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坝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办事指南模板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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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施机关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事项是为公共服务所必需;

(二)符合防洪规划和其他技术要求;

(三)对大坝安全稳定、完整性、防汛抢险无不利影响;

(四)所建的项目设防标准与措施符合相应的技术规定;

(五)日常养护管理措施切实可行。

五、受理形式和地点

受理形式:

窗口和网上均可受理。

受理地点:

**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水务局窗口。

地址:

**县龙洞路5号。

交通方式:

可坐公交车或计程车到达。

办理网址:

http:

//220.163.118.118(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

六、申请材料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数量

其他要求

1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申请书。

原件

2份

(附)建筑物修建地理位置(地理坐标)。

2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复印件

1份

提供建筑物环评、土地、林木使用审批报告。

3

建设项目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施工方案 

4

建设项目对大坝安全稳定、防汛抢险的影响及采取的补救措施。

5

重要建设项目应提供防洪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 

.

6

建设项目完工后日常养

七、办结时限

申请时限:

无限制。

受理时限:

5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限不计算在内。

承诺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限不计算在内。

八、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行政许可项目不收费。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

接收地址:

**县龙洞路5号;

接收时间:

上午8:

30-11:

30下午:

14:

30-17:

30

(2)网络提交

网址:

//220.163.118.118(云南政务服务网上大厅);

(3)信函提交

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

**县水务局,通讯地址:

**县顺城北路37号;

邮政编码:

******。

(4)传真提交

传真号码:

********。

2.提交时间:

窗口、传真提交: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

30,下午:

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信函提交:

时间不限。

(二)受理

实施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窗口受理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申请人可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受理通知书;

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可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补正材料通知书;

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可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网络、信函等受理时,申请人将在申请被接收之日起5日内通过网络、短信等方式被告知获取通知书的方式。

(三)审核

**县水务局水利工程管理站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水务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审查,并实地核查,提出审查意见。

(四)审批决定及送达方式

经审查,由水务局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行政许可决定。

准予行政许可的,则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则向申请人出具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自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到**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投资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取件,或由窗口将行政许可决定书寄往申请人。

十、许可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

地址:

通讯地址:

******

**县水务局一楼。

(2)电话咨询。

电话号码:

********,********

(3)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

**县水务局;

邮政编码;

657400。

2.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通过信函和网络咨询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或到办理窗口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

**县委编办,地址:

**县顺城北路8号;

县纪委派驻水务局纪检组,地址:

**县顺城南路11号(畜牧局一楼);

**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地址:

**县龙洞路5号。

电话投诉:

电话:

********(县委编办审改科);

********(县纪委派驻水务局纪检组);

********(县政务服务管理局监督股)。

网上投诉:

//220.163.118.118(云南政务服务网上大厅)

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

**县委编办;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市水利局或**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对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机关:

1.**市水利局,地点:

**市**区昭通大道南段,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657000。

2.**县人民政府,地点:

联系电话:

********;

650041。

行政诉讼机关:

**县人民法院,地点:

南片新区**县人民法院。

0870—********;

附件1: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办事流程图

附件2: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码头、鱼塘许可申请书

附件1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码头、鱼塘许可办理工作流程图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码头、鱼塘许可申请书

编号:

()字申〔〕第号

申请单位(个人):

(盖章)

申请日期:

年月日

**县水务局印制

填表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申请书。

二、本申请书由审批机关统一编号。

三、“申请单位(个人)”,由一个单位(个人)兴办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许可工程的,填写该单位(个人)的名称(姓名);

由几个单位(个人)联合兴办的,填写其协商推举的代表单位名称(姓名);

单位与个人联合兴办的,填写单位名称。

推举的代表应提交有关联合兴办单位(个人)出具的书面证明。

四、“单位性质”栏中应分别填写“国有”、“集体”、“私营”或“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

五、“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工程建设依据的有关文件和资料目录”栏中填写设计任务书批准文号和名称,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目录。

六、“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栏中填写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工程项目名称。

七、本申请书一式二份。

一份留建设项目实施所在地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一份留本单位(个人)作为实施依据。

申请单位(个人)

法定代表人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单位性质

主管机关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码头、鱼塘的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

建设项目工程位置及平面布置示意图:

法定代表人申请单位

(签字)(印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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