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批发企业管理制度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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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从事食品批发业务企业的负责人与主要从业人员必须定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甘肃省关于严格食品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每人每年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和行业道德伦理等方面的集中培训不得少于40小时)
第五条食品批发企业应主动配合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依法对食品进行监督抽样,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条对不合格食品及时进行下架处理并及时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汇报集中进行销毁。
第七条食品批发企业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食品批发企业必须配备专(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食品批发企业仓库管理、进出货查验及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食品批发企业应具有使用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系统的电脑、打印机等设备。
第三章食品仓库管理
第十条食品仓库应远离远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
第十一条食品仓库应做到环境清洁卫生,通风良好,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第十二条食品仓库内应设有防鼠板、纱窗、防尘布等防鼠、防虫、防尘措施。
第十三条各类食品要分类并按日期存放,保持整洁。
存放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一定距离(离地20cm-30cm,离墙30cm),货架之间保持一定间距,中间应留有通道。
第十四条经营冷藏、冷冻食品的企业应配备适应经营规模的冷藏、冷冻仓储及运输设备,并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食品应按类别分类摆放,不得与非食品混放。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定时对仓库内贮存的食品进行检查,及时清理腐烂变质及过期食品。
第十七条实施食品仓库三色标识分区管理,
1、合格食品区(绿色标识牌)。
用于摆放查验合格食品。
2、待检验食品区(黄色标识牌)。
用于存放待入库检验的食品。
3、不合格食品区(红色标识牌)。
用于暂时存放待处理的不合格食品、过期食品等。
第十八条实施“透明仓储”工程。
食品批发企业仓库必须安装监控设备,监控资料要完整保留,24小时留有记录,不得人为损坏、丢失,并由仓库所在地食药监管部门每月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食品批发仓库实施外置化管理。
食品批发企业仓库内应悬挂食品批发企业外置化公示牌,将企业资质、外置化等级评定结果、辖区网格监管人员等相关信息予以公示,同时在《食品流通许可证》上标注其仓储地址。
第四章食品进出货管理
第二十条凡进入本经营单位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质(包括:
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
所购进食品应索要“电子一票通”(外省购进食品应提供资质证明和机打进货台账)并查验是否与购进食品一致,如实填写进货查验记录。
第二十一条每批食品出入库时必须检查是否存在过期变质、腐烂霉变等现象。
发现不合格食品要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不得出入库,立即停止销售,如实记录后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二条食品出库时做到“货票同出”,每一批食品出库时都必须将相应“电子一票通”随货出库并做好食品出库台账。
第二十三条食品批发经营者应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1、中文标明的食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2、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认证认可标志;
3、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食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
4、根据食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5、食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6、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食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第二十四条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将所购进食品信息及时准确上传至甘肃食品安全电子追溯平台,同时负责食品出库时“电子一票通”的打印与核准工作。
第二十五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入库存放。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二十六条食品出库应遵循先进先出,易变先出的原则,避免出现产品积压过期、变质的现象。
第二十七条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除索取供货商资质及“电子一票通”外还必须每批次索取质量检验报告。
经营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除上述要求外还需要索取海关报关单等相关资质。
第五章食品运输
第二十八条食品批发企业运输食品车辆应能保证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第二十九条食品批发企业的配送车辆必须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审批备案后,统一在配送车辆上张贴食品配送车辆标志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食品配送车辆必须携带盖有批发企业公章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与食品配送车辆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运输需冷冻、冷藏或其他特殊要求食品的运输车辆应配备相应的设施,保证运输过程温度等特殊要求。
第三十二条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第三十三条食品运输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方可上岗。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不合格食品下架退市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的不合格食品包括: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十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二条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应停止销售,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并登记造册;
(二)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
(三)将不合格食品追回进行无害化处理。
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四)对可能造成食品安全危害的食品,立即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食品经营者对不合格食品的召回信息应当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消费者退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