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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万元

2.4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2.5 

质量标准:

合格

2.6 

招标范围:

施工图中的内容并结合工程预算书

2.7 

施工总工期:

180日历天

2.8 

资金来源:

自筹

3合格的投标人

3.1 

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必须是在莆田市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具备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不分主、增项差别)的企

业且通过莆田市水利局企业信用登记备案的企业(以莆田市水利局有关文件为依据)。

项目经理须是具备水利水电专业 

二级 

及以上资质且无在建工程项目并是申请人本企业

在职职员(以注册建造师(含临时)上的工作单位为准)。

3.2 

本招标工程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

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应包括本招标文件 

21.1.2 

的资格审查材料。

4投标有效期6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5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

何,招标人和招标代理单位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本工程不允许转包、分包。

7招投标活动的有关问题处理参照《莆田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规定》

(莆政综[2009]114 

号)、《莆田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规定》(莆政综[2009]115 

号)

文件执行。

8招标文件

8.1 

招标文件由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投标文件组成(格式)、工程量清单、施工

图纸、修改和澄清的答疑文件组成。

9现场踏勘

9.1 

招标人不组织现场勘察。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

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作出的任何推论、理解

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9.2 

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工程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

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

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费用、责任和风险。

10招标人不组织投标答疑会

11招标文件的澄清及修改

11.1 

投标人对工程情况和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价、发包价有疑问的可于

日 

17:

00 

前直接登录莆田市发展服务中心网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将于

年6月7日 

30 

前在莆田市秀屿区发展服务中心网

公布澄清及修改的答疑内容。

11.2 

招标人应当对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预算价、发包价的准确性负责。

11.3 

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内容应当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发布。

12工程预算价 

764043 

元(人民币)。

13工程发包价

工程发包价=工程预算价×

(1-下浮率),为 

664717 

本工程下浮率

为 

13%。

14合同承包价

14.1 

中标人须按招标人公布的发包价承包施工工程。

15投标保证金及其退还情况

本项目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

壹万元整(¥10000 

元),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须

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以现金形式向招标人交纳。

15.2 

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开标会后当场退还。

15.3 

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合同签订后,无息退还。

15.4 

未按期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招标人将拒绝其参加投标。

15.5 

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60 

15.6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没收:

(1) 

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间,投标人撤回其投标书的;

(2) 

中标人放弃中标的;

(3) 

中标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履约保证金和低价风险保证金的;

(4) 

中标人不按本须知规定签约的。

16投标工期及质量

16.1 

招标人要求总工期不超过 

180 

日历天。

逾期未能完成,中标人将按每日 

2000

元赔偿招标人损失。

16.2 

工程质量要求按照国家质量验收标准,综合评定指标达到国家质量验收合格标

准。

若质量验收评定不能达到合格,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17工程预算价编制说明

17.1、福建海峡建筑设计规划研究院 

2010 

月设计的《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淇

沪三级渔港工程施工图设计》。

17.1.2、交水发(2004)247 

号文颁发的交通部《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工程定额》;

17.1.3、《水运工程混凝土和砂浆材料用量定额》(2004 

年);

17.1.4、《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及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

额》(2004 

17.1.5、《福建省执行交通部<

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规定>

的补充规定》(闽

交建[2005]22 

号);

17.1.6、水工以上定额缺省的项目套用《福建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 

版)。

17.2、工程其他说明:

17.2.1、人工、材料基础单价

(1)、人工预算工资单价:

按编制办法规定,综合人工:

31.30 

元/工日;

船工:

46.40 

司机和机械使用工:

33.88 

元/工日。

17.3.2、材料预算价格:

(1)其他材料参照 

年第 

期《福建工程造价信息》2 

月上旬莆田材料价格,其

中砂和块石为莆田大宗地材价格。

17.4 

工程量清单应依据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施工现场条件,按照《建设工程工

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国家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计量单位及

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由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

成部分,招标人应对其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17.5投标人应认真对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核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发现工程

量清单存在差错、漏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经核实确认单项子目

工程量误差在±

1%(含±

1%)以内、且造价不超过 

1000 

元的,可不予调整工程量,投

标人应将其误差考虑在综合单价内;

若单项子目工程量误差在±

1%)以内,但

造价超过 

元或有遗漏项目或单项子目工程量误差超过±

1%的,招标人应当进行修

正,并将修正后完整的工程量清单作为答疑内容的组成部份在市政府指定的招投标信息

网上一并公布。

17.6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规模给予投标人适当的时间核对工程量。

中标通知书发

出后一个月内,招标人或中标人发现工程量清单中仍存在重大漏项(增项)或数量偏差

的,可以进行核对,超过一个月的,招标人不予核对和调整。

经核对,招标文件工程量

清单中的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仍存在偏差,由于工程量偏差造成总造价偏差在±

3%以内

(含)的,不予调整工程量;

由于工程量偏差造成总造价偏差在±

3%以外的,其超出

±

3%部分应相应进行减少或增加工程量。

需要减少或增加工程量的,由招标人会同投标

人向财政部门提出调整,财政部门受理后,可征询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或审计部门意见,

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或审计部门应出具建议意见函,作为财政部门审核、调整的参考。

17.7 

招标人编制工程预算价时,根据工程大小、技术复杂程度、施工难易程度、施

工自然条件、工期长短,按 

2% 

的风险包干系数计入工程预算价,风险因素包括下列范

围:

17.7.1 

工程量清单核对澄清之后,仍有错、漏,导致工程预算价不准确的;

17.7.2 

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主要材料(设备)价格与编制预算价时采用的

信息价相比,上涨或下跌幅度在 

10%以内(含 

10%)的;

17.7.3 

施工期间除主要材料以外的其他材料价格变化的;

17.7.4 

天气、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不可抗力的除外)变化而采取临时措施的;

17.7.5 

人工、机械费价格变化的。

17.8 

本工程税率按 

3.284%计取。

17.9 

材料价格风险控制

17.9.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整合同价:

(1) 

按规定需要调整劳保费用的;

地质变化、非中标人原因的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的;

(3)非中标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期间主要材料价格及相关措施费用上涨的。

17.9.3因招标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的材料上涨价差由招标人承担;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的材料上涨价差由投标人承担。

招标人未按

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招标人承担。

17.9.4由于设计变更等原因发生的工程量增减,按下列办法计算相关费用:

17.9.4.1 

增减工程量的单价确定

(1)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发生工程量增加,其增加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

招标人工程预算价中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

(1-中标价降幅系数)

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发生工程量减少,其减少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招

标人工程预算价中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

不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综合单价,按照市相关部门造价管理机构颁布的施

工期间的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材料(设备)信息价或市场价及中标价降幅系数计算。

不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综合单价=按本项规定计算的综合单价×

(1-中标价降幅

系数)

(4)若定额缺项的,由中标人提出适当的单价,经招标人会同工程预(决)算

审核单位审核确定,报市相关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定额缺项单价(或议价)=经双方确认的单价×

(1-中标价降幅系数)

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

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5)中标价降幅系数=(工程预算价-中标价)/工程预算价×

100%。

17.9.4.2材料(设备)变更的价格确定

(1)拟变更使用的材料(设备)属招标人材料(设备)价格明细表已有的,根

据招标人材料(设备)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设备)单价与中标价降幅系数的乘积计

算。

拟变更使用的材料(设备)价格=招标人材料(设备)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设

备)单价×

拟变更使用的材料(设备)属招标人材料价格明细表中没有的,其价格按照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介公布的建设工程施工期间材料(设备)单价与中

标价降幅系数的乘积计算。

拟变更使用的材料(设备)价格=信息价×

(3)拟变更不用的材料(设备),其价格按招标人材料(设备)价格明细表所列

的材料(设备)单价与中标价降幅系数的乘积计算。

拟变更不用的材料(设备)价格=招标人材料(设备)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设

上述发布媒介没有公布的材料(设备)单价,按招标人、中标人、监理单位

三家共同询价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后的价格乘以中标价降幅系

数计算。

17.9.5投标人应当根据自身实力、施工经验、现场环境以及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

投标报价。

工程量清单内的费用、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的其它费用、风险包干费用、招

标文件要求的优良工程增加费和赶工措施费等,应体现在投标报价中。

投标人没有就上

述费用报价的,视为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项目的综合单价内。

18本工程发包后原则上不得进行工程量变更和追加工程造价。

政府投资项目在

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设计变更: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2)因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考古及调查、勘察等情况有重大变化,需要

调整建设方案的;

(3)原设计图纸存在缺陷或错误,无法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的。

因地质等不可预见原因等原因确需追加工程造价的实行分级审批与备案。

(1)五类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增加工程造价在合同价 

1%(含

1%)或金额 

万元(含 

万元)以下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类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增加工程造价达到合同价 

1-3%(含

3%)或金额 

30-100 

100 

万元)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行政主管部门、行政

监督部门备案;

(3)三类设计变更:

3-

5%(含 

5%)或金额 

100-300 

300 

万元)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行政监督部门

审批;

(4)二类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增加造价达到合同价 

5%—10%或金

额 

300—500 

万元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行政监督部门、财政部门审批;

(5)一类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增加造价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

的 

10%。

确因设计图纸存在缺陷或错误、无法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需设计变更累计增

加造价超过合同价 

10%或金额 

500 

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行政监督部门、财

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研究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分拆或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设计变更审批。

因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增加造价致编制结算价超工程概算的,建设单位应同时

报项目审批部门调整概算。

20主要材料、设备要求

20.1 

本工程主要材料、设备使用品牌要求为:

钢筋:

三钢、首钢、鞍钢

水泥:

广平岩城、建福、海螺

注:

招标文件中未列入的品牌,中标人须经招标人同意后选择与预算书中价位、质

量相当的合格品牌。

21投标文件的组成

21.1 投标内容填写说明

21.1.1 

投标文件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统一格式填写(格式中的所有表格,均可视内

容扩展),包括完整地填写投标函,中文打字并装订成册。

投标文件由下列内容组成。

(1)投标承诺函

(2)资格审查材料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项目经理的建造师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22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22.1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应密封完整。

外包封上应写明:

①招标人

名称;

②招标编号;

③投标人的名称、地址与邮政编码,包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公章,

并由法定代表人签章。

投标人应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外包封的完整性负责。

22.2 

招标人在开标前,应当在福建水利信息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和莆田市

招投标中心网查询投标人的信用记录,对曾被县区级以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记入不良行

为的,自记录之日起三年内,招标人不得开启有不良行为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23投标文件的提交和投标截止时间

23.1 

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为 

年6月8日 

9:

时,投标人应于

年6 

8日 

30时前提交投标文件,提交投标文件地点:

秀屿区公共资

源交易中心一层开标室(秀屿区人民政府办公楼财政楼)。

23.2 

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24开标

24.1 

开标会定于 

时在秀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层开标

室(秀屿区人民政府办公楼财政楼)进行,开标会由招标代理单位主持并邀请相关行政

监督部门参加。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必须参加开标会。

24.2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的,须随带个人身份证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如是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的,须随带个人身份证和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

托书。

24.3 

开标、评标程序:

(1)招标代理机构介绍参加开标会的单位及人员。

(2)公布投标文件递交情况;

公布工程预算价、工程发包价价;

(3)采取随机抽取评标法的工程招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招标人(招标代

理机构)宣布招标活动失败:

⒈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 

家的;

⒉已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少于 

(4)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在福建水利信息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和市政

府指定的招投标信息网查询投标人的信用记录,当场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5)查验投标人代表的身份、投标人的资格。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开

启其投标文件并予以退还:

1)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

2)投标人代表未按投标须知第 

款要求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法定代表

人授权委托书或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的;

3)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未按招标文件格式要求签字、

盖章的;

5)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6)唱标并作相应记录。

唱标内容为:

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工程质量承诺、

工期承诺、注册建造师姓名及其它必要的内容。

25投标文件或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不合格标处理:

25.1 

投标人的资格资质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项目经理的建造师证书无效的;

25.2 

投标承诺函没有投标单位盖章的;

25.3 

投标承诺函没有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5.4 

代理人没有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25.5 

对工程价款、施工工期、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的承诺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25.6 

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企业及个人的证书、证件等复印件或复印件未加

盖投标人公章的。

25.7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原件核对的。

26评标定标方法

26.1本工程采用按招标人工程发包价随机抽取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办法,资格审查

不合格的不能参加随机抽取。

26.2 

随机抽取规则

(1)由招标人代表、招标代理机构等 

人以上组成资格审查小组。

(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宣布抽取规则。

若投标人少于 

15 

家(含 

家),则全

部进入资格审查;

若参加抽取的投标人多于 

家,在资格审查前随机抽取 

10 

家进入资

格审查程序,未抽中的,退出资格审查和下轮抽取程序。

(3)资格审查小组对进入资格审查程序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当众公布资格

审查结果。

(4)由每个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公开抽取、登记代表该投标人号码,并当众公布每

个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

(5)招标人公开随机抽取其中一个号码,该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

程发包价即为投标人的中标价。

26.3招标代理单位编制随机抽取记录,并由各投标人签字确认。

26.4经过开标审查,只有一家合格投标人的,招标人可以直接指定为中标候选人。

所有投标均被作为不合格标处理的或至截标时没有投标人参与投标的,招标人应重

新招标。

26.5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向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中标人。

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 

日内,将有关中标结果的事项在市政府指定的招投

标标信息网站及有权机关指定的其他信息媒介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日。

公示内容至

少应包括:

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人名称及其中标金额、

被确定为废标及无效标的投标人及原因、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审查小组)名单。

工程

流标的,需在市政府指定的招投标信息网上公示流标原因,公示时间不少于 

27中标通知

27.1 

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确认中标人。

28签订合同

28.1招标人应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日内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投标

情况书面报告。

28.2招标人与中标人应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20 

日内,按照中标通知书、招

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 

日内施工队进

场施工。

双方不得再进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8.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因非不可抗力事由放弃中标的、逾期不与建设单

位签订施工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或者拒不提交履约保证金和低价风险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不予退还其

投标保证金并重新招标。

本次招标和重新招标所发生的费用及中标差价等损失由放弃中

标的中标人负责赔偿。

28.4 

招标人应在签订施工合同后 

日内将施工合同原件提交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

案。

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审查施工、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

通知书是否一致。

28.5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单位。

建设单位发现中标人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

包的,有权中止合同,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对于招标人或中标人将工程转包或违法

分包的,行政监督部门要依法查处。

28.6 

分包工程发包人按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业主负责,分包工程承包人对其承包

的工程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

对分包工程对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28.7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

下列行为属违法分包行为:

28.7.1 

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

28.7.2 

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发包给他人的,但劳务作业除外;

28.7.3 

在总包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业主的认可,将承包的部分或全部专业工程

发包给他人的;

28.7.4 

分包工程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再分包的;

28.7.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28.8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转包。

下列行为属转包行为:

28.8.1 

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

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的;

28.8.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

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

包行为。

28.9施工、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等主要

管理人员需与投标承诺的人员相一致,不得擅自变更。

因刑事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

死亡、伤病丧失履约能力、辞职等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施工或监理单位应提供相关证

明,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报行政监督部门审批后方可变更。

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

信誉不得低于投标承诺。

主要管理人员变更经行政监督部门审批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将人员变更基本情况及

变更原因在市政府指定的招标投标网上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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