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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有人存在,有人的繁衍生息,那么任何一个社会的刑事法律中都有有关性犯罪的立法,有关于性行为的规制和引导。

中国无论在经济还是法治上都是一个后发型的国家,虽然传统的中华法系中也有发达的“性犯罪”立法,但其根基是生长于自然经济和宗法社会下的产物,它并不能为我们今天的法制现代化提供完全的指引方向,因此面对当前我国粗糙、简单、贫乏的性犯罪立法我们自然又瞄向了现实的社会生活需求。

一些以前比较少见的性侵犯形式开始增多,给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有的案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而我国的立法由于各种原因,对于这方面的认识仍然停留在比较保守和滞后的状态,结果导致不能有效地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使得相当一部分罪行严重的性侵犯者得以逃脱法律的制裁,其后果是严重的。

在现实上,通过刑法对性犯罪的研究,可以完善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追求更好地打击犯罪、保障人权作用。

  性犯罪作为一种人格异化的社会现象,在当今的社会中日益显现出新的特点和规律,愈加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

然而在我国相对粗浅及贫乏的相关立法的前提下,这些现象要么为法律所没有规定,要么有所规定但不完善。

虽然在学理上,对该问题的研究不乏其人,但在笔者看来,均存在一定程度的认识上的片面性且尚有相当地完善空间。

本文结合相关案例并借鉴理论界学者的一些研究成果,进而提出相关立法建构的主张,以期对刑法在性犯罪领域有所贡献。

  性犯罪不仅使被害人身体受到创伤、精神受到摧残、导致被害人家庭关系破裂、甚至出现被害人自杀的恶果,而且污浊了人们的心灵、败坏了社会的风气和秩序、有害于社会健康稳定的发展,应引起社会和国家的高度关注,鉴于我国刑事立法上对性犯罪规制的滞后,我们应在立足我国国情和社会现实的基础上,追求完善。

本文追求在理清性犯罪的基本内涵的基础上,结合古代社会对性犯罪的规范机制及借鉴现在西方社会性犯罪的立法特点和趋向,在认真考量我们目前的刑法立法对性犯罪的规制缺陷的前提上,以期提出刑法对性犯罪的一种更为完善的规制。

  二,研究现状综述

  关于性犯罪,我国《刑法》中并没有规定相关的概念。

对此,我国刑法学者在研究中提出了以下四种不同的观点:

(1)性犯罪通常是指男女两性关系方面的犯罪;

(2)性犯罪是指直接涉及男女两性关系的性行为、直接涉及未成年人的性行为及直接展示人的性感部位的行为的犯罪;

(3)性犯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或者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的行为,是xx犯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犯罪及猥亵儿童犯罪的类称;

(4)性犯罪是指由于出于故意侵犯他人的性权利、性健康或妨害与“性”有关的社会风化而违反刑事法律规范并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可以纳入性犯罪的罪名主要有:

xx罪、嫖宿幼女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组织卖淫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破坏军婚罪、故意传播性病罪、走私淫秽物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等。

但我国刑事立法对性犯罪的相关规定,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主要包括:

  

(一)性犯罪的犯罪主体不完整

  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这一章中对性犯罪的规定可以看出,性犯罪的主体和对象并不是普通罪名中的“一切人”对“一切人”,而是以性别和年龄为标准的,以xx罪为例来加以说明。

当前的一般通说认为,xx罪的犯罪者只能是男性,是男性特有的一种犯罪,妇女不可能成为直接实施xx犯罪的主体。

即便是在共同犯罪中,妇女可以成为男子的帮助犯、教唆犯或间接正犯,也只是取得一个可以成为xx主体的“名份”而已。

  人类历史上乃至现实社会中绝大多数的性侵犯都是由男性对女性实施的,女性侵犯男性的事件虽然有,但由于数量少而不被人重视。

随着社会观念的变化,原先被人们视为异端的同性恋逐渐被默许和容忍,同性恋的人数也在逐渐增加。

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出现女同性恋者对其他不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女性进行性攻击的情形,这些都是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而新出现的一些新型犯罪,我国的刑事立法必须对此做出回应。

  

(二)性侵犯的犯罪对象范围过窄

  按照国际公约的通行标准,未满18周岁的自然人都在“儿童”的范围内,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刑法》则更精确地将儿童的年龄界定在14周岁以下。

刑法规定的性侵犯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妇女或者儿童,作为14周岁以上的男性,包括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则被排除在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外。

  实际上,男性被侵犯的情况并不少见,特别是男性受到男同性恋者的攻击。

对于男性,包括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只能被动地接受社会强加给他们的强者角色,无论是受到了怎样严重的性侵犯,都无法得到法律的公正救济,这是我们在建立健全法治社会过程中应当亟待改变的现实。

  (三)性犯罪立法中的具体罪名缺陷严重

  在我国的刑法典中,性犯罪立法中的具体罪名缺陷严重,其中包括xx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以及其他罪名等。

例如组织卖淫罪,我国《刑法》第358条第1款、第2款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从组织卖淫罪来看,它的主体是自然人,法律没有对其作出限制;

它的对象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

然而考量“卖淫”一词在刑法中的含义发现它有两大特点:

一、卖淫的主体是妇女或男子;

二、卖淫的对象是异性,因为只有异性才能与之为性交行为。

所以撇开已经为法律所固定下来的对“卖淫”主体的突破,即从妇女扩大为两性皆可,卖淫行为只能发生在异性之间。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这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了男子向男子以及女子向女子提供卖淫服务的情况。

  自改革开放以来,国门洞开,泥沙俱下,出现了黄毒泛滥的情况,其中之一就是男妓出现,组织男子卖淫与传统我们所认识的卖淫有显著的区别,为了打击这类犯罪,刑法已将组织的对象从妇女扩大至他人。

同理可推,既然同性之间的“卖淫”情况也是与传统的卖淫有所区别的,也是我们常人所不能接受的,而立法并没有作出规定,这是我国《刑法》的一大空白。

  在我国的性犯罪立法中,涉及到此类的还有很多,诸如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嫖宿幼女罪等等,都是在当时特定的社会背景下制定的,而到了二十一世纪的今天,社会已发生了巨变,男强女弱的现象已大为改观,妇女获得了在各个领域平等的地位。

同时,由于改革开放的深入,在国外出现的一些丑恶现象在我国也开始大量涌现,并已为国人所司空见惯,如女性强制猥亵侮辱男性(包括男童),同性之间的强制猥亵侮辱行为,以及同性卖淫等其它一些卖淫现象。

这类现象同样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了我国法律的空白,司法机关对此也无从适手,无法律依据可寻,或者突破罪刑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则去进行类推以归罪。

  三,研究方法

  对于“论我国刑法对性犯罪规制的完善”这篇论文,以历史唯物主义的研究方法为根本指导,具体而言,笔者拟以下列研究方法进行写作。

  

(一)社会实证研究方法

  实证分析作为一种研究方法,其实包含着逻辑实证分析和经验实证分析两个基本层面。

实证分析法是属于描述性方法的范畴。

所谓描述性方法即对现实存在的法律规范和法律活动作经验性的表述和说明,即归于实然(is)的范畴。

实证分析法属于一种基本的研究方法,与之相对应,在具体方法上主要注重社会调查,注重对社会现象的深层次原因的揭示。

  

(二)比较法

  比较法是人们所普遍采用的研究方法,包括古今对比和中外比较。

  (三)法律经济学分析方法

  波斯纳认为,经济学是一门关于我们这个世界的理性选择的科学(thescienceofrationalchoice);

经济学的任务就在于探究以下假设的含义:

人在生活目的、满足方面是一个理性最大化者(rationalmaximizer)——我们将称他为“自利的(self-interest)”。

“人是其自利的理性最大化者”这一概念暗示,人们会对激励(incentive)作出反应,即如果一个人环境发生变化,而他通过改变其行为就能增加他的满足,那他就会这样去做。

  四,论文框架结构

  序言

  一,性犯罪的刑法规制概述

  

(一)性的概述

  1,性与性文化

  2,性的规范

  

(二)性犯罪的内涵

  1,性犯罪的概念

  2,性犯罪的特征

  (三)性犯罪的分类

  1,“有受害者的性犯罪”和“无受害者的性犯罪”

  2,“自愿的性犯罪”和“侵犯的性犯罪”

  3,“法定的性犯罪”和“自然的性犯罪”

  4,“聚众的性犯罪”和“单独的性犯罪”

  二,古代社会对性犯罪规制概述

  

(一)男权主义的社会统治模式

  

(二)刑法对性犯罪的规制模式

  三,我国性犯罪法律规定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性犯罪法律设置存在的问题

  1,性侵犯的主体不甚完整

  2,性犯罪对象的范围过于狭窄

  3,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划分困难

  

(二)产生性犯罪法律缺失的原因分析

  1,传统的性别观念和文化因素的影响

  2,思想意识中的男性本位主义的观念影响

  3,刑法立法谦抑性的考量

  4,传统价值观念的局限

  四,现代西方性犯罪的立法趋向

  

(一)社会背景

  1,女权主义运动的兴起

  2,传统性文化的影响

  

(二)现代西方性犯罪立法趋向

  1,性犯罪的定位发生了质的变化

  2,性犯罪的主体和对象范围的扩大

  3,性犯罪中“性交”定义的新内涵

  4,更加重视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

  5,通奸行为的无罪化倾向日趋明显

  6,始终坚持“乱伦为罪”的传统

  7,强调性犯罪案件中被害人的选择机制

  五,完善我国性犯罪立法的建议

  

(一)扩大性犯罪中犯罪主体及受害人的范围

  

(二)扩大性犯罪的犯罪对象的范围

  (三)加重对一些严重性犯罪行为的惩治

  (四)增强对未成年人权利的刑法保护

  (五)增设乱伦罪或乱伦xx的法律规定

  (六)增加“婚内xx为罪”的相关条款

  (七)对同性恋中的犯罪问题作明确规定

  (八)对“性贿赂”行为要有专门立法.

  (九)对网络色情要作专门立法

  (十)对性犯罪量刑方面的完善

  五,写作计划

  硕士生至少要用一年半的时间参加科学研究及撰写学位论文。

第三学期末完成论文的选题、开题工作,第五学期末应完成论文初稿。

论文字数不少于4万。

  六,参考文献

  1、张明楷:

《刑法学》,法律出版社XX年8月第3版。

  2、高明暄、马克昌主编:

《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XX年4月第3版。

  3、苏力:

《波斯纳及其他》,法律出版社XX年3月版。

  4、赵秉志:

《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疑难问题司法对策》,吉林人民出版社XX年1月版。

  5、魏健馨、张学林:

《犯罪心理学》,南开大学出版社XX年2月版。

  6、欧阳涛:

《当代中外性犯罪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年5月版。

  7、李邦友、王德育、邓超:

《性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XX年5月版。

  8、[英]约翰斯图加特密尔:

《论自由》,于庆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XX年4月版。

  9、[美]理查德a波斯纳:

《性与理性》,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XX年5月版。

  10、[法]e迪尔凯姆:

《社会学方法的准则》,狄玉明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12月版。

  11、贺洪超:

“对我国性犯罪立法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XX年第1期。

  12、苏力:

“法条主义、民意与难办案件”,《中外法学》XX年第1期。

  13、李拥军:

“现代西方国家性犯罪立法的特点与趋向——关于完善我国当前性犯罪立法的一点思考”,《河北法学》XX年第7期。

  14、魏东,倪永红:

“xx罪的文化学分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XX年第3期。

  15、苏方元:

“论性犯罪黑数产生的原因与解决对策”,《法制与经济(下半月)》XX年12期。

  16、杨筱柏、于彩辉:

“德法合力:

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根本对策”,《党史博采》XX年第5期。

  17、张晓云:

“丈母娘“xx”女婿如何论处”,合肥晚报XX年12月12日第3版。

  18、刘辉:

“对我国性骚扰立法的法律思考”,《宿州学院学报》XX年第4期。

  19、王留彦、雷安军:

“构建我国反性骚扰法律体系”,《兰州学刊》XX年第7期。

  20、魏莹:

“我国有关性犯罪的立法建议”,《法治论丛》XX年第7期。

  21、彭文华:

“性权利的国际保护及我国刑法立法之完善”,《法学论坛》XX年第5期。

  22,李银河:

《性的问题》,中国青年出版社1999年3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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