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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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公司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设置适应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的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专业人员,建立与本单位管理相适应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制;
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制管理办法》,逐级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道路交通安全职责。
第七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责分管业务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所管业务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公司应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以及“管工作管安全、管业务管安全”的原则,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层层分解到机关部门、基层单位、班组(分队)和岗位。
第八条公司质量安全环保科是道路交通安全监督主管部门。
负责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集团公司、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
负责制(修)订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落实;
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基层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做好公司车辆保险管理工作;
负责公司道路交通事故内部调查及事故管理工作。
公司企管法规科负责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发展规划和投资计划;
财务资产科负责将道路交通安全业务管理各项费用纳入预算并监督足额使用;
人事科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组织开展员工道路交通安全培训;
总调度室负责组织道路交通的生产运行协调;
其他科室负责业务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九条各基层单位是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车辆动态监控。
第三章车辆安全管理
第十条公司所属的自有车辆及租赁车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登记,并取得相应准运资质,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等国家和行业标准,特种车辆及专项作业车辆的选用,还应当符合国家相应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十一条车辆按照运行风险的大小分为一类车辆、二类车辆和三类车辆。
一类车辆包括危险货物运输车辆,10座及以上大型载客汽车,油田专用作业车辆(地震仪器车、钻机车、修井车、压裂车等);
二类车辆包括普通货运车辆,专用作业车辆(污水处理车、工程机械车、长输管道巡线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吊车、装载机、推土机等);
除一类车辆、二类车辆以外的其他车辆为三类车辆。
第十二条公司所属车辆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和集团公司、公司相关标准的车辆监控终端。
一类车辆应当安装具有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技术的监控装置,并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监管。
第十三条公司应根据车辆的分类实施专业化管理,制定车载终端安装、分级监控、车辆运行等管理制度,明确各类车辆的调派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查等程序及要求。
第十四条公司应依据车辆的车型、定员与载荷、运行风险、功能转换及用户变更等,组织开展车辆与所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适宜性评估,保证车辆与所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安全要求相适应。
第十五条公司应严格执行公司车辆维护保养制度,定期开展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查。
车辆必须按国家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检验不合格以及隐患整改未合格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第十六条达到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车辆必须及时报废。
报废车辆应按规定交售有资质的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处置,并及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第十七条总调度室对外部租赁的车辆进行准入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准运资质、强制检验、违章记录等情况,并对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进行检验,准入审查和检验合格方可租用。
车辆租赁应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并按照“谁租赁、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落实使用方的管理责任。
不得向个人或不具备资质的单位租赁车辆。
对外出租车辆时,由总调度室对租用方的车辆运营资质能力、安全风险管控能力进行评估,并依法签订租赁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
第十八条各基层单位应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
车辆技术档案应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主要技术参数、运行记录、维修保养记录、车辆变更等信息。
第十九条各单位、科室因公务临时用车,需向总调度室提交申请(库尔勒基地:
2135762,塔中前线:
2177082);
赴生产前线或其它工作地点(长途车)用车,需提前1天通过OA系统,向总调度室提交用车计划(需注明乘车人数、目的地、用车理由),经驻地总调度室、质量安全环保科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办理《车辆人员放行通知单》后,由小车服务大队安排车辆执行。
第二十条临时用车应本着优先使用卧车的原则,严格用车标准,严禁超标使用车辆,确因工作需要,需使用越野车的必须报分管生产副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塔中、轮南前线及各外点临时用车,驾驶员将人员送至生产现场后,必须向总调度室报到,由总调度室安排下一步生产任务。
临时用车每日结算公里按照不足150公里按150公里结算,超过150公里按照实际里程结算。
第二十二条车辆因公离开库尔勒基地、塔中前线,必须办理《车辆人员放行通知单》,经驻地总调度室、质量安全环保科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相关生产任务。
轮南、外点等前线车辆、人员放行手续统一在塔中办理。
第二十三条自用小车严格执行回单位定点停放制度。
库尔勒基地车辆统一停放在小车服务大队车场,塔中基地车辆统一停放在沙漠运输大队车场,轮南基地车辆统一停放在轮南基地院内。
第四章驾驶员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实施驾驶员动态管理与内部准驾证管理。
内部准驾证的申领条件、考评标准、发放程序、审验和注销等执行《公司驾驶员内部准驾证办理程序和管理要求》(见附件1)。
按照车辆类别实行内部准驾证分类管理。
未取得内部准驾证的人员禁止驾驶公司车辆。
第二十五条严格落实驾驶员的聘用、培训、考核、评价工作责任。
单独上岗1个月以内不得执行长途运输任务;
单独上岗3个月以内不得执行山区道路、环境敏感区域道路、危险路段及恶劣天气下的运输任务。
第二十六条各基层单位应执行公司驾驶员教育培训制度,依据道路安全环境、运输任务和驾驶能力等因素,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驾驶员安全意识与能力教育培训及考核,内容至少应包括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企业规章、操作规程、车辆技术条件、安全驾驶技能、道路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等。
还应当利用车辆管理系统监控数据,开展驾驶员违规违法行为分析,定期组织违规驾驶员专项培训。
第二十七条各基层单位应当对驾驶员实施ABC分类动态管理和安全记分管理。
驾驶员ABC分类动态管理执行《公司驾驶员ABC动态管理标准》(见附件2),安全记分管理执行《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记分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各基层单位应当对违法违规、或月度安全考核排名末位的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和能力评估,暂时收回其内部准驾证,培训评估合格后归还内部准驾证。
第二十九条各基层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驾驶员档案。
驾驶员档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驾驶员的基本信息、资质、工作经历、教育培训、奖惩考核、事故记录、证件审验、驾驶员职业健康体检记录及安全行车记录等。
第五章车队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车队应设立HSE领导小组,由队长、支部书记等有关管理人员组成,队长为组长,其他管理人员为成员。
车队安全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要求和制度;
(二)制定交通安全年度、月度工作目标、计划、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对驾驶员进行动态分析,开展日常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四)加强车辆维护保养,坚持车辆运行“三检制”和归场检查制度;
(五)强化风险管理,制定并落实风险管控措施,防范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十一条车队应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和组织安全活动,主要包括:
(一)每日出车前讲话。
各车队、片区驻点的生产或安全管理人员向驾驶员进行安全提示和要求,开展安全经验分享等。
调度员针对生产运行和安全要求向驾驶员进行“三交代”(交代生产任务、交代运行路线、交代注意事项)。
驾驶员签字,并做好记录;
(二)每周安全例会或安全活动。
重点进行安全讲评,分析驾驶员违章类型及行为,提出整改要求,简要学习有关文件,开展相关培训等;
(三)每月一次安全工作总结会。
包括驾驶员思想动态、操作技能、存在问题和发生事故的原因分析,全面总结本月安全工作,制定针对性措施,安排下月安全工作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车队应建立健全以下记录、资料:
(一)生产运行风险辨识清单,关键风险管控责任清单;
(二)道路交通风险管控手册;
(三)各岗位安全履职卡、岗位操作卡、应急处置卡;
(四)各类安全检查表;
(五)HSE会议记录,HSE活动记录(包括每周安全例会、出车前讲话、安全学习教育等活动),安全培训记录;
(六)领导干部安全联系检查记录,HSE检查记录(包括月度综合检查、专项检查、节假日检查、隐患整改等),违章处罚和隐患问题整改记录。
第三十三条车队应按下列规定组织安全检查:
(一)每天早放车管理人员对车辆进行检查;
(二)每月由队长负责,HSE领导小组成员参加,进行一次综合检查;
(三)上级组织安全检查前的自检自查;
(四)节日及季节性的安全检查;
(五)日常动态路查路检、消防专项检查、车辆停放检查。
(六)驾驶员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例行检查;
(七)归场检查站(点)的车辆归场检查。
第三十四条车队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
安全教育培训的对象应当包括机动车驾驶员和押运员、临时聘用人员及参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全体员工,教育内容应当以视频、多媒体课件、场地实训为主,确保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人员三落实。
第三十五条车队应当加强对长期不归队车辆和人员管理,制定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定期进行“面对面”的管理和培训,确保车辆、人员安全受控。
第三十六条车队应当加强对停车场的管理,严格执行《公司危险化学品停车场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要分类停放,重车停放区域要升级管理、专人看守。
第三十七条车队、生产外点要坚持干部夜间值班查岗,节假日和特殊时期要安排领导带班。
第六章运行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按照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道路通行条件的要求,科学评估并确定本单位专用公路和内部道路的危险区域或路段,并依法依规设置道路交通标志、标线。
第三十九条对于新辟线路,基层车队要先探路、再派车,跨区运行必须指派专人管理,或者落实管理交接,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十条各基层单位应根据道路环境、车辆类别、承担任务等情况,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危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估,制定并落实风险防控措施。
不定期开展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十一条各基层单位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明确各级管控责任和内容,驾驶员岗位风险防控落实“五位一体”(将风险防控措施落实到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安全检查表、应急处置程序、岗位培训矩阵)。
第四十二条各基层单位应执行车辆调派审批制度,明确各类车辆调派审批的程序、职责和要求,派车前审批者应向驾驶员明确交代执行任务、行车路线、主要风险与削减措施。
对长途车派车审批,还应明确车辆检查及行车状态反馈等管理要求,合理安排有效控制夜间行车、恶劣天气行车和危险路段行车,确保长途行车安全。
第四十三条各基层单位应当加强运输生产组织变更管理,总调度室应当牵头,会同质量安全环保科针对任务、道路、环境、车辆、驾驶员变更等情况进行安全风险识别,制定变更管理方案,并报上一级生产安全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驾驶员应执行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的检查制度,对车辆各部件、安全设施和装载物品进行检查,确保车辆安全行驶。
出车前还应当对车载监控终端进行检查,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不能保持在线的车辆不得执行任务。
第四十五条各基层单位应合理安排车辆任务,500公里以内要保证驾驶员从出车到收车时长不超过15小时;
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不超过8小时,收车后休息不少于8小时,每月调休不少于3日。
驾驶员日间连续驾驶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2小时,应当不少于20分钟停车休息。
确需连续驾驶超过8小时的车辆,应当安排两名驾驶员轮换驾驶。
夜间行车应当严格遵守当地交管部门道路限行要求,并执行公司、公司夜间行车各项管理要求。
夜间行车车辆灯光必须完好,应当选派安全业绩好的驾驶员,不得安排驾驶员夜间执行陌生路线运输任务。
第四十六条驾驶员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安全、文明行车。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
道路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低于上述规定速度的,车辆行驶速度不得高于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第四十七条各基层单位应当规定车辆通过路口至少提前100米执行降速操作,针对不同地区、不同道路、有无信号灯的各种路口确定通行速度,路口转弯、调头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
第四十八条车辆起步、转弯时,应当先观察车辆周围情况,避让行人、车辆、摩托车(电瓶车)等,确保安全后以安全车速和角度转弯,禁止急转弯。
第四十九条车辆行驶过程中应当按照“瞭望、低速、避让”原则执行“车让人”,遇摩托车(电瓶车)、行人横穿马路应当减速、停车让行;
人车混行时应当降速行驶,并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五十条驾驶员在行车途中就餐、住宿,应当在单位指定的地点就餐、住宿、停放车辆。
第五十一条会议和接待用车,必须经分管领导审批,安排专门的车队(班)承担。
重要接待任务,要指定专人带车,负责行车安全。
第五十二条车辆试车必须做到:
(一)试车必须由设备信息科或修理厂指定专人或本车驾驶员担任,禁止无照无证人员试车;
(二)按指定路线试车。
(三)试车时严禁高速行驶,试验制动效能时,要注意瞭望,并由慢到快。
(四)试车途中,车辆底盘部分要调试时,试车员和修理人员要相互联系,确认安全后再发动起步,严禁修理人员在发动机不熄火时到车下作业或修理人员在车下时发动车辆。
第五十三条车辆停放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单位应设置固定停车场(点)或车库,严禁乱停乱放;
(二)临时停车,驾驶员需要离开车辆时应关闭电源,锁好车门,采取防滑、防盗措施;
(三)装载危险化学品等运输车辆,严禁在居民居住区、人口稠密区或重要设施等区域停放;
(四)因故障停车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法定节假日期间,各基层单位应对非生产车辆和非值班车辆实行交车辆钥匙、交行驶证、交内部准驾证及定点封存车辆的“三交一封”制度。
第五十五条载货车辆不得超过核定的载荷运载货物,载客车辆不得超过核定的载人数量运载人员。
车辆进入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区域或道路,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第五十六条公司建立并完善符合国家及集团公司标准的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对车辆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与管理。
第五十七条各基层单位应当对一类和二类车辆以及三类中的公务用车等重点车辆实施动态监控,监控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超时间段行车、偏移规定行驶路线、违规停放等违法违章行为。
第五十八条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无法行驶时,应当按照公司、公司有关规定实施救援,由专业拖车和人员进行救援,不得私自联系维修人员,不得采取软连接或者拖车杠私自拖拽故障车辆。
第七章私家车辆安全管理
第六十三条所有私家车辆登记后,按停车标志牌指定的停车位置停放车辆。
第六十四条小区内严禁鸣笛、超速行驶。
车辆进入小区,应沿规定路线行驶,进入小区的车辆,应减速慢行,按规定行驶速度行驶,小区内车速限制在15公里/小时,超速行驶者一律罚款200元。
第六十五条车辆应整齐驶入指定停放位置,不得堵塞消防通道、进出车路口,对乱停、乱放的车辆,将给予200元罚款。
第六十六条自觉接受门卫的检查,经门卫许可后方可进出大门。
不接受门卫检查,甚至无理取闹者经安全环保科调查核实后给与200元至500元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严禁在小区道路内有练习驾驶车辆或进行试车的行为,私家车辆驾驶员不得将车辆转交无驾驶证的人驾驶,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六十八条车辆在小区内行驶造成公共设施或他人财产损失时,应依据损坏情况,经安全环保科调查后,照价赔偿。
第六十九条小区停放的私家车,人离开车辆时,应关好车窗锁好车门,并随手拿走车上存放的贵重物品,以防发生丢失被盗等现象。
第七十条为了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每位公司私家车驾驶员必须牢记“三看、四查、五遵守、六不走”的原则,对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负责。
第七十一条所有私家车辆驾驶员均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
严格遵守公司下发的五条禁令中的第一条:
严禁酒后驾车、第三条:
严禁违章超速行驶、第五条:
严禁驾车不系安全带和行驶中接打手机等规定,违反者一律按禁令要求处理。
第七十二条所有私家车只限于私家车主本人使用,不得用于工作或参与和工作有关的活动,不得搭载本单位和私家车车主无关的人员,凡私家车用于生产工作和本人使用造成的事故,全部责任由私家车车主自行承担。
第八章事故管理
第五十九条公司所属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应按公司、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有关事故报告的时限和程序如实上报。
第六十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公司及所属基层单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积极配合政府、集团公司、公司和其授权或者委托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并认真开展内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十一条事故处理及考核,事故有关人员责任追究按照公司、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六十二条质量安全环保科应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档案,内容包括:
事故快报、事故现场示意图、事故图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调查报告、责任追究资料、事故教训总结及整改措施等。
第九章违章考核
第七十三条对超速驾驶、疲劳驾驶、路口通行、与行人、摩托车(电动车)碰撞、夜间行车等道路交通安全关键风险,不能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控制措施的行为升级追责。
凡是涉及升级追责的事故事件,对有关人员给予升级处理。
第七十五条驾驶员违反公司《驾驶员五条禁令》,应当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六条各基层单位应当制定驾驶员违法违规考核细则,对驾驶员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进行考核处罚,严惩以下违法违章驾驶行为:
(一)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和所属基层单位规定的速度驾驶车辆行为;
(二)行车中强超强会、争抢车道、违法占道、强行变道等危险驾驶行为;
(三)疲劳、注意力不集中等驾驶行为;
(四)驾驶员及乘员不系安全带、驾车使用电话等行为;
(五)破坏车辆监控设备,故意人为干扰、屏蔽信号,更改监控终端数据等行为;
(六)其他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公司及所属基层单位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七条各基层单位应当明确押运员监督驾驶员安全驾驶职责,定期开展押运员安全培训,制定押运员考核细则,建立押运员与驾驶员同责同罚机制。
第七十八条公司将当对以下驾驶员没收或注销内部准驾证:
(一)驾驶车辆通过路口未执行降速操作和限速标准通行,绿灯起步、转弯或通过城乡街道和人口密集区未按照“瞭望、低速、避让”原则操作而引发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驾驶员;
(二)驾驶车辆过程中因过度疲劳、看手机、强行超会等危险行为导致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驾驶员;
(三)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引发油品泄漏、火灾爆炸事故事件的驾驶员。
注明:
发生一般C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没收驾驶员内部准驾证;
发生一般B级及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或引发油品泄漏、火灾爆炸事故事件,注销驾驶员内部准驾证。
第七十九条没收内部准驾证不得少于6个月,注销内部准驾证,不得重新取证。
第八十条所属基层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驾驶员经济损失追偿和责任考核标准,经济损失追偿标准不得低于事故经济损失的30%,最高可以100%追偿。
第八十一条所属基层单位应当结合车辆类型、任务特点、运行频次、行驶里程、行车风险以及违法违规和事故等因素,制定驾驶员安全行车里程累积统计管理标准,并建立安全行车目标里程激励机制,表彰奖励安全行车里程达标的驾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