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明代陶瓷文献.docx
《资料明代陶瓷文献.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资料明代陶瓷文献.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资料明代陶瓷文献
[资料]明代陶瓷文献
《正文》
洪武(31年):
“明承元制,凡朝廷烧制瓷器,必由内府定夺样制。
”(《大明会典》)
“凡江西烧造金黄并青绿双龙凤花,素,圆,扁,瓶,罐,爵,盏等器送内承运库交收,光禄寺领用。
”(《大明会典》)
洪武二年(1369):
洪武二年,设厂于镇之珠山麓,制陶供上方,称官窑,以别民窑(当时,珠山为蠹山)。
设大龙缸窑、青窑、色窑、风火窑、匣窑、大小横窑六种共二十座。
”(《景德镇陶录》)
“明洪武二年就镇之珠山设御窑厂,置官监督,烧造解京。
”(清蓝浦《景德镇陶录》卷一《图说》)
洪武三年(1370):
洪武三年,礼部言:
“《礼记?
郊特牲》曰,‘郊之祭也',‘器用陶匏',尚质也。
《周礼?
笾人》,‘凡祭祀供簠簋之实',《疏》曰,‘外祀用瓦簠'。
今祭祀用瓷,合古意。
惟盘盂之属,与古簠璺簋登铏异制。
今拟凡祭器皆用瓷,其式皆仿古簠簋登豆,惟笾以竹。
”诏从之。
(《明史志第二十三礼一(吉礼一)》)。
青色及五色花者”(《格古要论》洪武二十年成书)。
洪武二十年,瓷器有“
洪武二十四年(1391),窑冶课钞二千二百四十一贯。
(《饶州府志税课》)
洪武二十四年:
“器用之禁:
洪武二十六年定,公侯、一品、二品,酒注、酒盞金,餘用銀。
三品至五品,酒注銀,酒盞金,六品至九品,酒注、酒盞銀,餘皆磁、漆。
木器不許用硃紅及抹金、描金、雕琢龍鳳文。
庶民,酒注錫,酒盞銀,餘用磁、漆。
百官,床面、屏風、隔子,雜色漆飾,不許雕刻龍文,並金飾硃漆。
”(《明史志第四十四輿服四》)。
“我朝洪武之末,始建御器厂,督以中官。
”(《重建敕封万硕侯师主佑陶碑记》)
“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定,凡烧造供用器皿等物,须要定夺制样,计算人工物料。
如果数多,起取匠人赴京,置窑兴工或数少,行移饶、处(龙泉)等府烧造。
”(《大明会典》《陶器》)
建文(4年):
洪武三十五年(1402)六月-十二月,改陶厂为御厂。
“明惠宗建文四年(1402),壬午,始开窑烧造,解京供用。
”(汪汲《事物会原》卷二十八.古饶器条)
永乐(22年):
永乐四年十月丁未:
“回回结牙思进玉碗,上不受,命礼部赐钞谴还。
谓尚书郑赐曰:
‘朕朝夕所用中国磁器,洁素莹然,甚适于心,不必此也。
'况此物今府库亦有之,但朕自不用。
”(《明太宗实录》)
永乐七年,“天妃,永乐七年封为护国庇民妙灵,昭应弘仁普济天妃,以正月十五日,三月二十三日,南京太常寺官祭。
”(《明史。
礼四》南京神庙条)
永乐十年敕工部重建六月-十二月,改陶厂为御厂。
永乐十年敕工部重建梵宇,皆准大内式,中造九级琉璃塔,赐额“大报恩寺”。
(明葛寅亮《金陵梵刹志》)
“永乐十七年御制佛曲成,并刊佛经。
至大报恩寺,当日夜本寺塔现舍利光如宝珠”。
(明《纪录汇编卷一百七十八四友斋丛说摘抄》“释道”)
“......抄造纸(答+刀),烧造瓷器,采办梨木板及诸品海味果子等项,悉皆
(《永乐二十二年八月十五日所下即位诏》)停罢。
......。
”
洪熙(1年):
洪熙元年(1425)
四:
“下西洋诸番国宝船,悉皆停止。
如已在福建太仓等处安泊者,俱回南京,将带去货物,仍于所在官司入库。
”
五:
“往迤西撒马儿罕.失剌思等处买马等项及哈密取马者,悉皆停止,将给赐缎匹,瓷器等件,就于所在官司入库。
十一:
各处营造采办木植,如已起运者,随到所在堆垛,其未采办者悉皆停止。
(《明实录。
仁宗实录》)
洪熙元年(1425):
正月十五日,“......并江西饶州烧造瓷器官窑,仍前禁止外,其各处山场,......。
”(《洪熙元年正月十五日郊祀覃思诏》)
洪熙元年(1425):
五月,仁宗朱高炽崩逝。
洪熙元年(1425):
九月己酉条:
“命行在工部(即北京工部)江西饶州造奉先殿太宗皇帝几筵,仁宗皇帝几筵白磁祭器。
”(《明实录。
宣宗实录》)
宣德(10年):
宣德元年(1426):
赐杨荣:
“......赐公端砚,御用笔墨及白磁酒器,茶钟,瓶罐,香炉之类。
”(《杨文敏公集》)
宣德元年(1426):
五月庚子谓:
“命行在工部,凡用工,军民人匠,每月人与米五斗,钞四锭,盐一斤,如洪熙制。
”(《明宣宗实录》)
宣德二年(1427):
十二月葵亥条:
“内官张善伏诛。
善往饶州监造磁器,贪(黑+卖)酷虐,下人不堪。
所造御用器多以分馈同列。
事闻,上命斩于市,枭首以殉。
”《明实录》)
宣德三年(1428):
三月:
“朕惟工部掌百工山泽之政令,度民力因地利顺天时以成国家之务......,今天下工匠数背祖宗之世,而畏避亡逸者多,当思抚绥爱民之道。
”(《明宣宗实录》)
宣德三年(1428):
三月十一日赉太监郑和等诏谓:
“南京大报恩寺自永乐十年十月十三日兴工,至今十六年之上,尚未完备,......今特赉而等即将未完处,用心提督,俱限今年八月以里都要完成。
”(明张惠衣《金陵大报恩寺塔志》)
宣德三年(1428):
七月,“己巳,(明)使臣昌盛,尹凤,李相至,赉赐白素磁器十桌,白瓷青花大盘五个,小盘五个。
”(《李朝实录.世宗(草+壮)宪大王实录》)
:
三月:
“官府但知役之,而不知养之,岂政理哉,凡工匠役宣德四年(1429)
内府者悉月给食米三斗。
”(《明宣宗实录》)
宣德四年(1429):
九月甲辰朔,赐杨荣:
“......赐白金,珍珠,钞币,白磁器苏合香丸等物。
”(《杨文敏公集》)
宣德四年(1429):
十一月甲辰,“使臣金满来,赉曰:
‘......兹谴内官金满来敕谕王,特赐白磁器十五桌。
'”(《李朝实录。
世宗(草+壮)宪大王实录》)
宣德五年(1430):
二月丁亥:
“上闻中官督江西泰和县采寒水石者,虐民特甚,命急召还,岁令民自采纳”(《明宣宗实录》)
宣德五年(1430):
九月丁卯:
“罢饶州烧造磁器。
于行在工部奏谴官烧造白磁龙风纹器皿毕,又请增烧,上以劳民费物,遂命罢之。
”(《明宣宗实录》)
宣德六年(1431)春正月甲午条:
“赐撒马而罕使臣卜颜耷法儿等钞,彩币表里有差。
初行在礼部奏:
‘卜颜耷法儿等进‘速来蛮‘石一万斤,多不堪用,今还,请薄其赏。
'上曰:
‘厚往薄来,怀远之道。
撒马而罕去中国最远,毋屑屑与较,可加厚谴之。
'故有是赐。
”(《明实录宣宗实录》)
宣德八年(1433):
尚膳监题准烧造龙凤瓷器,差本部官一员,送出该监式样,往饶州烧造各样瓷器四十四万三千五百件。
(《大明会典卷一百九十四工部十四》明徐溥等)
宣德十年(1435)正月壬午条:
“各处罢办诸色(丝+宁)丝,纱罗段匹及一应
物件并续造段匹,抄造纸札,铸造铜钱,烧造饶器,煽炼铜铁,采办梨木板及各处烧造器皿,买办物料等件,悉皆停罢。
其差去官内外官员人等,即便回京,违者罪之。
”(《明实录.英宗实录》)
宣德中以营膳所丞专督工匠。
(《江西大志.陶书》)
宣庙崩,太后(宣宗母张太后)即命将宫中一切玩好之物,不急之务悉皆罢去,革中官不差。
(《天顺日记》明李贤)
正统(14年):
宣德十年即位
正统初(1435):
曾一度减免征役、造作。
御器厂亦曾停烧。
(《明史》《江西大志》)
正统三年(1438):
十二月丙寅“命都查院出榜,禁江西瓷器窑场烧造官样青花白地瓷器于各处货卖,及馈送官员之家。
違者正犯处死,全家谪戌口外。
(《明英宗实录》)
正统六年(1441):
五月己亥“行在光祿寺奏„„其金龍金鳳白瓷罐等件,令江西饒州府造”。
(《明英宗实录》)
正统六年(1441):
宮殿告成,命造九龍九鳳膳案諸器,既又造青龍白地龙缸。
王振以為有璺,遣錦衣指揮杖提督官,敕中官往督更造。
”(《明史.食货六.烧造》)
正统十二年(1447):
十二月甲戌“禁江西饶州府私造黄、紫、红、绿、青、蓝、白地青花等瓷器,命督察院榜谕其处,有敢仍冒前禁者,首犯凌迟处死,籍其家资,丁男充军边卫,知而不告者,连坐。
”(《明英宗实录》)
附:
“正統元年,浮梁民進瓷器五萬餘,償以鈔。
禁私造黃、紫、紅、綠、青、藍、白地青花諸瓷器,違者罪死。
宮殿告成,命造九龍九鳳膳案諸器,既又造青龍白地龙缸。
王振以為有璺,遣錦衣指揮杖提督官,敕中官往督更造。
”(《明史.食货六.烧造》);
景泰(7年):
景泰五年(1454):
减饶州岁造瓷器三之一。
(郭子章《豫章大事记》)
天顺(8年):
天顺元年(1457):
“仍委中官烧造”(《《浮梁县志》》);
天顺三年(1459):
十一月乙未“光禄寺奏请于江西饶州府烧造瓷器共十三万三千有余,工部以饶州民艰难,奏减八万,从之”(《《江西大志。
陶书》》);
天顺八年(1464):
正月(英宗病死,成化帝入继大统,其即位诏书中停止在景德镇烧造瓷器命令。
)“江西饶州府,浙江处州府,见官差内官在彼烧造瓷器,诏书到日,除已烧完者照数起解,未完者悉皆停止,差去官员即便回家”(《《明史》》卷八十二);
成化(23年):
本朝督陶中官:
朱元佐......。
成化间,遣中官之浮梁景德镇,烧造御用瓷器,最多且久,费不赀。
(《明史.食货六.烧造》)
成化元年即位诏书“江西饶州府,浙江处州府见差内官在彼烧造磁器,诏书到日,除已烧完者照数起解,未完者悉皆停止,差委官员即便回京,违者罪之。
.....光禄寺器皿及喂养牲口桶....等件,自天顺五年以前拖欠未完者悉与免。
”(《明宪宗实录》卷一,页9)
至三年,实录与其他书籍没有提烧造活动。
成化四年(1468):
成化四年奏准,光禄寺瓷器仍依四分例减造。
(《大明会典卷一百九十四工部陶器》)
成化十六年三月:
“以岁欠,减光禄寺供用物。
”(《明史.宪宗本纪》)
成化十八年(1482):
闰八月壬申条记武臣后卫仓副使应时用建言六事谓:
“饶州烧造御器,必命内臣监督,自后宜止降式,委诸有司,以免供给之费。
”(《明实录.宪宗实录》)
即成化十八年闰八月:
“仓副使应时用请罢饶州烧造御器。
”(《明史.宪宗本纪》)
成化二十年(1484):
正月“诏减贡献。
”(《明史.宪宗本纪》)
成化二十三年(1487):
八月崩(四十一岁),九月壬寅其子孝宗即位,发出停止“一切不急之务”诏书,命令“江西烧造瓷器内官回京”。
弘治(18年):
“孝宗初,撤回中官,尋復遣,弘治十五年復撤。
”(《明史.食货六.烧造》);
“弘治三年(1490):
冬十一月甲辰,停工役,罢内官烧造瓷器。
”(《明史.本纪第十五孝宗》);
弘治三年(1490):
十一月“甲寅,内阁大学士刘吉等言:
„„近来工役繁兴与
军民困苦,如沙河桥自成化十四年被水冲坏„„又如江西磁器,内府所收计亦足用,今又无故差内官烧造、未免扰人„„乞将沙河桥南海子做工军士尽放回营休息,烧造磁器内官停止不差„„。
上曰:
灾变叠见,朕深忧惧,思图消复惟在恤民,今卿言天寒军士久劳,工役及烧造内官骚扰地方,诚宜停止,江西烧造磁器,内官不必差。
”
弘治五年(1492):
三月“辛未初八日,以皇太子礼成诏告天下”:
“„„各处额办派办物料除军需供应器皿外,其余朱漆,油麻、铜丝、铜青、铜铁等,„„白墡、矾红、烧造缸釉等土„„等项自弘治二年十二月以前拖欠未征者悉与蠲免,已征在官者仍解本部并本处收贮以备别用”。
弘治十一年(1498):
十一月“癸卯,礼科给事中涂旦等言„„近者差内官往苏杭等处织造缎匹,陕西等处织造羊绒,织金彩、妆曳撒秃袖、江西烧造各样瓷器,俱极淫巧,又取福建丝布追督甚急,况各处连年灾伤,边方多事,重以骚扰,百姓何以堪命,伏望一遵旧制,非常额一切停止,不宜停止者,责其进纳,所遣内官通行取回,庶可以宽民力„„。
上曰:
讷忠言联当自处,王铖既用之边族,置勿论,其余令所司斟酌以闻”。
弘治十三年(1500):
四月癸丑,“礼科都给事中宁举等以灾异言十事”,其中一节财用谓:
“近者屡差内臣往陕西苏杭织造驼绒缎匹,饶州烧造瓷器,凡诸工作动费不赀,况所差者假公营私,用一造百,„„乞取回各处督造内臣,减光禄寺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