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外合同的当事人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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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航空器到达地国家的法律满分:
4.卖方负责提供货物、租船运输、货物保险,买方在货物到达目的付款,这一价格条件是()。
A.FOB
B.CIFC.CFRD.FCA
满分:
2分
5.法国人格里姗在我国某海滨城市购沿海别墅一幢,两年后因其所在公司委派他常驻印度开展业务,决定将此别墅出售给其商业伙伴美国人彼鲁。
此合同适用()。
A.法国法律B.美国法律C.印度法律D.中国法律满分:
6.卖方负责提供货物、租船运输,买方负责货物保险,这一价格条件是()。
A.FOBB.CIFC.CFRD.FCA
7.卖方负责提供货物、提供与货物有关单据、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风险,买方负责租船、货物保险,这一价格条件是()。
8.韩国某汽车公司、日本某汽车公司、德国某汽车公司与中国某汽车公司在日本签订在中国建立合资企业的协议。
协议书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适用被告方法律。
该协议在履行中发生纠纷,中国某汽车公司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应适用()法律。
A.日
B.韩国C.德国D.中国
9.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抵押权的,适用()的法律。
A.行为地法B.法院地法C.船旗国法
D.原船舶登记国法律满分:
10.颇为普遍的理论与实践均主张侵权行为之债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其主张的依据是()。
A.侵权行为地蒙受的损失最大
B.可对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起警示作用(防范作用)C.“场所支配行为”原则
D.行为人与受害人的利益和责任由行为地法判定最能得到平衡满分:
11.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实行的是()。
A.特别责任原则B.严格责任原则C.举证责任倒置原则D.共同过错责任原则满分:
12.发生在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一般适用()。
A.船旗国法B.致害人国籍国法C.受害人国籍国法
D.法院确定适用何国法满分:
13.美国商人史蒂夫和英国商人俄勒尔在上海签订合同买卖中国绒毛玩具,二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纠纷在日本东京依日本法仲裁。
后果有纠纷,适用()。
A.中国法律B.美国法律C.英国法律D.日本法律满分:
14.美国籍人约翰1998年在我国北京市购住宅一套。
2000年,约翰被其所在公司派驻日本。
约翰将所购住宅转让给法国人巴姆。
后因付款两人发生争议在我国法院涉诉。
这起案件应适用的法律是()。
A.美国法B.法国法
C.可以选择适用美国法或法国法D.中国法满分:
15.我国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主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时,通常情况下,适用()。
A.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B.合同履行时买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C.合同订立时买方营
业所所在地法律D.合同履行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满分:
16.《华沙公约》规定的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基础是()
A.过失责任制B.推定过失责任制C.无过失责任制
D.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责任基础满分:
17.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
A.投资国的法律B.文明国家的法律
C.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国家的法律D.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满分:
18.下列合同中哪一类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A.国际货物销售合同B.国际知识产权转让合同
C.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D.国际保险合同满分:
19.船舶和飞机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一般都采用()
A.目的地法B.国旗国法C.法院地法D.出发地法满分:
20.在下列海运保险条款中,承运人责任范围最小的是()
A.水渍险B.平安险C.一切险D.综合险满分:
)
篇二:
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合同领域的法律适用
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合同领域的法律适用
摘要:
本文从美国两次冲突法重述的涉外合同领域对意思自治原则的法律适用进行观察,从而分析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合同领域的发展。
首先,本文对意思自治原则作了简要介绍;
其次,具体阐述了该原则在美国两次冲突法重述的涉外合同领域的适用;
最后,本文对该原则的发展进行了法理分析。
关键词:
意思自治涉外合同美国冲突法重述法律适用
一、意思自治原则概述
意思自治原则作为一项古老的冲突法规则,最先是由法国著名国际私法学者查理士·
杜摩兰于16世纪提出。
他把意思自治原则界定为:
在合同关系中,应将当事人双方都愿意让自己的合同受其支配的那个习惯法适用于合同,来决定该合同的成立和效力问题;
而在当事人未直接表明适用何种习惯法时,法院也应推定其默示的意向。
意思自治原则是私法理念的核心,它在本质上界定了私法与公法的区别,“私法最重要的特点莫过于个人自治或其自我发展的权力,它的核心是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思。
”目前,学者们普遍认为在合同领域内的法律选择问题上,首先并正式提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是法国学者杜摩兰,法国学者巴迪福认为,杜摩兰的理论在合同准据法的确定问题上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
涉外合同领域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选择支配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一旦产生纠纷,受理案件的法院就以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确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判断案件的事非曲直。
二、意思自治原则在美国冲突法重述涉外合同领域的适用
20世纪的国际私法由重视确定性向重视灵活性滑动。
20世纪初,美国法学会期望通过法律重述增强法律的稳定性和明确性,认为只要法律界将法律重述作为对美国一般法律的初步正确表述,就可以消除普通法崩溃的危险。
就此,美国法学会在对大量涉及冲突法的判例加以归纳和整理的基础上,于1932年和1971年先后通过了两部《冲突法重述》。
笔者主要从美国冲突法革命编撰的两次冲突法重述的涉外合同领域来看意思自治原则的法律适用。
(一)在《第一次冲突法重述》中的适用
作为冲突法领域声名显赫的法学家,比尔被选作冲突法重述的报告人。
比尔撰写了三卷本《冲突法专论》对《第一次冲突法重述》作了的详细说明,他用大量篇幅阐述了为何反对实践中广泛采用的意思自治原则,因为意思自治涉嫌允许当事人从事立法行为。
个人可以立法的结果就是当事人“随意采用任何外国法决定他们的行为,那么他们就能任意摆脱法律的束缚,原本适用于他们行为的法律失效了”。
意思自治原则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必须“善意”,但对于“善意”并没有
篇三:
国际私法-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作业题目: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的分割方法之特征履行说
班级:
xxx
姓名:
学号:
xxxxx
完成日期:
09法本2011~2012学年第一学期《国际私法》课程书面作业(第二次)
任务说明及写作要求
一、作业题目开放
提示:
1.学生应根据本学期所选用教材和相关辅导材料,结合课程第六章至第十二章所涉内容,选择任一明确法律关系着手进行探讨,并尝试得出相应结论。
同时可以通过各种途径查找实际案例,分析有关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实体法律适用问题。
2.注意将“客观描述和引证”与“主观议论与评析”相结合,尽量做到语出有据,重点突出,层次分明,条理清晰,内容详实。
二、作业格式要求
1.字数要求:
本次作业不得少于2000字(含标点),多者不限,并在最后一页结尾空白处标注作业总字数;
2.字体要求:
作业正文用宋体5号字打印,标注页码,可用A4纸正反双面打印;
3.作业应配有封面,封面格式不作具体要求,但要注明作业题目、班级、姓名、学号以及完成日期;
4.本“作业任务说明及写作要求”也要打印,并装订在封面和作业正文之间;
三、作业提交时间
本次作业提交的截至时间为2011年11月24日11:
30时整,提交地点:
CA310教室,逾期未交者,等候下次作业通知。
四、诚信承诺
要求每份作业正文的最后一页空白处打印下列文字并手写签名:
五、预祝各位学子顺利完成任务!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的分割方法之特征履行说
假设一个合同牵涉了几个不同的国家,并且发生了纠纷,应该使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呢?
应该是把合同的关系的几个方面看做是一个整体只是用一个国际的法律?
还是应该把整个合同分割并适用于不同国家的法律?
这就是涉外合同应该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的问题关键所在,也是当今国际私法探讨的问题。
签订和履行涉外合同,是各国开展对外技术交流,发展对外经济关系,参加国际经济合作的一种重要的形式。
涉外合同究竟应该受何国法律的支配,是一个直接决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问题,其重要性已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涉外的合同应该法律适用的成为国际私法的一个热点问题。
早在法则区别学说时代,巴托鲁斯就主张对合同的不同方面适用不同的法律。
例如,对于合同的形式以及合同的实质有效性,可适用缔约地法;
对合同的效力,如当事人一致同意在某地履行,应适用该履行地法;
对当事人的能力,则主张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
分割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复杂的合同法律适用问题。
分割学说,对于合同的成立与效力,长期适用缔约地法。
这属于客观论的观点。
其中,在分割学说里,特征履行说,实际上是最能推定亲密联系的根据。
它是1902年由哈伯格在研究双方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时提出的,并在1955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其有关动产的冲突法公约中,正式被采用。
特征履行,要求法院根据合同的性质,以何方的履行最能体现合同特性而决定合同的法律适用。
因为它克服了“合同由于其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支配”这种较为空泛的规则所带来的法律适用的不稳定性和不可预见性等缺陷而诞生。
这个时候,我们不妨通过案例分析,来进一步了解一下当事人为选择法律时最密切的联系原则,即特征履行说对涉外案件的适用,进一步验证一下特征履行存在的意义以及是否是涉外合同最能推定亲密联系的根据。
日本国岩谷产业株式会社与中山市恒昌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岩谷会社于2002年7月29日向原审法院起诉称:
恒昌公司在1998年至1999年8月间,向岩谷会社在香港的分公司岩谷产业株式会社香港支社购买液化气,拖欠货款美元元及该款利息。
2000年1月12日和25日,恒昌公司向岩谷香港支社书面确认至1999年12月31日为止的债务本金美元4032295元。
2001年l2月3日,岩谷香港支社经广东省公证处公证,向恒昌公司送达《要求偿还债务书》,要求恒昌公司清偿尚欠的欠款本
息。
但恒昌公司至今未清偿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和追偿费用,请求:
判令恒昌公司向岩谷会社清偿债务美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美元元;
判令恒昌公司承担岩谷会社的全部债务追偿费用;
判令恒昌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判决:
恒昌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岩谷会社清偿货款美元及该款利息.驳回岩谷会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8002元,由恒昌公司承担。
就上述案子,我们来分析一下我们要探讨的涉外合同适用问题。
这个案件主体一共是牵涉了两个国家,日本与中国。
内容是有关于买卖合同的纠纷。
根据《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的争议应适用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一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本质特性等原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其中的第一小点是:
“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
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并且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
”所以,基于合同并没有规定发生冲突时适用哪国的法律,根据规定,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的居住地,也就是中国。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本案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约定本案产生纠纷所适用的法律,争议发生后也没有就此达成一致意见,而本案所涉合同履行地在中国内地,因此,本案与中国内地有最密切联系。
此适用中国内地法律作为解决本案争议的准据法。
综上所述,我个人认为把一个问题复杂化或许更有利于维护个人或国家的利益,特别是涉外的合同问题。
如果只是根据合同的关系的几个方面看做是一个整体,它的履行、解释、解除都只是用同一个国家的法律,会对合同的相对人不公平,甚至可能会侵害有关的权利。
所以,我认同应该客观的把涉外合同用分割学说进行分割,再根据特征履行说来进一步分析,得出解决涉外合同的最适用的法律进行诉讼。
同时,我认为分割方法仍然有其存在的必要,其不断的增加了新的想法,有新的发展趋向。
传统的分割方法是属地主义的反映,现在,却开始慢慢的体现了“意思自治”的影子,从特征履行说中的可以体现。
依旧以以上的例子为例,特征履行说的涉外买卖合同中的说明:
“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并且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
”所以,根据订立合同的当事人的意思来规定合同适用法是有法律认可的,如果没有事前约定,才适用卖方的居住地法。
所以,特征履行说是突破了分割学说上属地主义的反映,增加了意思自治的观点。
从一个角度上看,是一种进步,也是一种世界、社会进步的需要。
这也就验证了,它存在的可能性与实用性,更重要的是,对涉外合同法律的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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