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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款的支付

第八章国际货款的支付

第一节支付工具

一、现金支付及其局限性

局限性:

风险性、数额限制、不具备凭证工具作用、不具备信用工具作用

优越性:

方便、快捷、没有信用风险

二、金融票据

金融票据是国际上通行的结算和信贷工具,是可以流通转让的债权凭证。

国际贸易中使用的金融票据主要有汇票、本票和支票,其中以使用汇票为主。

1.汇票

汇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见票时或在将来的固定时间或可以确定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汇票一般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应载明“汇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命令

(3)一定金额

(4)支付期限和地点

(5)受票人,又称付款人

(6)受款人

(7)出票日期和地点

(8)出票人签字

汇票的种类

按照出票人不同

银行汇票:

指出票人和受票人都是银行的汇票

商业汇票:

指出票人是上好或个人,付款人可以使商号、个人,也可以是银行的汇票。

按照使用时是否随附商业单据

光票:

指不附带商业单据的汇票

跟单汇票:

指附带有商业单据的汇票

按照付款时间

即期汇票:

指在提示或见票时立即付款的汇票

远期汇票:

指在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汇票

◆见票后若干天付款

◆出票后若干天付款

◆提单签发日后若干天付款

◆指定日期付款

汇票的使用

出票:

指开出汇票的人在汇票上填写付款人、付款金额、付款日期与地点以及受款人等项目,经签字后交给收款人的行为。

提示:

指持票人将汇票交给付款人要求其承兑或付款的行为。

包括付款提示和承兑提示。

承兑:

指付款人对远期汇票表示承担到期付款的行为。

付款:

对即期汇票,在持票人提示汇票时,付款人即应付款,对远期汇票,付款人经过承兑后,在汇票到期日付款。

背书:

由汇票持有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或再加上受让人即背书人的名字,并把汇票交给受让人的行为。

拒付:

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承兑时遭到拒绝承兑,或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付款时遭到拒绝付款,均称拒付,也称退票。

如汇票在遭到拒付后,对持票人立即产生追索权,他有权向背书人和出票人追索票款。

持票人为了行使追索权应及时作出拒付证书。

所谓追索权是指汇票遭到拒付,持票人对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有请求其偿还汇票金额及费用的权利。

如拒付的汇票已经承兑,出票人可凭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付款。

2.本票(国内贸易使用较多)

本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保证于见票时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承诺。

简言之,本票是出票人对受款人承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本票的种类:

本票可分为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

由工商企业或个人签发的称为商业本票或一般本票。

由银行签发的称为银行本票。

商业本票有即期和远期之分,银行本票则都是即期的。

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的本票,大都是银行本票。

有的银行发行见票即付,不记载受款人的本票或是来人抬头的本票,它的流动性与纸币相似。

本票与汇票的区别

(1)本票的票面有两个当事人,即出票人和收款人;而汇票则有三个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2)本票的出票人即是付款人,远期本票无须办理承兑手续;而远期汇票则要办理承兑手续。

(3)本票在任何情况下,出票人都是绝对的主债务人,一旦拒付,持票人可以立即要求法院裁定,命令出票人付款;而汇票的出票人在承兑前是主债务人,在承兑后,承兑人是主债务人,出票人则处于从债务人的地位。

3.支票

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即存款人对银行的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委托或命令。

出票人在支票上签发一定的金额,要求受票的银行于见票时立即支付一定金额给特定人或持票人。

出票人在签发支票后,应负票据上的责任和法律上的责任。

前者是指出票人对收款人担保支票的付款;后者是指出票人签发支票时,应在付款银行存有不低于票面金额的存款。

如存款不足,支票持有人在向付款银行提示支票要求付款时,就会遭到拒付。

这种支票叫做空头支票。

开出空头支票的出票人要负法律上的责任。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为空头支票。

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

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第二节汇付与托收

汇付和托收都是国际贸易中经常采用的支付方式。

支付方式从资金流向与支付工具的传递方向,可以分为顺汇和逆汇。

顺汇:

指资金的流动方向与支付工具的方向相同。

汇付采用顺汇方法。

逆汇:

指资金的流转方向与支付工具的传递方向相反。

托收方式收取货款采用逆汇方法。

一、汇付

汇付又称汇款,指付款人主动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将款项汇交收款人。

国际贸易货款的收付如采用汇付,一般是由买方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如收到单据或货物)与时间,将货款通过银行,汇交给卖方。

在汇付业务中通常涉及四个当事人:

(1)汇款人:

即汇出款项的人,在进出口交易中,汇款人通常都是进口人。

(2)收款人:

即收取款项的人,在进出口交易中,汇款人通常都是出口人。

(3)汇出行:

即受汇款人的委托汇出款项的银行。

通常是在进口地的银行。

(4)汇入行:

即受汇出行委托解付汇款的银行。

因此又称解付行,在对外贸易中通常是出口地的银行。

汇付的种类:

1.信汇(M/T)

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将信汇委托书寄给汇入行,授权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优点是费用较为低廉,但收款人收到汇款的时间较迟。

2.电汇(T/T)

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拍发加押电报、电传或SWIFT给在另一国家的分行或代理行(即汇入行)指示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优点是收款人可迅速收到汇款,但费用较高。

信汇、电汇业务程序示意图:

 

3.票汇(D/D)

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汇款人开立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为解付行的银行即期汇票,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票汇业务程序示意图:

 

汇付的特点:

对交易双方风险大

资金负担不平衡

手续简便,费用少

汇付方式在国际贸易中的使用:

在国际贸易中,汇付方式通常用于货到付款、赊销和预付货款等业务。

采用预付货款和订货付现,对卖方来说,就是先收款,后交货,资金不受积压,对其最为有利;反之,采用赊销贸易时,对卖方来说就是先交货,后收款,卖方不仅要占压资金,而且还要承担买方不付款的风险。

二、托收

托收是指债权人(出口人)出具债权凭证(汇票、本票、支票等)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人)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

托收方式一般都通过银行办理,所以又叫银行托收。

银行托收的基本做法是:

出口人根据买卖合同先行发运货物,然后开立汇票(或不开立汇票)连同商业单据,向出口地银行提出托收申请,委托出口地银行(托收行)通过其在进口地的代理行或往来银行(代收行)向进口人收取货款。

托收方式所涉及的当事人:

1.委托人:

指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客户,通常是出口人。

2.托收银行:

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托收业务的银行。

3.代理银行:

接受托收行的委托向付款人收取票款的进口地银行。

代理银行通常是托收银行的国外分行或代理行。

4.付款人:

通常指买卖合同的进口人。

托收的性质与特点:

托收的性质是商业信用。

代理关系,银行没有进一步审核单据的义务,也不承担审单的风险。

托收对卖方来说是先发货后收款,有一定风险。

托收对买方较为有利,可以减少费用支出,有利于资金融通。

由于托收对买方有利,所以在出口业务中采用托收,有利于调动买方采购货物的积极性,从而有利于促进成交和扩大出口,故许多卖方都把采用托收支付方式作为推销库存和加强对外竞争的手段。

托收的种类:

1.光票托收:

指金融单据不附有商业单据的托收。

主要用于小额交易、预付货款、分期付款以及收取贸易的从属费用。

如以汇票作为收款凭证,则使用光票。

2.跟单托收:

指金融单据附有商业单据或不附有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的托收。

如使用汇票作为收款凭证,则使用跟单汇票。

跟单托收又分为:

1.付款交单(D/P):

指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

(1)即期付款交单(D/Patsight):

出口商开立即期汇票,要求进口商即期付款,从而交付单据。

图示:

 

(2)远期付款交单(D/Paftersight)

出口商开立远期汇票,要求进口商承兑远期汇票,并于付款时交付单据。

为解决货物先到的情况:

信托收据:

进口人借单时提供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文件。

图示:

 

2.承兑交单(D/A):

指出口人的交单是以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为条件。

只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

图示:

 

托收的注意事项

1.对进口商进行有效的资信管理;

2.对贸易管理和外汇管制较严的国家慎用;

3.对银行信用不确定的国家慎用;

4.尽量用CIF/投保出口信用险/投保卖方利益险;

5.加强应收款管理。

托收项下的出口押汇:

1.出口押汇:

是指托收行以买入出口商的跟单汇票及其所附单据的办法向出口商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2.进口押汇:

代收行给养进口商凭信托收据借单提货的一种向进口商融通资金的方式。

第三节信用证付款

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规定,信用证是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

开证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开出的以出口商为受款人的有条件的书面文件。

性质:

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

隐含的意思:

(1)由银行开立,属于银行信用

(2)卖方(受益人)需要向银行出示文件

(3)出示文件必须符合信用证条款

一、信用证的特点:

1.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

如果申请人倒闭,开证行需付款。

2.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一种自足的文件。

合同和信用证不符,按信用证规定。

3.信用证业务实际上是一种单据买卖。

关于“信用证独立性的欺诈例”

银行四不管:

不管买卖合同,不管货物,不管发货时间,不管单据真实

二、信用证的当事人与关系人:

1.开证申请人: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买方,当交易双方约定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买方即有义务按合同规定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2.开证行:

开证行的付款通常是终局性付款,一经付出,不得追索。

3.受益人:

是指信用证所制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通常是买卖合同的卖方或实际供货人。

4.通知行:

一般为出口商所在地的银行,通常是开证行的代理行。

责任是通知信用证,核实通知的表面真实性,不承担付款等责任。

5.议付行:

指根据开证行的授权买入或贴现受益人开立和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汇票与单据的银行。

议付是指议付行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及/或单据的行为。

但汇票的付款人必须是指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而不能做成以议付行为付款人。

如果开证行向受益人做出付款承诺,仍然构成议付。

6.保兑行:

指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证兑付的银行,通常就是通知行。

7.偿付行:

指信用证指定的代开证行向议付行、承兑行或付款行清偿垫款的银行,偿付费用应由开证行承担。

由于偿付行并不审查单证,故其偿付具有追索权。

8.受让人:

指接受第一受益人转让有权使用信用证的人,一般为出口商的实际供货商。

三、信用证的基本内容

1.说明信用证本身的有关条款:

(1)关于信用证的编号、开证日期、信用证的有效期和到期地点等

(2)信用证的当事人与关系人

(3)有关汇票的条款,其中包括汇票的种类、出票人与受票人、付款期限等。

(4)承付方式,其中包括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

(5)信用证的种类很多,究竟采用何种信用证,应具体订明

(6)信用证的金额与支付的币别等

2.买卖合同的有关条款

(1)与货物相关的条款,其中包括货物的名称、数量、包装与价格等

(2)装运条款,其中包括装卸地点、装卸期限、运输方式等

(3)保险条款,包括保险金额和投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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