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资本替代的公益建设征地补偿制度创新研究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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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资本替代的公益建设征地补偿制度创新研究01

1.项目的立项依据(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动态分析,需结合科学研究发展趋势来论述科学意义;或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关键科技问题来论述其应用前景。

附主要参考文献目录)

(1)研究意义

土地是“一切生产和存在的源泉”(马克思,1867)。

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同时伴随着农地非农化的过程。

在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国家垄断建设用地征收及出让一级市场的制度背景下,征地补偿价格既引导资源配置,影响建设用地供求关系与耕地保护,也直接关系被征地农民权益保护,是完善建设征地制度的核心问题。

征地补偿中的突出矛盾,一是征地中剥夺农民财产权益而导致失地致贫现象不容忽视。

调查发现,自1987年至2004年的18年内,全国每年有300万左右失地农民,其中46%的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下降,累计2000多万农民因失地而致贫(韩俊,2005)。

失地致贫的实质,是农民土地财产权利被剥夺,是“我卖你的地我赚钱”(陈锡文,2004),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因征地被剥夺的收益达到2万亿元以上(陈锡文,2004)。

二是耕地非农化速度过快,直接影响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2000年至2009年,我国建设征地超过1亿亩;2009年,全国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达到1.5万亿元,2010年则突破2万亿元,各地普遍存在“土地财政”现象,促使一些地方政府直接成为耕地过快“农转非”的推手;2008年,全国耕地比2001年减少8830万亩,直逼国家规定的“十一五”期末最低耕地保有量18亿亩的红线。

作为一种要素,土地与其他要素的差别在于其使用价值而不是价值,如果征地补偿是公平的,则不存在价值量增加或者减少的问题,“在平等的地方,没有利益可言”(马克思,1975)。

同时“市场制度下平等竞争所形成的均衡价格,可以引导资源的最佳配置”(茅于轼,1998)。

“失地”与“致贫”并不存在逻辑上的必然关系,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不存在被征地农民失地致贫问题。

征收和补偿唇齿相依,探索构建基于公平原则的征地补偿制度,是破解征地困局必须解决的重要课题。

(2)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外研究现状

征地包括征收和征用,征地补偿问题主要是指征收土地的补偿制度问题。

在我国,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并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的行为。

“从来没有哪个制度否认过宪法的征收权,重要的是对征收的法律限制。

”(路易斯·亨金等,1996)关于征地补偿标准,国际上存在四种模式,一是完全补偿(completecompensation)模式,德国1784年颁布的《普鲁士土地征收法》第1条明确规定,征地补偿是“全额”补偿(陈新民,2001)。

二是适当补偿(appropriatecompensation)模式,即规定对土地征收进行适当补偿,德国1919年《魏玛宪法》第153条规定,除联邦法律另有规定外,征收必须给予适当的补偿。

三是公平补偿(justcompensation)模式,是指权衡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后确定补偿的原则。

在具体确定补偿价格时,通常是按照公平的市价标准予以补偿,与完全补偿基本一致。

包括我国台湾地区在内,多数国家和地区实行公平补偿。

四是合理补偿(Reasonablecompensation)模式,即权衡公益的需要,参考当事人的财产状况给予适当的补偿数额。

意大利民法典第834条第1款规定:

“不得全部或者不分地使任何所有权人丧失其所有权,但是,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宣告征用并给予合理补偿的情况不在此限。

”(梅夏英,2005)

关于征收的合法性,早期大陆法系学者格老秀斯(Grotius)等认为个人所有权为国家让渡,国家享有索回权;也有学者认为征收权为封建时代王室特权的残余;被美、英等国普遍采纳的是从自然法的角度出发,认为征收权是政府得以存在的必要条件,是主权的内在特征(Dukeminier&Krier)(刘向民,2007)。

关于征收与补偿的关系,美国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

“不予公正补偿,私人财产不得被征为公用”。

德国则将征用与补偿联系起来,在德国被称之为结合条款,1949年的德国基本法第14条第3项规定,只能由法律或依法实行征用,法律应同时规定补偿的性质和程度(陈新民,2001)。

在日本,学界普遍当然无效说,即欠缺补偿时,征用当然无效(近似于德国的结合条款);而最高法院则采纳了另一种学说——补偿请求权发生说,该说认为,应该将补偿请求的发生解释为征用带来的结果,因此,没有补偿,征用行为本身依然有效(杨建顺,1998)。

关于完全市场价值补偿及其理论依据。

国外学者大多坚持完全市场价值的补偿,美国学者认为,土地征收需要给予被征收者以“合理补偿”,但这个补偿标准只相当于被征土地和其上不动产的“公平市场价值”,并没有完全补偿被征收者的全部损失。

这部分没有被补偿的损失可以称为主观价值损失(Stoebuck,1972;Garnett;2003)或非市场价值损失(Somin,2004;Talley,2006)。

主观价值损失可能是财产上的损失,例如搬迁到别处后可能丧失了更好的工作机会、搬迁的交通成本、结束营业场所造成的商誉损失和寻找其他合适居住地的搜寻成本等;也可能是非财产上的损失,例如对原来居住地情感价值的损失、搬迁到别处后的人际关系损失等(Somin,2004;Talley,2006)。

国内相关研究

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

“公共利益”是公益建设征地的基本理由,是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

学者们认为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对公共利益作了矛盾的规定,从而导致政府征地权被滥用(汪辉,2002;周其仁,2004);陈江龙、曲福田(2002)、陆红生、韩桐魁(2003)、杨峰(2005)、贾莉(2008)则针对公共利益界定不清的问题,提出了“公共利益”的界定标准在内的征地制度改革思路。

关于公益建设征地补偿是否应当低于商业建设土地交易价格问题,近年来日益受到重视,“农民不是公益用地的义务主体,没有理由让农民为公益建设用地承担费用”(王春平,2007)。

“在理论上有一个误区:

认为凡用于公益性目的的土地征收,土地的原所有者或使用者就应当在利益上吃亏。

这显然毫无道理。

”(陈锡文,2010-10-1中国改革):

关于土地转用涨价归属。

包括三种主张:

“涨价归公”((刘永湘等,2004;周城,2006);“涨价归农”(周其仁,2001;郑振源,2006);“私公兼顾论”(周城,2006;朱启臻,2006);

主要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著作选读(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72:

109

2.韩俊.尊重农民的土地权益很重要人民日报,2005.12.9

3.陈锡文.中国农村的五大问题.载于王景新.现代化进程中的农地制度及其利益格局重构.中国经济出版社,5

4.陈锡文.为《中国城市化:

农民、土地与城市发展》作的序.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

2

5.马克思、恩格斯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

180

6.茅于轼,制度经济学名著译丛丛书序言(参见斯韦托扎尔.平乔维奇.产权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

2

7.路易斯·亨金等.宪政与权利(中文版),三联书店1996:

155

8.梅夏英.物权法.所有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130

9.刘向民.中美征收制度重要问题之比较.中国法学,2007(6):

35

10.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

495-496

11.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596-598

12.Stoebuck,B.William,“AGeneralTEoryofEminentDomain”,WashingtonLawReviewvol.47,No.4,(Aug,1972):

553-608

13.GarnettNicoleStele“ThePublic-useQuestionasaTakingProblem”,GeorgeWashingtonLawReview,vol.71,2003:

934-982

14.somin,Ilya,“OvercomingPoletown:

CountyofWaynev.HathcockEconomicDevelopmentTaking,andtheFutureofPublicUse”,MichiganStateLawReview,vol.2O04,2004:

1005-1040

15.Talley,Bret,“RestraningEminentDomainthroughJustCompensation:

Kelov.CityofNewLondon”,HarvardJournalofLawandPublicPolicyVol.29,2006:

759-768

16.汪晖.城乡结合部的土地征用:

征用权与征地补偿.中国农村经济,2002

(2):

40-46

13周其仁.农地产权与征地制度——中国城市化面临的重大选择.经济学季刊,2004,Vol.4(l):

193-210

14.陈江龙,曲福田.土地征用的理论分析及我国征地制度改革.江苏社会科学,2002

(2):

55-59

15.陆红生,韩桐魁.关于土地征用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

(1):

73-75

16.杨峰.财产征收中“公共利益”如何确定.法学,2005(10):

94-117

17.贾莉.公共利益的确认与我国征地制度改革.经济体制改革,2008(4):

103-106

18.王利明,上海城市管理职业学院报.2007

(2):

13

19.国土资源部“征地制度改革研究”课题组.征地制度改革的初步设想.中国土地,2000(4):

16-18

20.王春平.现行公益建设征地补偿制度下的产权缺失与效率损失分析.商业研究,2007(10):

95

21.陈锡文.公益性征地私人理应吃亏毫无道理.中国改革报,2010-10-01

22.刘永湘等.农村土地所有权价格与征地制度改革.中国软科学,2004(4):

50-53

23.周其仁.放弃农地的代价.21世纪经济评论,2001-8-31

24.郑振源.2006.征用农地应秉持“涨价归农”原则.中国经济时报,2006-5-8

25.周城.“涨价归农”还是“涨价归公”.中国改革,2006

(1):

21

26.朱启臻,窦敬丽.新农村建设与失地农民补偿.中国土地,2006(4):

19-20

27.姚洋.土地制度和农业发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28.曲福田等.中国土地制度研究—土地制度改革的产权经济分析.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1997

29.钱忠好.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和创新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1999

30.曲福田.制度安排、价格机制与农地非农化研究.经济学(季刊),2004

(1):

229-248

3.项目的研究内容、研究目标,以及拟解决的关键科学问题。

(此部分为重点阐述内容)

(1)研究内容

公益建设征地为什么必须补偿。

第一,“唇齿条款”是否具有普遍意义。

美国宪法第5条将补偿作为征收私人财产的前提条件,日本学界普遍认可的当然无效说和高法采信的补偿请求权发生说以及德国的结合条款的共同点,是强调补偿是征收的前置条件。

这种规定在我国是否具有借鉴意义,是否符合我国宪法关于征收补偿的规定精神。

第二,征收的强制性,是否决定补偿具有任意性。

公益(或者公用)征收的强制性已经为学界所普遍认可,征收补偿标准因此就可以低于公平价格吗?

这里要研究土地征收作为两个行为的理论解释:

土地征收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具有行政行为强制性的一般特征,相对人不能像一般交易那样拒绝出让;土地征收作为一种国家取得财产所有权的行为,相对人可以要求一个公平的补偿价格。

第三,征收集体土地,是否有与征收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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