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没给缴社会保险的处理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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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没给缴社会保险的处理文档格式.docx

本团队律师认为,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应缴额,单位按着单位应该承担的养老保险的比例给员工予以经济补偿;

对于医疗、工伤以及失业保险部分,按着员工在没有缴纳社保期间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给与相应的赔偿(发生医疗费、工伤费以及失业事实的,对其实际发生的损失给与相应的补偿)。

三、单位没有按着实发工资缴纳社保的情况

单位没有按着实发工资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是最普遍的,实践中,大多单位都按着最低工资标准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这种情况之所以普遍,是因为其从某种意义上并不违背员工本身的意愿,对于新参加工作的员工来说,按着最低工资标准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能使低薪族的手头有更多可支配的资金

?

【本站接待的相关案情介绍】

  王某二年前毕业于北京XX大学,毕业后王某通过社会招聘进入本市某公司工作,担任销售员工作。

因工作等问题与公司发生了争执。

今年年初王某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

王某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发现该公司几年来一直未按其实际工资收入缴纳社会保险费。

经与公司多次交涉未得到解决。

于是,王某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根据王某实得工资为其补缴少缴的社会保险费。

劳动仲裁经过审查后予以受理。

  劳动仲裁在调查审理时,王某提出自进入公司工作后,几年来本人的工资、奖金以及各种津贴等收入,均已超过本市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上限标准,但公司却未按王某的实际工资收入缴纳社会保险费。

王某的年收入都是工资性收入,其中不存在福利费用。

故要求公司为王某补缴少缴的社会保险费。

  公司则认为公司内部每个员工的工资收入是“模糊”工资,其中包括一部分是福利费用。

因此,公司在无法将员工的工资收入与福利费用分列情况下,按王某全部收入的80%作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这些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也是符合本市有关的规定,所以对王某的要求不予同意。

  经查王某自进公司以来每月领取工资的原始凭证记载,王某的年工资收入均超过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按国家统计局工资总额规定),而公司提供的财务明细帐册凭证,均记入财务应付工资科目。

均属于列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范围。

几年来公司一直未按王某的实际工资收入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仲裁认为,公司以发放“模糊”工资,无法将王某工资收入与福利费用分列为由,按其全部工资收入的80%为基数,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缺乏依据,所以依法作出裁决,公司应该按王某的实际工资收入,为其补缴少缴的社会保险费。

  【本站专业律师解答】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用人单位认为员工的工资收入和福利费用在无法分列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按员工实际收入的80%作为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根据按《北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单位应当以当月工资总额的%缴纳养老保险费;

在职人员应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6%。

该法又规定“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在职人员每月按规定期限缴纳,不得逾期缴纳或者漏缴、少缴。

”所谓计算个人缴费额的工资收入,按照国家统计局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不论是工资科目开支的,还是工资科目以外的其他经费开支的;

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

不论是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免征奖金税项目的;

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都应计算为工资总额范围。

由此可见,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均应以实际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凡是列入财务应付工资的和职工的收入,均属于工资总额范围,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案的公司以王某工资收入完全“模糊”,无法将其的工资收入与福利费用分列为由,按其全部工资收入的80%作为缴费基数的说法,与法律、法规相悖。

因此,劳动争议仲裁作出裁决,要求公司按王某的实际收入为其补缴少缴的社会保险费。

裁决以后,公司按照裁决书的要求为王某补缴了社会保险费。

【本站律师提醒】

一、什么是实际工资?

具体在社保保险的缴纳基数上,实际工资指:

按照国家统计局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不论是工资科目开支的,还是工资科目以外的其他经费开支的;

一般情况下,员工的收入由工资和福利构成。

工资和福利的分配比例影响着社保缴纳的基数。

对在职人员而言,社保缴纳的基数不是基本工资,也不是平均工资,而是实际工资。

所以,社保缴纳的基数与工资构成比例没有关系(实践中单位将工资分为基本工资+交通补助+饭补+话费补贴的形式不影响其作为社保缴费缴纳基数计算额)。

二、员工收入比例构成影响社保的缴纳

正如上面所提到的,社保的缴纳基数是实际工资,但是不包括员工福利这一部分。

所以如何分配工资和福利将决定员工与用人单位如何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

所以用人单位在聘用员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事先约定好收入比例的构成。

本站律师建议,在符合国家工资制度、劳动法律和社保制度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对收入比例进行协商确定。

对于刚参加工作、经济压力比较大的劳动者来说,如果其对社保的承受能力比较脆弱,其可以适当地降低工资对福利的比例;

对于经济承受能力比较强的员工,建议可以提高社保的缴纳基数,因为社保是国家强制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是对员工未来生活的保障和风险的防范。

当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也不能单纯因为社保缴纳基数而随意调整收入比例的构成,因为影响收入的构成的因素不是单纯的,其由行业性质、工作成果、税收缴纳等多方面因素决定。

三、要分清在职缴纳社保和非在职缴纳社保的基数

实践中在具体适用时,应当注意:

如果劳动者月工资收入超过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最高只按300%缴纳,比如某员工月工资10000元,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则按照6000元缴纳。

如果劳动者月工资收入低于所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缴纳,这种情况下,缴费工资和实际工资不符,不属于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

所以,未依法按着实际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仅限于员工工资在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之内的在职员工。

四、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者的实际月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劳动者、用人单位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因年老、工伤、疾病、生育、残废、失业、死亡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失去工作时,给予劳动者本人或供养直系亲属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它具有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项目。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4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于拒不依法缴纳或延迟缴纳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缴纳;

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依据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这里的“依法”应当理解为:

(1)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不能不参加或只参加其中部分险种;

(2)要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能拖欠;

(3)要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比如劳动者月工资3000元,就不能按照1600元的标准计算。

所以,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者的实际月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对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侵害,将直接导致劳动者社会保险利益的损失,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用人单位参加了社会保险,但没有按照劳动者的实际月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视为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结合2009年6月会议纪要实际操作。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为了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案件执法中的疑难问题,促进执法统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与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处于近期联合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北京市三级法院从事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部分庭长和法官、北京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从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部分领导和仲裁员参加了研讨,与会人员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程序和实体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充分的讨论,对部分问题的解决取得了一致意见,现纪要如下: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问题

1、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我市的仲裁和审判实践,对于社会保险争议的受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主张予以补缴的,一般不予受理,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

(2)由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支付上述待遇的,应予受理。

(3)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予受理。

(六)、关于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方面的问题

25、《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2007年12月31日前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计算,2008年1月1日后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

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再分段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为:

以按上述规定计算出的经济补偿金为基础,再乘以2计算出赔偿金。

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需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其加付的一倍工资不应计入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计算基数。

26、在劳动仲裁或诉讼程序中,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的,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7、由于原劳动部制定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尚未被修改或废止,因此劳动者因追索劳动报酬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或因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仍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28、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以相对应的月份的应得工资为准。

29、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的,不予支持;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每延迟一日支付一日工资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30、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标准自行达成的协议,如约定的给付标准低于法定标准,劳动者领取后,又在仲裁时效内主张权利,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应予以支持。

但如果用人单位在协议中已明确告知劳动者相关法律或政策规定的标准,劳动者明确表示放弃权利,对其主张则不应予以支持。

31、《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本市规定的险种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32、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由于该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此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

如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七)、关于保险待遇方面的问题

33、因第三人侵权而发生的工伤,如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或直系亲属)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如侵权的第三人已全额给付劳动者(或直系亲属)医疗费、交通费、残疾用具费等需凭相关票据给予一次赔偿的费用,用人单位则不必再重复给付。

3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保险待遇达成的协议中,双方约定的给付标准低于法定标准,且已实际履行,如劳动者在仲裁时效内要求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补足差额部分,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35、一审法院在审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中,经审查核实发现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确有错误,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未变更诉讼请求的,一审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36、因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赔偿数额的确定可参照《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9)99号)和《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的规定,以用人单位应为农民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数额作为赔偿农民工养老保险损失的数额,具体计算方法是:

1999年6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按19%的比例计算用人单位应缴费数额;

2003年1月1日之后,按20%的比例计算用人单位应缴费数额。

缴费工资基数为相应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示例:

计算某农民工2002年5月至2005年7月的养老保险损失:

435元×

8个月×

19%+(435元×

3个月+465元×

12个月+465元×

12个月+545元×

4个月)×

20%=3590元

(九)、本会议纪要自下发之日起,供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参考执行。

五、用人单位未案实际月工资标准缴社会保险时,员工需要准备的相关材料。

北京市海淀区和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都规定,用人单位未案实际月工资标准缴社会保险时,用人单位应该按着实际工资补缴社会保险费用。

劳动者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有:

1、个人身份证明;

2、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明;

3、社保卡;

4、实际工资发放证明。

本站律师通过总结办理的相关案件,认为劳动者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相关证据:

1、合法有效签订的劳动合同;

2、社会保险缴纳记录;

3、考勤卡(最好原件,且有公司的公章之类的);

4、工资发放记录(如盖章的工资条、工资卡的银行记录);

5、工资支付证明、拖欠工资的书面证明等(最好有原件);

6、同事的证人证言,最好由在职的同事进行证明;

7、胸卡、门禁卡、工作证、工作卡或工作记录单(表);

等等

每个具体的案例是不同的,因此只有准确了解到您的实际情况后,我们给出的律师意见才是专业且负责任的。

而每个细微的细节都可能决定着案件的结果、关系到您的。

因为我国的社保缴纳制度规定,员工和用人单位按着一定的比例共同承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此时,如果员工希望按着实际发放的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着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进行补缴。

此时,员工应该提供银行对账单、工资明细等证据材料,证明自己的工资基数和实发工资数额。

第二种情况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问题

2009年10月10日,司机高XX与输单员吕XX委托我们作为其代理人,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北京XX餐饮管理公司支付其没有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拖欠工资、加班费、没有缴纳社保的补偿金等款项。

对于案件的具体情况,本站律师将把本案的代理的经过发布在我们的网站上。

在此,我们只对被告北京XX餐饮管理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作一个处理意见的说明。

在本案中,原告高XX与吕XX都是农村户口,因而其社保的处理不同于作为城镇户口的员工。

一般城镇户口的员工在此情况下,法院会判处单位对没有缴纳的社保进行补缴。

这问题在上面以及本站的其他相关文章中都有详细的说明。

农民工的社保问题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在本站以及本团队的其他网站上,我们会将农民工社保补偿的具体计算方法进行一个详细的说明。

在此,我们我们只做以下两条处理意见:

第一、单位没有给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时,单位不存在为农民工补缴社会保险的问题;

第二、单位不给农民工员工补缴社会保险,但是必须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具体计算方法

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怎么处理?

单位未给农民工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农民工员工有权要求单位对其进行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金的具体计算如下:

一、养老保险部分

(一)养老保险计算依据

1998年137号文件;

1999年99号文件;

2001年125号文件。

见附件一附件二

(二)养老保险具体计算(近10年):

第一部分:

个人帐户存储额及利息一次性全额支付给本人。

99年:

310*11%*6(月数量)=

(310为上一年度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参考附件三、四)

00年:

400*11%*12=528

01年:

412*11%*12=

02年:

435*11%*12=

03年:

435*11%*2=

04年:

465*11%*12=

05年:

545*11%*9=

06年:

545*8%*2=

580*8%*12=

07年:

640*8%*12=

08年-09年3月730*8%*12=

共计:

第二部分:

按其累计缴费年限,累计缴费满12个月(第1个缴费年度),发给1个月相应缴费年度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平均数,以后累计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按满12个月计),以此为基数,增发个月相应缴费年度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平均数,并计算到月,保留一位小数(计算公式见附件二)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第六年

第七年

第八年

第九年

第十年

共计

二、失业保险部分

(一)失业保险计算依据

1998年137文件;

1999年38号令文件;

2007年190号令文件。

(二)具体计算

失业保险:

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补偿398元(满12个月算一年)从99-09共计10年

即10*398=3980元

附件一:

第十二条农民工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养老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方能领取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暂按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处理,其待遇由两部分组成:

按其累计缴费年限,累计缴费满12个月(第1个缴费年度),发给1个月相应缴费年度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平均数,以后累计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按满12个月计),以此为基数,增发个月相应缴费年度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平均数,并计算到月,保留一位小数(计算公式见附件二)。

附件二:

关于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享受第二部分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计算公式

累计缴费是整年度(满12个月)的待遇计算公式为:

∑an×

(1÷

x)×

∑bx

其中:

a1=1,a2=,a3=……an=1+(n-1)×

∑an=n×

(a1+an)÷

2

最后一年累计缴费出现不满一年情况的,这部分待遇计算公式为:

缴费相应年度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平均数÷

12×

缴费月数

n为其累计缴费年限(满12个月);

an为第n年的待遇计算系数;

∑an为第一年至第n年的累计待遇计算系数之和;

x为相应缴费年度之和;

bx为今后第x年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

∑bx为从缴费第一年至今后第x年相对应的全市职工最低工资之和。

附件三

各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如下:

缴费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元)

1999年6月1日-1999年12月31日310

2000年1月1日-2000年12月31日400

2001年1月1日-2001年12月31日412

2002年1月1日-2003年3月31日435

2003年4月1日-2004年3月31日465

2004年4月1日-2005年3月31日465

2005年4月1日-2006年3月31日545

2006年4月1日-2007年3月31日580

2007年4月1日-2008年3月31日640

2008年4月1日-2009年3月31日730

附件四

最低工资标准(元/月)

适用范围

文件字号

适用时间

800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京劳社资发[2008]129号

2008年7月1日起至今

730

京劳社资发[2007]111号

2007年7月1日—2008年6月30日

640

京劳社资发〔2006〕93号

2006年7月1日—2007年6月30日

580

京劳社资发[2005]86号

2005年7月1日—2006年6月30日

545

京劳社资发[2004]82号

2004年7月1日—2005年6月30日

495

京劳社资发[2003]215号

2003年7月1日—2004年6月30日

465

京劳社资发(2002)86号

2002年7月1日—200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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