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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我国资源安全保障立法的现状与问题

  我国没有专门的资源安全保障立法,资源安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散见在相关环境资源保护法中。

这些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土地资源保护法、水资源保护法、矿产资源保护法、生物资源保护法等。

相关立法虽不是以资源安全为目的,但其中的部分规定对保障资源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立法现状看,我国的资源安全保障立法存在以下问题:

  

(1)我国没有专门的资源安全保障立法。

资源安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散见在相关环境资源保护法中,其规定比较零散,原则性较强,缺乏可操作性。

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资源安全保障法律体系。

  

(2)我国的资源安全保障立法在指导思想上存在问题。

相关环境资源保护法中没有把资源安全作为立法的初衷,这就使资源安全保障立法的指导思想较为落后。

相关立法没有体现出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指导和开放、动态、持续和系统的资源安全观的指导。

  (3)一些有关资源安全的重要法律法规缺位。

比如我国还没有《资源综合利用法》,从而不能为资源的高效综合利用提供强有力的资源综合利用基本法支持,而资源的综合利用又是资源安全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部分。

我国还没有《石油储备法》和《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法》,从而不能很好地建立矿产资源储备制度,也无法在矿产资源方面为资源安全提供有力支持。

  由于我国资源安全保障立法存在上述问题,急待我国立法加以重构和进一步完善。

  2构建我国资源安全保障立法的指导思想

  2.1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指导

  可持续发展是20世纪八十年代提出的一个新概念。

1987年4月,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了《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报告,正式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和理论。

[1]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威胁。

它要求在严格控制人口、提高人口素质和保护环境、资源永续利用的前提下进行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中国21世纪初可持续发展行动纲要》指出中国21世纪初可持续发展目标之一是:

合理开发和集约高效利用资源,不断提高资源承载能力,建成资源可持续利用的保障体系和重要资源战略储备安全体系。

这体现了我国在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指导下构建资源安全保障体系。

我们在进行资源安全保障立法时同样要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为指导,把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和原则体现在相关法律规定中。

  2.2科学的资源安全观的指导

  我们要进行资源安全立法,必须坚持科学的资源安全观,只有这样,立法才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

我们应该认识到只有开放、多元的系统才是更安全的系统。

我们应持开放的、动态的、持续发展的、系统的资源安全观。

同时,我们应该重视全球化对资源安全观的影响,我们必须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研究制定国家资源安全战略。

  3我国资源安全保障法律体系的整体框架

  国家资源安全是一项系统工程,从资源开发利用的全过程来系统考察,资源系统涉及到从资源采掘、资源产品生产、加工、贸易直到终端利用,是一个完整的复杂体系。

从国家高度来分析,要保障国家资源安全必须构建资源完全系列的安全保障体系,即从资源保护、流通、消费、回收、利用、创新、管理等全系列经济活动过程中进行综合考察。

[2]作为资源安全保障的法律体系同样是一个系统的整体。

我们应在可持续发展和科学资源安全观的指导下,坚持与国家安全战略相一致、立足本国实际、国际国内相协调、兼顾安全与效益和科学预测原则的基础上构建我国的资源安全保障法律体系。

具体说来,它是在宪法的统筹下,包括保护自然资源系统的法律法规、合理开发战略性资源的法律法规、适度消费与高效利用资源的法律法规、利用国际市场、规避贸易风险的资源安全的法律法规、协调资源供给利用与净化资源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

它是一个规制资源的保育、开发、利用、贸易和管理的综合的法律体系。

它涉及的范围比较广,包括自然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对外贸易法、外商投资法等。

  4我国资源安全法律保障的具体法律制度

  4.1保护自然资源系统的法律法规构建

  各种自然资源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或者渗透结合在一起,构成相互制约平衡的自然资源体系和自然生态系统。

而判定资源是否安全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看其所赖以生存的生态系统功能是否得到了很好的维持,生态系统是否处于动态平衡之中,是否对外界的干预和冲击保持较强的“适应性”和“恢复力”。

资源所栖息的生态系统状况已构成了衡量与预见该资源是否安全的一项重要指标。

为此,保护自然资源系统应把其视为一个整体,从保护资源的可持续性、可更新性和可恢复性等指标出发维护资源的安全。

  从法律上来说,一方面,我们应协调自然资源保护立法与污染防治立法。

按照全面保护自然资源的目标要求,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立法的综合性,将污染防治制度和措施与资源管理制度和措施结合在一起。

另一方面,我们应建立包括自然补偿、行政补偿和利益补偿在内的国家资源安全补偿机制。

通过这些立法的完善来保护资源的可持续性、可更新性和可恢复性,从而达到保护我国自然资源系统的目的。

  4.2合理开发战略性资源的法律法规构建

  战略或战略性资源,是指关系国计民生、在资源系统中居支配地位,具有常态下市场垄断性和非常态下供给瞬时中断性特点的资源。

从国际市场可贸易的角度看,重要矿产资源、石油资源、水资源和食物资源,是最为典型的战略资源;

同时,基因资源是最重要的生物资源,亦是重要的战略资源。

对基因资源的争夺并不亚于对石油资源及水资源的争夺。

实际上,资源安全问题以国家战略资源安全为核心。

国家水资源安全、国家食物安全及与之密切相关的耕地资源安全,国家能源安全、特别是国家石油安全,国家战略性矿产资源安全,国家生物资源、特别是基因资源安全,构成国家战略资源安全的主要内容。

[3]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构建保障战略性资源安全的法律规范:

(1)水资源安全保障法律规范的构建。

我们应完善水资源产权制度、配水制度、水价制度等一系列由水权问题衍生的制度;

完善节约用水方面的法律规范,通过法律途径规范节水型社会的建设和高效水管理机制的形成;

本着区域管理服从流域管理,流域管理为区域管理服务的原则建立有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

从战略的高度重视水资源的储备问题,通过立法规范水资源的储备,以抵御威胁国家生存的水环境风险。

(2)粮食安全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耕地资源安全保障法律规范的构建。

我们要将国家粮食安全问题用法律手段加以规范和约束,建立粮食安全监测预警系统,建立有效的耕地保护机制。

(3)能源安全保障法律规范的构建。

在能源安全中,石油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基于我国的石油生产和需求的实际现状和保障石油安全的要求,我国应尽快制定《石油储备法》,以保证石油安全战略的顺利、有效实施。

《石油储备法》应明确规定石油储备的地位、目标、资金来源、管理体制和企业应承担的义务等。

(4)战略性矿产资源安全保障法律规范的构建。

我们应制定《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法》,从法律上保障战略性矿产资源的储备。

《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法》应对战略性矿产资源的储备的管理体制、储备矿种、储备方式、储备运作方式等方面作出具体的规定。

(5)生物资源安全保障法律规范的构建。

基于保障生物安全的需要,我们有必要制定统一的《生物安全法》,对生物安全的相关问题进行规定,提升其法律效力的层次,并使其规定系统化。

此外,《生物安全法》应明确规定各部门在生物安全方面的职权和职责,以使各部门各司其职,统一做好生物安全的保护工作。

  4.3适度消费与高效利用资源的法律法规构建

  中国是人口大国和处在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的发展中国家,应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提倡资源的适度消费。

资源节约型体系是资源安全体系建设的内在动力,因为节约资源本身就是为了建立一个低度消耗资源、杜绝资源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单位资源产出率的节约型国民经济体系,增强资源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保证程度,缓解资源供需的紧张状态,提高资源安全保证程度。

因此,降低资源的无效消费,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率是保证资源安全的重要措施。

我国应通过立法形式,制定资源综合利用法规,用法律调整资源综合利用中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强化资源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保证诸种综合对策措施的切实有效实施。

  我国关于资源综合利用的法律规定,由于比较原则不具体和分散零碎不系统,缺乏责任和普遍缺乏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实施保障条件,执行困难,很多经济优惠政策得不到贯彻实施。

因此,在我国制定《资源综合利用法》就显得十分必要。

《资源综合利用法》应以资源综合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社会物质再生产全过程对资源整体综合利用系统调整、经济激励、经济效益为基础、国家调控管理与社会参与监督相结合、国土等重要资源实行有偿使用为基本原则。

该法应规定资源综合利用的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可采用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的管理体制。

在管理制度中可规定规划和计划制度、论证评价审批制度、标准化管理制度、三同时制度、标准化管理制度、统计制度等。

该法应分别对经济建设中自然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产过程中物料和废弃物的充分合理利用以及废旧物资的回收再利用作出具体的规定。

通过《资源综合利用法》的制定,形成以《资源综合利用法》为基本法,包括其他具体的资源综合利用的实施性法律法规在内的完整的资源综合利用法律体系。

  4.4利用国际市场、规避贸易风险的资源安全法律法规构建

  我国加入WTO既是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也是我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潮流的必然选择。

在平等条件下世界各国共享全球资源,参与资源领域的国际竞争。

为此,我国要充分利用各缔约国在资源领域内对我国开放市场的时机,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构建合理的资源国际贸易安全体系。

为此,从法律上我们应作到:

(1)完善相关外贸法律法规,减少资源国际贸易对资源安全的冲击。

我们应细化相关外贸立法中关于资源贸易的规定,以便于在实践中操作,为我国资源的国际贸易提供完备的法律保障,从而保护资源的供应和维护资源安全。

(2)完善环境技术性法规,防止国际污染转嫁。

我们必须在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按照国际标准的基本要求和规范操作程序,结合中国环境保护实际,对环境标准实施统一管理,提高环境标准的权威性,使之尽快与国际标准接轨。

(3)加强鼓励海外投资立法,充分利用国外资源。

我们应尽快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海外投资法律体系,制定诸如海外投资保险法、海外经济协作基金等法律法规,鼓励本国企业参与国外资源合作勘探、开发以及合资、独资经营等多种形式的资源国际合作,保障国内资源供应,化解资源危机。

  4.5资源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构建

  资源安全管理是对国家资源利用的现实目标与未来目标的调控,是保障我国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资源安全管理的法律规范重在资源安全管理体制的构建。

因此,我们应建立一个权威的、担负综合协调任务的资源管理机构,进行资源的资产化、市场化统一管理和协调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的产业化管理强调的是市场调节,为了妥善处理资源开发利用与社会经济长远发展之间的衔接问题,保证资源管理的社会目标和环境目标的实现,对一些主要用于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的自然资源必须进行严格的管理。

这种管理方法有别于传统的计划管理,它是在资源市场业已存在的情况下,充分考虑市场作用(包括资源价格、资源供求、国际市场、资金市场和税收等的影响)的基础上的管理,是包含利用经济手段对资源市场进行引导的管理。

[4]因此,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们要以市场为基础,在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的同时,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

通过二者的有机地结合来实现国家的资源安全管理。

  4.6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完善

  资源安全保障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离不开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完善,具体来说:

(1)建立资源安全预警制度。

建立资源安全预警制度是防范资源风险、保障国家资源安全的重要措施。

我们要建立高效、权威、与国际贸易体制相适应的监测预警系统。

其中包括组建监测队伍,建立监测网络,配备检测设备,科学确定监测预警指标和预警值,统一开发预警信息管理平台,制定风险防范预案,建立快速反应机制等。

通过资源安全预警制度的建立,我们可以监测突发事件及其影响,并进行准确、快捷的评估,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有关部门报告,一旦超过预警标准,便由系统发出预警警报,启动工作预案,从而更好地为国家资源安全提供信息服务。

(2)建立资源安全押金制度。

在环境保护领域,押金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经济手段,它常常被用来解决固体废弃物的污染问题。

国外对啤酒瓶、饮料瓶实行押金退款制是很广泛的,特别是在法国、德国、荷兰、瑞典、麦、芬兰等国家。

[5]我们同样可以把押金制度引入到资源安全领域,对那些在开发利用中有安全隐患的资源开发项目征收押金,如果开发利用者按照国家的相关标准,履行了保护资源安全的义务,在开发项目结束后就把押金退还给开发利用者。

押金制度的应用可以减少资源的浪费、破坏和资源开发利用的外部不经济性。

(3)采取积极的资源安全激励措施。

保证资源安全激励措施主要是通过建立政府与部门及企业间的良好合作关系,促进新技术企业或中小企业在实现国家资源安全方面的技术创新(清洁生产、工商业绿化),从而实现国家资源安全的目标。

主要有财政补贴,综合利用奖励和其他一些优惠政策。

[6]我们应当将这些制度、措施和政策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形成资源安全保障的配套法律法规,从而保障我国资源安全保障法律的体系的完整与有效实施。

  注释:

  [1]蔡守秋.环境资源法学教程[M].北京:

科学出版社,2003:

92

  CAISHOU-QIU.Thelawoftheenvironmentandresources[M].Beijing:

SciencePress,2003:

  [2]沈镭,成升魁.论国家资源安全及其保障战略[J].自然资源学报,2002,17(4):

397

  SEHNLEI,CHENGSHENG-KUI.Onthenationalresourcessecurityanditsguaranteeingstrategies[J].Journalofnaturalresources,2002,17(4):

  [3]谷树忠,姚予龙,沈镭等.资源安全及其基本属性与研究框架[J].自然资源学报,2002,17(3):

283-284

  GUSHU-ZHONG,YAOYU-LONG,SHENLEIetal.[J].Conceptualframeworkandresearchfocusofresourcesecurity[J].Journalofnaturalresources,2002,17(3):

  [4]朱连奇,高原.区域管制在实现国家资源安全过程中的作用研究[J].中国人口·

资源与环境,2002,12(6):

40

  ZHULIAN-QI,GAOYUAN.Studyontheroleofregionalgovernanceintheprocessofachievingnationalresourcessecurity[J].Chinapopulation.Resourcesandenvironment,2002,12(6):

  [5]朱晓勤.欧盟国家的若干环境经济法律制度[J].世界环境,2000

(1):

39

  ZHUXIAO-QIN.SomeofeconomiclegalsystemsofenvironmentalprotectioninEU[J].Wordenvironment,2000

(1):

  [6]李小建,苗长虹,区域发展研究的若干新领域[A].见:

河南大学环境与规划学院编.区域发展新透视[C].开封:

河南大学出版社,1999: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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