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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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文档格式.docx

现场所用各种电线绝缘不准有老化、破损、漏电等现象。

2.2施工现场电气设备安全技术措施

(1)凡是触及或接近带电体的地方均应采取绝缘、屏护以及保持安全离等措施。

(2)电力线路和设备的选型必须按国家标准限定安全载流量。

(3)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具备良好的接地或接零保护。

(4)所有的临时电源和移动电具必须设置有效的漏电保护开关。

(5)在十分潮湿的场所或金属构架等导体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宜使用安全电压。

(6)有项目的电气安全标志。

无有效安全技术措施的电气设备,不准使用。

(7)电气线路和设备安装完工后,由动力设备部门会同安全部门、施工单位

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8)必须经常对现场的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检查。

对电气绝缘、接地接零电阻、漏电保护器等开关是否完好,必须指定专人定期测试。

对查出的问题要编制电气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限期解决。

(9)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懂得触电急救知识,未经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的电工和电气设备操作人员及其他人员,不准从事电气安装、修理和电气设备的操作工。

2.3施工现场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1)各类电气设备、设施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电气安全值班负责制和交班制。

(3)电气设备、电气线路的检查、维修、保养制度。

(4)电工有权拒绝执行违反电气安全规程的指令,有权制止违反用电安全的行为。

(5)发生电气工伤、电气火灾和电气设备等事故,必须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处,并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重伤以上的电气事故、电气火灾和经济损失超过二千元或停工十天以上的电气设备事故,必须在事发后四小时内报局(总公司)主管部门。

三、土方开挖工程

(1)根据土方工程开挖深度和工程量大小,选择机械和人工挖土或机械挖土方案。

(2)如开挖的基坑(槽)比邻近建筑物基础深时,开挖应保持一定的距离和坡度,以免在施工时影响邻近建筑物的稳定,如不能满足要求,应采取边坡支撑加固措施。

并在施工中进行沉和位移观测。

(3)弃土应及时运出,如需要临时堆土,或留作回填土,堆土坡交至坑边距离应按挖坑深、边坡坡度和土的类别确定,在边坡支护设计时应考虑堆土附加侧压力。

(4)为防止基坑底的土被扰动,基坑挖好后要尽量减少暴露时间,及时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如不能立即进行下一道工序,要预留15-30cm厚覆盖土层,待基础施工时再挖去。

(5)基坑开挖要注意预防基坑被浸泡,引起坍塌和滑坡事故的发生。

为此在制定土方施工方案时应注意采取排水措施。

(6)施工组织设计中要有单项土方工程施工方案,对施工准备、开挖方法、放坡、排水,坡支护应根据有关规范要求进行设计,边坡支护要有设计计算书。

(7)挖土中发现管道、电缆及其它埋设物应及时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8)挖土时要注意土壁的稳定性,发现有裂缝及倾塌可能时,人员要立即离开并及时处理。

(9)每日或雨后必须检查土壁及支撑稳定情况,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继续工作,并且不得将土和其它物件堆在支撑上,不得在支撑下行走或站立。

(10)机械挖土,启动前应检查离合器、钢丝绳等,经空车试运转正常后再开始作业。

(11)机械操作中进铲不应过深,提升不应过猛。

(12)机械不得在输电线路下工作,在输电线路一侧工作,不论在任何情况下,机械的任何部位与架空输电线路的最近距离应符合安全操作规程要求。

(13)机械应停在坚实的地基上,如基础过差,应采取走道板等加固措施,不得将挖土机履带与挖空的基坑平行2米停、驶。

运土汽车不宜靠近基坑平行行驶,防止塌方翻车。

(14)电缆两侧一米范围内应采用人工挖掘。

(15)配合拉铲的清坡、清底工人,不准在机械回转半径下工作。

(16)向汽车上卸土应在车子停稳后进行,禁止铲斗从汽车驾驶室越过。

(17)基坑四周必须设置1.5公尺高护拦,要设置一定数量临时上下施工楼梯。

(18)场内道路应及时整修,确保车辆安全畅通,各种车辆应有专人负责指挥引导。

(19)车辆进出口的人行道下,如有地下管线(道)必须铺设厚钢板,或浇捣混凝土加固。

(20)基坑开挖前,必须摸清基坑下的管线排列和地质开采资料,以利考虑开挖过程中的意外应急措施(流砂等特殊情况)。

(21)清坡清底人员必须根据设计标高作好清底工作,不得超挖。

如果超挖不得将松土回填,以免影响基础的质量。

(22)开挖出的土方,眼严格按照组织设计堆放,不得堆于基坑外侧,以免引起地面堆载超荷引起土体位移、板桩位移或支撑破坏。

(23)挖土机械不得在施工总碰撞支撑,以免引起支撑破坏或拉损。

(24)人工挖基坑时,操作人员之间要保持安全距离,一般大于2.5m;

多台机械开挖,挖土间距应大于10m,挖土要自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先挖坡脚的危险作业。

(25)挖土方前对周围环境认真检查,不能在危险岩石或建筑物下面进行作业。

(26)基坑开挖应严格按要求放坡,操作时应随时注意边坡的稳定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加固处理。

(27)机械挖土,多台机同时开挖土方时,应验算边坡的稳定。

根据规定和验算确定挖土机离边坡的安全距离。

(28)运土道路的坡度、转弯半径要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四、路基工程

(1)路基防护工程应自下而上进行,禁止在同一断面一定的范围内上下同一断面作业。

(2)路基防护预制构件堆放应整齐稳固,不能堆放过高,堆放处应离边坡顶1.5米以上,防止跌落误伤边坡上安装预制构件施工人员。

(3)现场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

(4)施工现场必须安排1名专职安全员实施现场安全维护。

(5)在高空作业时(如人工刷边坡),作业人员必须佩带保险绳,作业面的侧下设必要的防护网。

(6)必须及时对边坡表面的危石进行清理。

(7)吊装作业必须有专人带哨指挥,作业时除操作员外周围5米内严禁站人。

(8)癫痫病、心脏病、高血压、贫血症患者及酒后人员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9)遇恶劣天气(暴雨、大雾或6级以上大风)影响施工安全时,停止高空作业。

(10)在雨过天晴恢复施工时,要对挖方段的边坡进行现场勘查,确认无危险时施工人员和机械才可以进入施工现场。

(11)对边坡稳定性差的地段及时处理,采并用彩条布或石灰划出范围,并立上警示标牌。

(12)夜间施工现场必须有良好的照明。

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汇编1

洋湖消防站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加强本工程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相关管理程序要求,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了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一、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及安全措施备案制度

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二、安全专项方案编制、审批及专家论证制度

(一)、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分部分项工程而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必须审查具体的安全验算结果,审查是否有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的签字确认,需要编制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

1、临时用电施工方案;

2、人工挖孔桩桩基工程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3、基坑支护及土方开挖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4、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5、支模架、脚手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二)监理工程师在审查以下方案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1、重点对各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的针对性、编制内容的完整性、强制性标准的合格性以及施工单位内部审批和程序合法性进行审核;

2、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项目负责人审批,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确认。

3、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实施时,首先应落实施工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情况,是否到岗,严禁无证上岗管理。

专职安全员人数配备要满足政府文件要求。

4、对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施工中与方案不符的,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

5、发现不符合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要求或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向专监或总监报告,采取监理指令或通知单的形式督促承包人整改,必要时向业主或相应政府部门报告处理。

同时从承包人的安全保证体系上查找原因。

整改不合格影响施工安全的,应以工程暂停令的形式进行处理。

6、对承包人编制的各专项方案认真审核,审核通过后留存备案。

(三)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论证:

1、危险性较大的专项施工方案由安全监理工程师审核,审核通过后报总监审批通过后实施。

2、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部将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四)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

1、已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不得随意变动,实施方案所需的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2、监理部认真审查专项施工方案实施中的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工作,安全技术措施中的各种安全设置、防护应列入施工任务单,责任落实到班组或个人,并实行验收制度。

三、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专项方案实施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安全技术交底形成书面记录,交底双方应签字确认。

四、现场公示制度

项目部将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

分部分项工程的名称、部位、施工期限、施工负责人、安全监控责任人等。

五、开工报告制度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前,项目部对工程安全开工条件进行检查,符合开工条件后,项目部将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报监理部审批。

六、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项目部逐级落实危险性较大工程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项目部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组织开展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对检查中查出的安全隐患应登记造册,提出具体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并按要求整改到位。

七、验收制度

为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安全管理,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本工程特点,制定本制度。

1、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

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重新审核。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2、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和施工单位(含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项目部的相关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

部位、施工期限、施工负责人、安全监控责任人、质量质量监控责任人和投诉举报电话等。

4、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

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

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5、施工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做好巡查记录,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6、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进行认真审核。

7、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8、监理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和现场监理。

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

时向建设单位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企业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企业停工。

9、对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含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危险性较大的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还应当通知1~3名参加专项方案论证的专家参与验收;

验收合格的,专家应当签字。

经验收合格的,还应通知工程安全监督员对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没有发现验收工作违反规定的,施工单位方可浇筑混凝土。

八、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验收制度

为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和验收,确保本工程安全生产,保护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全面实现本工程安全生产目标,特制定以下事故隐患整改验收制度:

(一)隐患划分为两大类,即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一般隐患:

在安全检查中能够现场落实整改,投资较小的对人员安全没有直接威胁的事故隐患。

重大隐患:

在安全检查中不能现场落实整改,投资相对较大,直接影响人员安全的事故隐患。

(二)督促总包单位安全各级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日按规定对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检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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