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设计统一标准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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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养老设施设立
3.0.1新建居住区、居住社区,应配备与居住区、居住社区人口规模相相应养老设施。
其总床位数不应不大于人口规模2‰。
3.0.2福利院、敬老院、老年护理院按其养老床位数量分为两类,床位数不不大于等于100床为甲类;
床位数不大于100床、不不大于等于50床为乙类。
3.0.3福利院、敬老院、老年护理院按其设施设备配备原则由高到低分为一、二、三级3个级别。
3.0.4养老设施设立应依照人口构造特点和周边设施状况而定,居住区可设福利院、老年公寓,居住社区可设敬老院、老年护理院。
3.0.5福利院、敬老院每床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级:
≥40m2;
二级:
≥30m2;
三级:
≥25m2。
注:
1.床系指接待老人数。
2.老年护理院每床建筑面积可略低于上述指标。
3.0.6老年公寓每床建筑面积指标不应不大于40m2。
4总平面设计
4.0.1基地选址应交通以便,基本设施完善,临近都市医疗点,环境优美,远离噪声和污染源,地形地貌平整,不适当有过大、过多高差,用地规模宜考虑远期发展。
4.0.2重要出入口宜设在都市次要道路上,道路设计应简洁流畅,以便救护车、消防车及轮椅通行。
4.0.3重要道路应有足够夜间照明设施,并有明显交通标志。
4.0.4重要建筑(居室、重要公共活动场合)应有良好朝向和景向,处在公用服务用房上风方向。
每两幢重要建筑之间宜设长廊联系。
4.0.5规划构造完整,功能分区明确,建筑与室外环境有良好结合。
辅助建筑应与重要建筑联系以便,避免噪声及废气对重要建筑影响。
4.0.6新区重要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应少于3h,养老设施建筑间距不得不大于建筑物高度1.5倍,且最小间距不得不大于12m。
中心城旧区重要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应少于2h。
4.0.7绿地与基地面积之比,新区不应不大于45%,中心城旧区不应不大于30%,且均应有集中绿地。
4.0.8养老设施容积率,新区不应不不大于0.3,中心城旧区不应不不大于0.6。
4.0.9老年人室外活动场合应地势平坦,朝阳通风,并设有座椅。
5用房及面积原则
5.0.1养老设施用房应由老年居住用房、公用服务用房、医疗用房、健身活动用房、行政辅助用房以及其她用房所构成。
5.0.2老年居住用房应涉及卧室、卫生间等空间,老年公寓还宜涉及起居室、厨房、阳台等空间;
公用服务用房应涉及厨房、餐厅、公用小厨房、公用浴室、洗衣房等空间;
医疗用房应涉及医务室、观测室等空间;
健身活动用房应涉及活动室(含阅览、棋牌室)、康健室(房)等空间;
行政辅助用房应涉及办公室、库房、接待室、小卖部等空间。
5.0.3甲类养老设施还应设立多功能厅、护理病房、护理工作室、太平间、门卫室等空间,宜设立心理征询室等空间;
乙类养老设施宜设立多功能厅、护理病房、护理工作室、太平间、门卫室等空间。
5.0.4老年居住用房,每间卧室床位数不应不不大于4床;
全护理老人每间卧室床位数不得不不大于6床。
一级设施应以单人卧室、双人卧室为主,三人及三人以上卧室比例不适当不不大于40%;
二级设施应以双人卧室、三人卧室为主,四人卧室比例不适当不不大于50%;
三级设施可以三人卧室、四人卧室为主。
老年公寓应配备以单人或双人为主一室、一室一厅、二室一厅独立型居住生活单元。
5.0.5卧室每床位净面积指标不得低于表5.0.5规定值,但单人卧室净面积不得低于8m2。
表5.0.5每床位净面积指标(m2)一级7.0二级6.0三级5.0
5.0.6老年公寓起居室净面积不应不大于10m2,厨房不应不大于5m2,卫生间不应不大于4m2
。
5.0.7除全护理卧室外,一级设施卧室应附有卫生间,并配备三件套洁具;
二级设施附有卫生间比例不适当少于60%,卫生间内应配备二件套洁具;
三级设施附有卫生间比例不适当少于30%,应配备卫生洁具。
5.0.8卧室应设立壁柜。
每一老人配备储藏室净面积应符合表5.0.8规定。
表5.0.8储藏面积(m2)一级≥0.6;
二级≥0.5;
三级≥0.4。
5.0.9公用服务用房使用面积指标不应不大于如下规定:
1厨房:
50床按0.80m2/床计;
50床以上,超过某些,甲类按0.30~0.40m2/床计,乙类按0.40~0.50m2/床计;
2餐厅:
50床及50床以内,按0.80m2/床计;
50床以上,超过某些,甲类按0.50~0.60m2/床计,乙类按0.60~0.70m2/床计;
3公用小厨房:
每个护理单元设一种,净面积不得不大于8m2;
4洗衣房:
甲类不不大于40m2,乙类不不大于20m2;
5晒衣场:
甲类不不大于50m2,乙类不不大于30m2。
5.0.10公用厕所间、淋浴室、盥洗室每件设备使用人数指标应符合如下规定:
每件设备使用人数类别使用人数设备洗脸盆坐便器小便斗(槽)淋浴器甲类男≤15≤18≤18≤20;
女≤12≤15≤15;
乙类男≤12≤15≤15≤18;
女≤10≤12≤15。
5.0.11养老设施医疗用房总使用面积甲类不应不大于25m2,
乙类不应不大于15m2;
观测室应按总床位数1~2%设立,但不应少于两张床位。
5.0.12健身活动用房总使用面积不适当不大于1.0m2/床。
其中康健室(房),甲类不适当不大于40m2,乙类不适当不大于30m2。
5.0.13行政辅助用房总使用面积甲类不应不大于0.50m2/床,乙类不应不大于0.60m2/床。
6性能原则
6.0.1养老设施耐火级别不应低于二级,当耐火级别为三级时,其层数不应超过二层,老年护理院不应设在四层或四层以上。
6.0.2楼梯应设楼梯间。
在一种楼面上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护理单元时,单元入口处应设级防火门。
电梯间应设前室,前室应设自然采光窗。
公共走道通向前室门应设乙级防火门。
6.0.3位于两个安全出口(直通室外地平面门或疏散楼梯)之间卧室房门至近来出口距离不应不不大于20m。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卧室房门至近来出口距离不应不不大于15m。
6.0.4卧室、起居室、活动室、康复室应有良好自然通风和采光,其洞口采光面积与该房间面积之比,活动室不应不大于1/4,起居室、卧室、康复室不应不大于1/6。
6.0.5养老设施主体建筑东、西、北外墙传热系数不应不不大于2.00W/m2•K,屋面传热系数不应不不大于1.50W/m2•K。
6.0.6重要用房隔墙和楼板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应不大于45dB,楼板计权原则化撞击声压级不应不不大于75dB。
6.0.7养老设施构造形式宜采用框架构造。
楼板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现浇板。
7使用原则
7.1重要出入口
7.1.1养老设施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遗体、废弃物出入口之用。
7.1.2重要出入口应明亮、宽敞,其内外应留有不不大于1.50m×
1.50m轮椅回旋余地。
7.1.3重要出入口室内外高差不适当过大,除设台阶外,还应设轮椅履行坡道。
台阶踏步宽为380~400mm,高宜为100~120mm;
坡道坡度不应不不大于1/12,坡道宽不应不大于900mm,台阶与坡道两侧应设栏杆扶手。
7.1.4重要出入口顶部应设雨篷,其覆盖宽度应超过平台宽度,雨篷挑出长度宜超过台阶首级踏步0.50m以上。
7.1.5平台、踏步及坡道应选用结实、耐磨、防滑平整材料。
7.2过厅、走道
7.2.1公共过厅及走道应注意采光、通风,宜以单面走道为主。
过厅应具备可供轮椅、担架回旋条件,走道净宽不应不大于1.8m。
7.2.2老年人出入过厅、走道、房间不得设门坎,地面不应有台阶。
本地面必要有高差时,应设立坡道,其坡度应符合规定,并应有明显标志。
7.2.3走道两侧应设扶手,扶手距地面高度0.80~0.90m,扶手形状应以便把握并注意结实。
7.2.4室外连通走道应设防风避雨设施。
7.3楼梯、坡道、电梯
7.3.1楼梯应设在便于老年人出入地点,并应有良好自然采光和通风。
7.3.2楼梯梯段净宽不应不大于1.50m,踏步宽宜为320~340mm,踏步高宜为130~140mm,每一梯段踏步数不适当不不大于14步。
不得采用扇形踏步,不得在平台区内设踏步。
同一楼梯间踏步高度必要一致。
平台净宽应保证担架通行。
7.3.3三层如下建筑宜兼设坡道,室外坡道长度不适当不不大于12m,坡度不适当不不大于1/12,室内坡道长度不适当不不大于9m,坡道不适当不不大于1/10。
坡道设计应按《以便残疾人使用都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88)规定设计。
7.3.4楼梯、坡道两侧均应设扶手。
7.3.5楼梯、坡道地面应选用结实、耐磨、防滑平整材料。
7.3.6养老设施二层宜设立电梯,三层及三层以上应设立电梯。
电梯井不应与卧室、起居室贴邻布置。
7.3.7电梯应选用速度较慢、稳定性高医用电梯。
电梯设立应以便老年人使用,如使用触模式专用按钮、延长闭门时间、安装电视监控系统等。
7.4交通标记
7.4.1入口大厅宜设立平面展示图,标注各重要场合位置。
7.4.2楼、电梯间应有明显楼层数标记。
7.4.3各类用房应编号并标注房间名称。
7.4.4应明显标注安全出入口方向、防火门启动方向。
7.4.5在台阶、坡道、转弯等处应设立明显标志提示。
7.5卧室
7.5.1卧室、起居室、活动室净高不应不大于2.6m。
7.5.2卧室内布置应以便老人上下床及某些特殊状况使用,室内净宽不适当不大于3.30m。
7.5.3卧室内床位布置应符合如下规定:
1当需要护理时,床位长边离采光外墙墙面间距不应不大于0.60m;
2床位长边间距不应不大于0.85m;
3靠通道床位端部与墙面间距不不大于1.05m。
7.6卫生间
7.6.1卫生间地面与相邻房间地面不应有高差,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
7.6.2卫生间墙面应设安全扶手。
与坐便器相邻墙应设0.70m高“L”型安全扶手或“冂”型落地式安全扶手;
贴墙浴盆墙面应设0.60m高“L”型安全扶手,入盆一侧紧邻盆缘处应设落地式立杆安全扶手。
浴盆底应有防滑办法。
7.6.3坐便器高宜为0.40m,浴盆不适当高于0.45m,浴盆一端应设不不大于0.40m宽坐台。
7.7阳台、平台
7.7.1居室宜附设直接对外阳台,阳台净宽不适当不大于1.50m,阳台与居室之间地面高差应做缓坡。
7.7.2阳台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
栏杆、护板设计应以便老年人以坐、立两种高度观望。
7.7.3顶层阳台上部应设雨篷,雨篷净深不适当不大于阳台净深。
7.7.4供老年人活动屋顶平台或屋顶花园,其女儿墙护栏高度不应低于1.20m。
7.7.5阳台或平台应附设以便老年人使用晒衣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