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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教师费劲,学生头疼。

分析完之后,学生收效甚微,没过几天便忘的一干二净。

造成这种事倍功半的尴尬局面的关键就是对文章读的不熟。

常言道“书读百遍,其义自见”,如果有目的、有计划地引导学生反复阅读课文,或细读、默读、跳读,或听读、范读、轮读、分角色朗读,学生便可以在读中自然领悟文章的思想内容和写作技巧,可以在读中自然加强语感,增强语言的感受力。

久而久之,这种思想内容、写作技巧和语感就会自然渗透到学生的语言意识之中,就会在写作中自觉不自觉地加以运用、创造和发展。

滕某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合同拖欠物业费纠纷案

  滕某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小区围墙距离上诉人的房屋过近,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物业管理服务义务,物业费与服务标准不相符。

”为由,一直未交付物业费。

  原审判决认为,物业公司为滕某提供了大量的全面的物业服务,滕某应交纳相应费用。

  法官评析:

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是物业合同关系;

而开发商与业主之间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

房屋质量等问题属于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商品房买卖合同调整范畴。

因此,业主不能以房屋质量问题,向物业公司拒绝交纳物业费。

但是,如果在物业合同中约定了物业公司有对房屋维护和修缮义务,业主要求物业公司进行维修,物业公司未履行义务的,业主有权拒绝交纳物业费。

2、不允许装防盗网,失窃后产生纠纷,物业公司是否应该担责?

案例:

小区多层住宅除一搂外均不允许安装防盗窗户,这是铁建住宅物业公司的规定。

 

很多住户安装了窗磁,门磁等防盗设施,但陈某安装后的一个夏夜,因乘凉通风后忘记关掉窗户,当夜小偷从窗户潜入后盗走价值两万多元的现金、物品等陈某认为这是因为物业公司不他安防盗窗户的原因,于是向物业公司索赔。

  经管理处再三协调无果,陈某将物业登记公司推上法庭。

经法院审理认为:

物业公司的安全员无脱岗、出入完备,各安全员巡逻到位,管里处管理员值班到位,无失职责任。

陈某属于自己疏忽未关窗户造成,属于意外损失,物业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所以不予赔偿。

点评:

  1、陈某入住小区时,已与物业公司签订《业主公约》,其中包括有不准安防盗窗的规定,陈某已认可,根据《民法通则》规定:

企业已告知当事人情况,双方已签协议,当事人发生其他意外情况,企业不负直接责任。

  2、陈某属于自己疏忽大意,使其防盗系统失去作用,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3、物业公司在职守范围内无失职现象,所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3、小区散步被撞死物业公司担何责?

 案例:

黄阿婆自己晚饭后在其居住的小区内的行人道上散步时,被小区的保安开摩托车不小心送上了天堂。

阿婆的家人于是将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请求赔偿死者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金及事故处理的误工费、精神损失费。

海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北海某物业管理公司受聚金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委托,管理位于北海市海城区茶亭路的聚金园小区,双方订立了《委托管理协议书》,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

原告符某与其妻黄阿婆在该小区居住。

黄阿婆在小区内的行人道上散步时,被北海某物业管理公司雇请的保安下班后驾驶摩托车(无驾驶证)从外面买菜开回聚金园小区,在该小区内的通道上将黄阿婆撞倒,黄阿婆被撞后经送北海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吕代森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者家属。

吕代森不服,上诉至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死者家属认为被告物业管理公司对黄阿婆的死亡后果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要求被告赔偿,因此引起纠纷。

黄阿婆的亲人主张被告物业管理公司雇请的保安是在当班执行职务时撞倒黄阿婆的,但未能举出充分证据证实,不能否定法院对保安过失致人死亡一案的刑事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

其主张被告赔偿丧葬费、处理事故的交通费、误工费也未能举证证实。

法院认为,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与被告物业管理公司双方自愿订立的《委托管理协议书》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居住在小区的原告向被告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确立了双方的物业管理合同关系。

由于被告没有按照该协议书规定切实履行合同义务,没有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且选任不当,未能保证小区住户安居乐业及生活安全,造成原告之妻黄 

阿婆在小区内被被告雇请的保安无证驾车撞伤致死的严重后果,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委托管理协议书》的规定,对此,被告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虽然双方并未约定违约责任,但仍应酌情由被告向原告作适当的赔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4、物业管理公司应如何对业主的装修进行监管?

  某小区业主来访反映,小区管理部在未经业主同意的前提下,派员进入其尚在装修的房屋内,将业主自行安装的窗框拆除并拿走,安装部位的外墙在拆除的同时也遭到破坏。

业主认为:

小区管理部虽出具了局面整改通知书,但无权擅自闯入私人住宅强行拆除,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业主的利益,管理部人员缺乏最基本的法律常识。

同时业主要求小区管理部对该事件给其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案例分析:

注:

1、经有关部门认定,业主安装的窗为违章搭建的构筑物;

2、小区物业管理部之前已向业主发出《违约行为整改通知书》,但业主表示拒不整改。

  一、小区管理部有没有对业主在装修过程中的行为进行必要限制的责任?

  作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内约定的一项义务,物业管理公司有责任对业主在装修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监管和必要的限制。

  首先,小区管理部应当审查业主的装修方案,将住宅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通过《住宅装修须知》的形式告知业主和业主委托的装修公司,并与业主签订《住宅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其次,小区管理部应当按照协议,加强对日常装修现场的巡视和检查,监督业主或装修公司履行装修协议条款内容。

如果发现有违反协议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最后,装修完毕,小区管理部应当进行现场验收,凡有违反装修协议的行为,应要求业主或装修公司恢复或赔偿。

  二、小区管理部是否应对业主的违约(违章)行为承担管理不善的责任?

物业管理公司作受托实施管理的公司,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管理义务。

但是,物业管理公司是一个民事主体而非行政管理机关,是不能采取强制措施的。

因此,只要小区管理部向业主提出了整改意见,应当说就已尽到了依管理合同而履行的义务,对于业主的违约行为物业管理公司不承揽责任。

如果物业管理公司根本没有履行监督管理义务,物业管理公司就违背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此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案中业主违章搭建的行为影响了小区这个整体商品的整体外观,且没履行对业主自身行为规范的约定,物业公司是有必要对其进行监管和限制的;

但物业管理公司拆除窗框的做法,超越了其管理权限,且不利于矛盾的解决。

物业公司应把握好尺度,使用较为委婉的方法,融管理于服务中,设法得到业主的理解与支持。

5、物业管理有疏忽业主被盗应担什么责任?

李先生所居住的小区由某物业公司进行管理。

李先生也按时缴纳了物业管理费用。

  李先生将电动车放于楼下。

但第二天李先生的电动车被盗丢失。

李先生找物业要求其赔偿。

  物业认为,是盗贼将李先生的车辆盗走,物业没有责任所以不予赔偿。

  由于协商未果,李先生一怒之下将物业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没有尽到应尽的安全防范义务有过错,所以判决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李先生损失的80%,李先生自担20%。

  马广宇律师:

根据物业管理规定,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公司应尽安全防范义务。

  根据侵权责任确定原则,由于物业的过错与李先生车辆的丢失存在因果关系,物业公司应在过错程度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李先生没有将车辆放于规定的存放地点,对车辆丢失负有一定的责任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所以法院判决按比过错比例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6、居民踩上胶水摔伤致残物业未尽清理责任赔十万

郭女士在其居住的小区内,踩上了透明的胶水摔成残疾,而这些胶水居然是物业公司保洁员不小心打翻在路上的。

于是,郭女士和管理小区的物业公司打起了官司。

那天因为胶水滑倒的人还不止郭女士一人,小区内另有两位居民向法庭作证。

审理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郭女士的伤情进行了鉴定,结论为:

郭女士损伤的后遗症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健康权。

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金鹏公司在其工作人员打翻胶水后,未及时进行清洗,直接导致郭女士等多人受伤,金鹏公司应作为直接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郭女士各类损失。

7、业主涂改自家外墙颜色物业是否可以起诉?

案例介绍:

王先生将屋后的绝大部分墙面,屋前的小部分墙面涂成了红色,事由:

土黄色外墙打了个红色补丁。

物业公司的代理人范律师对记者说:

“这是我第四次在法庭上跟他(指王先生)见面,外墙的案子开了两次庭,之前他告开发商,我是开发商代理人,也开了两次庭。

”范律师称,小区物业是开发商的前期物业,王先生之所以跟物业为难,是因为之前的事情,对开发商心怀不满。

王先生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201室商品房。

但是签约后不久,因对房屋构造不满,王先生将开发商告到了高淳县法院。

诉讼期间,他干了一件令全小区业主目瞪口呆的事:

将屋前屋后的外墙涂成红色,并将屋前小花园统一安装的起装饰作用的铁栅栏拆除。

屡次交涉无果物业告到了法院

(1)物业观点:

物业公司递交了拍摄的照片作为证据,照片显示,王先生将屋后的绝大部分墙面,屋前的小部分墙面涂成了红色,并将屋前小花园统一安装的铁栅栏截短十多厘米。

物业公司认为,建筑物有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之分,商品房内部属于业主的专有部分,专有部分怎样使用,全凭业主做主,但是共有部分的所有权及管理权归全体业主所有,个别业主只能使用,不得占有,也不得改变其结构和用途。

本案中,王先生虽然是201室的业主,但201室的外立面和屋前小花园属于共有部分,他无权随心所欲地加以改变。

范律师称,这些内容在《商品房销售合同》和《业主临时公约》中都有明确规定,王先生既然在合约上签了字,就应当遵守,因此,要求法院判决王先生将外墙和栅栏恢复原状。

(2)业主观点:

买下房子就有改变外墙颜色的权利,就有权按照喜好改变外墙的颜色。

(3)律师观点:

未封闭阳台的墙面与商品房外立面是不可分割的整体,王先生也应将这一部分恢复原状。

(4)第三方观点:

房屋外立面系共有部分,应归全体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王先生无权改变房屋外立面颜色。

至于未封闭阳台,即使王先生享有专有权,也应考虑到未封闭阳台的墙面与建筑物的外立面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如改变颜色将降低建筑物美观度,故而从维护全体业主利益的角度,王先生也宜保持阳台墙面的本来面目。

屋前小花园的栅栏属于建设物附属设施,也属全体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王先生无权截短。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

第四十六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而且,根据第五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而居民楼是公用建筑。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8、因排水管道不畅,而使业主室内受损的责任由谁承担?

提要:

楼顶平台落水管道进口处未按规范要求设置防护网,被鸟钻进管道内筑巢,致使管道堵塞。

被告华某在装潢602室房屋时,未经物业公司同意擅自将602室阳台处的排水口封死。

甲小区某号602室住着被告华某,502室住着原告王某。

因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未在该号楼顶平台落水管道进口处按规范要求设置防护网,被鸟钻进管道内筑巢,致使管道堵塞。

另一被告华某在装潢602室房屋时,未经物业公司同意擅自将阳台处的排水口封死。

一天大雨,因落水管道堵塞,雨水从楼顶落水管道接口处流进602室阳台,因该阳台排水口已封死,积水无法排出,沿602室周围墙角渗入502室,致使原告王某装潢的地板等物受损。

原告王某要求赔偿,但因被告华某与物业管理公司相互推诿,原告王某遂诉讼至法院。

对于此案,法院审理经审理判定:

1、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不善,未按规范要求对房屋楼顶平台落水管道进行定期检查和疏通,致使雨水受堵后溢进华某和原告王某的房屋内,造成原告财产损失,对此,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

2、华某未经物业公司同意,擅自将其承租房屋阳台处排水管道口封死,使阳台的积水无法从排水管及时排出,加重了原告的财产损害。

为此,华某对原告的财产损害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9、业主私自搭建房屋,物业公司是否有权起诉?

邱先生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在该商品房屋顶上违章搭盖了一间100多平方米的房间,严重影响了小区的安全和整体形象,其行为遭到了其他业主的强烈反对。

小区物业公司多次制止邱先生违章搭建,但对方均置之不理。

市城建监察支队也向其发出停止违章建筑、限期拆除的通知,但邱先生依然我行我素。

物业公司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对小区内的违章搭建行为,其职责和义务是进行劝阻、制止,法律和业主大会并没有授权其可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按照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小区业主临时公约》,其权利义务应由业主承受,物业公司并非该临时公约的权利义务相对人,也不是相关权利义务的承受主体。

因此,当有业主未遵守公约承诺时,应由相关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提起民事诉讼,物业公司无权以合同相对人的身份起诉要求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住在顶层或靠近其他公共空地的业主,经常会往公共空间打主意,改造公共用地并占为己有,不仅影响了小区的整体景观形象,也侵害了其他业主的权益。

物业公司对这种行为应及时进行制止,制止无效情况下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也可建议相关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提起民事诉讼进行维权。

10、停车场意外丢失车辆物业管理公司究竟有无责任?

答案无责。

厦门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以下称维修公司)驾驶员驾驶一辆"

美鹿"

牌小轿车到闽南大厦办事,驾驶员交付5元停车费后,将车停放由厦门某物业公司经营的停车场,后来驾驶员要提车时,发现轿车丢失,驾驶员立即报案,公安局发出协助通报,但至今未将失窃的轿车追回。

  法院认为:

由于维修公司将车辆停放于物业公司的停车场时,除交纳5元停车费外,双方未就车辆停放性质进行任何约定。

因此物业公司与维修公司间的法律关系性质显然不能简单地以该5元停车费的缴交与否来判断,而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一)从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看,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其法律特征不仅是双方当事人关于保管的意思表示一致还必须有寄托人将保管物交付保管人,使保管物置于保管人的实际占有控制之下的事实存在。

本案双方当事人就车辆保管的意思表示并不一致,而维修公司停车时也未将车钥匙或车辆行驶证交给物业公司,以便物业公司实际控制车辆,而物业公司亦未对维修公司出具取车放验凭证。

(二)物业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并无保管业务,该停车场亦未对外明示其提供车辆保管服务。

(三)关于物业公司收取5元钱的停车费的性质及依据。

从1995年厦门市物价局《关于闽南大厦管理服务费标准的批复》对物业公司管理收费标准作出的批复看,该文第一条第(5)项规定是:

"

交通工具停车场所的管理"

2019年12月物业公司依据该规定与闽南大厦业主管理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在合同第十条规定是对"

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二十条规定"

露天车位、地下车库的车位使用费依照厦门市物价局和业主管理委员会商定的标准向车位使用人收取"

鉴于上述批复及合同内容可以明确得出物业公司系对其经营的停车场收取车位使用费,而对停车场的交通及车辆停放秩序进行管理,与其停车人之间形成的是停车场地有偿使用合同关系。

  终审判决:

综上所述,物业公司上诉主张其与维修公司之间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的理由成立,一审认定物业公司未尽保管之责,应对维修公司的车辆丢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改判。

  11、 

物业管理区内人身财产损失该不该赔偿?

孙某在购买沈河区万泉家园小区房屋时,与辽宁三利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委托物业管理合同。

某日,孙某以一台价值1950元的助力自行车在小区内丢失,三利公司安全防护管理不善为由,诉至沈河区人民法院,要求三利公司赔偿其丢失的车辆损失1950元。

沈阳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沈阳三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孙某助力自行车损失390元。

法官评析:

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

“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应当明确,物业服务合同不是保管合同,物业公司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财产丢失的责任承担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确定,赔偿的额度应视其违约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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