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WY001银行远期结售汇及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主协议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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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交易的发起与成交

1、乙方应提供拟办理交易的币种、期限等要素向甲方询价。

如乙方接受甲方的报价,乙方应当向甲方发送《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交易申请书》(格式见附件3,以下简称“交易申请书”)。

交易申请书一经发送即对乙方具有约束力,不可撤销。

2、甲方应及时审核交易申请书,并在审核无误后根据市场条件尽快与乙方达成交易。

在客户书面撤销交易申请书之前,交易申请书申请事项有效,甲方可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是否与乙方成交。

交易达成之日应为甲方在交易证实书中确定的日期。

在乙方发出交易申请书的同时,甲方可要求乙方根据本协议第八条的约定提供担保。

3、交易达成后,甲方应出具《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交易证实书》(格式见附件4,以下简称“交易证实书”),乙方是否收到交易证实书不影响甲乙双方之间交易的有效性。

第五条交易的确认与异议

1、乙方应在收到交易证实书(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交易证实书、展期/提前交割交易证实书)后5个工作日内在交易证实书的签收栏签字并将签字后的交易证实书寄还给甲方。

乙方在交易证实书上签字,或乙方虽未在交易证实书上签字并寄还给甲方,但亦未根据本条第2款的约定提起异议,均视为乙方认可交易证实书的内容,交易证实书将作为甲乙双方之间关于交易证实书所述交易的最终文件,对甲乙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2、如乙方认为交易证实书约定的交易要素与交易申请书不一致,乙方应当在收到交易证实书后立即电话通知甲方,并在收到交易证实书后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异议,同时说明理由(乙方异议的内容和理由以书面为准),否则视同乙方接受交易证实书的全部内容。

在乙方提出异议后,如甲方经核实,认定乙方的异议符合事实情况,则甲方应出具新的交易证实书以替代乙方存有异议的交易证实书;

如甲乙双方未能在收到交易证实书当日就乙方的异议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则甲乙双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第十三条的约定提起仲裁,但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前,双方仍应按照原有的交易证实书履行相关义务。

3、若交易达成后15天内乙方未收到甲方寄送的交易证实书,应及时向甲方查询,经甲方同意,可以向乙方补寄交易证实书;

若乙方未收到交易证实书且未在交易达成后30天内向甲方查询,甲方不再负责补寄交易证实书,相关交易要素以甲方的记录为准。

第六条资金交割

1、甲乙双方均应当按照交易证实书的约定进行交割,乙方应在此不可撤销的授权甲方按照交易证实书的约定于交割日从/向交易申请书指定的付款账户和收款账户(以下统称为“交割账户”)划转资金,并确保于交割日在交割账户中保留完成交易交割所需的足额人民币或外币资金。

甲方按照交易证实书的约定,向交割账户划入/划出约定的币种资金即完成交割。

2、交割前,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有效凭证。

同时,就远期结售汇交易而言,远期结售汇交易项下的外汇收支应为可以办理即期结售汇的外汇收支;

就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交易而言,乙方近端(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交易中前一次资金交换,下同)换出的外汇资金,应为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可以办理即期结汇的外汇资金,远端(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交易中后一次资金交换,下同)换出的外汇资金,限于近端换入的外汇资金。

甲方有权并应当对乙方提供的凭证以及交割资金进行审核。

第七条声明与保证

1、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协议时相互做出如下陈述与保证,并且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始终受如下陈述与保证的约束:

(1)各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并且已经获得签署本协议及进行本协议项下交易所需的所有必要和合法的内部和外部的批准和授权。

(2)各方提供的与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交易有关的一切文件、报表及陈述均是有效、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3)本协议和本协议项下的交易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各方均有能力履行本协议和与本协议项下交易相关的任何文件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已经采取了合法、有效的措施以保证本协议能够正常履行。

(5)各方均应当妥善保管本协议和与本协议项下交易相关的全部文件和资料,并对该文件的丢失、破损或者其他任何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6)各方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协议和与本协议项下交易相关的任何文件的规定执行。

在出现本协议及相关文件未明确约定的情形时,应当遵循国内或者国外的交易惯例或者惯常作法执行。

(7)甲乙双方保证将按中国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提交必要的文件和信息,并保证持续其自身主体的合法性和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为进行本协议项下的交易,乙方向甲方做出如下陈述和保证:

(1)甲方进行本协议项下的交易系基于乙方的要求。

乙方向甲方发出的交易申请书是乙方基于其业务需要和对市场的独立判断做出的,未受甲方的影响。

对于甲方提供的有关交易的条件和条款的内容和解释,乙方不应当看作是投资意见或者推荐材料,同时对于甲方提供的相关信息(书面的或者口头的),乙方也不应当认为是对交易结果的一种担保。

根据乙方发出的交易申请书成交的交易造成的亏损将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在其提供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交易申请书)中声明的所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来源或资金用途,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

(3)乙方提供的交易保证金或其他担保(如有)和用以进行交易的资金是其合法取得,并且始终能够合法用于本协议项下交易。

(4)本协议项下交易存在与之相对应的基础资产与基础交易,且与该等基础资产或基础负债具有真实且紧密的联系。

(5)乙方将按照外汇管理规定,支付、使用通过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交易直接以人民币换入的外汇。

第八条担保及风险控制

1、保证金账户

1.1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初始保证金并追加保证金。

为交付该等保证金之目的,乙方应在甲方开立保证金账户,用以存放保证金,为乙方的交割义务提供担保。

1.2保证金账户仅为本协议项下的担保目的使用,非为本协议之目的,任何资金不得划入或划出保证金账户;

对于乙方而言,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交割义务履行完毕前,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动用保证金账户内的保证金。

1.3甲方对保证金账户中的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且在出现本协议约定的情况时有权划出或执行保证金账户中的保证金。

甲方执行保证金账户中的保证金时,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甲方认为合适的方式提取、划转或抵销保证金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以清偿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尚未向甲方支付的资金。

2、初始保证金

交易申请书项下的交易达成前,乙方应根据本协议以及甲方的要求提交初始保证金,初始保证金比例为: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美元对人民币交易,乙方应存入相当于交易金额%(不低于3%)的保证金作为初始保证金;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非美元对人民币交易,乙方应存入相当于交易金额%(不低于5%)的保证金作为初始保证金;

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交易,乙方应存入相当于交易金额%(不低于10%)的保证金作为初始保证金。

保证金的币种应为人民币,但经甲方同意,乙方亦可提交其它币种的资金作为保证金,汇率根据甲方确定的方式决定。

金融市场或国家外汇政策发生较大变动,甲方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初始保证金的缴纳比例。

若乙方未能根据本协议以及甲方的要求提供初始保证金、占用授信额度或提供其他担保,即使甲方已受理或同意乙方的交易申请,甲方均有权自行决定不与乙方进行申请书项下的交易。

3、授信额度及其他担保方式

甲方同意乙方占用其授信额度的,乙方应向甲方提出使用授信额度的申请(具体授信额度由甲方确定),并根据甲方的要求签署相关文件。

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采用保证金以外的其他担保方式。

在此情况下,具体的担保要求,如保证人、担保物的价值等,由甲方与乙方协商确定。

4、追加担保

交易成交后,若因市场汇率变化等原因,乙方在本协议项下交易的损失超过乙方交付的初始保证金的50%或甲方给予乙方授信额度的50%(若为其他担保方式,具体衡量标准由甲方自行决定),甲方有权以传真或专人递送的方式向乙方发出《追加担保通知书》(格式见附件5),要求乙方及时补足保证金或者追加其他担保措施。

第九条提前/展期交割

1.提前/展期交割的确定

1.1提前交割

乙方如拟对交易提前交割,应在所申请的提前交割日的2个工作日之前向甲方提交《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币掉期提前交割申请书》(格式见附件6),申请对相关交易提前交割。

若甲方同意乙方的提前交割申请,甲方应向乙方出具《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币掉期提前交割证实书》(格式见附件7,以下简称“提前交割证实书”)。

乙方应当在收到提前交割证实书后2个工作日内在签字栏签字,并将经其签字的提前交割证实书寄还给甲方。

1.2展期交割

乙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交割的,应在原交割日的2个工作日之前向甲方提交《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币掉期展期交割申请书》(格式见附件8),申请对相关交易展期交割。

若甲方同意乙方的展期交割申请,甲方应向乙方出具《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币掉期展期交割证实书》(格式见附件9,以下简称“展期交割证实书”)。

乙方应当在收到展期交割证实书后两个工作日内在签字栏签字,并将经其签字的展期交割证实书寄还给甲方。

1.3宽限期

交割日期为固定期限的远期结售汇交易(即申请书中的固定期限交易),交割日后二个工作日为办理交割的宽限期(宽限期不得跨月,若交割日为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则无宽限期;

若交割日为当月倒数第2个工作日,则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办理交割的宽限期),乙方在宽限期内办理的交割视同履约交割,且乙方可以在前述宽限期内申请展期。

2.提前/展期交割的损益

交易提前交割和/或展期交割产生的损益由甲方根据市场通行的方法计算。

若就乙方而言,提前/展期交割产生收益,该等收益应在最终交割时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若提前/展期交割产生损失,甲方有权在其同意提前/展期交割之日从乙方的保证金账户直接扣划该等损失金额或要求乙方直接支付该等损失金额。

第一十条违约

1.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内,如任何一方发生以下任何事件,将构成该方的违约事件:

(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遵守与本协议以及本协议项下交易相关的中国法律法规或者履行本协议和与本协议项下交易相关的所有文件约定的其应该遵守或者履行的任何责任和/或义务,并且在另一方发出违约通知后的二十个工作日之内该违约状态仍然未得以纠正。

(2)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履行支付或交付义务。

(3)任何一方于本协议第七条第1款项下所作的陈述与保证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者误导性陈述的,足以影响本协议的履行和效力。

(4)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身的行为表明其将不按照本协议以及交易证实书的约定履行交割义务。

(5)破产事件:

解散;

就其任命任何清算人或破产接收人;

无力清偿到期债务;

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或者存在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依照中国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整的;

其作为债务人已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其债权人已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对其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其担保权益持有人取得其所有或大部分资产的占有权,或者对其所有或大部分资产提起或强制执行扣押、查封、扣留、执行或其他法律程序,并且该担保权益持有人持续占有该资产,或者在其后三十日内该法律程序仍未被驳回、撤销或中止;

或者

任何扣押、查封、扣留或执行影响到其任何重大资产或资产的重大部分,并且未于生效后60日内解除或暂缓执行。

2.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内,如乙方发生以下任何事件,将构成乙方的违约事件: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当乙方发生分立或者与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可以为一方或几方,下同)合并,或者将其超过30%的资产转移到该第三方的情况下,从而导致该最终存续的或者受让的主体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原当事人的义务,或者该最终存续或者受让的实体的资信状况不能够满足本协议项下对原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的要求。

(2)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以及甲方的要求及时追加担保。

(3)乙方于本协议第七条第2款项下所作的陈述与保证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者误导性陈述的,足以影响本协议的履行和效力。

(4)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或根据本协议提及的任何文件在任何实质性方面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

3.违约处理

当甲方发生本条约定的违约事件时,乙方可向甲方要求终止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未完成交易(为避免疑义,本协议中所称“未完成交易”含未到期交易以及已到期但未完成交割的交易;

甲方收到乙方的终止要求之日为提前终止日),并要求甲方计算交易终止后在交易项下应支付的款项;

当乙方发生本条约定的违约事件时,甲方可以终止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未完成交易并自行计算交易终止后应支付的款项。

第一十一条交易提前终止的计算

1.计算代理人

因发生违约事件、甲乙双方协议以及其他原因,本协议项下所有未完成交易被终止时,甲方负责计算甲乙双方应支付的款项,包括未到期交易的损益、所有未完成交易项下应付但未付的款项等。

此外,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所有计算,包括但不限于提前交割、展期交割产生的损益的计算,亦由甲方负责。

2.未到期交易损益的计算

每一笔未到期交易因提前终止产生的价差收益或损失为对其进行反向对冲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反向对冲价格为提前终止日的市场报价。

若提前终止导致乙方产生损失,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该等损失金额;

若提前终止产生收益,则由甲乙双方根据商业原则协商处理。

3.交易提前终止时的支付

交易提前终止时,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未到期交易损益(视情况而定,根据本条第2款确定)、未完成交易项下应付但未付的款项。

若交易提前终止系因违约事件产生,除前述款项外,违约方还应向非违约方支付因其违约给非违约方造成的其他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第一十二条通知和送达

除本协议或交易文件另有约定外,双方的通知均应当以专人递送、挂号平信邮寄、特快专递或者传真等书面形式送达对方;

如以传真方式送达,则协议一方应当于传真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专人递送、挂号平信邮寄或者特快专递的形式提交原件,并送达至如下地址或者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指定的其他地址:

联系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如通知以传真方式发出,则在发出当时即视为送达;

如以挂号平信邮寄的方式发出,则在投递后第三日视为送达;

如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发出,则在投递后第二日视为送达;

如以专人递送的方式发出,则在接收方签收时即视为送达。

第一十三条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一)适用法律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依据中国法律解释。

(二)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的履行发生任何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如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仍不能解决争议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的仲裁委员会并按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语言为中文。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交易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十四条其他条款

1.本协议经甲方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本协议的附件(包括以本协议附件格式出具或签发的任何文件)是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构成甲乙双方之间关于交易单一和完整的协议文件。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附件的具体内容与本协议内容有任何不一致或矛盾,以附件内容为准。

3.本协议有效期为三年。

到期后如任何一方未书面提出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继续生效,至任何一方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为止,但本协议的终止不应当影响甲乙双方届时在本协议项下存续交易的效力。

4.经双方协商同意,本协议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补充和修改,补充协议的效力与本协议相同,若补充协议与本协议相冲突,应以补充协议为准。

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与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

(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1

交易风险说明书

编号:

鉴于贵司将与我行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交易(“交易”),为使贵司能够更好的了解交易存在的风险,我行特将相关风险提示如下,请认真仔细阅读:

汇率风险:

在交易合约存续期间,随着市场汇率的波动,交易合约标的市场价值可能减少,即交易合约的市场价值发生不利于贵司的变化。

流动性风险:

在交易合约存续期间,由于涉及的交易合约标的缺乏流动性,影响到交易合约的价值。

信用风险:

贵司需要承担+银行的信用风险。

法律风险:

由于交易是政策性较强的业务,所有交易必须严格达到有关规定的要求。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贵司进行交易的外汇收支限于即期结售汇项下的各项外汇收支。

贵司在与我行进行交易前,应在咨询相关专业顾问的基础上,认真了解和掌握与交易相关的法律规定及交易性质、内容,避免因进行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银行分行(盖章)

年月日

---------------------------------------------------------------------

根据我公司同+银行分行达成的协议,现就我公司对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交易”)的风险理解说明如下:

一、交易所涉及的汇率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银行已经向我公司充分说明,

二、我公司具有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的真实情况,交易背景完整、有效。

三、我公司根据自身需要,经过独立判断,充分理解交易所需承担的风险。

四、我公司将完全独立承担交易项下的所有风险。

特此说明

(公司)(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编号:

+银行分行:

根据我公司与贵行签订的《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交易主协议》(编号:

,以下简称为“《主协议》”),我公司兹授权如下人员代表我公司办理《主协议》项下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交易。

如下列人员的授权被撤销、终止或改变,我公司将按照《主协议》的约定及时通知贵行:

姓名

所属部门

职务

授权处理的交易规模范围

授权的有效期间

签字样本

 

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3

+银行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交易申请书

编号:

年月日

第一联:

银行留存

+银行分(支)行:

根据我司与贵行签署的《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交易主协议》(编号为,以下简称“主协议”),我司申请在贵行办理:

□远期结售汇交易,具体交易事项如下:

交易类型:

□远期结汇□远期售汇

远期汇率:

买入货币及金额:

卖出货币及金额:

交割日期:

□固定期限交易:

年月日

□择期交易:

年月日至年月日

结算路径:

付款账号:

开户行:

收款账号:

开户行:

□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具体交易事项如下:

□近端买入外币对人民币,远端卖出外币对人民币

□近端卖出外币对人民币,远端买入外币对人民币

近端汇率:

远端汇率:

交易货币对及金额:

□近端起息交易:

□远端到期交易:

近端付款账号:

近端收款账号:

远端收款账号:

远端付款账号:

资金来源:

□贸易项下收支□经外汇局登记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收支

□服务贸易和收益项下收支□经外汇局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收入

□偿还银行自身外汇贷款□经外汇局登记的境内机构境外上市的外汇收入

□偿还经国家外汇管理局登记的境外借款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外汇收支

■根据贵行与我司在年月日签署的《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交易主协议》(编号:

),我司将:

□按照交易金额%向贵行存入保证金(金额:

,账号:

);

□其他担保方式:

□本交易占用我司与贵行签订的编号为的《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授信额度,交易占用授信额度的具体金额由贵行在“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交易证实书”确认。

如本交易项下我司的汇价损失超过“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交易证实书”确认的占用授信额度,则贵行有权扩大该交易占用的《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授信额度。

申请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银行审批意见:

经办:

复核:

银行盖章

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交易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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