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模式选择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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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模式选择Word格式.docx

  而从国际经验来看,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有效地做到“应收尽收”,成为社保基金的主要来源。

有了充足稳定的资金来源,才能保证“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分层次、广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

所以,尽快推进社会保障的“费改税”,对于我国加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开征社会保障税与公平收入分配的关系

  为了更好地揭示这二者之间的关系,笔者引入了社会保障制度这一中间桥梁,通过分析它与公平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税两两之间的关系,来揭示开征社会保障税对公平收入分配的重要意义。

  社会保障制度与公平收入分配的关系

  市场经济天然地追求效率,而社会保障则天然地追求社会公平。

社会保障制度是否完善是衡量收入分配制度是否规范的重要标准。

我国经济已经高速发展了30年,也积累了大量的财富。

但在人民收入有了普遍提高的今天,仍有很多人没有享受或者享受得较少改革开放带来的成果。

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低技术含量的就业者在激烈的竞争中,拉大了与高收入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

以基尼系数值来判断,尽管不同学者由于使用数据不同而计算出来的数值有所不同,但总的看,我国城市居民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已达到合理值的上限,在左右,而且这还是在各种岗位外收入、非正常收入难以准确估计的情况下做出的,如果把后者也算上,则计算出的实际基尼系数肯定要更大一些。

面对巨大的生存压力,部分低收入者仇富心理严重,针对富人阶层的泄愤行为,甚至是暴力犯罪事件层出不穷。

  鉴于此,我国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即建立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其中,公平正义和安定有序两个目标的实现,必然要求社会分配的公平公正,要求政府更加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和生活困难群众,为他们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而社会保障制度就是政府落实再分配政策的主要措施,是弱势群体的保护伞,对于保障人的基本生存权、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至关重要。

  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保障税的关系

  既然有巨大的社会保障的需求,那么就需要巨额的社会保障金来支持。

我国推行社会保障制度的时间不长,经历了从国家保障向社会保障过渡的历程,转轨过程中在职职工缴纳的保险金需要支付改革前没有缴纳保险金的退休职工的养老金,这样从改革的一开始就背上了沉重的负担。

而且,近年来征收保险费存在着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较窄、个人账户亏空、就业问题突出、管理体制不健全等诸多问题。

可以说,造成上述问题最根本的原因就是社会保障事业缺乏足够的资金支持。

面对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剧和社保基金缺口逐年加大的双重压力下,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及社保基金筹资模式存在的问题凸显,迫切需要改革。

  结合国际经验,社会保障税已成为开征此税的国家社保基金最主要的,也是最稳定的来源。

尽管有学者认为社会保障税的筹资功能有限,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保基金入不敷出的问题。

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征收该税可以遏制当前社会保险费征缴过程中大量存在的无故拖欠、少缴、漏缴等行为,增强筹资的强制性和刚性,做到“应收尽收”,将应该征缴的社保基金收缴到位,借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社会保障税与公平收入分配的关系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经济发展到较高水平,社会便开始回归对“公平”的关注,重视收入分配,特别是再分配的公平。

而社会保障制度的实行,正是人们解决如何公平地进行收入再分配这一问题的制度创新。

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提供的保障范围越来越大,保障水平越来越高,对社会保险金的需求也就越来越多。

为了解决资金缺口的问题,部分发达国家开始征收社会保障税,以求用法制来规范社保基金的筹资与运营过程。

因此,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为公平收入分配提供稳定而规范的资金来源,二者是目标与手段的关系。

  二、我国社会保障的模式选择

  在明确了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规范现有的筹资模式后,我们需要在开征该税前,认真考虑社会保障税制的基本要素,如纳税人,税目与税率,筹资模式等,还要

  深入研究相关的一些重要问题,如征管运营成本等。

  保障范围与纳税人的设定

  理论上说,为了体现社会保障功能的公平性,理想的纳税人应包括所有企事业单位、行政单位和个人,不分城镇和农村,也不分企业的所有制性质。

城镇居民作为社保税的纳税人,并享受社会保障,这点顺理成章。

但从目前我国农村的发展状况来看,大部分农村发展水平很低,农民年均纯收入只有4140元[10],没有纳税的积极性,更没有能力成为社保税的纳税人。

所以,在税制设计上应考虑到农民这一群体的现实情况,他们一方面迫切需要社会保障,另一方面会把社保税看作负担,不愿缴纳。

与其费力地想办法让农民缴税,不如充分发挥社会保障的公平性,让农民可以“免费”地享受社保,把他们纳入该保障体系。

虽然这有悖于社保对应性的原则,但在城乡收入差距加大的今天,这样可以更加体现公平这一社会保障的初衷。

  因此,纳税人的范围应该确定为城镇职工与居民,能够达到城镇职工平均收入水平的富裕农村地区的农民,以及在城镇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的进城农民工。

这样,在消除城乡收入差距的同时,也可以对农村内部收入差距进行调控。

  税目和税率的设计

  税目的设置必须适合我国的基本国情。

考虑到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企业承受能力以及为适应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变化趋势,并按照与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制度相衔接的原则和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建议我国社会保障税可先设置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三个税目。

待今后条件成熟时,再考虑是否增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其他项目,是否把住房公积金并入其中。

  合理确定税率水平是建立社会保障税制度的核心内容。

从理论上说,社保税税率的确定应在科学测算社保基金支出需要和纳税人的承受能力的基础上进行。

由于我国测算体系不完备和技术水平不够等制约因素,我国在设计税率水平时很难做到精密和科学,主要是通过经验指标进行估算。

目前我国实施的基本养老保险的总缴费率为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8%,而国际上征收养老保险税国家的平均税率大约为20%,这样看来我国缴费率偏高;

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为8%,基本符合经验数据;

失业保险费率为3%,也基本可行。

根据以上分析,并考虑到现行缴费制度的平稳过渡问题,建议将我国社会保障税的综合税率水平控制在33%左右,比现行的总缴费率降低了6个百分点。

  筹资模式

  目前,国际上通行现收现付制、完全积累制和部分积累制三种社会保险筹资模式。

其中现收现付制作为一种传统的筹资模式,它具有较强的再分配功能,管理成本较低和避免退休金的实际价值受到物价变动的影响等优点,但是其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

这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人口老龄化条件下,由于赡养系数增大,现收现付制会带来社会保障制度的财务困难;

第二,现收现付制会造成用当代人的钱去还上一代人的债的代际不公问题。

到了上世纪80年代,智利模式改革的成功,使得人们开始关注完全积累制。

这种模式下劳动者自我保障的意识大大增强,从而提高了征收的效率。

并且由于劳动者工作期间的部分收入转化为退休期间的养老保险金,人口老龄化过程中,个人缴款形成的基金能够得到增值,从而可以为劳动者提供较为可靠的社会保障。

当然,完全积累制也有其缺点:

第一,养老保险金在物价变动频繁的情况下,容易受到通货膨胀的侵蚀;

第二,这种模式更多程度上是一种自我保障,缺乏互助性,难以保证社会公平。

  综上所述,从公平和效率的角度看,现收现付制侧重于公平,完全积累制侧重于效率,而部分积累制是效率和公平相结合的。

在比较之后,笔者认为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应选取部分积累制作为筹资模式。

因为这种模式,兼顾了现收现付制的再分配功能和完全积累制的自我保障功能,并“中和”了现收现付制的代际不公问题与完全积累制的互助性差的缺点。

  税收征管与运营

  从国际经验看,基本社会保险一般应由中央政府统一负责管理,以便统一政令和灵活调剂使用社会保障基金,其所对应的税种也应作为中央政府税收或共享税,而补充社会保险则由地方政府负责管理。

由于我国建立的省级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和由地方税务部门征缴社会保障费的现实情况,并考虑到与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协调等因素,建议将社会保障税在未来一段时间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种,仍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管,税收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并列入国家预算。

  在运营方面,可以成立具有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保障运营机构,由它来具体负责资金的保值、增值。

在这方面,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对我国有很多启示。

中央公积金局作为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其经费并不直接来源于基金本身,而是来源于息差、罚息和滞纳金、房屋出租收入等三个部分,这样不仅没有损害到会员的利益,而且还会在经济利益上刺激中央公积金局的执法积极性,加大对缴费的监控力度。

这种模式可以较好的解决运营中的资金保值、增值困难的局面。

而原来国家保障体制下,全权负责的财政部门则主要负责编制

  保障预算,监督保障基金的运营和使用。

这样各司其职的分工,可以较好地保证社会保险金运营的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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