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电网调度管理规程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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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电网有限公司设西北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网调);
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电力公司分别设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省调);
各供电局设地区调度所(以下简称地调);
县(市区)电力局设调度室。
第三章网调的职责和权限
第11条网调的职权:
1指挥西北电网内网调调管设备的运行、操作及事故处理,协调间接调管设备的事故处理,当危及主网安全和或影响供电时,网调有权越级调度。
2指挥、协调电网的调峰、调频和电压调整。
3组织西北电网运行方式的编制,执行主网的运行方式,核准省网与主网相关部分的运行方式。
4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水库运用计划,实施直调水电厂的水库运用计划协调全网水库的合理运用,满足流域防洪、防凌、灌溉、供水等综合利用的要求。
5参与编制电网的年度分月调度计划和技术经济指标,负责编制全网月、日调度计划,并下达执行;
监督调度计划执行情况,负责督促、调整、检查、考核。
6平衡西北电网发电、输电设备的检修计划,负责受理并批准直调设备的检修申请,审核准间接调管设备的检修申请。
7负责西北电网电力电量交易管理,按有关规定及协议实施调度,并对省际间交换和直调发电企业的功率和电量进行考核管理。
8负责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及管理,编制全网低频减负荷方案,提出并组织实施改进电网主网安全稳定运行的措施,实施全网无功电压和网损管理,参与电网事故的调查分析。
9负责调管范围内设备的继电保护参数整定和管理。
10根据调管范围和直调厂划分原则,负责制定网调调管范围,并报请电网管理部门批准,负责编制直调范围内新建、改扩建设备的启动并网方案。
11负责签订和执行调管范围内的并网调度协议。
12参与电网发展规划、系统设计和有关工程项目的审查,参与调管范围内的通信、调度自动化的规划。
13行使西北电网内电力调度、水库调度、电力市场、运行方式、继电保护、通信、调度自动化的专业管理职能,组织并参与本网内有关电网调度管理方面的专业培训与经验交流。
14坚持依法监督、分级管理原则,依据有关授权对电力建设和生产过程实施技术监督;
组织并参与有关提高系统安全经济运行的科研试验,以及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15负责贯彻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行使主管部门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四章调度管理制度
第12条西北电力调度通信中心是西北电网的最高调度指挥机构,在调管范围内行使调度权。
第13条网内各省(区)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调管范围内的发电企业值长、变电站值班长在调度业务方面受网调值班调度员的指挥,接受网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
网调值班调度员必须按照规定发布各种调度指令,并对其发布的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在发布和执行调度指令时,接令人应主动复诵指令并核对无误,待下达下令时间后才能执行;
指令执行后应立即向网调值班调度员报告执行情况和执行完毕的时间,否则不能认为指令已经执行。
在发布和接受指令、以及进行其它调度业务联系时,双方均应做详细记录并录音,同时必须使用调度术语及普通话。
第14条网调调管的任何设备,未获网调值班调度员的指令,各省调,发电企业、变电站值班人员均不得自行操作;
当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时可先行操作,但事后应立即报告网调值班调度员。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或受到不可抗力侵害时,网调可以指派省调暂时代行网调的部分或全部调管权,直到网调收回调管权为止。
各省调必须接受指派,并按调度规程规定履行职责。
对于网调间接调管设备,各省调、发电企业、变电站的值班人员只有得到网调值班调度员的许可后方能进行操作。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防止系统瓦解或事故扩大,网调值班调度员可越级直接指挥有关省调调管的发电企业、变电站值班人员进行操作,但事后应尽快通知有关省调。
省调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指令不得与网调越级发布的调度指令相抵触。
第15条网调值班调度员下达的指令,各省调、发电企业、变电站的值班人员必须立即执行。
如认为值班调度员下达的调度指令不正确,应立即向网调值班调度员提出意见;
如网调值班调度员仍重复指令,则值班人员必须迅速执行;
如执行该项指令确会危及人员、设备或系统安全,则值班人员应拒绝执行,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改正命令内容的建议迅速报告网调值班调度员和本单位直接领导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干预调度指令的发布执行。
如有值班人员不执行、迟延执行、或变相执行调度指令,均视为不执行调度指令。
不执行调度指令的值班人员和允许不执行调度指令的领导人均应对不执行调度指令所造成的后果负责。
各省调和发供电单位的领导人发布的指令,如涉及网调调度员的权限,必须取得网调值班调度员的许可才能执行,但在现场事故处理规程中已有规定者除外。
第16条电网调度管理部门的主管领导发布的一切有关调度业务的指示,应通过调度机构负责人转达给值班调度员。
非调度机构负责人,不得直接要求值班调度人员发布任何调度指令。
任何人均不得阻挠值班人员执行网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
第17条对拒绝执行调度指令,破坏调度纪律,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网调有权组织调查,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
1.未经网调许可,不按照网调下达的发电、输电调度计划执行;
2.不执行网调批准的检修计划;
3.不执行网调调度指令和下达的保证电网安全措施;
4.不如实反映执行调度指令情况;
5.不如实反映电网运行情况;
6.违反调度纪律的其它情况。
第18条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在上岗前,须经培训、考核、批准等程序,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和部门后,方可正式上岗值班。
其中网调直调电厂值长应经网调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调度业务联系。
第五章调度管理范围划分原则
第19条网调调管的设备:
西北网调直接调度西北电网主网架和对主网安全稳定运行影响较大的330千伏线路和变电站的相关设备,以及跨省联络线;
间接调管各省(区)调直调设备中与主网安全、电量平衡、网络传输能力等相关的设备,包括除直馈线以外的其它330KV联络线及相关变电站的相关设备。
【网调调度管辖范围明细表见附录一】网调直接调度对全网调频调峰、安全稳定影响较大的骨干发电企业,目前包括龙羊峡水电厂、李家峡水电厂、刘家峡水电厂、安康水电厂、渭河二厂、靖远一厂、靖远二厂、大坝电厂;
网内其它2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由网调间接调管,包括秦岭电厂、蒲城电厂、宝鸡二厂、平凉电厂、石嘴山二厂等。
【网调间接调管设备明细表见附录二】对于接入网调直接调管母线的非直调线路、变压器等设备的停送电工作,必须征得网调值班调度员许可后,才能进行操作。
第20条网调负责对西北电网内所有330KV及以上电压等级新建、改扩建设备按照以上原则进行调管范围划分,经西北电网公司批准后执行,并报国调备案。
根据电网发展变化的情况,网调可以按照上述程序对调管范围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章电网调度计划的编制和管理
第21条电网调度计划(即运行方式)按年、月、日分别进行编制,应满足调度管理的基本要求。
编制的基本原则如下:
1.凡由调度机构统一调度并纳入全网进行电力、电量平衡的发电及输变电设备,不论其产权归属和管理形式,均必须纳入调度计划的范围。
各级调度机构依据其调管范围分别编制相应的调度计划。
2.年度调度计划是在负荷预测、水情预测和发输变电设备投产计划等信息基础上,编制全网全年电力电量平衡方案和年度设备检修计划,制定电网安全经济运行必须的各项措施。
3.月度调度计划须在年度分月发电计划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用电负荷需求、月度水情、双边电量购销协议、燃料供应、供热机组供热等情况和电网输送能力、设备检修情况等因素进行编制。
4.日发电调度计划在月调度计划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日用电负荷需求,近期内水情、燃料供应情况、电网传输能力、设备检修以及双边电量购销协议执行情况等因素后,编制日发电曲线并下达。
4.编制调度计划时,对具有综合效益的水电厂(站)水库,不论其产权归属和管理形式,均应根据批准的水电厂(站)的设计文件,合理运用水库,一般不得破坏水库的正常运用。
5.编制调度计划时应留有足够的运行备用容量,同时应考虑电网联络线断面的输送能力及不同主体利益关系的平衡。
电网如不能按上述要求留足备用容量运行时,应经西北电网公司主管生产的领导同意。
第22条:
年度调度计划(即年度运行方式)的编制一、西北电网年度运行方式由网调协调组织各省公司及各发电企业编制,并经西北电网公司审批后执行。
二、年度运行方式应包括
1.编制的依据和原则;
2.上年度系统运行简要总结;
3.电力生产需求预测;
4.新(改、扩)建项目的投产计划;
5.电网主要设备检修计划
6.水电厂水库运行方式
7.电网结构及运行结线方式
8.潮流计算及N-1静态安全分析和静态电压稳定分析
9.系统稳定分析及安全约束
10.无功电压和网损管理
11.电网安全自动装置和低频率减负荷整定方案
12.系统短路容量
13.330千伏电网过电压问题
14.电网安全运行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15.对西北电网稳定性的总体评价
三、为了编制下一年度运行方式,各省调应于本年9月底前向网调提供下列资料:
1.下一年(改、扩)建项目计划;
2.本省(区)调管范围内的分月发电设备可调出力(能力);
3.本省(区)调管范围内的发供电设备检修计划;
4.本省(区)分月负荷预计及电力电量平衡情况;
四、各直调发电企业应于本年9月底前向网调提交以下资料:
2.发电机组技术参数;
3.发变组及其它电气设备检修计划;
4.分月发电量计划(能力)。
第23条:
月调度计划(即月运行方式)的编制一、月调度计划的编制程序
1.网调水调部门每月20日前提供水库水位和流量控制意见,并通知有关省调和直调发电企业。
2.各省调于每月23日前,将本省(区)下一月初步调度计划的主要内容汇报网调。
3.网调各直调发电企业于每月23日前,向网调报送调管设备检修计划、双边电量购销协议以及发电能力等信息。
4.网调根据上述资料,平衡系统发输变电设备检修情况,确定后编制西北电力系统月度调度计划,报西北电网公司批准后于每月25日左右以正式文件通知有关单位执行,并上报国调。
二、月调度计划的内容包括:
1.全网及各省(区)电力电量平衡情况;
2.全网、各省(区)及各直调发电企业的发电计划;
3.各省(区)(广义)联络线交换电量计划;
4.发电设备检修进度表;
5.输变电设备检修进度表;
6.水电厂水库控制运用计划;
7.无功电压曲线。
第24条:
日调度计划(即日运行方式)的编制一、日调度计划的编制程序
1.日调度计划编制的依据是月调度计划和电网的实际情况。
2.各省调应于前一天12时前向网调汇报第二天本网预计最大/最小负荷(如遇节假日则为节假日前一天),调管范围内的机炉运行方式,调管范围内的最大/最小出力及发电量、设备检修安排、送购电计划及广义联络线96点监控曲线。
3.各直调发电企业在每天12时前向网调汇报第二天机炉运行方式、最大/最小出力及发电量。
4.网调进行全网电力、电量平衡后于先一日16时前编出并下达给各省(区)调度、直调发电企业和有关变电站。
二、日调度计划的内容
1.日预计负荷曲线(包括全系统、各省(区)发用电曲线及广义联络线控制曲线、各直调发电企业的负荷曲线,机炉运行方式安排)和旋转备用容量;
2.发供电设备检修通知单及调度业务通知单;
3.特殊运行方式下的电气结线图和反事故措施;
4.系统水、火电运行调整原则,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措施,重大方式变化的事故处理方案。
第七章系统电力电量平衡方案的编制和执行
第25条网调编制系统电力电量平衡方案的原则是:
1.充分发挥发输变电设备的能力,在满足各种约束的前提下,尽量保证电力电量的正常供应,满足水库各项综合运用基本要求;
2.充分发挥电网的技术经济优势,积极开展水火电互补、跨流域补偿和梯级电站联合优化调度,使整个系统在较经济的方式下运行;
3.在“三公公平、公正、公开”及考虑各单位利益的原则基础上,网调将结合电力工业体制改革的进程,积极探索利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进行电力电量交易管理。
第26条水库运用计划应依据水库和电网实际情况、水情预报和批准的设计文件统一协调平衡后编制,兼顾国民经济各部门对水库的基本要求,并提出年度发电量分配方案,以及月度运行计划。
水库运用计划应根据短期气象和水文预报,适时进行滚动修正。
各有关单位应于每季和每月前向网调提出下季和下月水库运用建议。
第27条各直调发电企业必须按照网调下达的日有功负荷曲线及规定的无功电压曲线运行,并根据调度指令调整。
网调将对直调发电企业的功率及电量偏差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当发电企业无法使其有功负荷和电压与相应的日负荷曲线和无功电压曲线相符合时,应立即汇
报网调值班调度员直调发电企业的机组起动时间、增减负荷的速度、以及最大可能出力和最小技术出力等参数,必须满足行业以及西北网调有关规定。
当这些参数数据不能达到要求或发生变化,相关发电企业应及时书面报网调备案,并在现场规程中加以规定。
第28条陕、甘、青、宁各省(区)调必须严格按照调度计划确定的日广义联络线曲线运行,网调将对联络线的功率及电量偏差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当各省(区)无能力调整时,应立即汇报网调值班调度员。
各省调应制定火电最小开机方式,并报网调备案。
第29条网调值班调度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电网运行实际情况调整调度计划,调度员调整计划必须填写调度值班记录。
第30条为维持良好的用电秩序,应对可能的突发事件和电力电量供需紧张的局面,网内各级调度机构应上报供本级电网使用的事故及超计划用电的限电序位表(各省区限电序位表所控制的负荷总量应经网调核准)。
事故和超计划限电序位表应当每年修订一次(或者视电网实际需要及时修订)。
所限负荷应当满足电网安全运行的需要,两个限电序位表中所列负荷不得擅自转移。
对于未列入超协议限电序位表的超用电单位,值班调度员可责令其在
15分钟内自行限电,当超协议用电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时,可以部分或者全部暂时停止对其供电。
第八章系统频率调整和联络线功率监视与控制
第31条电网额定频率是50.00赫兹,其偏差不得超过±
0.2赫兹;
在自动发电控制(AGC)投入时,电网频率按50.00士0.10赫兹控制。
第32条所有并网发电机组都应参与系统一次调频,且须按西北电网运行要求进行参数整定,并使性能达到行业以及西北网调有关规定的标准。
未经网调同意,严禁将网调直调发电机组一次调频特性更改或退出。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省调调管范围内发电机组一次调频功能的试验、监督和考核工作,由相应省调负责。
第33条全网频率二次调整主要由网调及其直调发电机组负责。
西北电网第一调频厂由网调指定,一般由直调水电厂担任,网调其它直调水电厂以及AGC投频率调节模式的火电机组担任第二调频厂。
西北电网的AGC控制策略和发电机组的AGC控制模式由网调确定。
当网调直调发电机组AGC投入频率调节模式运行时,正常频率主要首先靠AGC来调整。
第34条第一调频厂的任务是保持电网频率不超过50.00士0.10赫兹,在规定的负荷调整范围内,第一调频厂应主动负责调整系统频率,当第一调频厂已达到接近规定的负荷调整范围时,应立即报告网调。
第一调频厂的调整幅度为设备最大和最小技术出力。
在系统频率偏差超出50.00士0.20赫兹时,第二调频厂应不待调令立即进行频率调整,使其恢复到50.00±
0.20赫兹范围之内;
当系统频率偏差超过50.00±
0.50赫兹时,系统内所有发电企业均应不待调令立即进行频率调整,使其恢复到50.00±
0.20赫兹范围之内。
网调直调发电厂在出力调整时,应同时监视电网频率,当频率偏差已超过±
0.20Hz时,应及时汇报上级调度。
值班调度员可根据电网需要修改调管发电厂的计划出力曲线。
第35条网调值班调度员应根据安装在调度室内的频率表监视系统频率,使其保持正常。
系统内各省调调度室、各直调发电企业集控和网控必须装设主备频率表,且应于每月15日定期与网调核对。
频率调整厂值长与网调值班调度员在监视和调整频率方面负同等责任。
第36条联络线正常输送功率应按《西北电力系统稳定运行规程》(简称稳定规程)规定的限值监视与控制,未经西北电网公司总工程师批准不得改变。
当联络线输送功率达到或接近“稳定规程”和或网调值班调度员临时下达的功率监控值时,厂站值班人员应立即报告网调值班调度员,以便及时调整。
厂站值班人员和网调值班调度员在联络线监控方面负有同等责任。
第37条各省(区)调度对广义联络线应加强监视,并按照调度计划及时进行调整。
第九章电网稳定管理第38条电网稳定分析应根据《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电力系统技术导则》、《电力系统暂态稳定计算暂行规定》的规定,按照“统一计算程序、统一计算标准、统一计算参数、统一计算模型”的原则,依照调度管辖范围分级负责进行。
网调与各省调在稳定计算中要密切配合,并有责任相互提供必须的、要准确的参数与信息。
第39条网调和各省应分别编制所辖电网的稳定运行规程,省调应将对网调调管辖系统安全运行有影响的运行方式报网调批准。
稳定运行规程一般两年修订一次,遇电网结构有重大变化时应及时修订。
网调和省调各自负责所辖电网安全稳定措施的制定,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40条安全稳定控制装置应按调度管辖范围由相应调度机构发布投退的调度指令,现场值班人员负责执行投退。
省调管辖的安全稳定控制装置的使用,如影响到网调调度机构管辖电网的稳定运行和保护配合时,需经网调许可。
第41条当安全稳定控制装置动作后,现场值班人员应及时向调管该装置管辖的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报告。
装置调管辖单位应尽快到装置所在厂站现场对动作情况进行了解,装置运行单位应给予积极的配合。
第42条安全稳定控制装置的调管辖单位每年应对装置进行一次检查工作,装置运行单位应积极配合定检工作。
第43条电网运营企业应制定本网黑起动调度操作方案,并根据电网
的发展,适时修订。
各电网使用者有关单位应根据方案的要求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章系统低频自动减负荷管理
第44条为保证电网的安全运行及重要用户不间断供电,在系统频率因故严重下降时,应能自动切除部分负荷,因此,系统内应配置足够数量的低频减负荷装置。
第45条低频减负荷装置的设置按网调年度运行方式执行。
第46条低频减负荷装置的整定原则:
1.确保全网及解列后的局部电网频率恢复到49.50赫兹以上,并不得高于51赫兹;
2.在各种运行方式下低频减负荷装置动作,不应导致系统其它设备过载和联络线超稳定极限;
3.系统功率缺额造成频率下降不应使大机组低频保护动作;
4.根据负荷性质确定低频减负荷顺序,先切除次要用户、后切除较重要的用户;
5.低频减负荷装置所切除负荷不应被自动重合闸或备自投装置等再次投入,并应与其它安全自动装置合理配合使用;
6.全网低频减负荷整定切除负荷数量应按年预测最大平均负荷计算,并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校核,然后按用电比例分解到各省(区)。
第47条各省应根据网调下达的低频减负荷方案相应编制本省(区)电网的低频减负荷方案,并逐级落实到各地区供电局和有关厂站,各轮次的切负荷量不得小于网调下达方案中的整定值。
第48条网调及各省调应每年编制一次本系统的低频减负荷方案,网调于每年元十二月份完成并下达各省调。
各省调应在于次年二月一月完成方案的编制,并下达到各地区及厂站,要求于三月末完成实施。
第49条低频自动减负荷装置的运行管理
1.低频减负荷装置正常均应投入使用,不得自行退出。
若低频减负荷装置因故停运,所在省调应及时向网调汇报。
在系统频率降到该装置的启动值时,所在厂站值班人员应手动切除该装置所控制的线路负荷。
2.在拉闸限电情况下,低频减负荷装置实际切除负荷容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