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项目实施策划书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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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矿山开采规范化,严格按照采矿许可证核定得生产规模组织开采,严禁越界越层开采。
3、矿山企业须严格按已批准得矿山开采利用方案组织开采,未经批准备案,擅自增加开采工作面得,按非法开采依法查处。
4、坚决依法查处私下转让采矿权、倒卖采矿权等违法行为,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或备案,私下转让采矿权或转让其企业股份得,一经查实,将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5、严格已设采矿权基建时间,凡在法定基建期限内未完成基建工程,并以基建名义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组织对外销售得,按非法开采行为进行查处。
6、严格依法遵章纳税。
矿山开采企业必须建账建制,规范财务核算,积极主动、及时足额纳税。
企业必须至少配备主办会计、办税人员1名(财务人员、办税人员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并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必须严格依照主管税务机关得要求,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与报送各类涉税资料。
矿山生产经营性税收、财产行为税收、项目工程税收、代扣代缴税收及其它税收一律属地缴纳。
(二)开采区域管理1、严禁采用国家限制与淘汰得采矿生产工艺与设备,严禁矿山企业私下进行火工品交易或私制火工品,一经发现核实,立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严格按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进行开采作业,做到宕面整洁、采剥合理、台阶规范。
矿产品、宕渣与剥离得表层土堆放实行有序分类,加工区、办公区与职工宿舍合理规划,并保持一定间距。
3、全面提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标准,矿山企业依法缴纳得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数额不得低于该矿区得治理成本,凡没有足额缴纳得矿山企业,将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
4、矿山采空区、排土场与宕面得治理工作实行动态化,矿山采空区与排土场复绿工作须与矿山资源开采同步进行。
矿山企业当年没及时组织复绿得,由县国土资源局启用该矿得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强制复绿,保证金使用后,矿山企业须足额补齐本矿专户上得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5、各矿山企业得资源开发与矿区治理工作必须做到“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治理。
严格按照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方案得要求,实行边开采、边复绿、边治理,做到矿山治理工作不留“老账”,做到开采一片宕面、平整一片土地、种上一片林木。
矿区内可以绿化得区域绿化面积要达到80%,实现办公区域绿化全覆盖。
矿区绿化得植物采用10-15公分得常绿灌木林。
(三)生产区域管理1、采取综合有效得环保措施,控制好各类污染源排放,凡产生污染源得生产环节与设施设备必须有环保措施与安装喷淋抑尘设施,违规排放得,一律先停产、后整顿。
2、矿山企业须根据自身矿山得开采布局,地质构造与地形建设本矿山排水系统,设置沉淀池,建立水循环利用系统,做到废水统一达标排放。
3、矿山企业须建设自备得清洗台,配置冲洗设备,完善冲洗得废水收集处理设施,做到循环使用。
落实专人负责,确保矿区道路整洁,运输车辆清洁。
4、完善物料堆场扬尘措施。
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得密闭围栏,矿产品按规范进行分类堆放。
废渣、废料需要集中规范堆放修建挡土墙。
(四)矿区外部管理1、实现矿区道路、矿山与主干线连接道路与加工区域场地全部硬化,并实行动态养护与保洁,落实各项除尘环保措施。
2、严禁矿山将开采与生产、生活中得各种垃圾直接堆放到矿区范围以外,各矿山必须根据各自矿山规模与人员情况建设配套设施,做到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完备,落实保洁制度。
3、矿山企业要与矿区周边得居民房屋及其她构造物做到统一规划,分期实施搬迁。
有条件得在20xx年底前完成矿区范围300米内得居民整体搬迁,力争20xx年底前全部搬迁完毕。
(五)混凝土搅拌站管理企业得营业执照、土地预审、立项手续、环评及验收、林地占用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必须做到齐全、有效,必须具有自备得运输公司。
搅拌站出入口应配备车辆清洗设备与人员,驶出混凝土搅拌站得运输车辆应冲洗清洁。
企业要落实人员与措施保持混凝土搅拌站道路及场地清洁,车辆行驶时无明显扬尘。
五、具体措施
(一)坚持分类指导,实行一企一策。
将全县所有采矿权,无论就是按年度出让得,还就是按整体出让得,均按照矿山开采规模与开采得矿种不同实行分类管理,建立监管台账,做到一个矿山企业一套整治方案。
督促矿山企业根据矿山整治方案,组织本矿得矿区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奖惩配套措施,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人得开采行为。
(二)加强采矿权合同管理,强化源头控制。
凡以整体出让方式取得得采矿权,包括配置给南方水泥公司得资源,严格按照采矿权出让合同利用资源,不得改变其用途。
以年度出让方式取得得采矿权,经矿山动态检测后,资源开采量达到资源出让规模后,即对矿山企业实行当年度停产。
(三)实行火工品配额制。
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出让得开采矿种与开采规模,在县发改委、经信委进行产能与能耗核定得基础上,核定每家矿山企业年度火工品用量,用完即止,不得追加,不得转让。
进一步完善火工品供应审批程序,审批程序为:
矿山企业申请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年初实际开采量审核乡镇派出所审核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审批。
同时,由县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分别按年初核定得矿山企业年使用火工品总量建立核销登记台账,年底对台账进行比对,确保与审批得矿山使用火工品数量一致。
(四)实行矿山企业年度开采计划制度。
对矿山企业资源开采实行年度计划制度,由县国土资源、发改与经信等部门对矿山企业开采规模、实际产能与能耗进行核定,下达每家矿山企业得年度开采计划,采完即停。
国土资源部门对矿山企业得火工品消耗、销售台账与年度开采量进行“闭合”管理,发现问题一律先停产,后依法予以查处。
(五)严控资源外运。
矿山企业必须成立自备得运输公司,对矿产品运输环节实行统一管理。
所有矿山企业承诺除深加工产品外得其它矿产品一律不销往县外,并缴纳承诺保证金,凡发现矿山企业存在资源外运得,一经查实,严格做到:
发现一次没收矿产品并扣除保证金,保证金扣除后,由矿山企业及时补齐;
发现两次依法责令矿山企业停产整顿;
发现三次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六)严厉打击非法开采。
落实乡镇政府在打击非法开采行动中得属地责任,对为非法开采提供市场得非法石子加工厂,由属地乡镇政府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依法予以关闭;
对非法开采行为,实行联合执法,一经发现,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同时,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对全县非法开采点实行“一张图”管控,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
(七)坚持人防与技防相结合。
加快全县治安治超卡口建设,确保9月底全面建成并投入使用。
建立矿山企业“身份证”识别制度科学测算每家矿山企业得运输量,对矿山企业得运输车辆实行编号管理,并将车辆编号管理信息与治安治超卡口实行联网。
对整体出让得采矿权,在矿区主要道路出口设立监控视频,建立全县统一得矿产资源监控平台,强化对资源外运与矿山资源开采得现场监管。
(八)建立有奖举报制度。
对全县非法开采、矿山企业资源外运、环境污染、偷逃税收等行为,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并向全社会公布,凡实名举报经查属实得,给予举报人一定得物质奖励。
(九)建立企业税收“黑名单”制度。
矿山企业、混凝土搅拌站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两次以上税收违章行为得,纳入“黑名单”管理。
凡被纳入“黑名单”管理得矿山企业,停供其发票,直接将纳税信用等级调整为c类以下,同时提请县矿山环境整治工作联席会议作出进一步处理。
企业积极主动按照税务机关要求进行整改得,撤销“黑名单”管理;
企业拒不整改得,提请县矿山环境整治联席会议作出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得决定。
六、时间安排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推进:
(一)动员部署阶段(20xx年5月20xx年6月)。
建立全县矿山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召开全县矿山综合整治工作会议。
制定工作方案,对全县整治矿山进行全面得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建立台账。
制定整治工作计划,确定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整治得推进工作,并对整治工作进行全程监督与管理。
(二)集中整治阶段(20xx年6月20xx年10月)。
按照总体方案与各细化方案得目标、任务要求与具体措施,全面开展矿山环境集中整治工作,依法取缔与关闭违规矿山企业,对保留得矿山企业实施环境整治,要求各矿山企业成立整治工作组,制定计划,落实整治资金。
整治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加强整治工作得现场指导与督促,狠抓工作得推进与落实,做到每周一巡查,每旬一通报,每月一总结。
(三)验收达标阶段(20xx年10月-20xx年12月)。
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原则,做到“整治一家,验收一家,达标一家”。
对达不到矿区环境整治标准得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通过整治使矿区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企业依法办矿得意识进一步提高资源开发与布局进一步优化,矿群关系进一步与谐。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属地管理。
县矿山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与推进矿山环境环境整治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整治工作得组织与协调。
实行矿山整治县领导包保责任制,确保社会稳定,指导督促各地开展矿山整治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狠抓落实,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切实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涉矿乡镇要落实属地责任,根据本地实际,建立相应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明确责任,联动推进。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履行部门职能,密切配合,形成联动机制,加强对整治工作推进情况得跟踪、监督、检查。
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县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矿山整治中存在得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通风报信、执法犯法等行为得国家公职人员,进行严肃查处。
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入股等方式参与办矿得,要坚决严肃查处。
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得开发利用监管,指导矿山生态恢复工作,督促企业按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进行治理,实行生态环境治理。
负责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山得采矿许可证与取缔、关闭得矿山采矿许可证得及时收回、吊销或注销。
县环保部门负责开展矿山环境整治,加大执法力度,严格环境执法县安监部门负责矿山安全整治,严格矿山安全生产监管。
负责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山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与及时收回、吊销或注销取缔、关闭得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县公安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得监督管理及有关刑事、治安案件得查处工作。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法开采及决定取缔与关闭得矿山,及时收回、吊销或注销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并停止供给民用爆炸物品。
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山得工商营业执照,注销关闭矿山得工商营业执照,取缔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得矿山与矿石加工点。
县国税、地税部门负责矿山企业税收实现应收尽收,依法查处偷逃税费等行为。
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矿石运输车辆超载超限行为。
县供电公司负责对已决定关闭或限期整顿治理得矿山企业、石子加工企业等实施断电措施。
县林业部门负责依法核实企业履行林地使用手续。
县财政部门负责加强矿山环境整治专项资金管理,重点对闭坑矿山、废弃矿山与政策性关闭矿山等治理责任主体灭失或不明得矿山环境整治项目予以支持。
(三)强化责任,及时通报。
县矿山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将组织县纪委、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办室等部门定期不定期得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对工作开展快、治理效果明显得予以通报表扬;
对行动迟缓,工作开展不力得,及时通报批评。
(四)宣传引导,营造氛围。
加强对企业员工进行环保法制教育培训,提升企业环境管理水平。
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大矿山环境整治宣传教育力度。
发挥舆论引导与监督作用,及时宣传报道矿山整治工作中得典型与经验,及时曝光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得违法违规行为,为矿山环境专项整治营造良好得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