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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教科室副主任:

2人。

  四、聘任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法规意识、组织纪律观念和事业心,有责任感。

乐于吃苦,甘于奉献,勤于工作,任劳任怨。

  2.现任年级组长、教研组长、中层领导,或曾经有过三年以上的班主任、年级组长、教研组长、中层领导经历,年度考核等次均在合格及以上。

  3.具有一定的领导、组织、协调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认真贯彻上级和学校工作意见,能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4.清正廉洁,为人师表,作风民主、正派,办事公道,事业心、使命感和全局观念强,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一道工作,群众威信高。

  5.具有竞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管理知识、政策理论水平和专业业务能力,具备一定的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

  6.具有本科以上学历,身体健康,精力充沛。

现任中层干部参加竞聘的年龄不超过47周岁。

新竞聘的中层干部年龄必须在40周岁以下,并获得金坛市学科带头人及其以上学术荣誉称号。

  7.教职工民主测评,同意的票数超过三分之二。

  四、聘任选拔程序

  1.确定方案。

根据教育文件精神,结合学校中层管理岗位的现状,学校研究提出竞聘上岗的工作方案。

内容包括组织领导、竞聘职位、竞聘范围、任职条件、方法步骤等。

工作方案经学校党政班子集体商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金坛市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2.建立领导小组。

  组长:

吕水庚

  组员:

李俊张和忠潘建明杨国庆孟国伟蒋守成戴玲慧

  韩小平蒋兆征江莉雯

  3.宣传发动,公布岗位。

校长室召开全校教职工大会,公布竞聘岗位、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工作程序,作专题动员。

  4.公开报名。

可采取个人自荐、群众举荐(五人以上推荐同一人选)、部门(含群团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法,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参与竞争,若报名人数不足职位数,仍择优录用,宁缺毋滥。

  5.资格审查。

按照竞聘上岗的条件,由竞聘领导小组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结果及时予以公布。

  6.本人演讲与民主测评。

对符合竞聘条件的人员,须在教职工大会上对自身基本情况、任职优势和今后的工作设想进行演讲,并进行民主测评。

  7.组织考核和面试考察。

根据本人演讲、民主测评的结果,按每个部门多一位候选人的方法择优确定考核对象并由学校考核领导小组进行综合考察。

  8.筛选确定。

根据考察结果,领导小组讨论提出拟聘对象并进行公示。

  9.聘任备案。

竞聘上岗人员,由校长室颁发聘任证书,签订岗位任期目标责任书,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五、职位管理

  1.竞聘上岗人员实行任期制。

任期一般为三学年,新上岗人员试用期一年经考核称职后正式上岗。

聘期内享受中层干部待遇,任期届满后,都必须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

  2.现任中层干部聘期至20xx年7月31日,在此次中层干部竞聘中,现任中层干部因各种原因落聘的,原职务自然免去。

  3.中层干部实行免职制度,聘用的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现职:

  1)学校考核小组对其任期内的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如工作明显不适应岗位需要,学校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2)在年度考核中,教职工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的;

  3)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现职的。

  4.学校中层干部必须按规定完成额定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对任期内年度考核获得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学校中层,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设立岗位津贴予以奖励。

  5.对任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学校认定不胜任的中层干部,在免去职务的同时,扣发岗位津贴。

  6.中层干部实行任职最高年龄限制制度。

中层干部年满50周岁,不再担任学校中层干部职务。

  六、实施要求

  1.实施中层干部竞聘上岗工作,是规范学校中层干部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实现学校“十二五”三年主动发展规划的根本保证,希全体教职工积极参与认真监督,确保这项改革措施的落实到位。

  2.学校中层干部竞聘上岗制度的实施,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宁缺毋滥。

党政班子将共同配合,认真细致地抓好各个工作环节,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3.中层干部竞聘工作应该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任人唯贤,破除论资排辈、求全责备、迁就照顾以及个人感情选人的思想障碍,真正把群众公认,工作实绩明显的优秀教师选拔上来。

  4.中层干部竞聘工作将同加强学校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对发展潜力比较大的干部应在多岗位、多方面加强培养,同时加强对非党干部和女干部的选拔培养工作。

  金坛市华罗庚实验学校校长室

  20xx.6.27.

  篇二:

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制度

  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制度

  为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机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竞争上岗是指在工作人员职务晋升过程中,通过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竞争、群众评议、组织考察等确定某一职位的任职人选,然后按管理权限决定任命的一种选拔任用方式。

  二、使用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三、竞争上岗在公司内部实施,主要用于中层干部的选配。

  四、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实施竞争上岗:

  

(一)职位出现人员空缺;

  

(二)按规定进行职位轮换,需通过竞争确定有关职位人选的;

  (三)其他需要实施竞争上岗的。

  五、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应具备以上条件:

  

(一)必须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团结同志,服从领导;

具有胜任所竞争岗位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文化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工作实绩比较明显。

  

(二)文化程度原则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

  六、实施竞争上岗,一般应按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

  

(一)制定方案。

实施竞争上岗,应建立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对竞争职位、任职条件、选拔范围、工作程序、时间安排等提出意见。

工作方案要事先报区人事局备案。

面向本系统、跨部门进行的竞争工作方案以及拟放宽报考对象资格条件的竞争上岗工作方案,应征得区人事局同意。

  

(二)公布职位。

在适当范围内公布竞争的具体职位、任职条件、选拔范围、工作程序等事项。

  (三)公开报名。

由符合竞争条件的人员个人报名,同时也采取群众推荐、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报名,并填写《竞争上岗申请表》。

  (四)资格审查。

由公司分管组织人事的领导和有关职能科室会同综合办公室,按照竞争职位的有关条件对报名竞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五)民主测评。

由公司全体员工对竞争者进行测评,测评结果作为党支部最后确定人选时参考,分成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

凡不职称比例达到30%以上的不得参加竞争。

(这项工作由党支部掌握,不计分也不公开)。

  (六)自荐职位。

资格审查、考试、测评合格的竞争者填写《中层干部职务竞争意向表》,每位竞争者可填写2~3个志愿,

  并注明是否服从组织安排。

  (七)组织考察。

依据考试和评议的成绩,结合竞争者近年来思想、工作表现、岗位要求和本人任职志愿,由党支部择优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略多于正选人数,对无人填报的空缺岗位,党支部在征求未录用竞争本人意见后,可予以推荐。

由党支部指派专人进行考察,对竞争者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广泛听取意见,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八)拟任公示。

党支部对拟任的对象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为时一周的公示。

  (九)审批任命。

党支部研究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任命手续。

任命方式一般实行聘任制,任命后公布考试、评议和最后总成绩。

  七、对竞争上岗的职位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

任职期间公司应按照管理权限,结合平时与年度考核,及时掌握其履行职责情况。

对下列情况之一,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者,视情况可予以调整岗位或免职。

  

(一)对上级各项指示、决定不执行的,交办的任务故意拖延或消极应付的;

  

(二)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国家、集体利益受到较大损失的;

  (三)为政不廉,品行不正,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但不构成纪检、监察部门立案处理的。

  篇三:

党政机关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工作实施办法

  党政机关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党政机关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

  度,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竞争上岗是党政机关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中层干部是指乡镇和县直单位内设机构的股级干部。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选拔县委、县政府工作部门的中层干部,县人大、政协办事机构的中层干部,县法院、检察院的中层干部,乡镇党委、政府的中层干部。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应大力推行竞争上岗。

是否实行竞争上岗,由本单位党委(党组)决定。

第三条通过竞争上岗选拔党政机关中层干部,一般在本机关内部实施,也可根据需要允许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

第四条竞争上岗工作必须坚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坚持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

第五条竞争上岗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股级干部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六条竞争上岗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笔试、面试;

(四)民主测评、组织考察;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六)办理任职手续。

笔试、面试与民主测评的操作顺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竞争上岗工作在本单位党委(党组)领导下,由本单位干部(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制定方案、报名与资格审查第八条竞争上岗应当制定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指导原则、竞争职位、任职条件、选拔范围、方法程序(含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

实施方案应当征求干部群众的意见,由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第九条实施方案确定后,应当将主要内容在本机关及所属有关单位公布。

第十条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竞争职位的要求。

第十一条报名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自愿填报竞争职位,可只报一个志愿,也

  可兼报其他志愿。

报名时应填写是否服从组织安排。

在报名过程中,应当允许报名人员查询各职位报名情况,报名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调整所报职位。

仅有个别人报名,形不成有效竞争的职位,可不列入本次竞争上岗的范围,允许报考该职位人员改报其他职位。

第十二条单位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公布结果。

第三章笔试与面试第十三条竞争上岗应当进行笔试、面试并量化计分。

笔试、面试可依据《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3come文档频道纲》,结合单位实际和内设机构业务特点命题。

笔试、面试结束后应将成绩通知本人。

第十四条笔试主要测试竞争者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知识以及调研综合、办文办事、文字表达等能力。

笔试一般由本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面试主要测试竞争者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应当根据需要采取适当的测评方法进行。

第十六条面试由面试小组实施。

面试小组一般由本单位领导、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相关单位领导及专家组成,一般不得少于7人。

面试小组成员应挑选公道正派、政策理论或者专业水平高、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担任。

面试小组成员要实行回避制度。

面试前应当对面试小组成员进行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面试应当允许本单位人员旁听。

第四章民主测评与组织考察第十七条对竞争上岗人员应当进行民主测评并量化计分。

民主测评结果应当通知本人。

第十八条民主测评主要对竞争者的德才表现及其对竞争职位的适应程度进行评价,党政机关一般在机关全体工作人员中进行,单位规模较大、竞争者所在内设机构人员较多的,可在该内设机构中进行。

参加民主测评的人数必须达到应参加人数的80%以上。

第十九条民主测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项,每项可细分为若干要素,每个要素划分为若干档次,每档确定相应的分值,由参加测评人员无记名填写评价分数,最后汇总计算每位竞争者的平均分数。

第二十条考察对象一般通过综合遴选的方式择优确定,即竞争者参加笔试、面试、民主测评各个环节的竞争,依据总分高低,按照一定比例择优确定考察对象并公布名单以及最低入围分数。

  试、面试成绩可按照70%计入总分,民主测评结果可按照30%计入总分。

单位党委(党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计分办法。

参加竞争的人数较多时,可通过逐轮遴选的方式择优确定考察对象。

采用逐轮遴选方式,应当公布每轮遴选入围者的名单以及最低入围分数。

民主测评在笔试、面试之后的,可与组织考察结合进行。

确定考察对象时,可适当考虑竞争者的资历、学历(学位)及近年来年度考核情况等因素。

第二十一条对民主测评分数过低的人员,可不列为考察对象。

民主测评在笔试、面试之前的,对民主测评分数过低的人员,可取消其参加笔试、面试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列入考察对象的人选数,应当多于竞争职位数。

第二十三条考察工作由本单位组织进行。

考察要坚持德才兼备原则,考察内容包括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中层干部竞聘上岗制度)其政治业务素质与竞争职位的适应程度,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

第五章任职第二十四条党委(党组)根据竞争者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的结果和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任人选。

决定人选拟任职位,应当尊重本人所报志愿。

必要时,在听取本人意见的基础上,可由组织统一调剂。

对没有合适人选的职位,党委(党组)可决定暂时空缺。

第二十五条对拟任人选要按照任前公示的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一般为7-10天。

第六章纪律与监督第二十六条竞争上岗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本办法,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要确保竞争上岗的公开、公平、公正,不准事先内定人选;

(二)要严格执行竞争上岗实施方案,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

(三)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准泄露考试试题、考察情况、党委(党组)讨论情况等;

(四)面试小组成员要客观公正,不准打人情分;

(五)参加考察的人员要公道正派,不准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参加竞争的人员要正确对待竞争,不准弄虚作假,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对竞争上岗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情节严重的,可宣布竞争上岗结果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必须接受

  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以及县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接受本单位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

干部、群众对竞争上岗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有权向党组织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检举、申诉。

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实施竞争上岗,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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