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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阶段、分区段检查验收。

3.分包方须按总包方之总控进度计划施工,确保每周之工作均在总包方之总控进度计划内完成;

如分包方不能按总包方总控计划完成其工作,分包方须按总包方指令无偿追加现场使用的设备、机具、人员投入,以满足总包方、业主的合理进度要求为止。

如分包方在追加现场使用的设备、机具后,仍然不能达到总包方、业主之合理要求时,总包方有权另行聘请其它分包商承建上述工程,分包方承担所有相关费用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4.根据本工程总体工期考虑,总包方有权要求分包方优先完成分包工程的某项或多项工作,在现场条件许可并可以实施的情况下,分包方应尽量满足并遵从总包方要求,且不得延误剩余部分的工作。

5.非总包方原因【不可抗力除外】造成工期延误,每拖延一天罚款2000元,并承担总包方一切相关损失。

6.劳动力保障为确保本工程如期完工,分包方应根据工期进度要求及现场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的组织劳动力。

第八条工期延误1.因以下任何一项原因造成分包方延误实施分包工程的,经总包方项目经理书面确认,分包工程的竣工时间相应延长1)非分包单位造成工程延误,而且总包单位根据总包合同已经从业主获得与分包合同相关的竣工时间的延长;

2)总包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开工条件、施工条件等造成的延误。

如其他分包商的非正常影响,结构严重偏差;

3)总包方发出错误的指令或者延迟发出指令确认批准造成分包合同工期延误;

4)不可抗力【有关定义见第九条】等其它非分包原因造成分包工程的延误;

2.因业主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需经业主认可并同意给总包方进行工期补偿。

3.分包方在上述任一事件发生后的2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的形式向总包单位提出报告。

如果索赔事件具有持续的影响,则分包单位应每隔2天发出一份报告,事件影响结束之日起5天内提交最终报告给总包方。

总包方在收到报告后5天内就报告内容予以答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已经同意。

第九条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指业主、总包方、分包方都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超出一般防范能力的事件。

此类事件的发生给合同一方的履约造成不可能或减弱。

不可抗力包括1)地震、洪水、海啸、飓风、台风、剧烈雷击等天灾以及恶劣气候;

(以气象资料以中央气象台记录为准)2)战争、敌对行动【无论是否宣战】;

3)叛乱、暴动、军事政变、内战;

4)暴乱、骚乱、游行示威或混乱【分包方自身及相关联的人员内部并且是从事本工程而发生的事件除外】;

5)空中飞行物体坠落;

6)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物或装置产生的压力波;

7)国家重大庆典、国外政府首脑或国际政要到访、全国人大或政协会议、全国党代会等重大政治事件要求停工或进行各项管制而影响到工期;

8)由于法律法规的变更或后续颁布的法律法规导致本合同在法律上不合法。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分包方应立即通知总包方,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根据总包合同的约定处理。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分包方向总包方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分包方应每隔3天向总包方报告一次受害情况。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7天内,分包方向总包方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下列费用由总包方向业主索要回来以后支付给分包方i.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

ii.停工期间,分包方应总包方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

iii.分包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

2)分包方人员伤亡由自身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分包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分包方自行承担。

4)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十条技术质量1.总则1)分包方应严格按照本合约和现行规范安排组织本分包工程的施工作业。

严格确保施工质量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

2)分包方应选派业务水平较高、经验丰富的专业施工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在本工程施工。

3)施工作业人员需持有有效的北京市劳动局、建委颁发的上岗证,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报总包方备案。

结构加固工程质量验收达到合格2.标准与规范工程材料应满足现行设计图纸国家与地方标准、规范以及行业规范标准要求1)施工图纸及设计师的要求2)《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50300-2001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20024)《混凝土用建筑锚栓技术规程》报批稿5)《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范》JGJ171-20046)《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20027)《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8)《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9)《碳纤维片材加固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CECS146200310)《建筑安装工程资料管理规定》DB11/695-200911)其它相关规范、标准、规程12)国家、地方、行业后续颁布的规范、标准、规程上述标准、规范、规程若有不一致或矛盾之处,按较为严格标准执行。

3.成品保护1)分包方在施工中应采取恰当的措施对成品进行妥善保护。

2)钢板等材料运输、装卸过程中严禁抛掷和倾倒。

进场后,要按品种、规格分别堆放整齐,作好标识,堆放高度不能超过2m。

3)在吊放操作平台脚手架或安装模板、搬运材料时,防止碰撞已砌筑完成的墙体。

.第十条材料管理1.计划管理1)分包方进场前3天内,应依据总包方的总进度计划提交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供应时间及其送达地点。

2)进场的物资材料应满足总包方制定的月计划、周计划施工进度要求。

2.物资进、退场要求1)所有物资、设备须经过总包方书面同意后方能进场。

供应时间早于清单规定的日期,总包方可拒绝进入现场,由分包方自行安排场地;

2)所有进、退场材料物资应提前1小时向总包方申报物资进、退场计划,经总包方相关人员签字同意后,由分包方向总包方申请填制生产要素出入许可证,报至总包方项目经理部相应部门确认后,方可组织物资进退场;

否则严禁进退场。

3)生产要素出入许可证[一式四份],需明确进出场时间、车号、物资名称、进出场理由及分包方负责人签名。

4)所有分包方自行供应的材料进场前,分包方应向总包方提供相应的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出厂证明、复试报告等合法资料,否则不得进场。

3.物资存放管理1)分包方须在现场以外的地区自行解决物资材料的仓储与周转,以确保进场材料满足施工进度与工期要求。

2)进场物资堆放地点,必须经过总包方批准,服从总包方的统筹安排。

3)分包方现场物资堆放、保管、标识等管理必须符合总包方的CI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现场及人员管理1.分包方应遵守国家、行业、地方以及总包方有关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规定,在设施的投入、现场的布置等各方面严格按照总包方的规定,并符合总包方的CI要求。

2.现场施工人员必须统一着装,统一配戴安全帽及胸卡。

施工人员须持证进出现场。

3.现场不允许出现宣传分包方单位的标识、标语。

4.分包方应该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其人员发生任何违法犯罪或妨害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的行为,并有完全的责任和义务保护周围其他人员和财产免受上述行为的危害,由此造成一切后果由分包方负责。

5.严格遵守有关消防、保卫、交通安全、环卫社会治安方面的规定。

凡是由于分包方在上述要求贯彻执行不得力而造成的一切事故、灾害,其经济及法律责任由分包方独自承担。

由此造成总包方的损失由分包方赔偿,此外总包方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总包方一般职责1.总包方驻现场代表姓名【项目经理】邢志海,项目经理代表总包方全面履行合同各项职责。

2.总包方其它主要管理人员姓名【技术负责人】刘欠州3.负责协调分包方与现场其它分包商、施工工序之间的关系。

4.分项工程施工前,负责组织施工技术交底,审查分包方施工方案。

但这种审查通过并不能免除分包方承担因方案缺陷、错误所导致各种后果的一切相关责任。

5.及时向分包方提供施工所需指令、指示、洽商等相关施工文件。

6.当总包方对施工质量发生怀疑时,有权随时进行抽查,其费用由分包方自行承担。

7.如果分包方在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现场管理等方面满足不了总包方、监理、业主任何一方的合理要求时,总包方有权将分包合同范围的工作指定给其它单位完成,所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从分包款中扣除,对此分包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8.总包方为分包方提供下列施工便利1)负责在施工现场提供水源电源接口。

2)提供现场已有的垂直运输机械,分包方须提前5小时提交详细使用计划,说明其使用的起始时间、材料品种、规格和最大重量,由总包方统一协调安排使用。

3)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协助分包方办理有关在京施工手续〖限于外地进京企业〗。

4)负责提供现场的出入口的保卫工作,但分包方须自行提供其仓库的警卫和消防设施。

5)提供生产用水用电,分包方应厉行节约。

总包方有权随时抽查监督分包方用水用电行为,若发现有浪费或不良使用行为,总包方有权重罚,并禁止分包方使用总包方提供的水电资源。

9.负责接洽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检查,分包方应积极配合,因此造成分包方人员、机械等窝工损失由分包方自行承担。

10.总包方负责定期召开的现场协调例会,分包方驻工地负责人必须准时参加,并服从于会议决议以及总包方的协调管理。

若分包方驻工地负责人无法正常参加,需事先向总包方项目经理请假,并指定全权代表参加。

第十三条分包方一般职责1.按合同约定及总包方要求的时间准时进场;

严格按国家的规程、规范、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2.分包方驻现场代表【项目经理】姓名【技术负责人】姓名3.自备施工所需机具、机械及其它随身工具,自备符合规范要求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口罩等。

4.分包方进场两天内,负责对主体结构墙体或洞口标高尺寸轴线进行复核,确保各项尺寸符合规范要求,不影响后续工作。

正式施工前2天,分包方将复核结果书面报告给总包方,由总包方负责对影响后续工作的结构瑕疵或缺陷进行修复、修整。

逾期不报,视为分包方已经默认主体结构质量不影响其施工作业的质量。

如果事后发现主体结构发生超出规范的偏差,则由分包方自费对缺陷、瑕疵进行修整。

5.负责将分包方归集成堆在指定地点的施工垃圾运出现场。

6.分包方应采取恰当的方式对施工成品、半成品进行妥善保护,防止交叉施工造成污染与损害,并保证不损害其它施工单位的施工作业成果,如有损害分包方应自费予以修理。

7.分包方应随时准备接受总包方、政府职能部门对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检验、检查,并为检验、检查提供便利条件。

8.分包方应保障总包方免于承担因分包方过失、失误造成的任何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全部责任和索赔,另外还应保障总包方免于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抚恤费和其它相关开支。

9.负责己方施工区域的安全文明施工,及时将己方施工区域的施工垃圾清理外运。

否则总包方有权自行组织他人完成该项工作,费用从分包方款项中扣除。

10.分包方现场负责人需按时参加总包方项目经理部组织的有关安全、质量、进度、文明施工等方面的各种会议、检查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若分包方代表临时有其它紧急事物无法出席,须指派全权代表参加。

会议所作出的决议、事项,双方需共同恪守,严格遵照执行。

11.未经总包方许可,分包方不得私自在现场包括生活区私搭乱建临时用房。

12.分包方的食堂和宿舍需接受总包方的统一监督管理,并严格执行北京市卫生防疫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蚊蝇、老鼠、蟑螂等疾病传染源的孳生和疾病流行。

13.向总包方提供施工人员名单【外来人员需经北京市建委外管处备案】及特殊工种如电焊工、气焊工、电工、架子工的上岗证。

14.负责作业面的施工照明,自行从总包方引出的水电接驳点将水源、电源引至其施工作业地点,所需配件、电线等设备设施自备。

合理使用总包方提供的水电资源,杜绝浪费。

15.分包方有义务保管、维护施工范围现场临水、临电、临时消防设施。

16.工程完工后5天内,提交完整而能满足业主、总包方、北京市档案馆和北京市建委《建筑安装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市建质字[2000]569号]文件要求的竣工资料〖仅限于自身合同范围〗。

17.负责原材料、成品的检验试验的一切相关工作,诸如试件制作、取样、运输、取试验报告等,费用由分包方自行承担。

18.在分包工程完工后,除非总包方同意,分包方必须按总包方要求拆除一切其搭设的临时设施【包括施工和生活设施】,恢复原样。

19.分包方人员在总包方指定的区域就餐,餐后及时清扫,保持区域卫生。

20.分包方施工人员应在指定的区域使用卫生设施,注意保持卫生与清洁。

21.按时参加总包方项目经理部组织的有关安全、质量、进度、文明施工等方面的各种会议、检查活动。

22.分包方应与其它各专业分包仔细核对图纸尺寸和标高以及预埋件位置与数量,以防其它分包方因尺寸、标高、标注不统一或错误造成施工错误。

如分包方未能提供或提供数据有误,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分包方承担。

23.负责分包工程竣工前清理、竣工移交前的看管和保洁工作。

24.分包方使用总包方设在现场已有的脚手架、操作平台、防护设施,但使用前必须向总包方提出申请,明确使用部位和使用时间,经总包方批准后方可使用,未经总包方同意擅自使用的,发生一切意外事故与责任由分包方独自承担。

25.未经总包方许可,禁止分包方擅自拆改现场安全防护设施、脚手架、操作平台。

否则,因此而造成安全事故的一切责任由分包方承担。

26.根据施工需要,分包方自行搭设的脚手架、操作平台需满足现行安全规范要求,不符合要求的禁止使用。

若分包方无能力搭设可委托给总包方完成,相关费用由分包方承担。

27.分包方应严格按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资料管理规范》(DB11/695-2009)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地提供完整而规范的技术资料。

分包方对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在资料不齐全时总包方有权扣留部分工程款抵押。

第十四条检查与验收1.分包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总包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总包方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总包方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分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分包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总包方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分包方承担。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发生的费用由总包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4.因总包方指令失误或其他非分包方原因发生的费用,由总包方承担。

5.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时先由分包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总包方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总包方组织业主、监理单位进行验收。

分包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总包方、监理单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分包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分包方在总包方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2)总包方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告知分包方,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总包方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分包方可自行组织验收,总包方应承认验收记录。

3)经总包方、监理单位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总包方、监理单位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总包方已经认可验收记录,分包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6.重新检验无论总包方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分包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总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赔偿分包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分包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五条竣工决算1.分包工程竣工经业主、监理、总包方验收后14天内,分包方向总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以及价款调整方式,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总包方收到分包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5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3.双方对决算金额无争议,进行确认。

4.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总包方认可后10天内,分包方未能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分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5.总包方和分包方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条款的约定处理。

6.延期支付的工程款项不计取利息。

第十六条环保与职业安全【详见环保协议与安全协议】1.本合同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努力营造绿色建筑。

2.分包方在整个施工作业过程中满足总包方制定并经国家权威部门认证的ISO14001和OHSAS18001的要求,保证施工生产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3.分包方进驻现场员工需接受ISO14001环境管理、OHSAS18000职业安全卫生知识的教育培训。

4.分包方在运输材料【包括废料】、机具过程中应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的规定》。

5.分包方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运输机械噪声超标或机械漏油污染环境。

运输车辆要定期进行噪音检测。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机械要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6.车辆进入现场禁止鸣笛。

7.必须及时搭设好脚手架,不准用不稳定的工具或物体在脚手板面上垫高工作。

高处操作时要挂好安全带,安全带挂靠地点牢固。

8.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要正确穿戴安全防护用品。

9.施工垃圾应每天清理,堆放在指定的地点。

第十七条合同文件组成与解释顺序1.补充协议书[若有时];

2.本分包合同书;

3.招标文件以及投标书;

4.明确双方职责的会议纪要、往来函件;

5.总包方批准的的施工方案;

6.本合同所列规范、标准;

7.总包方制定的施工总进度计划。

第十八条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及适用法律1.合同语言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

2.适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其它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含北京市地方行政法规]第十九条违约1.合同双方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本合同条款,均属违约;

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后果、责任,概由违约方承担。

2.除非甲乙双方协商终止本合同,违约方承担前述条违约责任、损失后仍需严格履行本合同。

3.分包方不允许非法转包本分包合同工程。

第二十条保修1.分包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分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2.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依据承包范围和北京市工程保修规定。

3.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关规定以及业主的要求,本分包工程保修期为壹年。

4.质量保修期自本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5.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分包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派人保修。

分包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总包方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费用从分包方保留金中扣除。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时,分包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分包方的操作工艺、施工质量存在的缺陷以及为修补该缺陷而需进行的剥离、剔凿和恢复面层、底层以及其它与因缺陷影响的抹灰、装修、管线等等相关工作,若分包方自身技术水平与资质不能胜任类似工作时,总包方有权指定专业施工队伍完成相关作业,全部费用由分包方承担。

4)对于涉及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分包方实施保修作业。

相关费用由分包方承担。

5)质量问题保修完成后,由业主、使用方会同总包方组织验收,各方验收合格后当次保修即告结束。

6.保修费用与赔偿责任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2)如分包方施工质量缺陷、工艺缺陷与瑕疵给使用方、业主造成人员物资财产等直接损失以及其它间接损失均由分包方负责赔偿。

3)为返修而剥落、恢复面层、底层以及受它影响的相关连工作所需费用由分包方承担。

4)因业主、使用方使用或保养不当造成质量问题,分包方应尽义务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则由总包方牵头,分包方配合,向责任方索要,但总包方没有追索此项债务的义务。

5)若合同双方对分包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则共同约请北京市建筑建委下属质量监督总站或其它权威机构进行鉴定。

如果鉴定结论分包方质量不合格,则鉴定费用由分包方承担。

7.保修金返还1)分包方履行完保修维修责任,保修期满后30天内,返还扣留的保修金。

2)保修金需扣除以下费用i.总包方委托他人完成保修维修工作的费用;

ii.因分包方过失、责任而赔偿业主、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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