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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反复性4
(三)研究意义5
三、公安机关在社会群体事件处置中存在的问题5
(一)外部困境5
1.法律法规缺失5
2.配套机制不健全6
(二)内部不足7
1.角色定位不明确7
2.处理能力不足7
四、完善公安机关对社会群体事件处理的解决对策8
(一)从外部看应当着手健全法律法规,完善配套机制8
1.健全处置群体事件相关法律制度8
2.完善信息公开制度9
3.优化预警机制10
(二)从内部看应当明确定位,全方位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10
1.做好公安机关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时的角色定位10
2.全方位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11
五、结束语12
一、前言
各种各样潜在的社会矛盾相互交织在一起,相互作用,最终导致了不同类型的群体性事件,从另一方面来说,也可以说群体性事件是各种社会矛盾的表现载体。
近年来,我国处于社会矛盾的高发易发期,群体性事件愈演愈烈,集中爆发。
例如:
云南孟连事件、重庆万州事件、贵州瓮安事件、安徽池州事件、增城611聚众滋事事件等一大批影响巨大的事件接连发生,充分说明了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频率正在不断的加快,其规模在不断扩大,其对社会稳定的威胁趋势也是不可小觑。
因此,公安机关在面对群体性事件时,应正确把握其科学内涵且准确定位其性质,进而采取有针对性的相应措施,进而增强公安部门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从而实现群体性事件处置的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
二、社会群体事件概述
(一)概念
群体性事件是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临时形成的偶合群体共同实施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发生多数人之间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群体行为,并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负面影响的各种事件。
群体性事件有一定数量的参与者且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其所采取的方式主要有静坐、集会、游行、围攻等,这也严重地威胁了群众的人身安全,破坏了社会公私财物,扰乱了社会秩序,具有严重的破坏性,对我国的政治,社会,经济等方面都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同时也具有较大的处理难度。
关于群体性事件的类型划分标准不一,而从群体性事件的目的、性质、特征和行动指向等出发,可将我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可划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维权行为、社会泄愤事件、社会骚乱、社会纠纷和有组织犯罪。
本文着重以社会泄愤事件为例。
(二)特点
1.属于群体行为
顾名思义,群体事件不可能由某一个体单独引起,它是由具有一定背景的一群人发动的。
这一特征是群体性事件最明显也是最基本的特征。
近几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频率不断上升,涉及人数越来越多,人数达到万人以上的事件在全国并不少见。
另外,从行业分布来看,涉及的行业呈现多元化趋势。
从历史发展来看,以往的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参与者是厂矿工人、农民,现在的主要参与者变得很复杂,包括个体商户、教师、知识分子、学生等,阶层复杂。
群体性事件多有一定的合理原因引起。
从一些典型事件来看,起因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并非完全的无理取闹,只是他们表达诉求的方式缺乏理性。
2.组织性
群体性事件在产生初期一般是自发形成,并不具有组织性,然后当今社会出现了一部分一挑起群体性事件为目的的组织,他们有详细的流程,对事件发生的进程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部分声势浩大、震惊全国的事件甚至是经过长达数月的谋划,他们有明确的目的,成员行动异常统一,涉及范围可能跨越若干省份,波及若干行业。
部分还会寻求专业服务,争取媒体的参与一达到他们的目的。
3.示范性
示范性是对群体性事件传播力、影响力的描述。
群体性事件发生之初,大多仅限于极少数的一部分人,随着他的发展和影响力的不断扩大,它极有可能勾起其他有相同遭遇的人的共鸣,引发这部分人进行模仿,甚至会出现群体性事件之间相互借鉴的现象。
4.具有破坏力
目前群体性事件对于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占用道路,干扰正常的交通秩序;
打砸烧抢,危及治安秩序;
干扰正常的司法活动,破坏法治秩序。
部分人由于知识水平有限等原因,不懂得用合理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他们始终认为“会闹的孩子有奶吃“,采取占道静坐,破坏公物等不恰当的方法来表达自己的愤怒,不仅给他人和社会带来不便,也使得自己的问题不能得到解决。
具有典型性和较大破坏力的群体性事件大多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第一种方式为干扰党政机关正常办公。
部分具有暴力性质的群体性事件甚至会造成政府工作人员受伤、办公器材受损,严重影响工作。
第二种是占用公共道路、广场等,干扰交通秩序和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5.发生频率高
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动机各种各样,一般会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域,而且矛盾主体的多元性、要求是否符合“合理、合情“、是否出现不法行为、违法程度如何等因素相互交织,处理起来甚是复杂,一次性解决的几率小之又小,因此即便提出解决方案也不一定能满足所有人的利益诉求,得不到满足的那一部分人会再次挑起事端,以引发政法或社会的注意,他们的目的只有一个”解决问题“,而不考虑自身的要求是否合理。
(三)研究意义
群体性事件所涉及的问题十分复杂,不是从某个单一角度进行研究可以解决的,他需要从经济、政治、文化等许多方面入手进行研究进而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从法律的视角进行研究也是很有必要的,有助于完善对群体性事件的规制,进而为构建法治社会、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一个不稳定的社会是无法实现有序发展的,对群体性事件进行规范有利于实现社会稳定。
要想处理好社会群体性事件必须深入了解其为何出现、目的何在、发展阶段如何等,在此基础上需求有效的解决方法,并且总结经验教训,为建立预警机制提供依据,进而使群体性事件少发生,引公民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问题。
三、公安机关在社会群体事件处置中存在的问题
在处理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的中坚力量发挥着重要作用,他们会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赶往现场进行处理。
而作为参与处置的主要力量,公安机关必须要及时地掌握事件的最新动态,在第一时间向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作出报告,报告一般包含下列内容:
此次事件规模如何、参与者概况、参与者的目的是什么、破坏力如何等,另外还要附上解决意见,为上级领导进行统一部署提高参考;
事态过于严重的可以在得到批准后适当使用警力以免事态蔓延到无法解决的程度。
就目前而言,我国公安机关没有一套科学、系统的应对机制来应对处置群体性事件,没有上升到国家法律这一层面,从而导致过于依赖公安机关慰问、却没有在解决诉求这一领域下功夫的被动局面的出现。
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的安稳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而公安机关作为事件处置的一支主力军,在现场处置,打击处理上更是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但主力军并不等于主导者,在诉求得不到合理解决时,不能仅仅依靠公安机关维稳来“堵”住大门,这样只会导致双方对立,使得群众情绪进一步恶化,进而引发更多的极端行为的发生,而这种局面的形成往往是被认为公安机关的责任,却不懂得追究相关部门协调解决不力,甚至是不作为的问题,主要包括下列问题:
(一)外部困境
1.法律法规缺失
相关的法律规定是公安机关工作的指南针,公安的一切行为都会受到法律法规的制约和监督,唯有在法律的框架下才能够更好地处理事件。
当前我国现行的关于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是特别健全,也存在一些漏洞,给了那些别有用心者可乘之机,尤其是在武器、警械使用方面的规定更是缺乏,一旦处置不当,则极易引发很大的矛盾,导致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爆发。
在群体事件处置过程中,绝大多数情况下,公安机关都需要在接到党委和政委的指令后,才能实施相应的措施,这不仅直接导致了公安机关滞后的工作效率,同时也对其工作起到了很大的限制作用。
此外,若处置不当则只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这规定太过笼统,使人难以把握标准。
2.配套机制不健全
(1)信息公开不到位
政府所给出的官方信息透明度不高,导致谣言四起,甚至给一些不怀好意的策划者或组织者制造了放出各种虚假消息的机会,先入为主,歪曲事实,让矛盾激化,导致不明真相的群众加入进来,从而达到挑起群体性事件的目的。
在事件发生后,某些地方政府为了维护政府的声誉及形象,并没有将相关的信息及时予以通报,而是选择将其加以封锁,他们认为这样的消息越少人知道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也越小。
相对而言,群众则处于一个较弱势的地位,公安机关、政府能够了解相关方面的更多信息,同时也能够对这些信息进行封锁。
但是,被封锁的消息往往更容易让人浮想联翩,甚至会引起某些人的误解,激发社会矛盾,进而成为群体性事件出现的诱因,一个典型的事例便是“贵州瓮安事件”,由于当事人家属对于鉴定结果不满意而相关机关又未及时公布所涉及到的信息,加深了误解,则被一些人借机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进行反抗,与公安民警发生冲突,且因当地政府部门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让群众的利益受到了侵害却怒不敢言,借这一导火线,使得人民群众的不满、忿恨达到了极限值,事态愈发严重,一起普通的民事案件却演变成了大规模的群体事件,造成了近170多间办公楼被焚烧,42辆交通工具被焚毁,150余人受伤的严重后果。
(2)舆论引导机制不成熟
在各类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当日的电视、网络新闻、微博等媒体都会做出相应的报道,而不少报道会出现一定的偏差,尤其是网络媒体上发布的报道,在一定的程度上存在着片面性和虚假性。
因此,必须要把握好舆论引导这一关口,以保证群体性事件的事态不会在舆论的导向中加剧,显然,建立公安机构官方新闻系统是一项重要举措。
瓮安事件的发生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没有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使得谣言没有被及时遏制,而掌握信息的政府部门也没有进行澄清,使一件非正常死亡事件演变为群众对公安机关的各种指责。
而在事态变严重之前,相关部门又缺乏敏感性,没有及时做好舆论引导工作,想待事情查清后再发布相关信息,却错过了“澄清”最佳时机,最终公布的信息被各类谣言所掩盖,使得所发布的信息丧失了其权威性。
(3)预警机制不健全
目前,公安机关的预警处置工作仍然存在着体制不顺、职责不清、领导协调机制不完善、执行缺乏力度等问题,进而导致了一些相关部门各自为政,联而不动,效果不佳,因分工问题相互推卸责任的现象时有发生。
加之,没有专门的机构来处置群体性事件,当前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中,大多是群众的正当要求与违法行为交织混合在一起,没有完整的机制,不能很好地形成合力,增加了处置工作难度,进而影响了处置工作的及时有效性,使得事态进一步恶化。
在增城611寻衅滋事这一群体性事件中,唐氏夫妇与村管理人员产生矛盾,在民警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并取得成功,然而在将孕妇送往医院的过程中却遇到现场人员的阻挠,现场人员一哄而上,干扰民警人员执法,甚至砸伤民警、砸坏警车。
随后,不法分子被带离现场审查,而在当晚23时左右,又有上百名人员聚集在派出所周边,部分不法分子损坏车辆,袭击公安民警。
唐某称当晚的冲突其实很小,没想到会演变成这样,肯定是让一些人钻了空子。
一件小小的纠纷却让不法分子有了可趁之机,演变为一起较大规模的社会泄愤事件,群众的正当要求,一般违法行为以及严重违法行为等各类行为混合在一起,而公安机关的预警机制不够完善,在事件发生后没有及时反应,解决复杂问题的办法相对缺乏,部门之间的综合协调不够契合,使得事件的处置滞后,导致了事态的严重化。
(二)内部不足
1.角色定位不明确
部分地方的公安机关会因没有涉及到与其相关的冲突,过度强调事件涉及的矛盾与公安机关没有关系,对事件的处置持消极态度,选择视而不见,甚至选择不作为;
而有些公安机关则是处置事件的“万金油”,大包大揽,却时常因为介入的时机不当或手段不当而引起新的矛盾,使得事态变得更加严重。
虽然这两种处置的态度和行动不同,但这两者角色错乱的结果则都导致了处置工作的被动型。
2.处理能力不足
(1)应变能力不强。
在处置过程中,参与处置的民警尽管已经熟悉了处置的相关步骤以及应把握的重点,但缺乏实战经验的民警还是占大多数的,面对事件的突发,个别民警在实战中会显得手足无措,无法把握现场处置的尺度,听之任之,进而导致了事件进一步的恶化,无法发挥其主观能动作用。
(2)临场处理能力不足。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具有突发性,以及通信技术水平不足,公安机关在接到报警赶到现场后,往往会对工作任务、目的、权限及警力的调度区域、协同单位等情况不太清楚,因此,时常会出现这样一种现象,大量警力迅速到达事件现场,却不具有主动性,大多处于待命状态,无法及时地对相关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置,未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在增城611事件当中,可以看出其中一个明显的不足就是缺乏一个灵敏高效的指挥体系,民警在接到指挥中心通知后赶往现场,而指挥中心人员没有随警到现场参战,所传递信息准确度不高,甚至与实战脱节,指导作用不强,而民警在到达现场后缺乏交流,不明现场的具体情况是如何的,直接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导致现场处置相对混乱,使得事态愈发严重。
(3)工作人员协作能力有待提高。
在事件现场,时常会看到个别警员正在受肇事者的攻击,但未能及时获得其他警员的支持协助,而现场其他小组的警员却处于观望的状态,。
群体性事件处置力量多是属于临时拼凑的,相互之间缺乏交流,关系较陌生。
当有的公安机关在群体性事件的处置现场时,不知道如何让其他处置单位警员对自己的行动进行支持,也不知道该如何对来自其他处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出的援助进行回应。
在处理事件的过程中,往往是各自为战,很少能有支持与配合的协同作用,因此也很难形成合力,协同处置。
然而,这种情况则更容易让闹事者的嚣张闹事得以助长,而使得公安机关处于劣势,导致事件处置的难度大大提升。
同样地,在增城611事件当中,附近民警在接到指挥中心的指示后火速赶往现场支援,在到达现场后情况较为混乱,在没有跟处警人员进行交流的情况下直接对现场秩序进行整治,各自为战,没有很好地形成合力,进而加深了群众误解,导致双方对立,矛盾激化,事态愈演愈烈,使得事件处置难度加大。
四、完善公安机关对社会群体事件处理的解决对策
(一)从外部看应当着手健全法律法规,完善配套机制
1.健全处置群体事件相关法律制度
我国关于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法律法规相对较少,一些相关法律也不够细化,可操作性相对较弱,而公安机关作为一个政府职能部门,在处置过程当中,如果没有合法明确的依据,那么在执法过程中必定不能放开手脚。
只有健全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相关法律制度,才能够更好地对事件进行处置。
应制定明确对处置群体性事件主体资格的统一专门的规定。
在实际生活当中,若事件显然已引起了现实治安危害,公安机关则毋庸置疑具有管辖权,然而对于那些准备发生或是已经发生但实际还没有形成治安危害的消极群体性事件,则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指明具体应由哪个部门来负责处置。
因此,要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来明确负责处置的主体资格,各部门做到有权必有责,避免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
同时,应制定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相应执法操作规范。
在《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规定》当中虽有一些规定,但都比较宽泛,不够细化,使得操作性有所欠缺,不能充分地发挥其指导性。
唯有制定出更加详细的规范,才能使得公安机关在群体性事件的处置现场中更具有操作性和指导性。
比如在武器、警械使用方面可分不同的现场情况进行细化规定,对在现场可所采取的每一措施提出具体的条件、要求,划分范围,由此可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来明确是否需要使用武器、警械,或是采取其他的相关处置措施;
又如可对群体性事件的规模进行划分,进而对处置过程中的现场处置、调查取证、控制策划者或组织者等各个工作环节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使得整个工作流程周密细致,如果现场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则无须向上级请示,直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提高公安机关的工作效率,及时处置。
2.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不公开,或是透明度不够高,使得群众掌握的信息与政府公布信息不对称,因存在了差异而造成了误解,往往就是因为这些误解而引发了群体性事件,政府若是在事件爆发后在发布相关的信息则已是“无用功”,信息的权威性已经丧失。
信息公开不仅有利于维护政府、公安机关的形象和威信,更有利于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同时也有利于舆论引导,避免谣言满天飞、矛盾激化。
在网络信息发达的今天,要想完全抑制谣言显然已不现实,谣言如洪水,宜疏不宜堵,因此,更应提高政府信息的公开性、透明度。
因此,公安机关在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要做到随时向上级报告,让上级党委政府在第一时间了解具体情况,对事件可能发生的苗头以及事件发生的过程及最终的处置结果,公安机关都需要有专门的部门及时请示报告,建立信息快速反映渠道。
同时,要加强信息沟通途径的相关建设,根据群体性事件的各种特性及诱因来建立一个相关的信息处理平台,充当一个中转站,对各种信息进行处理、发布,这对公安机关在其处置方面的工作能够起到很大的帮助作用。
通过这个平台,公安机关可以明确的了解到网络、媒体舆论的导向,关注到群众的网络动态是如何的,与此同时,也能够利用这个平台进而预防一些“唯恐天下不乱”的闹事者通过网络发放虚假消息,迷惑群众,借此来煽动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在进行相关信息沟通工作的过程中,相关部门需要考虑怎样去做才能够使得信息沟通的工作进行得更加的顺畅。
首先,需要确保进行信息发布的渠道不会存在阻碍,足够通常,且保证所发布的信息能够为群众所知悉;
其次,发布信息要及时,且所发布的信息必须保证其真实准确;
再者,要有专门的部门来负责发布信息以及回应,使得群众的疑惑能够及时地得到解决,避免引起一些因误解而造成的不必要事件;
最后,要在与群众互动的过程当中,对群众的信息需求及时作出回应、进行公开,借此使群众对信息沟通这一方法途径的认同大大提升,同时也为公安机关树立了权威及公信力
3.优化预警机制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具有突发性,也有潜伏性,任何一件小事都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因此要完善预警处置机制。
完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机制包括以下三方面:
(1)建立信息网络数据库,健全分析研判制度。
只有优先取得信息权,才能把握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主动权。
及时、准确的信息是实施决策和有效指挥的重要前提,多部门需要联合协作、广泛收集重点时期的各种信息,尤其是要在高危时间段,对重点地区,重要人物,重要场所等做好信息收集工作,达到数据共享,实时监控,及时处置,避免小问题扩大化。
同时,加强调研分析,明确特点,掌握规律,以便更好地制定出相应方案来应对,加强危机风险判断,分析研判预警信息,进行网上分析和比对。
(2)发出预警信息,落实群体性事件处置预案。
建立预警等级制度,根据所得情报信息及时发出预警,力争在防范和先期应对上受到双赢的效果。
群体性事件的频发,为我们提供了大量的资料,因为该事件具有突发性和隐蔽性,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往往无法提前预支,事件后发生会迅速升级恶化,造成局面难以控制,所以落实相应的群体性事件处置预案,可以使得我们在面临突发群体性事件是可以更好地处置。
如2015年元旦发生的上海外滩事件,如果能提前发布人流密集预警信息,或者在平时相关部门有实施相应的处置预案,也许不会导致如此严重的后果。
(3)成立专门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机构。
组建专业的人才队伍,明确和落实责任分工,确保各部门各司其职,才可以更加有效地处置群体性事件,在事件发生后可以及时作出反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能够及时有效的解决事件,最大程度地降低损失和影响。
(二)从内部看应当明确定位,全方位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
1.做好公安机关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时的角色定位
公安机关在群体性事件的处置现场中,要明确自己的角色,明确自己的职责,清楚地意识到自己的主要任务是维护现场的秩序,保护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在必要的时候采取强制措施控制局面,防止事态恶化。
公安机关常处在全体性事件的最前线,从而容易在处置事件时发生约为、错位的现象,甚至是将矛头指向了自己,因此,在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公安机关要掌握好自己的角色定位,明确自己的职责,必须认识到公安机关并不是万能的,做到不越位也不缺位,从而避免由于自身处置不当而引发新的事件。
2.全方位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不仅体现了人民内部的矛盾,也暴露了公安机关在处置这类事件时存在的不足,因此,提高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将成为公安机关所必须要面临的挑战。
公安机关可从以下三方面来提高处置事件的能力。
(1)以诚恳务实的态度处置,防止矛盾激化。
公安机关的身份是作为政府其中的一个职能部门,而在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过程中,公安机关的职责时在现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确保群众的安全,而并不是解决群众的各种利益诉求,这并不在他们的职责和去权力范围内。
面对事件的错综复杂,让公安机关实行一刀切的政策,显然是不可能的。
因此,公安机关在处置中态度要诚恳、务实,对群众要以教育疏导为主,不能够硬碰硬,耐心地向群众作出解释,避免应方式不当而导致矛盾激化。
切忌在言语上激怒群众,避免群众把矛头转移指向公安机关,甚至指向个别民警。
(2)加强专业队伍的建设,提高临场应变能力与协作能力。
特殊事件的应对解决方式自然也需要具有相应的特殊性。
公安机关可以对那些“身经百战”的,处置经历较为丰富的个别民警的搜集其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经验,将搜集得来的经验进一步地总结、完善,再而针对这些经验建立一支主要由一些经验丰富的民警组成,专门应对群体性事件的专业队伍,对专业队伍进行专门训练。
由此,便能够保证在事件爆发之时,这一专门力量能够及时有效的解决事件的突发。
专业队伍的建设该如何加强?
首先,要制定群体性事件中专业队伍的介入标准,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制定相应事件处置队伍介入标准,标准应细化,如哪些事件需要介入,哪些不需要,不同情况的介入需要多少名队员等都要有严格的标准;
其次,专业队伍要切实成为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一支特殊的群众工作队伍,与有关只能部门相互协调配合,做好现场宣传工作,倾听群众的声音,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
最后,要制定专门的法律约束专业队伍的介入,保护群众的利益,公安机关的工作有法律授权,同时也受法律的监督,避免滥用权力的现象出现。
(3)加强警务人员实战演练以及战训一体化。
为更好地应对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需要不断地进行不同于其他常规训练的特殊训练,实战演练相结合。
更多的进行实战演练。
实施相关的处置预案,既可以累积经验,又能增强警务人员的心理素质,同时实战演练也是对公安机关的特殊训练的一种检验及总结,警务人员可以在演练的过程当中发现预案中存在的不足,进而找到完善不足的措施和方法,这样才能真正地提高公安机关应对突发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在遇到同样的事情时心理素质过硬,基本功扎实,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在处置过程中的作用。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我国的现代化过程中仍将充满着各种不稳定因素,矛盾聚集,群众渴望获得利益诉求,导致群体性事件此起彼伏,而在这些事件的处置上,公安机关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曾发生过的各类群体性事件让我们不得不加以警惕,警钟已经敲响了,只有准确把握了事件的各种规律,由浅及深,由表及里,分析研究公安机关在处置中的不足,再针对所存在的不足,明确公安机关自身的角色,不断地进行完善,才能够使得公安机关更好地对这类事件进行处理,进而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这样,才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为和谐社会的建设铺平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