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考核表及考核办法扬州大学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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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修培训情况
奖惩情况
群众测评情况
主管领导意见
考核工作小组意见
考核等级:
组长签名:
考核单位(公章)
年月日
学校考核领导小组
意见
考核领导小组(公章)组长(签名)
扬州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修订稿)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教职工队伍建设,正确评价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为合理实施岗位聘用、奖惩、职务晋升、工资调整和确定岗位津贴发放标准提供依据,激励广大教职工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现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对《扬州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进行修订。
一、考核原则
1.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
2.注重实绩的原则;
3.分类考核,同类比较的原则;
4.实行领导考核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原则;
5.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二、考核范围
我校在编工作人员均属考核范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参加本年度考核:
1.非单位公派,但经单位同意离职学习超过半年的;
2.当年因病(公伤除外)、事假超过半年的;
3.经学校批准的其它特殊情况。
三、考核的基本内容
根据各类人员的工作特点,划分为党政管理人员、教学科研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四大类进行考核。
各类人员的考核均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以教书育人、服务育人和管理育人的工作实绩为重点,根据工作人员的岗位特点,分类确定考核体系和具体内容。
党政管理人员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表现、学风和职业道德;
履行岗位职责的政策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能力;
完成岗位任务的工作实绩;
团结协作精神和廉洁自律情况。
中层干部由组织部根据年度工作目标和岗位职责进行考核,但需同时填写《教职工年度考核表》。
教学科研人员的考核内容,依据各职务系列的岗位职责确定。
主要考核其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学术操守和教书育人的情况;
履行岗位职责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
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数量和质量。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内容,依据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岗位职责确定。
主要考核其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学术操守和服务育人的情况;
工人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职业道德、服务态度、工作效率、操作技能和安全生产情况,实际完成岗位任务的数量和质量。
以上各类人员考核体系、具体内容和标准见附件。
各学院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考核实施细则,细化考核指标,确定各要素权重,组织实施。
考核实施细则须报学校人事处审核备案。
后勤各中心、校办企业人员的考核,分别由后勤或企业主管部门制定切合各自特点的具体考核办法,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确定有经济承包指标的人员,必须严格考核其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考核等级
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为了使考核结果比较准确地反映工作人员的实际情况,依据各类人员的考核内容和指标体系,采用百分制进行定量评估。
参照定量评估结果,结合实际工作表现确定考核等级。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人员,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15%以内。
优秀等级的指标,原则上按比例分类切块安排。
五、考核的组织
学校成立考核领导小组,日常事务由人事处负责。
校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考核办法,领导全校考核工作,审核考核结果,处理教职工对考核结果不服的申诉。
学院及有关部门成立考核工作小组,具体实施本单位的考核工作。
六、考核的基本程序
1.被考核人员对全年德、能、勤、绩进行自我小结,在一定范围作述职报告,填写《教职工年度考核表》。
2.在个人小结的基础上进行民主评议,领导、同行及服务对象测评打分;
3.各学院、各部门考核工作小组根据被考核人的个人小结、测评结果,结合其平时的工作表现,进行评议,拟定建议考核等级,并将结果报人事处;
4.校考核领导小组确定考核结果。
考核领导小组以适当方式及时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鼓励被考核人发扬成绩,克服缺点,努力工作。
教职工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校考核领导小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各类人员的年度考核每年一次,在年末进行。
逢关键岗聘期考核年份,受聘教学、科研和学科关键岗的人员需同时填写《扬州大学关键岗位考核表》并附相关附件材料,经学院签字盖章后,由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校考核领导小组确定考核结果。
各类人员的考核材料归入人事档案和个人业务档案。
七、若干具体情况的处理
1.在见习期内的大中专毕业生和试用期内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转正、定级的依据;
2.上半年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当年不参加考核,下半年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须参加考核;
3.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4.受行政警告处分的人员,当年对其进行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受记过以上处分的人员,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考核确定等次;
5.受党纪处分的人员,按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的规定执行;
6.挂职锻炼的人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的单位提供情况,原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
7.军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由转业、退伍后所在单位进行考核,结合其转业、退伍时的鉴定确定等次,无大问题者,一般接收安置当年定为良好等次;
8.单位公派学习、培训超过半年的人员,仍由原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情况,由所在的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9.经组织批准的待聘人员,参加年度考核,按有关规定执行;
10.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所在单位可以直接确定其为不合格等次。
八、连续三年考核结果为良好以上的人员,方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和晋升职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的人员,方可续聘。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人员,可缓聘试用一年,若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作流动人员处理。
九、本修订稿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十、本修订稿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扬州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扬大人[2001]40号)废止。
附件:
各类人员考核的指标体系(三大项指标每项均分优、良、中、差等级)
一、科级及以下党政管理人员
(一)政治思想表现及工作态度(20%)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参加各项政治活动,学风端正。
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和健康生活情趣。
2.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作风正派,组织纪律性强。
3.严格执行各项工作制度,办事公道,服从组织安排,任劳任怨,尽心尽力做好工作。
4.工作勤奋,忠于职守,坚持出满勤,不迟到、不早退。
5.工作作风踏实,积极进取,处理问题果断,不拖拉推诿。
6.识大体、顾大局,具有集体主义观念,能团结协作开展工作。
(二)业务能力(20%)
1.掌握履行本职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熟悉现代管理一般原则。
2.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熟悉情况,具有熟练处理本职工作的能力。
3.刻苦钻研业务,注意积累经验,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有创新能力。
(三)工作实绩(60%)
1.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本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2.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工作满负荷,效率高。
3.有胆识、有魄力,完成本职工作质量好,效果显著。
二、教学科研人员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参加各项政治活动。
2.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学术不端行为。
3.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关心集体,团结同志。
(二)教学科研工作实绩(70%)
1.主动承担教学任务,工作量饱满。
2.治学严谨,备课认真,积极开展教学研究,进行教育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3.注意培养学生各方面的能力,教学方法得当,教学效果好。
4.积极主动开展科研工作,树立以科研促教学的思想。
5.主持或参加科研项目,取得明显进展。
6.积极开展科技推广与开发工作,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社会工作及其他(10%)
1.积极承担社会工作,做到服务育人,管理育人。
2.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三、其它专业技术人员
2.热爱集体,勇于奉献,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学术不端行为。
3.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4.服从组织安排,任劳任怨,勤奋工作。
5.工作勤奋,忠于职守,坚持出满勤,不迟到、不早退。
6.具有集体主义观念,能团结协作,相互配合。
1.热爱本职工作,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备相应专业的技术技能。
2.熟悉本单位工作职责,有较强的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
3.刻苦钻研,有一定的自学能力和科研能力。
l.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本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3.勇于开拓创新,优质服务,成绩显著。
4.积极做好安全预防工作,无事故隐患。
四、工人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积极参加各项政治活动和集体活动,遵纪守法。
2.热爱集体,勇于奉献,自觉遵守职业道德。
3.服从分工,工作踏实,责任心强,有进取精神。
(二)工作能力(20%)
1.热爱本职工作,具备本工种的技术、技能。
2.讲效率,求效益,为增产节资和单位建设出谋献策。
3.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生产秩序,安全生产,无事故隐患。
1.坚持出满勤,不迟到,不早退。
2.忠于职守,及时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
3.文明生产,优质服务。
4.主动协助他人一道完成本单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