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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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送:
各有关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淮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9年6月20日印发
共印100份
淮安市市区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及企业实体认定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全市社会充分就业工作的意见》(淮发[2009]1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市区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及企业实体认定工作,提高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社会保险补贴
(一)适用范围
凡市本级、清河、清浦、开发区常住户口,在辖区范围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单位或个人。
主要有:
1、当年新增岗位、新招用办理过失业登记的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期限以上劳动合同,及时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2、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向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申报并认定为就业,同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
3、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限已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
(二)申报材料
1、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淮安市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3)《淮安市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领社保补贴花名册(兼增减表)》;
(4)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每年报送一次);
(5)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6)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和建立劳动关系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每年报送一次);
(7)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该单位实际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明细帐(单)原件及复印件;
(8)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9)工资明细表复印件;
(10)相应的就业困难证明材料;
(11)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2、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2)《淮安市自谋职业人员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
(3)个体经营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灵活就业提供灵活就业的相关证明(灵活就业证明材料包括:
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出具的《淮安市灵活就业人员就业证明》原件,以及个人提供的相关证明,如从事三轮车营运的提供:
《行驶证》、《营运证》;
从事家政服务的提供与雇主签订的协议书、雇主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
为个体工商户打工的提供相应的《营业执照》,雇主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
(4)《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5)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6)个人向社保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7)相应的就业困难证明材料。
3、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限已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1)个人向社保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2)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证明;
(3)相应的就业困难证明材料。
(三)办理程序
1、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
(1)用人单位持上述申报材料于每季度后末月10日前到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办理申报手续;
(2)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将补贴汇总表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复核后,将补贴资金划拨到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过渡帐户,由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拨付给各申报单位。
2、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困难人员
(1)由本人携相应的申报材料向经营点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社区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实地查看经营场地、经营范围及用工情况)对符合补贴条件的,由劳动保障工作站填写《审核表》,并由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在经营点所在地社区审核意见栏中签字,加盖单位印章;
(2)申报人携所有申报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由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在《审核表》中户口所在地社区审核意见栏中签字,加盖单位印章;
(3)申报人携所有申报材料到经营点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所进行申报,街道劳动保障所对申报人提供的材料审核后,对符合补贴条件的,由街道劳动保障协理员在《审核表》中经营点所在地街道审核意见栏中签字,加盖单位印章。
街道劳动保障所要仔细审核申领人申报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核对一致后,在全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街道劳动保障所公章后,将原件退回申领人(《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除外);
(4)经营点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所将所有资料整理汇总后,于每季度后末月10日前报到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同时将新增人员的数据库资料拷盘上报。
复印件应保证字迹、印章等清楚易辨认。
有人员减少的街道还应报送《淮安市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领社保补贴花名册(兼增减表)》,详细注明减少的时间、原因等,并加盖街道劳动保障所公章。
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核完毕后,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原件退回街道,由街道及时发还本人;
(5)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进行审核汇总,将补贴汇总表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复核后,将补贴资金划拨到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过渡帐户上,由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拨付给各街道;
(6)各街道应在一个月内将社保补贴资金发放到自谋职业者手中,自谋职业者本人携带身份证明到申报街道领取补贴。
3、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
(1)由本人携相应的申报材料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初审后在《淮安市灵活就业人员就业证明》及《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所进行申报,街道劳动保障所审核后在《淮安市灵活就业人员就业证明》及《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所汇总,于每季度后末月10日前报到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4)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进行审核汇总,将补贴汇总表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复核后,将补贴资金划拨到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过渡帐户上,由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拨付给各街道;
(5)各街道应在一个月内将社保补贴资金发放到自谋职业者手中,自谋职业者本人携带身份证明到申报街道领取补贴。
4、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限已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程序参照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申报程序。
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证明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供。
二、岗位补贴
凡在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二)公益性岗位的管理
1、公益性岗位认定标准和范围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开发或是社会筹集资金开发,为满足公众利益的非营利性的管理、服务岗位。
公益性岗位主要有,一是社会性公益岗位。
如治安协管、交通协管、城市协管、广场管理、城市环卫、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等。
二是社区性公益岗位。
如社区保洁、保绿、保安、治安自防、托老托幼、残疾人服务、公共设施维护、农贸市场管理、停车管理等。
三是单位性公益岗位。
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定编以外的工勤服务岗位,如后勤保障、门卫保安、门前三包、保洁绿化、设施设备维护等。
四是政府出资开发或特许经营的适合安置就业援助对象的其它公益性岗位。
在市本级、清河、清浦、开发区范围内,由提供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或对该公益性岗位进行管理的相关部门向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提出认定申请。
申报单位提出申报时,需填写《淮安市公益性岗位认定申请表》,并提供各项指标的证明材料。
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核、认定工作,并根据需要到现场对相关情况进行核查、认定、备案。
2、公益性岗位的使用
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数据库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公益性岗位如对从业人员确有特殊技能要求,且数据库中没有符合条件的,可扩大范围,面向社会招聘。
用人单位招用公益性人员,须将招聘信息报送至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统一向社会发布。
用人单位可以参加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组织的招聘会双向选择,也可以由劳动保障部门从困难人员数据库中按1:
3比例推荐人员供用人单位选择。
3、公益性岗位的管理
公益性岗位属于政府所有,实行政府统一管理,具体由劳动保障部门履行管理职能。
凡新投资或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将岗位需求信息及时上报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由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集中向社会发布岗位需求信息。
已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岗位性质发生变化,不再属于公益性岗位范畴或岗位已撤除的,应及时向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报备。
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对已认定公益性岗位需专门建立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
用人单位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申报未申报的、经过认定后擅自安排非就业困难人员的或随意解聘就业困难人员的,责令限期整改,也不得享受政府相关扶持就业政策。
(三)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淮安市岗位补贴申请审核表》;
3、《淮安市享受岗位补贴人员花名册》;
4、公益性岗位认定相关证明材料;
5、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每年报送一次);
6、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7、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和建立劳动关系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每年报送一次);
8、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该单位实际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明细帐(单)原件及复印件;
9、税务部门出具的交纳社会保险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10、工资明细表复印件;
11、相应的就业困难证明材料;
12、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1、单位持上述申报材料于每季度后末月15日前到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办理岗位补贴申报手续;
2、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进行审核汇总,将补贴汇总表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复核后,将补贴资金划拨到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过渡帐户,由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拨付给各申报单位。
三、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企业实体认定
新增岗位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国家限制性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1、申请报告书(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
3、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持有的《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4、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5、《淮安市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花名册》(老企业还须提供上年度花名册)(企业盖章);
6、企业与新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建立劳动关系登记表;
7、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发票、参保职工缴费花名册;
8、《淮安市享受再就业税收减免人员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9、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1、企业向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申请,提交申请报告,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2、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核材料,重点核查企业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是否有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淮安市享受再就业税收减免人员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和企业上年职工总数是否真实,企业是否用当年比上年新增岗位(职工总数增加部分)安置下岗失业人员。
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3、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一周内核发《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四、相关事项
(一)企业认定中国家限制性行业
服务业中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等。
(二)就业困难对象及稳定就业条件
1、就业困难对象认定以淮劳社发[2009]113号文件为依据。
2、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确定为稳定就业:
一是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
二是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
三是灵活就业且月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补贴标准及原则
1、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未缴、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2、补贴时间:
初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之日起距离退休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对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限已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初次申请岗位补贴之日起距离退休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3、补贴标准:
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个人负担。
补贴基数不超过淮安市当年公布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从事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对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限已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补贴标准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金额不低于1/2、不高于2/3的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基数按照淮安市当年公布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四)相关责任
1、企业、个体、灵活就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时,因单位和个人原因,导致缴费发票未提供齐全的,按实际提供发展种类进行补贴,未提供的不得补贴。
2、申报单位弄虚作假、冒领社会保险补贴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各县(区)应根据自身实际,抓紧制定适合本地情况的相关操作办法。
附件:
1、《淮安市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淮安市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领社保补贴花名册(兼增减表)》
3、《淮安市自谋职业人员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表》
4、《淮安市灵活就业人员就业证明》
5、《淮安市公益性岗位认定申请表》
6、《淮安市岗位补贴申请审核表》
7、《淮安市享受岗位补贴人员花名册》
8、《淮安市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花名册》
9、《淮安市享受再就业税收减免人员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