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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节能环保、、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等产业为重点,支持新兴产业和配套企业的建设项目。

3.服务环境改善项目

(1)小企业创业环境改造项H:

重点支持小企业创业发展所需场地及相应的公用工程、必要的等改造项目。

(2)企业改造项訂:

重点支持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企业的改造升级项LI;

产业集群、、工业园区内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物流企业仓储条件改造和建设项目。

(二)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1.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2010年开展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

2.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2010年开展的为担保机构提供一般责任保证和比例风险分担业务(以下简称再担保业务)给予补助。

3.保费补助项目:

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机构2010年开展的低收费融资担保业务给予保费补助。

(三)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LI

1.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补助项目。

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在日常办公、财务、库存、、

销售等方面应用,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项LI。

2.提升企业研发能力补助项目。

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研发机构(部门)开发、

购置用于研发的设备、仪器、,以及为适应研发要求对相关场地及设施改造的项U。

3.企业专利申请补助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开展专利开发、申请的项口。

(四)补助项日

对我国境内参加(以下简称中博会)的中小企业的展位费给予补助。

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必须符合《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九条要求,申报项□必须按照

《关于做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监督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进入项忖库,且符合产业政策和本通知支持重点。

每个企业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以同时申报担保业务补助项目和保费补助项目。

(-)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申报条件

1•企业资质

申报技术改造项U的企业须为2009年6月前设立,申报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项U和服务环境改善项LI的企业须为2010年底前设立,具有独立,2010年末从业人员数低于2000人、低于3亿元、资产总额低于4亿元。

2.项訂基本条件

项U须是经过具有投资项U审核职能的部门或机构核准或备案,2012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的在建项|_|。

项LI建设期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的时间为准,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未注明建设期,项U建设起始日期为核准或备案时间。

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项口总投资不超过4500万元,不得超过3000万元;

申请贷款贴息的项U,项U总投资不超过6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4000万兀O

3.其他要求

(1)结构调整项忖中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是指企业采用与申报项口相关的有效期内的专利技术,或者具有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2008年以来获得的省部级新产品鉴定证书的技术。

其中购买技术应提供相关购买证明。

(2)专业化发展项企业2010年协作配套产品销售额应占全部销售收入50%以上。

(3)节能减排项目中节能产品是指列入《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工业领域节能减排电子信息应用技术导向口录》,且已进入推广应用阶段的产品。

(4)增加就业岗位项U完成后,企业新增就业人数须超过现有职工人数的15%。

(5)小企业创业环境改造项目是指不新征用土地,对现有厂房、基础设施等资源条件进行改造的项LI。

(6)主产性服务企业改造项LI是指能够帮助企业开发新产品、开拓市场、争取订单、稳定就业、增加就业岗位的项口。

(二)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必须符合《担保资金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要求。

(三)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U申报条件

1.企业资质

申报企业须为2009年6月前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10年末从业人员数低于2000人、产品销售收入低于3亿元、资产总额低于4亿元。

2.项目要求

(1)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补助项忖,项目2009年建成,2010年运行良好;

与项目相关的存贷周转率、、营业利润率、销售增长率等指标显着提高。

(2)提升企业研发能力补助项LI,2011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总投资不超过3000万元的在建项H,技术人员占企业总人数比例不低于15%,研发投入不低于企业销售收入的2%,新产品销售收入不低于企业全部销售收入20%o

(3)企业专利申请补助项|_1。

企业在2008年至2010年期间获得国家专利局受理和授权的专利技术超过10项(其中发明专利超过5项),且专利技术已在产品中使用。

(四)中博会补助项H申报条件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参加2011年中博会的中小企业。

资金支持及额度

(-)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

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的,企业技术改造项U、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项U资助额不超过该项LI的10%和企业已投入的自有资金总额;

服务环境改造项LI资助额不超过该项口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和企业已投入的自有资金总额。

每个项口最高资助额不超过300万兀°

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贴息期限不超过两年,每个项LI最高贴息额不超过300万兀O

(二)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对符合条件的业务按业务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担保期不足一年的业务按年折算。

1.担保业务补助项U

补助范围为2010年新发生的,单笔贷款担保额1500万元(含)以下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业务。

单笔贷款担保额300万元(含)以下的,补助比例不高于2%;

300万元至800万元(含)的,补助比例不高于1%;

800万元至1500万元(含)的,补助比例不高于0.3%o

2.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补助范圉为2010年新发生的,单笔贷款担保额1500万元(含)以下的再担保业务。

单笔再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含)以下的再担保业务,一般责任保证再担保业务补助比例不高于贷款担保额的0.1%,比例风险分担再担保业务补助比例不高于贷款担保额的0.5%o

3.保费补助项目

补助范围为2010年新发生的,单笔贷款担保额1500万元(含)以下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50%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

单个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最高补助额按《担保资金办法》规定执行。

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纳入一般风险准备金管理,用于弥补代偿损失。

(三)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口

1.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补助项U和提升企业研发能力补助项U。

补助额不超过项U实际投资额(软、硬件)的50%,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2.企业专利申请补助项目。

2008年至2010年期间获得的专利(含已受理专利),每个专利补助额不超过5万元,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四)中博会补助项U

境内中小企业租用的每个标准展位补助3000元。

各参展企业按此补助标准减

交展位费。

项I」申报

(-)按《监管通知》规定,已进入项目库中的项LI单位可提出申报请求。

项LI申报资料采用网上填报和纸质文件上报两种形式。

项U申报单位使用申请入库时的用户名和密码(担保机构使用填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LI管理系统”,按使用说明填报相关信息。

网上填报信息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

同时,项U单位还需按照属地化原则,向注册地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项LI申请,按项LI申报资料要求(详见附件1)提供相关资料。

(二)省、、、和(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管理办法》规定开展项U组织和审核工作,对每个申报项U的可行性、必要性及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审核意见。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固定资产建设项□数不超过40个(含服务环境改善项目10个),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H不超过20个;

计划单列市、新媼生产建设兵团申报固定资产建设项LI数不超过20个(含服务环境改善项LI5个),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口不超过10个。

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数不超过40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报项目数不超过20个。

中博会补助项U补助展位数不超过4500个。

(四)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管理办法》和《担保资金办法》开展工作,并于2011年5月23日前向财政部、报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和项目资料(各1份),项日资料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超过规定时限上报的不予受理。

(五)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保存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全部资料以备查。

(六)项口申报过程中企业如有任何疑问,请咨询当地工信部门。

(七)专项资金项口申报材料编写详情请查阅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就业,以及改善服务环境等方面。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地方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按照有关要求安排使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并向中四部地区倾斜,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加强对社会资金的引导,扩大政策受惠面,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六条专项资金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管理。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悄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印发年度工作通知,建立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审定实施方案,并对项H实施悄况进行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支持内容及方式

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

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创建和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及加强品牌建设,提升“专精特新”发展能力,加强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稳定和扩大就业,开展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挖掘和保护特色传统工艺和产品,发展国家重点培育的产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等。

(二)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环境。

重点支持高技术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现代物流业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以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加强和改善中小企业、创新、质量、管理咨询、信息服务、人才培养、市场开拓等服务。

第八条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贴息方式进行支持,每个企业或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

第九条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按照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对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环境项U的支持额度最多不超过400万元。

第十条同一年度,每个项口单位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廻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财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有关项忖申报工作要求,向本地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项忖申请。

第十二条项LI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成立1年以上(含1年);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

思;

(四)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五)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六)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

(七)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八)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讣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说明;

(四)项口单位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四条项U单位应按要求将项U信息及时录入专项资金项U管理系统。

第四章组织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及年度工作通知,结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小型微型企业数量等,研究提出本地区年度实施方案,包括支持重点、支持计•划、资金需求等,其中用于小型微型企业和改善服务环境的资金规模不得少于申请额的80%,在每年2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对各省上报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综合考虑各地区实施方案、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区域特点、以前年度工作情况等因素,研究提出专项资金项口年度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财政部根据预算规模、项H年度实施方案,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指标。

第十八条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年度工作通知等要求,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忖申请工作,并纳入专项资金项口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项LI组织申报文件中公布廉政信息反馈专线电话和电子邮箱,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聘请具有相关专家资源的评佔、中小企业服务等专业机构对申请项LI进行评审,并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评审意见书。

项目评审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不超过下达各地区专项资金额度的0.5%控制。

第二十条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评审意见书,提出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具体包括计划支持单位和项LI名称、支持内容、支持方式及金额、企业规模等,经省级财政部门审定后,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公示期结束后,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将本地区专项资金工作悄况、公示无异议的项H和资金支持计划,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备案后,省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在1个月内将资金拨付至项忖单位。

第二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发现备案资料存在问题的,及时通知有关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予以调整,必要时收回已拨付资金,并列入下年度专项资金分配的扣减因素。

第二十三条项口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在10日内将资金到位时间、额度以及账务处理等信息以书面形式向省级财政部门反馈。

第五章监督检査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匸业和信息化部对各地区专项资金组织申报、项U评审、资金使用和管理等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U实施惜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U实施悄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项H单位应在项H建成后两个月内向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项口建设及专项资金使用悄况,不能按时完成或未达到预定建设目标的项需在原定项目建成期到期前书面说明原因和预计•完成日期。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建立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项目实施情况绩效评价制度,分别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H实施情况及效果进行考核评价,适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第二十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对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和项口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专项资金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八条专项资金必须用于规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悄况,按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及时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本办法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179号)同时废止。

关于做好2011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媼生产建设兵团发改委、财务局:

根据中央提出的“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增强经济发展的协调性和竞争力”要求,2011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围绕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改造提升传统制造业,稳定和扩大就业,促进节能减排等工作,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进步,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创业环境和公共服务条件。

为做好专项资金项H申报工作,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7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72号,以下简称《担保资金办法》)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做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LI监督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128号,以下简称《监管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1.企业技术改造项H

以轻工、纺织、电子信息行业中小企业为重点,支持采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促进产业升级、推进产业转移的技术改造项目。

(2)专业化发展项目:

重点是为装备制造、汽车、船舶、钢铁、有色金属、石化行业、军工企业生产配套产品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3)节能减排项U:

生产节能产品企业的技术改造项tl;

产业集群中进行集中治污减排的技术改造项目。

(4)增加就业岗位项口:

重点支持产品有市场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增加就业岗位的填平补齐技术改造项目;

增加就业岗位的农产品深加工项目;

A级以上(含A级)风景区旅游企业安全及资源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改造项目。

2.战略性新兴产业项LI:

以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等产业为重点,支持新兴产业和配套企业的建设项目。

3.服务环境改善项H

(1)小企业创业环境改造项II:

重点支持小企业创业发展所需场地及相应的公用工程、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等改造项1_1。

(2)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改造项目:

重点支持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企业的改造升级项目;

产业集群、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内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物流企业仓储条件改造和物流信息平台建设项U。

1.担保业务补助项忖: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2010年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

2.再担保业务补助项LI: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2010年开展的为担保机构提供一般责任保证和比例风险分担业务(以下简称再担保业务)给予补助。

3.保费补助项|_|:

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机构2010年开展的低收费融资担保业务给予保费补助。

(三)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U

1.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补助项11。

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在日常办公、财务、库存、生产过程控制、销售等方面应用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项目。

2.提升企业研发能力补助项訂。

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研发机构(部门)开发、购置用于研发的设备、仪器、软件,以及为适应研发要求对相关场地及设施改造的项口。

3.企业专利申请补助项目。

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开展专利开发、申请的项目。

(四)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补助项目

对我国境内参加第八届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以下简称中博会)的中小企业的展位费给予补助。

二、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必须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要求,申报项LI必须按照《监管通知》规定进入项□库,且符合产业政策和本通知支持重点。

每个企业只能申报一个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以同时申报担保业务补助项LI和保费补助项L1。

(-)固定资产建设类项忖申报条件

申报技术改造项U的企业须为2009年6月前设立,申报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项目和服务环境改善项目的企业须为2010年底前设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010年末从业人员数低于2000人、产品销售收入低于3亿元、资产总额低于4亿元。

2.项忖基本条件

项U须是经过具有投资项LI审核职能的部门或机构核准或备案,2012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的在建项口。

项H建设期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的时间为准,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未注明建设期,项L1建设起始日期为核准或备案时间。

申请无偿资助的项U,项LI总投资不超过45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3000万元;

申请贷款贴息的项口,项目总投资不超过6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4000万元。

(1)结构调整项LI中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是指企业采用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有效期内的专利技术,或者具有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2008年以来获得的省部级新产品鉴定证书的技术。

(2)专业化发展项目,企业2010年协作配套产品销售额应占全部销售收入50%以上。

(3)节能减排项目中节能产品是指列入《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工业领域节能减排电子信息应用技术导向口录》,且已进入推广应用阶段的产品。

(4)增加就业岗位项LI完成后,企业新增就业人数须超过现有职工人数的15%o

(5)小企业创业环境改造项LI是指不新征用土地,对现有厂房、基础设施等资源条件进行改造的项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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