案管理,监督检查管养单位隧道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

(二)组织审查辖区内隧道养护管理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监督隧道各项检查工作,并按一定时段对检查报告进行抽查;

复核土建结构特别检查、专项检查,机电设施定期检修、分解性检修、应急检修、照明设施定期检修,通风设施定期检修、分解性检修,消防与救援设施的定期检修的检查检修评定结果。

(四)参与制定重要土建结构病害处治、其他重要方案和对策措施,并组织审验其科学合理性。

(五)监督并协助管养单位开展隧道消防与救援演习工作。

(六)组织受其监管单位的隧道养护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及技术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公路隧道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应按专业设置隧道养护人员。

高等级公路隧道管养单位交通土建工程专业(或公路隧道专业)、机电工程专业具有三年以上从事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师或以上技

术职称的养护人员不得少于2名。

第十六条隧道养护人员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制度。

省高管局每两年组织对全省高等级公路隧道养护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并经厅审查后,按专业核发上岗证。

隧道养护管理技术人员经培训并参加考核合格后,才可持证上岗。

其中,供配电设施等特殊工种上岗前应作专门培训,并按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经考核持证上岗。

第四章隧道检查与检修

第十七条公路隧道检查与检修根据土建结构、机电设施的内容而不同。

检查与检修要求严格按《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执行。

第十八条土建结构的检查工作分为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专项检查四项。

日常检查是对土建结构的外观状况进行的日常巡视检查。

检查频度应不少于1次/月,高速公路隧道应不少于1次/周。

定期检查是按规定周期对土建结构的基本技术状况进行全面检查。

检查的频度应不少于1次/年。

新建隧道应在交付使用1年时进行首次定期检查。

特别检查是在隧道遭遇自然灾害、发生交通事故或出现其他异常事件后,对遭受影响的结构立即进行的详细检查。

专项检查是根据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的结果,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判断需要进一步查明某些破损或病害的详细情况而进行的更深入的专门检测。

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的结果分为S、B、A三类。

其中,S类为情况正常;

B类为存在异常情况,但不明确,应作进一步检查或观测以确定对

策;

A类为异常情况显著,危及行人、行车安全,应采取处治措施或特别对策。

专项检查的结果分为B、1A、2A、3A四类。

其中,B类为结构存在轻微破

损,现阶段对行人、行车不会有影响,但应进行监视或观测;

1A类为结构存在破坏,可能会危及行人、行车安全,应准备采取对策措施;

2A类为结构存在较严重破坏,将会危及行人、行车安全,应尽早采取对策措施;

3A为结构存在严重破坏,已危及行人、行车安全,必须立即采取紧急对策措施。

对专项检查结果达到1A类的破坏,管养单位要将检查结果上报监管单位,并由监管单位对检查结果进行复核。

对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结果达到A类,专项检查达到2A类以上的破坏,管养单位应及时报告监管单位并由监管单位报厅;

监管单位对检查结果进行复核后,再将复核结果报厅。

管养单位应将“定期检查记录表”、“特殊检查记录表”、“专项检查记录表”和相应的检查报告提交监管单位;

“监管单位每年应至少对管养单位的“日常检查记录表”、“定期检查记录表”、“特殊检查记录表”进行一次大检查,监督管养单位的检查频率和检查深度是否达到规范要求,并将督查报告报厅。

第十九条机电设施主要指为隧道营运服务的相关机电设施,包括供配电设施、照明设施、通风设施、消防及救援设施、监控设施等。

机电设施的养护维修分为日常检查、经常性检修、定期检修、分解性检修和应急检查。

其中,供配电设施的养护维修主要有经常性检修、定期检修和分解性检修;

照明设施的养护维修主要有经常性检修和定期检修;

通风设施的养护维修主要有经常性检修、定期检修和分解性检修;

消防及救援设施的养护维修主要有经常性检修和定期检修;

监控设施的养护维修主要有经常性检修和定期检修。

日常检查是指在巡视车上或通过步行目测对机电设施外观和运行状态进

行的一般巡视检查,高速公路隧道应不小于1次/日,其他各级公路可按1次/1~3日进行。

经常性检修是指通过步行目测或使用简单工具,对设施仪表计数、运转状态或损伤情况进行的检查,可按1次/1~3月进行;

对破损零部件应及时进行维修更换。

定期检修是指通过检测仪器对仪表进行的标定,和对连接及装配状态等机电设施运转情况和性能进行的较全面检查的维修,可按1次/年进行。

分解性检修是指通过对设备分解拆卸而进行的重点检修,可按1次/3~5年进行。

应急检查是指公路隧道内或相邻处发生重大事故或自然灾害后对机电设施进行的检查,没有固定周期,可配合土建检查一起进行。

机电设施养护应按月制订养护计划,设施故障应按月填报故障记录月报表。

机电养护具体办法按照监控分中心及隧道监控所自行制定的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环保设施、房屋设施等其他工程设施应经常保持完好、齐全;

有特殊要求的其他工程设施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养护。

第五章技术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隧道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应建立健全公路桥隧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大力推广应用公路隧道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隧道技术数据,保证公路隧道技术档案真实完整,实现电子化管理。

建立和完善隧道运营期管理的数字化系统,实现整条线路隧道的综合管理,集成病害信息、养护信息以及设计、施工、勘查信息,实现数据的实时查询,为运营期的管理、病害治理以及桥隧结构的安全性评价提供服务。

特别重要的特长隧道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和养护管

理系统。

每次检查和养护维修结束后,公路桥隧有关信息要及时更新。

第二十二条公路隧道技术档案应包括隧道基础资料、管理资料、检查资料、养护维修资料、特殊情况资料等。

隧道基础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隧道设计施工图及竣工图,工程地质报告;

(二)施工过程中的试验检测及科研资料;

(三)工程事故处理资料;

(四)施工全过程的结构位移或变形测试资料;

(五)观测或监测点(部件)资料;

(六)交(竣)工验收资料。

(七)机电设施竣工系统图、安装图、技术说明书、电缆清册、软件备份资料;

机电设施检验报告和验收报告。

对新建桥隧,接养单位应参与交(竣)工验收。

桥隧建设单位应向接养单位移交桥梁基础资料,并协同做好接养工作。

第二十三条隧道管理资料包括隧道管养单位、监管单位,及其分管领导、隧道养护人员等的基本资料。

管理资料中对隧道养护人员除应归档个人基本资料外,还应归档其业务考核情况和年度主要工作情况。

第二十四条隧道检查资料包括隧道各项检查结果、养护对策建议、特

殊检查建议报告、养护建议计划等技术资料,以及检查的时间、实施人员等基本资料。

机电设施养护及故障应真实记录各种设备的检查情况,建立专门的技术

档案。

第二十五条隧道养护维修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隧道土建结构病害处治的设计图纸、竣工图纸、施工资料、监理资料、监控(监测)资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交(竣)工验收等技术资料,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控(监测)等各方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业绩证明(复印件)及其主要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二)机电设施维护、维修及设备更换记录,更换设备的采购情况、相关技术资料及检测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隧道特殊情况资料主要包括地质灾害、气象灾害、超限运输、消防与救援等特殊事件的具体情况、损害程度、处治方案等。

第二十七条基本资料缺失的隧道,应根据历年检查、养护资料,逐步建立和完善其技术档案。

必要时,可专门安排有针对性的检测、试验或特殊检查,补充、完善隧道技术资料。

第二十八条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根据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向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或监管单位提供隧道技术档案。

第六章超限车辆及危险品通过隧道管理

第二十九条超过桥梁设计荷载标准的重载车辆或超过隧道设计净空尺寸的车辆(以下合称“超限车辆”)或运送危险品的车辆确需通过隧道时,由有管辖权的管养单位报监管单位批准。

第三十条超限车辆或运送危险品的车辆过隧道前,承运单位应事先与

公路养护单位和管理机构取得联系,并报送以下相关材料:

1.货物的基本情况(包括化学成分、可燃性、腐蚀性等性能);

2.运输车辆的平、纵结构(包括长、宽、高、轮距、轴距、轴重、总重

等);

3.超限及危险品过桥隧的方案,并附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的研究报告;

4.确保超限车辆安全通过的安全预案。

第三十一条超限车辆或运送危险品的车辆过隧道批准单位在收到上一条

所述的完整资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会同管养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对通过隧道的可行性及方案进行研究分析;

并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检测结果作出加固设计。

运送危险品的车辆,方案需请当地消防部门参与论证。

第三十二条在设计单位作出加固设计方案后,批准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管养单位,邀请有关专家,对桥梁检测报告、加固设计及通过隧道方案、安全预案进行咨询论证,通过论证后,在5日内予以批准,其中通过特长隧道的要报在备案。

经批准的通过隧道方案,由公路管养单位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严禁未经批准的超限车辆及运送危险品的车辆擅自通过隧道。

通过期间应由路政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并在管养单位隧道养护人员的指导下按照经过论证的方案实施,必要时可临时禁止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

第三十四条重载通过隧道的所有费用(包括检测、加固设计、设计审查、施工等各项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七章隧道安全与应急处置管理

第三十五条隧道的安全管理包括正常营运及养护作业时发生事故时的交通组织和安全防护。

隧道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应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第三十六条公路隧道管养和监管单位应制定预防和处置隧道坍塌及隧道火灾事故为重点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信息上报、分级响应、交通保障与恢复、事故调查等工作的职责和程序。

应急预案应报隧道养护监管单位审查备案,重要隧道、特长隧道要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具体的隧道养护管理单位应单独制定针对重要隧道、特长隧道的应急预案,还应分别制定应急交通组织方案,确保一旦发生事故,交通组织工作井然有序。

第三十七条隧道洞口周围100m范围内,未经隧道养护机构许可,不得挖沙、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隧道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在隧道内进行养护作业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养护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和作业规程训练。

2隧道结构状况及有害气体等影响作业安全时,应先处理后作业。

3养护施工中应对养护机械、台架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并应在机械上设置明显的反光标志,在台架周围设置防眩灯,以反映作业现场的轮廓。

4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经划定后不得随意变更。

5作业人员不得在施工路段外活动或将任何施工机具、材料置于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以外。

6养护施工路段内的照明应满足要求。

7对电力设施等有特别要求的设备进行维护,应按有关部门的安全操作规程执行。

第三十九条高速公路的长隧道、特长隧道及其他公路的特长隧道,每年应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消防救援实地演习。

第四十条隧道内发生火灾时,必须立即按消防预案进行救助。

第四十一条隧道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应通知并配合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到现场处理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应尽快清理现场,排除路障,恢复通道正常行车,并登记相关损失。

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恢复或改善隧道的防灾能力。

第四十二条公路隧道管养单位要建立隧道营运预警制度。

在特殊异常气候情况下,要建立、健全公路隧道的巡查工作制度,加大巡查频率,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

对可能因山洪暴发、坍方、泥石流、凝冻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危及隧道安全的,要制订相应的抢险应急方案,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四十三条一旦发现隧道出现险情,要迅速采取应急措施,及时设置限载、限速等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应对人员进行分流,暂停隧道的使用,并向单位分管领导、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协调好各方关系,保证各项措施的落实。

第四十四条病危隧道在进行加固处理前,要密切监视隧道状况,严防发生隧道垮塌造成恶性交通事故,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十五条接获危险物品泄露等公路桥隧突发信息后,养单位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处置工作。

应急处

置过程中,要按相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续报有关情况。

第四十六条发生以下突发事件,隧道管养单位应在接获有关信息后立即报省交通运输厅,并由省交通运输厅根据事故严重性立即上报交通运输部和省政府:

(一)隧道口边仰坡塌方堵塞、隧道内塌方中断交通的;

(二)特长隧道出现严重病害危及桥梁安全的;

(三)隧道发生火灾及危险品、化学品泄漏,危害行车或行人安全的。

第四十七条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单位、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隧道突发事件的人员、物资、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应急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辖区内公路隧道的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隧道管养单位、监管单位应自觉接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

第四十九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对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深入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现场,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检测手段,不得流于形式。

监督检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人员、经费的落实情况;

(三)隧道检查、评定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养护计划执行和养护工程管理情况;

(五)隧道技术档案和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情况;

(六)各项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七)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监督检查项目。

第五十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

现的问题,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改正。

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向有关单位反

馈书面意见。

第九章责任追究

第五十一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由于管养单位疏于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隧道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而导致桥隧发生安全事故的;

(二)对隧道养护管理工作薄弱、技术状况评定不规范、安全隐患突出,以致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编制隧道养护年度计划,对所管辖范围内桥隧日常养护不及时,造成隧道出现病害或损坏的;

(四)所编制的隧道维修加固年度计划、方案未经批准擅自实施的;

(五)挪用隧道维修加固专项资金,或配套资金不落实,延误隧道病害处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不按要求对所管辖范围隧道进行检查,不建立隧道养护档案或档案管理混乱的;

(七)不履行检查职责,或检查观测不到位,检查记录不认真、不及时、不准确,出现问题未及时报告的;

(八)未按照规定制定隧道的安全抢险应急方案,发现问题不按照应急方案采取措施或应急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对隧道加固、维修、改造工程监管不力,导致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

(十)对超限及运送危险品的车辆未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报批,随意放

行的;

(十一)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以上情况,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

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细则由省高等级公路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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