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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协议书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

罗甸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罗甸县城东商贸城A栋、B栋、C栋

工程地点:

罗甸县龙坪镇城东商贸城开发小区

工程内容:

贵阳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号:

2009-050图纸中的内容(甩项部分:

消防、电及门窗安装工程)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自筹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贵阳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号:

2009-050图纸中的内容。

(甩项部分:

消防、电及门窗安装工程)

三、合同日期

开工日期:

2011年2月20日

竣工日期:

2012年4月20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420天(日历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达现行国家及相关标准。

五、合同价款土

1、A栋、B栋±0.00以下基础(含:

土石方开挖运输回填、护壁、相邻建筑边坡防护处理、施工降排水、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浇筑等施工图内容)按填心混凝土实际工程量900.00元/m3计算合价;+0.00以上A栋、B栋(含墙面节能保温)按735.00元/m2,用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合价;

2、C栋(基础含:

土石方开挖运输回填、相邻建筑边坡防护处理、施工降排水、基础混凝土等施工图内容;墙面节能保温)按655.00元/m2,用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合价。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环城东路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帅天兴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吴仁卫

电话:

电话:

(854)7618676

传真:

传真:

(854)7618676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罗甸县信合联社

账号:

账号:

2501010001201100003740

公元年月日公元年月日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1、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合同协议书、补充协议、中标通知书、投标书、专用条款、通用条款、招标文件、图纸会审。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不使用其他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以及国家、地方与建筑相关的法律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按国家现行的检验评定标准、施工规范及操作规程等。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时间:

随图纸交付时间同时提供。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间的约定:

由设计院根据相关规定制定,经有关部门确定后执行。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提供两套完整的经审核合格且备案的设计施工正图。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无。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该工程监理单位:

监理内容和权限:

按该工程的《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的内容执行。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项目总监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督促承包人建立健全施工管理制度和质量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并督促其实施,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进度计划,抽查工程施工质量及施工方式作出查处决定,对隐蔽工程进行复检签证等全过程监理。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进行的职权:

无。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现场代表

职权:

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及现场相关签证等。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无。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工程开工前,施工用水、电接到现场,保证道路通到现场,施工现场原有旧建筑物全部拆除完毕。

(2)将施工所需要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施工用水、用电由发包方指点水、电源,由承包人负责自行接入规范安装、维护、管理、按表计量使用,自行承担费用。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开工前完成任务。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10日内提供详细资料并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办毕所有施工所需证件,确保合法施工。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现场测定(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并现场书面交验)。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前十日内。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承包方施工中发现地下管线、文物等先进行保护,同时报告发包方及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无。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承办方自行办理。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无。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燥音管理手续:

承办方自行办理。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竣工验收交付前,所有成品半成品均由承包人负责保护并承担费用。

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由发包人负责保护并承担费用。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根据保护措施作好保护工作,如有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要求:

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文件施工规定执行。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乙方积极协助甲方解决有关未尽事宜(如:

有义务配合甲方相关分项工程班组施工等等)。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签订合同10日内。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至签收之日起七日内审批确认,逾期视为认可。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无。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由于发包人、设计、监理的原因和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以及《通用条款》所注明的因素造成的工期延误或政府行政部门要求暂停施工的情况,经发包方、监理签证后同意工期顺延,因承办方的原因,工期不顺延。

14、工程竣工

14.1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每延误一天罚款2000元(最高不超合同总价的5%);如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而承包人提前完工的则有给予承包人奖励,每提前一天奖励500元。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按现行施工规范规定和质监、监理等相关职能部门。

19、工程试车

19.15试车费用的承担:

无。

20、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损坏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与地下管线。

21、施工场应设主隔离墙,防止损伤工场周围过往行人。

22、制定保护措施,防止工场内人员受到损伤。

五、安全施工

按通用条款执行。

六、合同价款及支付

23.1合同价款及调整按《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计算、黔建施通(2008)297号关于调整贵州省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人工调整的通知计算,总价下浮10%。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无。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按本合同23.1条。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无。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1、如设计变更或甲方要求所发生的工程量增减:

按《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计算、黔建施通(2008)297号关于调整贵州省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人工调整的通知计算,总价下浮10%。

2、基础部分以±0.000为基准面,深度超出设计施工图图示尺寸范围的部分以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工程量为准。

24、工程预付款

24.1本工程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无,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无。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报告的时间:

每月28日提交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清单,工程师应在收到报告后5日内确认。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主体工程一层完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按建筑面积计算合价的70%工程款;以后每完工一层增加拨款按建筑面积计算合价的70%工程款;主体竣工验收合格,装饰装修工程完工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达工程的总价款90%,余款待竣工结算完毕,扣除3%的质量保修金达到国家相关规定的保修期后付清。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有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一览表不符:

无。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无。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无。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无。

(5)供应数量一览表不符:

无。

(6)到货时间一览表不符:

无。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无。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按设计和现行相关规范要求采购材料和设备。

八、工程变更由发包人或设计单位出具书面通知书。

发包人因生产或使用需要,确需要变更设计时,应在变更部位施工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和监理单位,并提供由设计单位出具的变更设计通知书,按规定办理工程设计变更手续,签订补充协议或变更合同,作为竣工结算与交工验收的依据,造价增减按设计修改通知单与现场隐蔽签证单及本合同进行调整和结算。

九、竣工验收与计算按通用条款32-33条款执行。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竣工验收前10天提供竣工图及资料两套(含档案馆一套)。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按专用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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