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防排烟工程分包施工合同协议范本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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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条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7.1发包人:

指本合同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7.2总承包人:

指与发包人签订本项目土建主体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项目承包人名称为:

7.3消防施工单位:

指与发包人签订本项目消防分包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项目消防施工单位名称为:

7.4分包人:

指本合同中约定,被甲方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7.5项目经理:

指乙方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7.6设计单位:

指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7.7监理单位:

指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7.8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甲方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在第11、12条中具体约定。

7.9工程:

指甲方乙方在本分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7.10合同价款:

指甲方乙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7.11追加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甲方确认后按约定的计算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7.12费用:

指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甲方或乙方承担的经济支出。

7.13工期:

指甲方乙方在本合同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7.14开工日期:

指甲方乙方在本合同中约定,乙方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7.15竣工日期:

指甲方乙方在本合同约定,乙方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7.16图纸:

指由甲方提供或由乙方提供并经甲方批准,满足乙方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7.17工场地:

指由甲方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甲方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7.18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7.19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7.20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7.21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7.22时或天: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

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7.23指法定周日的零时起到周六的二十四时止的连续七天时间。

第8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8.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书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

(4)投标书及其附件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

(7)双方核对确认的施工图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会审纪要、会议纪要、变更、签证等书面协议以及一方认可另一方的书面承诺或文件(承诺或文件当对方在7天内没有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作对方已经完全认可承诺书内容)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8.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甲方乙方协商解决。

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第43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第9条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9.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9.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 

省、 

现行的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9.3适用标准、规范

(1)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除招标文件、工程设计列明部分外,国家、×

×

省、×

现行的与本工程建设有关的标准和规范(如《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等);

相关管理制度,如《×

分包工程管理制度》、《×

物业房屋验收移交标准》等。

(2)凡属建设部、省市地区按本工程所涉及的规范标准的,由乙方自备并承担相应费用;

相关管理制度由甲方在工程开工前10日内提供。

(3)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由甲方提出标准。

第10条 

图纸

10.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在开工前15日内提供,图纸共提供六套(含四套竣工图)。

超过部分由乙方自费承担。

乙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甲方可委托设计院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10.2甲方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禁止复印或向其他单位借阅。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载体形式复制本工程图纸及相关资料,并不得使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其他用途,否则,乙方须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0万元的违约金;

该保密要求不仅限于施工期间,而且适用于工程竣工后的任何时间。

10.3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乙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甲方。

10.4乙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第四章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第11条 

工程监理

11.1甲方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1.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职务:

(1)甲方委托的职权:

按照《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履行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安全控制,合同与信息管理、协调各方关系及监理合同中有关内容。

(2)需要取得甲方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发布开(复)工令、停工令、工期顺延签认、不称职技术(管理)人员撤换建议权等监理合同中赋予监理工程师的职权;

签发的任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付款凭证,需经甲方同意。

11.3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甲方乙方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

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合同第43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11.4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甲方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乙方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第12条 

甲方代表

12.1甲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姓名:

___________ 职务:

___________ 

职权:

负责全面工作,协调周边关系,监督、检查全面工作,签证变更,落实工程量增减。

第13条 

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13.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

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甲方。

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乙方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

乙方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

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13.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

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乙方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工程师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乙方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乙方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

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13.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

13.4如需更换工程师,甲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第14条 

项目经理

14.1项目经理姓名:

 

14.2乙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14.3项目经理按甲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递交报告。

责任在甲方或第三人,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

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14.4乙方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14.5甲方可以与乙方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14.6乙方授权项目经理在该工程所有文件、资料的签字等行为视为乙方的行为,乙方予以完全认可,项目经理每周在项目工作不少于5个工作日。

14.7施工期间,项目经理如不在施工现场,需要其他驻工地代表代理接受和行使指令,乙方授权 

作为本项目项目经理的代理人,履行工作指令,代理人代表项目经理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其签名均视为有效。

14.8项目部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经理保证在施工期间常驻现场,其他项目骨干人员若有个别变动需经甲方书面同意,如未经甲方同意私自更换人员,按甲方现场管理规定执行。

14.9乙方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项目经理时,必须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上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能更换。

第15条 

甲方工作

甲方按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5.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办理手续由甲方根据情况办理,乙方不得以甲方未办理手续为由提出停工及任何索赔事项。

15.2负责协调施工用水、用电从总承包人指定地点接引,乙方负责安装计量仪表和引至施工所需位置并自行承担所有费用,乙方承担施工用水费和电费(包含损耗费用)。

乙方施工、生活水电费用标准按×

自来水公司、市电业局规定的价格结算,乙方每月需根据实际使用量向总承包人支付水电费用,总承包人在收到乙方水电费时,向乙方出具收款收据和自来水公司、供电局收费发票的复印件(本工程用水和用电是以甲方名义向水电主管部门办理,自来水公司和供电局收费发票户名是甲方名称)。

甲方支付工程款前,乙方应提供包含水电费在内的合格发票。

15.3工程开工前一周内完成,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15.4甲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手续,办理时间以不影响工程施工为准,乙方不得以甲方手续不齐全为由提出停工及任何索赔事项。

15.5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在现场由甲方、监理单位、乙方现场交验并签字,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

15.6在开工前,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15.7在开工前,组织乙方、总承包人共同召开分包工程进场协调会议,会议纪要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16条 

乙方工作

乙方按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6.1根据甲方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乙方与甲方共同完成消防图纸的优化设计工作,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

16.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16.3乙方应按甲方通知时间进场,乙方应在进场后15日内向监理单位或甲方工程管理中心办理并取得开工报告审批手续,达到如下合同约定条件后监理单位或甲方工程管理中心可同意其开工申请报告:

(1)合同约定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和名单及特殊工种人员已进场且与投标文件承诺相符;

(2)施工单位开工前10日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总体进度计划报甲方工程管理中心审批;

(3)单位工程施工坐标定位移交和施工测量定位复核工作已完成;

(4)主要设备及原材料进场报验已完成;

(5)已交付图纸、开工前五日完成图纸会审。

16.4申请工程付款(按合同约定)时,须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劳务公司提供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证明、质量验收合格证明、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完成后报送相应的结算资料。

16.5根据工程需要,承担施工现场乙方自身的照明、围栏设施及安全保卫。

16.6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

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费用由乙方自理。

乙方应抓好防治施工场地的粉尘、污水、噪声及场地外由于运输而引起的路面污染等。

乙方施工过程中,负责因施工对周边居民影响的事务处理,并承担一切费用,不得因此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

16.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移交给甲方物业公司前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已完工程成品保护乙方必须有相应的可靠措施,移交前不得损坏。

16.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按《×

建筑工地文明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本工程乙方产生的所有建筑垃圾均由乙方负责堆放到甲方指定场内地点,当工程交付前,乙方负责按监理工程师的计划和要求从施工现场清除并运出乙方的设备、材料、设备基础、垃圾和各种临建设施、硬化场地,保持工程现场的清洁并且不能影响外网施工,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否则,甲方有权委托第三人清理,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任何应支付给乙方的费用中扣除。

16.9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前期预留预埋的管道施工不通或不符合设计要求,乙方应及时向甲方书面提出,由甲方督促整改到位。

16.10双方约定乙方应做的其他工作:

乙方负责将通风防排烟工程合格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交给消防施工单位,并协助消防施工单位进行统一消防联动调试,确保通过消防验收,乙方无条件服从消防公司的竣工验收要求。

第五章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17条 

施工组织设计

17.1乙方在接到进场通知后7天内应作出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报监理和甲方审批确认,甲方确认的时间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7日内确认。

施工组织设计按照划分的两个标段(地下室、地上主楼)进行编制,应包括全部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等需求供应进场计划,人员安排、质量保证体系、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施工机械设备配置情况,以及施工现场布置等内容。

乙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未获甲方和监理审批通过的,乙方应在7天内按甲方和监理修改意见完善后重新报批。

乙方逾期提供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

17.2开工日期:

年 

月 

日,竣工日期:

(1)本工程合同总工期153日历天(总工期已考虑法定节假日和冬、雨季施工对实际施工的影响。

)不受农忙及季节性施工的影响,保证农忙季节不减员,确保甲方确定的项目总体工期时间。

本合同工期已考虑一切不利因素,乙方承诺按照约定工期竣工交付。

(2)开工时间按甲方出具书面开工通知开始计算。

本工程经消防主管部门、五大责任主体验收合格且达到消防工程物业验收移交标准(详见附件七)之日起10日内甲方接收移交,移交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竣工移交必须符合总工期的要求。

(3)进度计划的约定:

详见经甲方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内的时标网络计划和《 

分包工程管理制度》。

17.3乙方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第18条 

开工及延期开工

18.1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

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8.2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第19条 

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乙方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乙方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

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

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甲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20条 

工期延误

20.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甲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重大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因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工程停工,经甲乙双方确认,可以顺延工期;

(7)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经合同双方确认后,可顺延工期。

(8)甲方提供的地下管网、地下构筑物等资料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而增加的工期。

20.2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不得顺延工期。

20.3乙方在20.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

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第21条 

工程竣工

21.1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1.2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1.3施工中甲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乙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甲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第六章 

质量与检验

第22条 

工程质量

22.1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其评定标准如下:

(1)按照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标准、质量验收规范执行,工程质量为合格。

(2)本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前,乙方在自行验收后,提请甲方进行初步验收,甲方认为符合验收条件的组织监理单位、物业公司进行初步验收。

初验合格,乙方取得消防工程验收合格证后,甲方组织五大责任主体验收。

第一次验收未达到合格标准,乙方应无条件返修,直至达到质量合格标准;

若第二次验收,因乙方原因致使本工程质量仍未达到合格标准,乙方支付甲方2万元的违约金,并继续整改至合格。

竣工验收包括物业公司的验收、交接。

最后一次工程整体竣工验收时物业公司参加并按使用验收标准验收移交。

(3)工程质量必须符合设计图纸及相应设计文件的要求,应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特别是强制性标准、规范)的有关工艺标准要求。

(4)如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规范规定,甲方工程师有权利对乙方进行监督,并责令乙方返修、返工及停工处理,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5)本工程的所有验收仅为付款和进入下一道工序的前提,并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质量责任。

22.2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2.3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22.4乙方负责办理消防验收报告并承担所有相关联费用,在通过五大责任主体验收合格后30日历天内办理完成其承包范围内的竣工备案资料,乙方应主动配合甲方办理备案手续,因乙方原因未能按期办理的,视为工期延误违约。

若因乙方原因未在上述约定期限内办理完质量监督报告的,逾期30天以内的,每逾期1天,乙方按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标段划分的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逾期超过30天的(含30天),乙方承担前述违约金外,还应当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乙方不得因任何原因留置有关本工程的任何图纸资料,否则,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五万元/次。

22.5工程质量现场管理控制要求:

详见施工现场管理实施细则。

22.6分项、分部(子分项、子分部)工程必须先做样板,在自检、互检、专检后报甲方工程师及消防分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详见《通风、防排烟施工过程验收标准》),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大面积施工,否则,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22.7如乙方未对图纸没有做好图纸复核工作,导致乙方损失的,一概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23条 

检查和返工

23.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23.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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