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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殄(即没绝家人)、剖心(比干受此刑)等酷刑。

  西周灭掉商朝以后沿用了商朝的五刑,另外增加了圜土之制(将犯人关入监狱强制服劳役的刑罚,刑期为一到三年,是中国有期徒刑的开端)、嘉石之制(对于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者,束缚其手脚,坐在嘉石上令其悔过,然后从事一定时期的劳役,期满释放)的劳役刑,流刑(将犯人流放远地)、鞭刑(用荆条抽打犯人背部)和赎刑(用金钱或者财产来折抵刑罚,但主要适用于疑难案件和贵族犯罪)。

  春秋战国时期仍然以五刑为主,残酷性并没有改变、商鞅被处死时,即用车裂之刑,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向封建制刑罚过渡的阶段。

  秦朝时刑罚种类繁多,生命刑就有族刑(夷三族)、戮(先羞辱再斩杀)、弃市(杀之于市公共行刑)、腰斩、枭首(斩首挂在木杆上示众)、定杀(将麻风病人投入水中)、车裂、坑杀,具五刑;

肉刑:

黥(墨)、劓、斩左趾、斩右趾、宫刑;

流放刑;

劳役刑(徒刑):

城旦、舂米,鬼薪、白粲,司寇、作如司寇,罚作、复作,舂刑;

财产性:

赀刑(赀甲、赀盾、赀徭),赎刑,没收财产;

耻辱刑:

髡、耐。

  汉朝初年的时候死刑有枭首、腰斩、弃市、殊死,肉刑为黥、劓、宫、斩左趾以及斩右趾,徒刑分为髡钳城旦舂、完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罚作、复作和隶臣妾,此外还有徙边、笞刑、罚金以及顾山(犯徒罪的女子令放还家中,每月交纳三百钱,由官府雇人劳作,来折抵其刑)。

汉文帝时废除了肉刑,改黥刑为髡钳城旦舂,改劓刑为笞三百,改斩左趾为笞五百,改斩右趾为弃市。

在汉景帝时期又改革了笞刑,先是在公元前156年将笞五百改为三百,笞三百改为二百,

  后又在前144年,减笞三百为二百,笞二百为笞一百,同时又制定了《箠令》,规范笞刑的刑具规格、受刑部位,并规定施刑中途不得换人等等。

  到了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体系较前朝有了很大的变化,刑罚的总的变化的特点是逐渐宽缓。

“割裂肌肤,残害肢体”的刑罚手段逐渐减少,西魏和北齐明令禁止使用宫刑,应宫者没为官奴婢,宫刑至此被取消。

流刑在汉朝时作为死刑减等之刑,不属于常刑,但在北魏时期成为法定刑。

北周时按照距离京师的远近将流刑分为五等(两千五百里、三千里、三千五百里、四千里、四千五百里)。

在此时期,刑罚种类也在逐渐减少,北齐、北周时确立了由死刑、流刑、徒刑、鞭刑、杖刑组成的新五刑制度,向新的封建五刑过渡。

  隋朝的《开皇律》确定了新的五刑制度,即死刑,流刑(分为一千里、一千五百里和两千里),徒刑(一年、一年半、两年、两年  

半、三年),杖刑(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笞刑(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

  唐朝的刑罚较以前各代均较为轻缓,死刑、流刑减少,并且死刑只有斩、绞两种,五品以上官员犯死罪的赐死于家中。

流刑则为两千里、两千五百里、三千里,各居作一年;

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三年,流刑服役期满后在流放之地编入户籍,成为当地百姓。

徒刑、杖刑和笞刑均和隋朝相同。

因为其适用刑罚以从轻为度,所以唐律被认为是我国古代社会“得古今之平”的刑罚中的典范。

  宋朝在笞、杖、徒、流、死的五刑之外又创立了折杖法、刺配刑

  和凌迟刑。

折杖法是宋太祖时创立的用决脊杖代替徒刑和流刑,用决臀杖来代替笞刑和杖刑。

刺配刑是将杖脊、刺字和配役三种刑罚同时施加于一人,原是宽宥死刑之刑,宋朝为了弥补折杖法的缺陷,开始广泛使用刺配刑,成为比唐代的加役流更重的刑罚。

宋仁宗时开始使用凌迟,即以利刃零割碎剐肌肤、残害肢体,再割喉咙,使受刑之人在极端痛苦中慢慢死去的刑罚。

为了宽恤官吏及士大夫,宋朝增设了编管和安置两种刑罚。

编管就是将犯罪的朝廷命官和士大夫编入外州户籍,使其接受监督管理,并限制人身自由;

安置则是将犯罪的官吏贬谪到远恶之地居住,并限制其人身自由。

  元朝的刑罚制度比较特殊,死刑分为斩、凌迟,流刑不分里数,“南人迁于辽阳、迤北之地,北人迁于南方湖广之乡”,徒刑分为一到三年五等,每等分别附加杖刑(自六十七至一百零七),杖刑和笞刑均以七为尾数,笞刑自七至五十七六等,杖刑自六十七至一百零七五等。

此外元朝保留了很多习惯法,很多刑罚还相当重,比如黥、劓等肉刑。

  明朝仍规定笞、杖、徒、流、死五刑。

死刑除斩、绞之外,增加了凌迟,另外徒刑五等分别附加杖六十至一百,流刑三等分别附加杖一百。

五刑之外,明朝还增加了充军、枷号、迁徙、庭杖的刑罚。

充军是将罪犯送往边远地区充当军户的刑罚,按照路途远近及区域分为附近、边卫、极边、烟瘴、沿海、口外等;

按刑期分为终身和永远。

枷号是强迫罪犯在监狱外或者官府衙门前戴枷(一般重达十五斤至二十五斤)示众受辱,刑期为一月、两月、三月、六月和永远五等。

  徙则是强迫罪犯全家迁居千里之外。

另外明朝皇帝经常用庭杖的刑罚处罚大臣,甚至有很多受刑中途被打死。

  清朝是的刑罚制度进一步变化,笞刑用小竹板,分为四板、五板、十板、十五板和二十板;

杖刑用大竹板,分为二十板、二十五板、三十板、三十五板、四十板(文武官员犯笞杖罪时,可以罚俸、降级和革职代替刑罚);

徒刑五等,分别附加杖刑六十、七十、八十、九十和一百;

流刑三等各附加杖刑一百;

充军五等;

发遣,清朝创立的将罪犯发配到边疆地区给驻防的八旗官兵为奴或当差;

刺字(主要适用于盗窃、逃军、逃流等罪);

枷号(枷的重量和刑期与明朝有所不同);

死刑,花样很多斩、绞、枭首、凌迟、戮尸,且绞、斩分为监侯和立决两种。

  总的来看,中国古代的刑罚由重走向轻,由严酷走向较为宽和,由不规范到逐渐规范,比如说原先的奉天罚罪神权思想,发展成为后来的依照成文法和具体的罪名,施以不同的刑罚。

历朝历代的刑罚制度不同,刑罚原则也不相同,比如老幼、独子等减刑,贵族、官僚减刑,财产刑的发展以及官吏赎刑的变化,很多人享有特权或者减刑条件。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刑罚逐渐变轻,不过在大的变化趋势中也有根据当朝的政治环境和阶级矛盾不断调整的小的刑罚的变化。

尽管如此古代刑罚也不会跳出封建法律的圈子,人治大于法治,封建皇权和贵族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即使在各种稍显人道的口号之下也还是可以逃脱和减少刑法的处罚,带有很严重的不公平性。

  篇二:

中国古代刑罚的发展演变

  中国古代刑罚的发展演变

  佚名

  刑罚作为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他的发展与变化,实质上也是整个中国社会发展与进步的浓缩。

总的发展趋势是以原始的野蛮、落后、残暴向着文明、慎刑方向发展。

  一、中国古代刑罚的发展与变化。

  夏代逐步确立了墨、劓、剕、宫、大辟的五刑制度。

商代刑法严酷。

死刑除去斩刑外,还有醢、脯、焚、剖心、刳、剔等刑杀手段。

  西周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度作为五刑的补充,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的成熟阶段。

  秦刑罚出现了新的变化,主要有笞、杖、徒、流放、肉、死、羞辱、经济、株连八大类。

其中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

  汉代对刑罚进行了改革,除死刑以外,还有笞刑,而宫刑未改。

  关于徒刑,汉初沿用秦制。

但是汉代已经有了明确的刑期。

  此外,两汉还沿用秦代及以前的罚金、徙边等刑罚。

另外有禁锢刑,是汉为禁止官史结党,对有朋党行为的官吏及其亲属,实行终身禁为官的政策。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体系较前朝有了很大的变化,刑罚的总的变化的特点是逐渐宽缓。

刑罚手段逐渐减少,向新的封建制五刑过渡。

主要体现在:

1、废除宫刑制度2、规定了鞭刑与杖刑。

3、规定流刑为减死之刑。

4、缘坐范围有所变化。

  隋《开皇律》删除不少苛酷的刑罚内容。

废除不少残酷的生命刑,把死刑法定为绞、斩两种。

对流刑、鞭刑均作修改。

  唐刑罚比以前各代均为轻,死刑、流刑大为减少。

其适用刑罚以从轻为度;

唐律被认为是我国古代社会“得古今之平”的刑罚中的典范。

  宋创设了一些新的刑罚制度。

1、刺配刑。

2、凌迟刑。

3、折杖法。

  元法初为习惯法,成吉思汗时有斩决、流放、责打条子等刑罚,后逐渐向汉代的五刑体制过渡,并最终实行。

但其死刑中无绞刑,凌迟为法定死刑。

  明清刑罚有新的发展变化,其特点是刑罚更加残酷化,并大量复活了肉刑。

明清时的刑罚变化有:

  1、死刑。

明、清两朝在法律上恢复了枭首示众之刑,

  并且范围逐步扩大。

  2、充军刑。

  3、发遣刑,

  明代还有庭杖制度。

  二、中国古代刑罚演变的原因。

  大体上,刑罚发展变化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当权者指导思想的不断变化导致了刑罚发展变化。

  二、古代社会高度集权的家长制统治,统治者权力的无限制和无制约,当权者往往凭一己好恶行事,使刑罚形成了不稳定和不确定的特点。

  三、宋元明清法制由轻向重变化的原因。

更加加强中央集权,用重典治天下,故而刑罚更加残酷,

  四、刑罚的变化与发展同特定的社会发展现状紧密相连。

  严刑酷法带来的不是统治者的长治久安,也不是什么治国良方,残酷的镇压反而加快了王朝覆灭的步伐。

  篇三: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沿革

  摘要:

中华文明源远流长,同时法制的发展同样留给后人很多深思。

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再从封建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我国古代的刑罚制度也经历了较多的转变,本文主要对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进行论述,已给现代启示与深思。

  关键词:

古代刑罚制度;

演变历程

  一、概述

  中国古代以夏朝为起点,终至清末,经历了奴隶制社会到封建社会,封建社会到资本主义萌芽社会的阶段。

刑罚是随着阶级的产生而出现的,中国古代刑罚经历了以墨、劓、宫、大辟为主的奴隶制刑罚和以笞、杖、徒、流、死为主的封建制刑罚两个发展阶段,每个阶段的刑罚都有着自身的特点。

由于中国古代“重刑轻民”的思想,使得我国的刑罚发展有着特殊的体系性与完整性,每个朝代的法律文件似乎都有自己特别的规定与对前朝规定的发展,清朝末年进行的刑罚改革使中国古代刑罚制度寿终正寝。

  二、中国古代刑罚的演变历程

  中国古代刑罚经历了由野蛮到文明的进化。

为了能够更好的看到中国古代刑罚的演变历程,本人特将其分为以下两个阶段予以论述:

奴隶制社会的刑罚制度的演变过程,封建社会的刑罚制度的演变过程:

  

(1)奴隶社会的刑罚制度的演变过程夏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王朝,根据现有的史料记载,中国的刑罚制度在夏朝时便已经显示出其科学性与体系性,夏代的刑罚制度很大程度上继承了原始社会的习惯,实行以墨刑、劓刑、宫刑、髌刑、大辟刑等五种正刑为主的刑罚制度,同时,也存在统治者随意自创的刑罚。

上述几种刑罚,除死刑外,其余都是以残害肢体、摧残器官的肉刑,这种传统遗害深远。

商朝时期的五刑制度是我国奴隶制刑罚的完备形态。

商朝的刑罚源于夏五刑而有所损益。

在西周推翻商朝以后,为了给自己的统治找到合理的理论依据,提出了“以德配天”的思想。

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西周的刑罚适用原则呈现出宽缓的趋势,实行“罪人不孥”、“罪疑从轻”、严禁错杀无辜等刑罚原则。

  

(2)封建社会的刑罚制度的演变过程封建社会是在对奴隶社会扬弃的基础上建立的,刑罚制度是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建立到完善都呈现出一种与封建社会发展阶段相对应的特点。

首先,封建奴隶制刑罚的形成阶段。

秦朝商鞅变法彻底形成了较为严密并且残酷的刑罚体系。

汉以秦为鉴,在其法治思想上,初期采黄老学派的“无为而治”,主张“约法省刑”;

西汉中期“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开始重新采用儒家“德主刑辅”、“以德化民”的思想。

因此,在刑罚制度上,出现了与之相呼应的刑罚轻缓化趋势,从而也拉开了从以肉刑为主的奴隶制刑罚体系向封建制刑罚体系过渡的序幕。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刑罚制度在西汉文景改革的基础上,继续向着比较文明的方向发展。

但随着历史的发展,刑罚制度由纷繁杂乱逐渐走向规范化,并在北齐和北周时期出现了新的五刑体系的萌芽。

其次,封建制刑罚的确立及完备阶段。

隋唐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全盛时期,大一统局面的重新建立为刑罚制度走向科学完善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以《开皇律》为起点,最终确立了笞、杖、徒、流、死的新的五刑二十级的刑罚体系。

直到清末,虽然历代刑罚制度各具特色,但这种五刑体系却极其稳定地被各朝律典所确立和认可。

然后,封建制刑罚制度的完善。

北宋立国之初沿用前代的五刑制度,同时增设一些刑种。

宋太祖为宽恕杂犯死罪的人特意设置刺配刑,刺面、配流且杖脊,这是对免于死刑犯的一种代用刑。

另有凌迟刑、杖折法等刑罚,作为重刑的代用刑。

元代刑罚保留了许多蒙古族习惯法,死刑中除去了绞刑,把凌迟作为法定的死刑。

明朝“大明律”规定的刑罚除五刑外,在刑罚种类上有一些新变化,增加了枷号、充军等刑罚。

清朝律例基本上沿袭了明代的刑罚种类和制度,并独创了死刑制度:

斩立决和监候制度。

最后,封建刑罚制度的解体。

封建的五刑制刑罚体系解体肇始于清末法律改革。

宣统二年五月,清政府颁行了《大清现行刑律》,它是对《大清律例》进行局部调整的基础上,作

  为“推行新律基础”的一部过渡性法典,虽名为“刑律”,但仍带有传统法律“诸法合体”的特色。

宣统二年十二月,清政府颁布了《大清新刑律》,这是清末修订的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是中国近代的第一部专门的刑法典。

以上两部律典的颁行,特别是《大清新刑律》作为一部专门的刑事法典,结束了中国古代社会存在了几千年的“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法典体例形式,也终结了那种所有诉讼都由刑罚作为最终解决方式的案件处理模式,并借鉴了西方近代刑法典中所采用的刑罚体系,从而最终彻底抛弃了原有的刑罚制度。

  三、关于中国古代刑法的深思

  中国古代的刑罚较侧重于肉刑,对于耻辱刑也有所涉及。

通过以上对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过程的分析,我们可以推出的一个普适性规律:

一个社会的刑罚制度的发展可以说就是该社会制度发展状况的晴雨表;

同时,它的发展与完善又需要社会提供一套系统的背景条件,包括思想理论指导、特定的国家形态与社会发展状况等等。

当代中国,在刑罚制度的发展方面,不论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都还存在许多不够完善的地方,这不仅需要本领域内法学学者与法律实践者的辛勤努力,也需要整体法律制度的完善乃至整个社会制度的完善,只有在整体上形成一个良性互动的动态模式,才能有效地完善我们的社会。

而任何一种制度的发展完善,包括刑罚制度,都不可能走独善其身的道路,所以我们在关注自身研究领域的发展动态时必须保持一种开放的心态与胸怀,才能最终有所成就。

随着现代法治的发展,现代社会的文明需要从方方面面侧重人类的平等和权利的保障。

法律对国家意志的维护和肯定,更加的倾向于对人权的保护和尊重。

我国的《宪法》也充分的体现了这一点。

只有对于人身权利这一基本权利有所保障的法律才是真正有益的法律。

这不仅是法制进程的重大转变,也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明显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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