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合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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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负责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本项目。
甲方代表政府方授予乙方本项目项下的特许经营权,并履行本合同项下相应的权利义务。
1.3甲方签订本合同时,已经依照法律规定获得了潍坊市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的授权,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合法资格。
合作期内如遇甲方机构调整,由政府方另行指定机构全部承继本合同项下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是依照中国公司法设立的中国企业法人,具有签署、履行本合同并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
1.4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本项目的施工、货物或运营维护服务的,本项目相应的施工、货物或运营维护服务可由乙方自行承担,可不再另行招标。
若乙方自行承担施工任务,须在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与甲方签订《工程建设施工合同》。
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定义
2、本合同相关定义如下:
本合同
指由甲方与乙方签署的项目合同,包括全部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署的任何项目合同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本项目
指G309荣兰线(宝通街东延伸)潍坊综合保税区段改建工程PPP项目
甲方
指潍坊综合保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潍坊综合保税区财政局
政府或政府方
指潍坊市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或依法履行政府职责的政府机构、部门
乙方
指甲方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的本项目PPP运作的社会资本方,就本合同而言,特指。
特许经营权
指政府授予乙方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某项公用产品或服务进行独占性经营的权利。
本合同所指特许经营权是指建设、运营、维护本项目、移交项目设施和权益的权利,获取由此产生的收益的权利。
合作期
指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据本合同确定的合作期间(含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等)。
项目文件
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本合同及附件;
(2)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文件,如投标文件中的报价文件、建设方案、人员配备承诺、运营方案、维护方案等。
项目设施
指本项目规划范围内与项目相关的设施。
项目资产
指本项目项下及与项目有关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1)本项目路基工程、路面工程及相关设施;
(2)甲方投入及因本项目产生的无形资产;
(3)本项目项下乙方投入产生、依法获取的知识产权;
(4)本项目项下的合同性权利;
(5)建设文件、运营和维护记录、质量保证计划等文件。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法律
指所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政府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或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
法律变更
指在生效日后颁布、修订、废止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导致甲方或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质性变化。
政府行为
指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市级及以上)的国有化、征收及征用等行为。
批准
指为了使乙方能够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乙方必须或希望从政府机关依法获得的为乙方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所需要的任何许可、执照、同意、授权、免除或批准。
履约保函
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等义务的担保函。
运营日
指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之日的次日。
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
指可以合理期望的对同一项业务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熟练和有经验的承包商或操作者的技能、勤勉、谨慎和预见能力的惯例标准。
就本项目而言,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应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合理的步骤,以确使:
(1)在满足正常条件下及合理预测的非正常条件下项目拥有所需要的充足材料、资源和供应品;
(2)拥有足够数量、充足经验并经过适当培训的工作人员,以恰当有效地按照相应的手册和技术规范运营本项目并能够处理紧急情况;
(3)由有知识并受过培训和有经验的人员进行预防性日常和非日常维护和修理,以确使本项目长期、可靠和安全地运营。
争议解决程序
指本合同第二十一章提及的解决争议的程序。
政府部门
指:
(1)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的任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
(2)省、市、区、县各级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终止通知
指双方按照本合同第二十二章向对方发出的通知。
生效日
指本合同甲乙双方盖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之日。
如引进的社会资本方为外资的,则本项目合同在报经相应的商务部门审批后生效。
工作日
指除中国法定休息日和法定节日或假日以外的、各机构普遍工作的任何日期。
终止日
指本合同提前终止的日期。
移交日期
指合作期届满之日后的第一个营业日(适用于本合同期满终止),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他日期。
第三条解释
3.1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所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
以下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对本合同进行解释,除非其上下文明确显示其不适用。
3.2在本合同中:
(1)合同或文件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合同或文件;
(2)“元”指人民币元;
(3)条款或附件:
指本合同的条款或附件;
(4)一方、各方:
指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并且包括经允许的替代该方的人或该方的受让人;
(5)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
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以上”、“以下”、“以内”或“内”均含本数,“超过”、“以外”不含本数;
(6)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提及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均为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并包括其各自合法的继任者或受让人;
(7)所指的日、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和年,其中一年以365天计,一个月以30天计;
(8)本合同的标题不应视为对本合同的当然解释,本合同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及同等的重要性;
(9)本合同并不限制或以其它方式影响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行使其法定行政职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项下的有关约定届时被纳入相关法律规范属于甲方或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适用该等法律规定;
(10)要求在某一非工作日付款:
指该付款应在该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第二章特许经营权
第四条特许经营权
4.1本合同中特许经营权,指潍坊市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指授权甲方作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代表政府方授予乙方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本项目,并依据合同约定获取收益的的特许权利。
4.2特许经营的范围即本合同第三章的项目范围。
第三章项目范围、模式和期限
第五条项目名称
5.1项目名称:
第六条项目范围
6.1潍坊市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授权甲方与乙方签署《PPP项目合同》,依据合同授予乙方对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
在特许经营期限内乙方负责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本项目。
6.2项目地点:
潍坊综合保税区内
6.3建设规模:
本项目建设总投资约2300万元,仅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未考虑道路的交通设施等内容。
项目起始桩号K309.944,终止桩号K312.183,长约2239米,双向四车道,总面积为74919.21m2。
其中桩号K309.944-310.095段设计宽度为23米,K310.095-312.183段设计宽度为30米。
主要技术标准:
采用一级公路标准,设计车速80km/h。
6.4建设内容:
主要包括路面工程、路基工程等。
具体以实施机构提供的审批备案的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内容为准。
第七条项目模式
7.1本项目采用BOT(建设-运营维护-移交)合作模式。
7.2乙方组织项目的实施,本项目的投资全部由乙方承担,运营期负责路基路面的维护维修工作,合作期满后将项目设施和相关权益全部无偿移交给甲方或政府指定机构。
移交的资产、设施、设备应保证其功能正常使用并达到双方约定的全部交付标准。
第八条项目期限
8.1本项目设计合作期限为10年,包含建设期与运营期。
其中:
(1)建设期:
开竣工日期暂定为2016年6月至2016年10月。
(2)运营期:
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始运营,至合作期结束为止。
建设期是指从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日止;
运营期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次日起至项目合作期满。
8.2本项目期满后需要延长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的条件、程序办理。
如甲方、乙方就延迟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应就期限延长等事项签署补充协议。
如甲方、乙方不能就延长合作期限达成一致意见,则按本合同有关争议解决机制的约定解决争议。
8.3合作期限内如发生下列事件,合作期限可适当延长:
(1)因本合同约定的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导致的完工延误情形出现的;
(2)因甲方违约导致乙方延误履行其义务;
(3)为保护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发现的历史文物而导致延误的;
(4)本合同约定的因甲方要求的变动而导致的延误;
(5)合作期内,若有相关的法律或法规颁布,对PPP项目的合作年限有强制要求;
(6)由于不可抗力导致项目实施的停滞和延误。
8.4在8.3条描述的可延长期限的事件发生之后,乙方需要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在事件发生后三十(30)日内向甲方递交要求延长合作期限的详细申请,以便甲方及时对该申请的情况进行核查;
否则甲方可不同意延长乙方的合作期限。
8.5项目结束:
项目合作期限届满或项目提前终止。
8.5.1本项目合作期限届满时,甲方有权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重新选择经营者,如乙方在合作期限内履约记录良好,则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8.5.2合作期限届满时,且在符合届时法律法规约定前提下,乙方可就所经营事宜与甲方协商,如未能达成新的合同,或如需重新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而乙方未中选,乙方应将相应资产无偿移交给甲方。
8.5.3乙方应保证在合作期限届满时,解除在项目相关权益上设置的任何担保并清偿和项目有关的债务。
合作期限届满后,无论乙方是否继续经营本项目,其原有债权债务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四章项目前提条件
第九条前提条件
9.1本项目前提条件即合同现状是合同签署时项目实际现状,包括土地权属、证照批文、规划审批手续进展等情况。
9.2本项目建设进度:
项目前期手续由上级政府负责办理,已达到开工条件,项目目前未开工。
第五章项目负责单位
第十条项目负责单位
10.1本合同生效后十(10)日内乙方完成项目建设方案,对本项目进行实施建设,乙方负责办理因本项目建设需要的相关手续,甲方给予配合。
10.2合作期内,乙方依据本合同享有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和收益权。
第六章项目融资和担保
第十一条项目融资和担保
11.1本项目建设总投资约2300万元。
该部分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筹措,于合同生效后六(6)个月内出资到位以满足项目建设需要。
11.2乙方应以自有资金承担本项目的所有投资,不考虑银行贷款及其他融资情形。
在项目建设期内,乙方不得为筹集资金将本合同项下的预期收益和资产设置担保或转让。
11.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在项目合作期限内不得将本项目经营权出租或以任何形式转让、承包给第三人。
11.4乙方应确保项目建设资金根据甲乙双方确认的资金需求计划表如期到位。
如建设资金未按照约定如期到位,乙方应当根据本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11.5乙方应当确保乙方筹集的资金专款专用于本项目。
如发生挪用情形,乙方根据本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章项目用地
第十二条项目用地
12.1本项目的用地由甲方政府以划拨方式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取得土地使用权。
12.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变更土地用途也不得将上述土地用于本项目之外的其他目的。
12.3对于本项目用地的状况,甲方不对土地状况做任何声明和保障。
乙方已接受该土地的现状,甲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第八章双方的基本权利
第十三条甲方的基本权利
13.1甲方的基本权利
(1)对乙方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进行全程监督和管理;
(2)对乙方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3)受理公众对乙方的投诉,并有权及时将服务质量检查、监测、评估结果整改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4)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有权对本项目实施依法征用,但应给予相应补偿;
(5)甲方对项目场地的出入权,包括但不限于经合理通知而出入项目场地;
有权为了解建设进度或监督检查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的目的行使此项出入权;
(6)对乙方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本项目进行全程实时监管的权利;
如发现与本合同存在不相符合的,有权责成乙方限期予以纠正;
(7)组织委托中介机构,对乙方的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安全、质量、服务状况等进行定期评估,并有权定期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8)在建设期内有对乙方的建设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审阅项目计划,定期向甲方提交项目进度报告,进入项目现场进行检查和测试,聘请有关机构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检查,检查周期由甲方和乙方合理确定,审计检查范围主要包括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度情况、项目质量情况、项目实施与本合同执行情况等方面,乙方有义务对审计检查工作给予充分配合,提供必要的完整的所需查看的各种文件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9)在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甲方审计机构或受甲方委托的中介机构对乙方的建设费用进行审计的权利;
(10)在运营期内对乙方的监督检查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要求乙方于运营日前编制运营维护手册提交审阅和备查,定期报送与项目运营有关情况的报告或其他资料。
要求乙方定期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使用者相关信息资料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1)对建设、运营维护的介入权,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未违约情形下(包括项目建设和运营存在危及人身健康或安全、财产安全或环境安全的风险,介入项目以解除或行使甲方的法定责任。
发生紧急情况,且甲方合理认为该紧急情况可能造成严重财产损失或造成环境污染等)的介入权与乙方违约情形下的介入权等;
前述甲方在乙方未违约情形下行使介入权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在乙方违约的情形下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人代乙方履行其违约所涉及的部分义务,在乙方违约情形下行使介入权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直接从运营维护保函项下提取该款项。
违约的情形下的甲方介入仍无法补救乙方违约后果的,则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12)乙方如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者,甲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逾期不改正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本项目经营权;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让、出租、质押项目经营权或擅自处置、抵押项目资产、设施设备用于与本项目无关事项的;
2)不按合同约定和国家相关规定提供社会服务的;
3)弄虚作假,非法套取、骗取政府补贴、优惠政策等,情节严重的;
4)因违法违规经营,被有关机关依法责令整改、整顿后仍不按要求整改、整顿的;
5)擅自停业、歇业而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6)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
7)被有关部门依法注销、关停的;
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13)按合同约定提取建设期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或移交维修保函项下的款项的权利。
(14)有权制止乙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违约等与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相悖的行为。
(15)中国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甲方的基本义务
14.1甲方的基本义务
(1)配合上级政府部门完成项目前期基建手续;
(2)将政府的付费义务纳入中长期预算,并报同级人大审核;
(3)除适用法律另有规定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提前终止的情形外,甲方应保持乙方经营权在整个合作期限内始终有效,维护乙方经营权的完整性和独占性,合作期限内不以任何方式将经营权授予第三方或终止经营权,或者以任何方式减少经营权的内容;
(4)负责为乙方及施工单位提供项目建设过程中使用临时用地等便利条件;
(5)负责协助乙方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古树古木保护等工作;
(6)协助项目建设与运营维护期间协调乙方与周边关系,保障项目建设与运营维护过程中不受周边单位与当地群众的不当影响;
(7)无正当理由不得影响乙方正常投资、建设、运营工作;
(8)中国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乙方的基本权利
15.1乙方在合作期内的基本权利:
(1)依法获得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
(2)根据合同约定,依法获得政府付费的权利。
(3)根据合同约定,请求甲方给与必要的协助和配合的权利。
(4)中国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乙方的基本义务
16.1乙方的基本义务
(1)负责本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及维护维修工作。
(2)在符合法律法规前提下,有权作为本项目的施工承包商承担本项目的施工建设工作。
(3)保证项目投资满足项目建设、运营需求。
(4)按照约定承担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及维护的费用和风险。
(5)本项目建设工程应符合甲方道路建设规划,并按照山东省规范化标准进行建设、规划。
施工建设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的“通用合同条款”内容,专用条款部分详见本合同附件。
(6)按照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组织施工,确保项目施工质量,杜绝质量安全事故。
(7)按照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组织运营,接受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服务质量,杜绝交通安全事故。
(8)保证以最优的方案提供约定的公共道路服务,并接受政府方和社会监督。
(9)依照法律规定依法缴纳相关税费、承担约定的保险费用;
(10)按照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方式选定合格的材料供应商,采购本项目所需材料;
(11)按照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方式选定合格的设备供应商,采购本项目所需设备;
(12)乙方若另行选择承包商,包括但不限于建设承包商、设备供应商等,不免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乙方对于承包商及其代理人或其直接或间接雇用的任何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对甲方承担全部的责任;
(13)保证本项目的施工质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项目建设。
(14)取得和保持项目实施所要求的所有批准,并应促使每一建设承包商取得并保持需要的一切此类批准;
(15)在运营期内严格按法律及本合同约定进行运营,持续、安全、稳定地提供服务,并确保项目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
(16)乙方应当在下列事项出现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备案报告,报告该等事项的具体内容。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上述报告或备案材料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应提出反馈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①乙方高级管理人员的确定或变更;
②其他对乙方建设运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17)接受临时接管或征用
①在合作期限内,如果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且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甲方书面要求的期限内,未能或无法纠正而可能导致如果甲方不采取接管的方式将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或项目设施安全运营,甲方有权利临时接管项目设施暂代乙方运营、管理和维护项目设施。
或在紧急情况下按照适用法律法规,甲方征用项目设施暂代乙方运营、管理和维护项目设施;
②甲方在临时接管或征用前,应就临时接管或征用的原因、临时接管或征用的范围和程度、临时接管或征用代表、临时接管或征用时间事先书面通知乙方。
甲方根据本条进行临时接管无须获得乙方的同意,但需要充分考虑乙方的反馈意见和建议。
临时接管范围不应超过足以使乙方具备应对能力解除紧急事件所必须的范围和程度;
征用的范围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
③甲方的临时接管或征用并不直接导致本合同中止、终止或转让或特许经营期的中止、终止;
甲方的临时接管,将一直并仅应持续到乙方改正了/可以合理地被期望有能力改正导致临时接管的违约事件的时间;
④实施临时接管期间,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对本项目的运营维护。
如乙方未能履行该等配合义务,应向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⑤乙方纠正导致临时接管的违约行为后,可书面申请终止临时接管,甲方应恢复乙方的运营权;
⑥临时接管持续超过六十(60)日,甲方有权收回乙方的运营权;
⑦甲方临时接管或征用期间乙方有义务为甲方提供资料和合作(包括执行甲方的合理决定),以使甲方能够在尽量消除导致甲方临时接管的事件对项目设施的运营、管理和维护可能带来的影响或损失;
除甲方临时接管范围内的事项外,乙方仍应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⑧如果由于乙方严重违约而导致的甲方的临时接管,则甲方因临时接管所发生的费用支出由乙方承担,甲方因征用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负担,由于征用而导致的乙方的损失,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规定获得补偿;
(18)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和配合甲方工作
乙方应接受甲方根据适用法律和本合同的规定对乙方建设、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的监督管理,并为甲方及其指定机构履行上述监督管理权利提供相应的条件,并应根据本合同以及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