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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安标志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矿所有应具有煤安标志的设备、材料、配件的管理。

第二章煤安标志的审核和准入程序

第六条采购、使用的煤矿矿用安全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并执行煤矿矿用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煤矿矿用产品。

凡纳入煤安标志管理目录的矿用产品,各矿在提交设备采购申请表时,必须要求生产厂家提供合格的煤安标志证书及标志。

由采购部门负责审核把关,严禁采购没有煤安标志的矿用产品。

第七条采购部门应认真审核待采购产品煤安标志的有效性,核对其所提供的产品生产厂家、型号、规格及附件与煤安标志证书上的是否完全一致,同时要核对煤安标志是否在有效期限。

并要求煤安标志证书与产品同时到货,并将煤安标志证书备份一份,向使用单位提供一份。

第八条采购部门对于供货方提供的煤安标志证书除认真查验外,还要登陆煤矿安全监察局(.aqbz.org/)查询其提供证书的真实性,严禁采用煤安标志不合格的产品。

第九条属于煤安标志管理畴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同时具有防爆合格证,二者不能起互相替代作用。

第三章安全标志的建账及日常管理

第十条供应公司、各矿应有煤安标志管理制度和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对所有具有煤安标志矿用产品的采购、使用、审核等把关工作。

第十一条供应公司对到货的矿用产品必须进行煤安标志证书的查验,在煤安标志管理台账上详细、如实登记,其容应包括到货时间、型号、生产厂家、产品编号、生产日期、合格证、煤安标志号、防爆证号等有关技术数据。

第十二条各矿应建立煤矿矿用安全产品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在产品报废前应妥善保管。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容:

(一)煤矿矿用安全产品的类别、名称、技术参数、生产厂家、出厂合格证、安全标志证书及编号、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调试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煤矿矿用安全产品的定期检测检验和大修、改造后的检测检验报告和记录。

(三)煤矿矿用安全产品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煤矿矿用安全产品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其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五)煤矿矿用安全产品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设备、材料、配件到矿时设备管理人员或收货人员负责查验其煤安标志,记录清楚到货时间、型号、生产厂家、设备编号、生产日期、合格证、煤安标志号、防爆证号等有关技术数据。

无煤安标志的必须退回供应公司或采购部门。

第十三条各矿要建立纳入煤安标志管理畴的矿用产品入井审查制度,并由专人查验煤安标志符合要求后,签发入井许可证方可入井使用。

第十四条对于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由于自身存在的缺陷而导致事故发生的矿用产品,由使用单位书面上报机电动力部和采购部门,经核实后停止使用和采购,并追回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各单位煤安标志管理的台账或矿用产品安全技术档案应分年度,按照设备、材料、配件的分类进行登记。

管理台账必须和煤安标志证书、该批次矿用产品做到一一对应。

管理台账和煤安标志证书必须保存在一起,以便查验。

设备、材料、配件上的煤安标志标识必须妥善保护,严防发生丢失或脱落。

第十六条供应公司、各矿必须每半年将煤安标志管理台账电子版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机电动力部审核,并留存一份。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每年由安全监察部牵头,机电动力部、生产技术部、通风灭火部、设备管理中心等单位参加对各矿煤安标志管理落实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对于存在的问题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并限期、定责任人进行整改。

第四章煤安标志产品的检修、检验

第十八条各矿应当按照煤矿矿用安全产品的安全技术要求对煤矿矿用安全产品进行经常性的维修、保养,并做好记录。

煤矿矿用产品的维修、保养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进行。

第十九条新安装的重要安全设备和装置如主提升装置,主通风装置等在投入运行前,煤矿企业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试运转,验收合格好,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下列煤矿矿用安全产品应当按规定的检验周期,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性检测检验,未经安全性检测检验或检测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一)安全仪器、仪表以及副井提升装置、斜巷运人设备和主要排水设备,检验周期为一年。

(二)主井提升设备,检验周期二年。

(三)主要通风装置,检验周期三年。

(四)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各矿应当在以上设备和装置检验周期,提前向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提出检验申请。

第二十二条经安全性检测检验合格的产品,由检验机构出具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规定格式的“安全检验合格证”,“安全检验合格证”应固定在产品明显的位置,“安全检验合格证”的有效期与煤矿矿用安全产品的定期检测检验周期相同。

第二十三条煤矿矿用安全产品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检测检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煤矿矿用安全产品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修理、改造价值,或者超过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第五章 

 

煤矿矿用安全产品的大修与改造

第二十五条煤矿矿用安全产品的大修、改造应当委托原制造厂家或具备大修、改造资质的单位进行。

经大修、改造后的煤矿矿用安全产品的安全性能,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从事煤矿矿用安全产品大修与改造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获取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核发的“煤矿矿用安全产品大修与改造书”。

(一)从事大修、改造煤矿矿用安全产品的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

(二)具备从事大修、改造业务所需要的设备、工艺与检测手段;

计量设备必须有计量检定合格证书;

(三)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规章制度;

(四)有完善、正确的检修工艺技术文件;

(五)从事防爆产品大修、改造的单位,必须配备有资质部门颁发的防爆检查的防爆检查人员;

(六)初次大修、改造后的煤矿矿用安全产品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井下防爆电器经大修、改造后,如果要改变原设计技术参数,应当经甲级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经大修、改造后的煤矿矿用安全产品应当由大修、改造单位出具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规定格式的合格证,并在产品的明显位置标明大修、改造单位的名称和大修、改造完成日期。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安全监察部、机电动力部负责全公司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及执行工作。

第三十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由安全监察部、机电动力部负责。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附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第一批)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附录:

一、电气设备

1、高、低压电气、隔爆型负荷开关、隔爆型馈电开关、隔爆型小型开关(包括:

行程、转换、插销等)、隔爆型移动变电站、隔爆型干式变压器、隔爆型配电装置、隔爆型电控装置、隔爆型电磁启动器、隔爆型控制按钮、防爆型电源断电器、隔爆型接线盒、防爆型电缆连接器、隔爆型功率补偿器装置、隔爆型充电装置。

2、防爆电机、隔爆型交流电动机、隔爆型直流电动机、防爆发电机。

3、矿用泵、潜水电泵、煤水泵、泥浆泵、渣浆泵、清水泵。

4、综合保护装置、隔爆型检漏继电器、隔爆型电器综合保护装置。

5、其他防爆电器、隔爆型电度表、磁性传感器、激光指向仪、隔爆型电磁阀、防爆照相机、摄影机、隔爆电器外壳等。

二、照明设备、安全帽灯、报警矿灯、矿灯短路保护装置、防爆灯具(白炽灯、荧光灯、其他照明灯具)。

三、爆炸材料发爆器、煤矿许用炸药(含:

乳化炸药、铵梯炸药、水胶炸药、硝胺炸药等)、煤矿许用雷管、煤矿许用导爆索、发爆器。

四、通信、信号装置

1、通信、防爆机及关联设备、无线电通信系统及关联设备、漏泄通信系统及关联设备、无线、有线混合通信系统及关联设备。

2、信号、防爆信息传输装置、防爆声光报警(语音提示)信号装置、隔爆型电铃、隔爆型打点器、防爆信号通讯机、工作面通讯、信号控制装置。

五、钻孔机具及附件

煤(岩)电钻、凿岩机具(电动、波动、气动)、锚杆钻机(电动、波动、气动)、钻车、井下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安全钻机(瓦斯抽放、探水、防突、放顶、注水、防灭火钻机)。

六、提升、运输设备

1、带式(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含:

托辊、制动器)、刮板输送机、顺槽机(带式、刮板)、偶合器(含:

易爆塞、易熔塞)。

2、提运设备、人车(斜井、平巷)、矿车(含:

连接链、插销)、煤矿用绞车、矿用钢丝绳、提升容器、连接装置、防坠器、斜井防跑车装置、提升机综合后备保护装置。

七、动力机车防爆蓄电池机车(含:

隔爆型控制器、隔爆型电阻器箱、隔爆型电源装置、蓄电池、隔爆型直流变换器、隔爆型直流稳压电源、防爆变频调速器、监视器)、架线式工矿电机车及配套电气设备、防爆柴油机动力设备(含:

防爆柴油机)。

八、通风、防尘装备矿井地面通风机(仅限于No15及以下)、局部通风机、风速仪表、风速传感器、除(降)尘装置、粉尘采样器、粉尘浓度测量仪表。

九、阻燃及抗静电产品阻燃输送带及整体带芯、导风筒及风筒涂覆布、煤矿用阻燃电缆、隔爆水袋(槽)、煤矿用塑料网假顶、非金属制品(溜槽、电缆接头、管材、玻璃钢制品等)、难燃介质(乳化油、高含水难燃液)。

十、环境、安全、工况监测监控仪器与装备【JP】

1、气体检测仪器仪表、气体检测管、一氧化碳检测仪器仪表甲烷检测仪器仪表(含:

载体催化元件)、氧气检测仪器仪表、其他气体检测仪器仪表。

2、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监测监控系统、矿用传感器(含:

一氧化碳、甲烷、负压、压力、供水、温度、速度、顶板动态、风速、设备开停等传感器)、井下分站、直流稳压电源、风电甲烷闭锁装置、甲烷断电仪、带式输送机监控系统、电力检测系统、运输监控系统、自然火灾监控系统、瓦斯抽放监控系统。

3、自救器、呼吸器、生器。

4、其他安全装置紧急闭锁开关、远程控制器、防突测量仪器仪表及机具、瓦斯抽放设备及仪表、防灭火装置(含:

制氮机)。

十一、支护设备液压支架(含:

柱、阀、千斤顶)、气推支架、矿用单体液压支柱(含:

三用阀)、切顶支柱、摩擦支柱、金属顶梁、锚杆(索)(含:

杆体、锚固剂)、矿用液压推溜器、乳化液泵、液压支架用胶管。

十二、采掘机械及配套设备采煤机(含:

电控装置)、掘进机(含:

电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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