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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阶段监理工作的基本表式 

13

附录B 

规范用词用语说明 

39

本规范内容共8章,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一般规定、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工程建设阶段监理、合同管理、监理档案管理等内容。

本规范按照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

标准结构和编写规则进行编制。

本规范为推荐性规范。

本规范的附录:

工程建设阶段监理工作的基本表式,为资料性附录。

本规范由四川省林业厅提出,并归口负责解释。

本规范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规范由四川省林业科学研究院、四川省生态环境建设工程监理公司联合起草。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廖清贵 

宿以明 

吕良琼 

张茂祥 

赵顺才 

张建明

本规范于2008-04-28首次发布

1 范围

1.1 本规范适用于林木种苗工程、造林工程、森林经营、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等各类林业工程项目。

1.2 本规范规定了项目监理机构对林业工程项目的施工准备、施工、竣工验收等阶段进行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以及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等工作的流程和要求。

1.3 林业工程监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林业行业标准、规程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1—2000 

标准化工作导则

GB50319—2000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6000—1999 

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

GB7908—1999 

林木种子质量分级

GB/T6001—1985 

育苗技术规程

GB/15776—1995 

造林技术规程

3 术语

3.1 林业工程

凡是由国家、地方、企业以及其他形式的机构或自然人实施的林业项目。

3.2 建设单位

具体组织和实施林业工程建设的机构或自然人。

3.3 监理单位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取得林业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并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提供监理服务的单位。

3.4 监理工程师

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林业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监理人员。

4 一般规定

4.1 监理单位选择

监理单位的选择应由建设单位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

实施监理前,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08-04-28批准 

2008-05-01实施

4.2 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4.2.1 严格遵守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4.2.2 不得与所承担监理项目的施工单位、设备和材料供货人发生经营性隶属关系,也不得是这些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4.2.3 禁止转让、违法分包监理业务。

4.2.4 不得聘用无监理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

4.2.5 禁止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监理业务。

4.3 监理依据

4.3.1 国家和林业部门发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4.3.2 国家和林业部门对本工程的批复文件、设计资料,本工程项目的委托监理合同、工程建设合同。

4.3.3 监理工程师和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的会议记录、函电和其它文字记载以及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图纸、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等也可作为监理依据。

4.4 项目监理机构

4.4.1 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时必须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办公地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方便监理工作需要选择。

项目监理机构在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方可撤销。

4.4.2 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期、环境等因素确定,一般不得少于3人,其前提是满足工程建设监理各专业的需要。

4.4.3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其中监理员的人数不得大于监理人员总数的30%,现场监理人员不得大于60岁。

总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三年以上林业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由具有二年以上林业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一年以上林业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4.4.4 监理单位应于监理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4.4.5 总监理工程师应相对稳定,当总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监理单位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当专业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4.5 监理人员职责

4.5.1 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4.5.1.1 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分工及岗位职责;

4.5.1.2 主持编写工程监理规划,审批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4.5.1.3 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4.5.1.4 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监理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应调换其工作;

4.5.1.5 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4.5.1.6 审定施工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审查作业设计资料;

4.5.1.7 审核签署施工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4.5.1.8 主持或参与处理工程变更;

4.5.1.9 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4.5.1.10 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核准工程延期;

4.5.1.11 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专题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

4.5.1.12 审核签认被监理项目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施工单位的自查验收报告,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待验收的工程进行质量评估,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4.5.1.13 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4.5.2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职责:

依据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份职责和权力,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监理工作。

但下列工作不得委托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4.5.2.1 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4.5.2.2 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核准工程延期;

4.5.2.3 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理人员的调配,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4.5.2.4 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竣工报验单;

4.5.2.5 审核签认竣工结算。

4.5.3 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

4.5.3.1 负责编制本专业监理实施细则,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4.5.3.2 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当监理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

4.5.3.3 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

4.5.3.4 负责本专业监理项目的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

4.5.3.5 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和请示;

4.5.3.6 与其它专业紧密配合,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进行巡回监理、平行检验;

4.5.3.7 负责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做好本专业监理日志;

4.5.3.8 核查进场材料、设备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进场材料、设备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

4.5.3.9 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4.5.4 监理员职责:

4.5.4.1 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4.5.4.2 检查施工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员、材料、设备,并做好检查记录;

4.5.4.3 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4.5.4.4 按设计数据及有关标准,对施工单位的工序质量进行检查和记录;

4.5.4.5 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4.5.4.6 做好监理日志和有关的监理记录。

4.6 监理设施

4.6.1 建设单位应提供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生活等设施,项目监理机构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

4.6.2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条件,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

5 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5.1 监理规划

5.1.1 工程监理规划的编制程序与原则

5.1.1.1 总监理工程师在签订监理合同及收到相关资料后,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监理规划,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后,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7日前报送建设单位;

5.1.1.2 监理规划内容要有针对性,做到控制目标明确、控制措施有效、工作程序合理、工作制度健全、职责明确,对监理工作具有实际指导作用;

5.1.1.3 监理规划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研究修改,按原报审程序经过批准后报建设单位。

5.1.2 编制监理规划的依据:

5.1.2.1 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5.1.2.2 林业工程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

5.1.2.3 与林业工程项目有关的审批文件、标准、作业设计资料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5.1.2.4 委托监理合同及林业工程项目相关的合同文件。

5.1.3 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

5.1.3.1 工程项目概况;

5.1.3.2 监理工作范围;

5.1.3.3 监理工作内容;

5.1.3.4 监理工作目标;

5.1.3.5 监理工作依据;

5.1.3.6 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

5.1.3.7 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计划;

5.1.3.8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岗位职责;

5.1.3.9 监理工作程序;

5.1.3.10 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5.1.3.11 监理工作制度;

5.1.3.12 监理设施。

5.2 监理实施细则

5.2.1 编制原则

对林业重点工程或专业性较强的林业工程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分专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体现该工程项目在各专业技术、管理和目标控制方面的具体要求,以达到规范监理工作的目的。

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并结合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做到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5.2.2 编制程序

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完成,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5.2.3 编制依据:

5.2.3.1 已批准的监理规划;

5.2.3.2 与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作业设计资料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5.2.4 监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5.2.4.1 专业工程的特点;

5.2.4.2 监理工作的流程;

5.2.4.3 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5.2.4.4 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5.2.5 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6 工程建设阶段监理

6.1 施工准备阶段

6.1.1 参与作业设计交底

6.1.1.1 在作业设计交底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作业设计资料,并对作业设计资料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6.1.1.2 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参加的作业设计交底;

6.1.1.3 在作业设计交底会上,监理人员应了解设计所采用的规范、设计意图和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及施工中应特别注意的事项等;

6.1.1.4 总监理工程师应对作业设计交底会议纪要进行签认。

6.1.2 审核分包单位资质

分包工程开工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和分包单位的有关资质材料,符合有关规定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予以签认。

分包单位资格审核的主要内容是分包单位的业绩和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

6.1.3 第一次工地会议

6.1.3.1 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参加的第一次工地会议。

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后下发有关各方。

6.1.3.2 第一次工地会议的主要内容:

a)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介绍各自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分工;

b)建设单位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

c)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介绍施工准备情况;

d)建设单位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

e)总监理工程师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

f)研究确定召开工地例会的周期、地点和主要议题,以及各方参加会议的主要人员。

6.1.4 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施工需要及时组织工地专题会议,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各种专项问题。

6.1.5 开工条件

6.1.5.1 监理人员应核验施工地块的四至界限、面积、立地条件等;

6.1.5.2 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6.1.5.3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

6.1.5.4 专业监理工程师认为具备开工条件时,由总监理工程师及时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并报建设单位。

6.2 工程质量控制

6.2.1 质量控制的依据

以工程建设合同、作业设计和林业工程技术标准、规程规范、验收标准等为依据进行工程质量控制。

6.2.2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内容:

6.2.2.1 技术管理、质量管理体系的组织机构;

6.2.2.2 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制度;

6.2.2.3 人员资格。

6.2.3 监理人员应对进场材料、设备的质量进行控制

6.2.3.1 审查进场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资料;

6.2.3.2 审查新材料、新品种、新技术的鉴定证明和确认文件,要求施工单位报送相应的施工技术措施,经审定后予以签认;

6.2.3.3 督促施工单位对进场材料和设备按规定进行自检,合格后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进场材料和设备报验单,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

6.2.3.4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对进场材料进行抽样检测;

6.2.3.5 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设备,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施工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设备撤出现场。

6.2.4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6.2.4.1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要点:

a)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应对施工过程进行巡查,对隐蔽工程和重要工序,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员进行旁站;

b)发现工程材料质量不合格,不按组织设计施工,或施工操作不规范等问题时,应及时指令施工单位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必要时指令施工单位进行停工整改;

c)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工序施工,上道工序未经验收或工序质量不合格,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下道工序不得施工;

d)施工环境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时,监理人员应指令施工单位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必要时暂停施工。

6.2.4.2 隐蔽工程的验收程序:

a)施工单位首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填写工程报验申请表;

b)在规定的时限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验;

监理工程师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现场进行检查核实,施工单位质检人员应同时在现场进行配合;

c)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合格的工程应予以签认,并准许施工单位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对不合格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在工程报验申请表上签署检查不合格及整改意见,或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限期整改;

d)对不合格工程由施工单位进行整改,自检合格后重新报验;

e)监理人员应记好施工监理日记,逐日记录工程施工中有关工程质量动态,以及天气等外部环境对施工质量的影响;

f)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并主持质量分析会,通报施工质量情况,分析质量原因, 

提出质量问题的解决措施。

6.2.4.3 当施工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报请总监理工程师指令施工单位进行停工整改:

a)未经检验即进行下道工序作业的;

b)工程质量下降,经指出后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措施不力,继续作业的;

c)擅自变更作业设计的;

d)将工程转包的;

e)擅自允许未经监理单位同意的分包单位进场施工的。

6.2.4.4 林木种苗工程质量控制要点:

a)严格控制种子采收、调运、贮藏等环节的质量;

b)在林业苗木生产过程中,严格控制圃址选择、育苗作业设计、土壤管理、施肥、育苗(播种育苗、营养繁殖、扦插育苗)、苗期管理、灾害防治、苗木出圃等环节的质量。

6.2.4.5 造林工程质量控制要点:

a)播种造林种子质量应达到GB7908规定的合格种子标准;

b)植苗造林苗木质量应达到GB6000规定的合格苗木标准;

c)林种、树种、造林密度、造林方法、造林季节的选择应合理,严格控制造林整地、施肥、栽植、抚育管护等环节的质量。

6.2.4.6 森林经营

a)森林主伐与更新,必须具备林木采伐许可证和已审批的伐区设计,严格控制采伐范围、数量,对采伐、造材、集运、采伐剩余物处理等环节的质量进行控制;

b)森林抚育采伐,严格控制抚育采伐的对象、方法、强度,采伐的开始期和间隔期等环节的质量;

c)林地抚育,严格控制林地施肥(林木施肥)、林地排水,干旱林地灌溉、盐碱林地排除盐碱等项目的质量;

d)森林保护,严格控制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森林鸟兽害以及森林气象灾害等灾害防治措施的质量。

6.2.4.7 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

严格控制资源调查、发展规划、评价和监测体系建设的质量,确保管理制度健全、管理队伍具备、管理设施配套、档案资料完善。

6.2.5 工程质量验收

6.2.5.1 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对工程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分类、归档;

6.2.5.2 监理人员应对施工单位的自查验收资料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审核,必要时对施工单位自查验收结果进行抽查,合格后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签认;

6.2.5.3 竣工验收前总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对施工现场进行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成验收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告,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认;

6.2.5.4 竣工验收

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并提供相关监理资料,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会同参加验收的各方签署竣工验收报告。

6.2.6 质量缺陷与事故处理

6.2.6.1 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缺陷,监理工程师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予以整改,并记入《监理日志》,同时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6.2.6.2 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事故,监理工程师必须立即口头通知施工单位整改,并应及时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报送质量事故报告和整改方案。

项目监理机构与建设单位研究确认后批复施工单位实施整改,并对整改过程和整改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

6.2.6.3 监理人员发现存在人身安全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时,应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整改完毕经监理工程师复查符合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

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令或签署复工报审表前,应向建设单位报告;

6.2.6.4 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及本监理单位提交有关质量事故的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6.3 工程投资控制

6.3.1 工程投资控制的依据是国家和有关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本工程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合同。

6.3.2 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工程建设合同有关条款、设计文件,对工程投资目标进行风险分析,提出书面报告,并制定出防范性对策,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建设单位。

6.3.3 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审核确认。

6.3.4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计量:

6.3.4.1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相关规定进行工程量计量;

6.3.4.2 施工单位统计经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按工程建设合同的约定或相关规定填报工程量清单;

6.3.4.3 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核实,并按工程建设合同的约定和相关规定审核工程量清单,签认后报总监理工程师确认;

6.3.4.4 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项目监理机构不予计量:

a)因施工单位责任造成增加部分工程量的;

b)工程质量不合格需返工或待处理的;

c)隐蔽工程未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并签认的;

d)未经建设单位批准擅自变更设计的。

6.3.5 工程款支付

施工单位根据专业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已完合格工程量,按合同约定填报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报项目监理机构,经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后,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报建设单位。

6.3.6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竣工结算:

6.3.6.1 施工单位按施工合同或林业工程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填报工程竣工结算报表;

6.3.6.2 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报表;

6.3.6.3 总监理工程师审定竣工结算报表,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协商一致后,签发竣工结算文件和最终的工程款支付证书,报建设单位。

6.4 工程进度控制

6.4.1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进度控制:

6.4.1.1 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

6.4.1.2 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施工单位编制的年度施工进度计划;

6.4.1.3 专业监理工程师对进度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

6.4.2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合同约定、设计文件及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编制施工进度控制方案,对进度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制定防范性对策,经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后,报送建设单位。

6.4.3 进度控制的主要内容

6.4.3.1 施工进度控制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施工进度控制目标分解图;

b)实现施工进度控制目标的风险分析;

c)施工进度控制的主要工作内容;

d)监理人员对进度控制的职责分工;

e)进度控制工作流程;

f)进度控制的方法;

g)进度控制的具体措施;

h)尚待解决的有关问题。

6.4.3.2 在实施进度控制过程中,监理工程师的主要工作是:

a)检查和记录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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