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同县林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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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坚持保护和改善土地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5、坚持刚性控制与弹性操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规划范围和期限

本规划范围为会同县林城镇行政辖区内的全部土地,总面积29794.59公顷。

规划期限为2006-2020年,以2005年为规划基期年,2016年为规划调整完善年,2020年为目标年。

第二章土地利用现状分析

第四条区域概况

(一)地理位置

林城镇位于会同县的中南部,系会同县县城所在地,南临连山乡、广坪镇,北接坪村镇,东靠团河镇,西接青朗侗族苗族乡,土地总面积为29794.72公顷,全镇辖33个行政村,人口89516人。

G209国道、枝柳铁路、包茂高速公路、渠水河穿越境中,交通便利,是全县政治、经济、文化、通讯中心和交通枢纽,也是湘黔边界交通要道和商品集散地。

(二)自然条件

林城镇处于云贵高原东部边缘,雪峰山脉西南部,沅水支流渠水、巫水下游流域。

属于中亚热带季风湿润气候,境内四季分明,无霜期长,雨量充沛,暖温共节。

年平均气温16.6摄氏度,年平均降雨量1264毫米,无霜期301天,有利于农作物的生长发育,特别适应瓜果蔬菜等农作物的种植。

第五条土地利用现状

(一)土地利用现状

2014年林城镇土地总面积29794.72公顷,其中:

农用地27702.53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92.98%,其中耕地3470.05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11.65%;

园地881.18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2.96%;

林地22386.07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75.13%;

其它农用地965.23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3.24%。

全镇建设用地总面积为1358.8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4.56%,其中城乡建设用地1131.18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3.80%;

交通水利用地217.71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0.73%;

其他建设用地9.92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0.03%。

未利用地733.3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46%。

(二)土地利用特点

农业用地面积较大,森林覆盖率较高。

全镇林地面积比重为75.13%,森林覆盖率达到80.62%。

垦殖率较低,耕地面积仅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11.65%。

建设用地以建制镇和农村居民点为主。

全镇建制镇和农村居民点的面积分别为464.07公顷、650.63公顷,合计占全镇建设用地总面积的82.03%,农村散居户多,居民点缺乏统一的规划布局。

土地利用程度高。

镇域内土地利用率为97.54%,未利用地面积仅为733.38公顷,主要为河流水面、滩涂、荒草地。

(三)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

1、土地后备资源开发潜力小

全镇未利用土地为733.38公顷,其中宜耕未利用地仅有414.57公顷,只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1.39%,补充耕地潜力小。

2、农村居民点利用较粗放

2014年全镇城乡建设用地1131.18公顷,其中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达650.63公顷,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47.88%,村庄整理潜力较大。

3、非农建设与耕地保护之间矛盾突出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镇工矿建设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求不断增加,造成建设用地扩张与农用地保护之间矛盾日益凸显。

4、土地利用不合理

土地利用不尽合理,生态环境恶化。

农、林、水及交通、城建之间用地缺乏协调,忽视土地质量的提高和更新。

(四)土地资源潜力

根据《会同县土地整治规划(2011-2020年)》,林城镇通过农用地整理可补充耕地面积为32.89公顷;

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可补充耕地面积为7.75公顷;

宜耕未利用地开发可补充耕地面积为59.72公顷;

通过土地复垦可补充耕地面积为0.53公顷。

可补充耕地潜力为98.57公顷。

第三章土地利用战略与目标

第六条战略定位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全镇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按照“农业稳镇、工业强镇、生态亮镇、依法治镇”的总体要求,大力实施“北扩东进西拓”的发展战略。

随着包茂高速的建成通车,有利于加快林城镇交通、能源、城建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步伐及产业布局的调整,使林城镇积极参与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与发达地区的交流合作,承接要素重组和产业梯度转移。

同时,加快城东物流园区、城南现代林业产业园区和城西天马山公园建设,加快实施县城发展战略。

按照科学规划、精心实施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不断完善城镇功能,提升城镇品位,加快城镇发展,形成功能完善、规模适度的城镇体系,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第七条土地利用战略

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耕地保护是土地可持续利用的战略重点,是维护粮食安全的基础,因此,必须切实保护耕地,努力提高耕地的产出水平,保证农业生产稳定持续发展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提高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在保障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前提下,有效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通过盘活存量土地,合理安排村镇建设用地,加大农村居民点整理力度,引导农村居民点用地向中心村集中,逐步提高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因地制宜地布局生态保护用地,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八条土地利用调控目标

(一)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

2014年全镇耕地面积为3470.05公顷,规划到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3281.37公顷。

规划期间,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2508.29公顷。

(二)建设用地规模控制

2014年建设用地总规模为1358.81公顷。

到2020年,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694.40公顷以内,比2014年净增335.59公顷。

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452.07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在999.75公顷以内,中心城区城镇用地规模控制在965.43公顷以内。

(三)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规划期间,全镇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750.24公顷以内,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控制在718.06公顷以内,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261.66公顷以内。

(四)土地整治目标

规划期间,全镇通过土地整治补充耕地33.39公顷,其中通过农用地整理补充耕地4.11公顷,宜耕未利用地开发补充耕地29.28公顷。

(五)生态环境保护目标

规划期内积极推进土地综合整治,加强对土地开发利用行为的环境约束,促进土地生态安全建设,提高土地生态环境质量。

重点保护森林公园、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各类基础性生态保护功能区。

至2020年全镇林地、耕地、水域等具有生态功能的地类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85%以上。

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第九条农用地结构调整

在保持生态平衡的前提下,调整农业用地结构和布局,因地制宜安排耕地、园地、林地等各类用地。

2014年全镇农用地面积为27702.5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92.98%;

2020年为27347.4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92.09%,比2014年减少355.12公顷。

(一)耕地

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结合城乡一体化与新农村建设,积极推进土地综合整治,确保耕地保有量目标得以实现。

2014年全镇耕地面积为3470.0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1.65%;

到2020年耕地面积为3448.6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1.57%,比2014年减少了21.43公顷。

(二)园地

加大科技投入,重点挖掘现有园地的生产潜力。

调整园地生产布局,引导园地向立地条件适宜的丘陵、台地和荒坡地发展。

加强对中低产园地的改造和管理,推进特色园地规模化和基地化。

2014年全镇园地面积为881.1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96%;

到2020年园地面积771.6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59%,比2014年减少109.55公顷。

(三)林地

严格控制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生态林地;

重点加强溆水、主要公路沿线防护林保护和建设;

加强低效林地的改造,加快受损林地的恢复和重建。

2014年林地面积为22386.0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75.13%;

到2020年林地面积为22204.0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74.52%,比2014年减少182.02公顷。

(四)其他农用地

保障用于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及提高农用地综合生产能力必需的其他农用地面积。

2014年其他农用地面积为965.2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24%;

到2020年其他农用地面积923.1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10%,比2014年减少42.12公顷。

第十条优化建设用地结构

实现建设用地与人口协调增长,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优化建设用地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根据上级下达的控制指标,优先保障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需求;

满足必需的城镇建设用地、其他独立建设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需求;

结合新农村建设,满足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必需的村庄建设用地需求。

2014年建设用地总规模为1358.8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56%;

2020年为1736.6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5.83%,比2014年增加377.81公顷。

(一)城镇用地

2014年城镇用地面积为464.0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56%;

规划至2020年,城镇用地面积950.6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19%,比2014年增加486.55公顷。

(二)农村居民点用地

2014年农村居民点用地总面积为650.6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18%;

规划至2020年,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452.0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52%,比2014年减少198.59公顷。

(三)采矿与独立建设用地

2014年采矿与独立建设用地面积为16.4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06%;

规划至2020年,采矿与独立建设用地面积为49.0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17%,比2014年增加32.61公顷。

(四)交通水利设施用地

2014年交通水利设施用地面积为217.7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73%;

规划至2020年,交通水利设施用地面积240.6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81%,比2014年增加22.94公顷。

(五)其他建设用地

2014年其他建设用地面积为9.9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03%;

规划至2020年,其他建设用地面积44.2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15%,比2014年增加34.30公顷。

第十一条 适度开发未利用地

适度开发宜农未利用土地。

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和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的原则,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合理开发未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

2014年其他土地面积为733.3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46%;

2020年其他土地面积710.6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39%,比2014年减少22.69公顷。

(一)水域

2014年,水域面积450.5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51%;

规划至2020年,全镇水域面积435.4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46%,较2014年减少15.06公顷。

(二)自然保留地

2014年,自然保留地面积282.8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95%。

规划至2020年,全镇自然保留地275.2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82%,较2014年减少7.63公顷。

第五章土地用途分区及其管制规则

第十二条土地用途分区的依据及类型

根据土地利用的主导用途、限制条件,结合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将全镇土地划分为九个用途区,分别是:

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地区、林业用地区、城镇建设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用地区、风景旅游用地区、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及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

第十三条土地用途区及管制规则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为保证国家粮食安全而划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区域,区内土地主要为优质耕地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设施、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用地,面积为2997.17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10.06%。

主要分布在东岳司村、溪坪村、早禾村、大冲村、坪寨村等。

主要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作基本农田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田道路、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

区内的一般耕地,应参照基本农田管制政策进行管护;

(2)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整理、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3)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等配套设施的零星用地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必须在基本农田整备区内实行等质量补划;

(4)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5)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二)一般农地区

一般农地区是除基本农田保护区、林业用地区以外,为农业生产发展需要划定的区域,总面积2000.62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6.71%。

(1)区内土地主要为耕地、园地、畜禽水产养殖地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用地;

(2)区内现有非农业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为耕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3)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

(三)林业用地区

除风景旅游用地区、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之外,为发展林业生产和改善、保护生态环境需要划定的林地集中区。

该区土地面积221685.40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72.78%。

主要管制导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林业生产,以及直接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营林设施;

(2)区内现有非农业建设用地,应当按其适宜性调整为林地或其他类型的营林设施用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3)区内零星耕地因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需要可转为林地;

(4)未经批准,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

(四)城镇建设用地区

城镇建设用地区是指为城镇(城市和建制镇,含各类开发区和园区)建设用地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主要将面积在5公顷以上,现有城镇用地及规划期间新增城镇用地划入城镇建设用地区。

全镇划定城镇建设用地区面积1069.91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3.59%。

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城镇建设,使用中须符合已经批准的城市、建制镇规划;

(2)区内城镇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3)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严禁荒芜。

(五)村镇建设用地区

村镇建设用地区是指农村居民点(村庄、集镇)已建成区和为农村居民点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面积为524.7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76%。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村庄建设,土地使用应符合村庄和集镇规划,居民建房必须严格控制在国家规定的用地标准之内;

(2)区内城镇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严禁一户多宅;

(3)应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村镇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村镇居住环境,防止水土污染;

(4)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严禁荒芜。

(六)独立工矿用地区

指独立于城镇、村镇建设用地以外的已建成独立工矿、企事业单位建设用地和为工矿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规划独立工矿用地区面积为49.63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0.17%。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采矿业以及不宜在居民点内配置的工业用地;

(2)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工矿建设规划;

(3)严格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防止工业用地低效扩张,鼓励工矿用地内部挖潜,合理布局,充分利用闲置地;

(4)区内因生产建设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应及时复垦;

(5)加强环境保护,防止环境污染及水土流失,凡是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坚持先评价后建设原则,采取必要的环保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保护生态环境。

(七)风景旅游用地区

是指具有游览条件和旅游设施,为人们进行风景观赏、休憩、娱乐、文化等活动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规划风景旅游用地区1.21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0.00%。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旅游、休憩及相关文化活动;

(2)区内土地使用应当符合风景旅游区规划;

(3)区内影响景观保护和游览的土地,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

(4)在不破坏景观资源的前提下,允许区内土地进行农业生产活动和适度的旅游设施建设;

(5)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生产建设活动。

(八)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

指主要河湖及其泄洪滞洪区、重要水源地保护区、地质灾害危险区等基于生态环境安全目的需要进行土地利用特殊控制的区域。

该区主要包括渠水河、巫水河等。

规划期内该区土地总面积0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0%。

(1)区内土地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导用途;

(2)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相关规划;

(3)区内影响生态环境安全的土地,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

(4)区内土地严禁进行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原有的各种生产、开发活动应逐步退出。

(九)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

是指为保护特殊的自然、人文景观划定的土地区域。

划定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677.39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2.27%。

(1)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护区内的土地必须服从保护需要,严格执行保护区总体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

(2)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护区内影响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的其它用地,应按要求及时调整到适宜的用地区。

(3)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护区内除与保护需要直接相关的建筑外,禁止其它各类建设;

禁止开山炸石、取土制砖、修墓、乱砍滥伐、倾倒废物污水等破坏景观资源的行为。

第十四条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为加强对城乡建设用地的空间管制,依据乡级规划的实际情况,对林城镇建设用地划定了以下边界,即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和限制建设用地边界,然后根据相关的边界划定了四个区域:

(一)允许建设区

指城镇村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所包含的范围,也是规划确定的城镇村用地指标落实到空间上的预期用地区。

林城镇所划定的允许建设区面积为1462.37公顷。

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城、镇、村或工矿建设发展空间,具体土地利用安排应与依法批准的相关规划相衔接;

区内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的约束,应统筹增量与存量用地,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

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其空间布局形态可依程序进行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允许建设区边界的调整,须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批准。

(二)有条件建设区

指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之外,扩展边界以内的范围。

在不突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前提下,区内土地可以用于规划建设用地区的布局调整。

在特定条件下,区内土地可作为本级行政辖区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新建用地。

林城镇所划定的有条件建设区面积约为84.17公顷。

区内土地符合规定的,可依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相应核减允许建设区用地规模;

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按规划调整完善处理,严格论证,按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三)限制建设区

辖区范围内除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外的其他区域,面积27563.75公顷。

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空间,是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基本农田建设的主要区域;

区内禁止城镇村建设,严格控制线性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项目用地。

(三)禁止建设区

禁止建设区是指禁止建设用地边界所包含的空间范围,是具有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价值,必须禁止各类建设开发的区域。

该区土地总面积684.30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2.30%。

主要包括鹰嘴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及缓冲区。

区内土地的主导用途为生态与环境保护空间,严格禁止与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各项建设;

各级建设用地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规划期内禁止建设用地边界不得调整。

第六章土地利用规划安排

第十五条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

按照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要求,严格保护耕地,加强基本农田建设,推进土地综合整治,提高耕地的综合生产能力。

(一)严格保护耕地

1、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

按照不占或尽量少占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强化对城乡各类建设占用耕地的控制和引导。

通过严格的供地政策,制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严格市场准入条件等措施,从源头上减少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加强建设项目选址和用地的评价和论证,建设项目选址必须把减少占用耕地作为首选的重要因素。

到2020年,全镇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控制在261.66公顷以内。

2、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各类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湖南省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到2020年,全镇通过土地整治补充耕地不低于33.39公顷。

3、落实耕地保有量

规划至2020年,全镇实际落实耕地面积为3448.62公顷,比下达耕地保有量3281.37公顷多167.25公顷。

4、改善耕地生产条件,提高耕地质量

规划期内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实施综合治理,改造中低产田,加大资金投入;

种地养地,科学施肥,培肥地力,从根本上改善耕地的生产条件,逐步提高耕地质量。

(二)加强基本农田保护

1、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

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保护目标,参照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将大面积、集中连片、高质量等级的耕地优先划入基本农田,已经验收的土地整治新增优质耕地应划入基本农田,新调整划定的基本农田平均质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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