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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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列入出国计划、未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
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
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
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
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第十二条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
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四)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第十三条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四条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第十五条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应当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后,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六条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具体表格由各单位制定)。
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财务报销审批的具体规定,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的经费核销管理。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提交的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第十七条中央各部门根据出国经费预算,结合实际购汇需求,自主核定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购汇数额,通过财政部批准的人民币资金账户,向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外汇。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的申请,自主核定本地区购汇数额,并确定一家外汇指定银行具体办理购汇手续。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各级外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因公临时出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联合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应当对各部门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每半年向同级外事、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本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使用情况。
严格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绩效评价,切实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组团单位应当采取集中形式,对团组全体人员进行行前财经纪律教育。
对出国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的;
(二)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
(三)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经费的;
(四)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边境地区有频繁出国任务的,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由所在省、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对与我新建交或未建交国家,相关经费开支标准暂按照经济水平相近的邻国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外交部根据出访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物价等变动情况,对相关经费开支标准适时调整。
第二十五条国有企业和其他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外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
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行〔2001〕73号)和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财外字〔1998〕283号)同时废止。
附1:
附2:
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
序号
国家(地区)
城市
币种
住宿费
(每人每天)
伙食费(每人每天)
公杂费
一、
亚洲
1
蒙古
美元
90
50
35
2
朝鲜
40
30
3
韩国
首尔、釜山、济州
180
70
4
光州、西归浦
160
5
其他城市
150
6
日本
东京
日元
20000
10000
5000
7
大阪、京都
18000
8
福冈,札幌、长崎、名古屋
14000
9
9000
10
缅甸
11
巴基斯坦
伊斯兰堡、拉合尔、卡拉奇
135
12
奎达
13
60
14
斯里兰卡
110
15
马尔代夫
16
孟加拉
17
伊拉克
170
18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200
19
也门
萨那
20
亚丁
21
80
22
阿曼
23
伊朗
95
24
科威特
25
沙特阿拉伯
利雅得
26
吉达
140
27
120
28
巴林
55
29
以色列
巴勒斯坦
31
文莱
130
32
印度
新德里、加尔各答
175
33
孟买
34
155
不丹
36
越南
河内
37
胡志明
38
39
柬埔寨
100
老挝
41
马来西亚
42
菲律宾
43
印度尼西亚
125
44
东帝汶
45
泰国
曼谷
46
宋卡
47
清迈、孔敬
48
49
新加坡
220
阿富汗
51
尼泊尔
52
黎巴嫩
53
塞浦路斯
54
约旦
土耳其
安卡拉
105
56
伊斯坦布尔
57
58
叙利亚
59
卡塔尔
香港
港币
1500
500
300
61
澳门
1200
62
台湾
二、
非洲
63
马达加斯加
塔那那利佛
64
塔马塔夫
65
66
喀麦隆
67
多哥
68
科特迪瓦
69
摩洛哥
阿尔及利亚
71
卢旺达
72
几内亚
73
埃塞俄比亚
210
74
厄立特里亚
75
莫桑比克
76
塞舌尔
240
77
肯尼亚
195
78
利比亚
79
安哥拉
400
赞比亚
81
几内亚比绍
82
突尼斯
83
布隆迪
84
莱索托
85
津巴布韦
86
尼日利亚
阿布贾
270
87
拉各斯
88
250
89
毛里求斯
索马里
91
苏丹
92
贝宁
93
马里
94
乌干达
塞拉利昂
96
吉布提
97
塞内加尔
165
98
冈比亚
99
加蓬
中非
101
布基纳法索
102
毛里塔尼亚
103
尼日尔
145
104
乍得
赤道几内亚
106
加纳
107
坦桑尼亚
达累斯萨达姆
108
桑给巴尔
109
刚果(金)
111
刚果(布)
112
埃及
113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114
博茨瓦纳
115
南非
比勒陀利亚、约翰内斯堡
116
开普敦
117
德班
118
119
纳米比亚
斯威士兰
121
利比里亚
122
佛得角
123
科摩罗
124
南苏丹
乌拉维
三、
欧洲
126
罗马尼亚
布加勒斯特
127
康斯坦察
128
129
马其顿
斯洛文尼亚
欧元
131
波黑
132
克罗地亚
133
阿尔巴尼亚
134
保加利亚
俄罗斯
莫斯科
285
136
哈巴罗夫斯克
137
叶卡捷琳堡、圣彼得堡
138
伊尔库茨克
139
立陶宛
141
拉脱维亚
142
爱沙尼亚
143
乌克兰
基辅
144
敖德萨
146
阿塞拜疆
147
亚美尼亚
148
格鲁吉亚
149
吉尔吉斯斯坦
比什凯克
230
151
塔吉克斯坦
152
土库曼斯坦
153
乌兹别克斯坦
塔什干
154
撒马尔罕
lOO
156
白俄罗斯
157
哈萨克斯坦
阿斯塔纳
158
阿拉木图
159
摩尔多瓦
161
波兰
华沙
162
革但斯克
163
164
德国
柏林、汉堡
慕尼黑
166
法兰克福
167
168
荷兰
海牙
169
阿姆撕特丹
171
意大利
罗马
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