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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由大连市旅游局提供)

专家点评

点评人:

刘晓滨,大连市旅游局副局长,多年主管旅游安全生产工作,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曾长期从事法院审判工作,高级法官。

我国沿海和内陆水域旅游资源丰富,水上游乐项目众多。

同时,水上旅游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其中水上船舶旅游交通事故是主要类型。

目前,我国用于水上旅游的船舶主要分为三种:

一是游船(包括邮轮),即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的营业性客运船舶,载客量少则几十人,多则数百人;

二是游艇,主要是指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非营业性船舶,一般以俱乐部的形式存在;

三是快艇,即限载八人左右,用于水上旅游交通、游览观光等活动的小型高速船艇。

三种水上旅游船舶中,快艇的安全隐患最大。

水上快艇旅游的安全隐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快艇技术状况和安全性能差。

一些快艇船体及设备不能满足检验规范要求,没有配备必要的航行救生设备。

在日常营运中缺少必要的维修保养,尤其在旅游旺季,快艇经营者为赚取最大利润,经常超负荷运营。

二是船员综合素质较低。

很多驾驶员和船员没有定期培训,有的甚至无资质,安全意识差,无水上运营经历,不了解基本的水上交通、消防、救生知识。

三是遵章守法观念淡薄。

驾驶员不遵守水上交通法规,不了解避碰规则,不执行定线规定,通航秩序差,为抢客拉客或取悦游客,超速行驶,随便停靠,任意穿行,甚至相互飚船,强行追越,不仅影响自身安全,也给其他正常航行的船舶安全造成了威胁。

上述案例就是因为驾驶员驶离航道,碰到海上养殖阀绳导致的安全事故。

四是安全预防和救济措施匮乏。

个体快艇旅游经营者大多没有安全运营制度规范,对国家相关法规要求知之甚少,也不为游客购买相关保险。

五是监管工作针对性不强。

由于水上快艇旅游经营分散,规模比较小,尚无水上快艇旅游管理的具体政策法规,又存在多头管理的问题,相关部门的管理针对性不强,给安全监管带来一定难度。

为加强水上快艇旅游安全管理,我提出以下建议:

水上快艇旅游的安全管理,单靠某个部门是远远不够的。

水上快艇旅游项目所在地政府,必须牵头担负起安全监管责任,并落实到工作部门和人员。

交通、海事、旅游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建立起信息沟通、联合检查等协调配合机制,各方联动,形成监管合力。

鉴于水上快艇旅游多在景区内,服务对象主要是游客,旅游部门应当积极主动参与管理,参与相关具体政策法规的制定,争取相应管理权限和手段。

监管过程中,应当要求快艇公司在其许可的快艇码头或停泊点公示营运许可证、船舶登记和检验证书、快艇操作人员照片、合法驾驶证明、保险交纳证明等事项,以及对游客的安全提示。

对于没有必要发展水上快艇旅游服务的,旅游部门应当会同交通、海事部门进行论证,关停相关旅游项目。

对于非法经营水上快艇旅游业务的,应坚决予以打击取缔。

水上快艇旅游经营者是安全责任主体,要建立公司安全管理组织,总经理作为第一责任人,责成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要健全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对快艇依法进行检验、登记并编号,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快艇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保证航行、停泊以及艇上人员安全。

配备具备资质、培训合格的快艇操作人员,制定安全航行制度,严格规范快艇的航行行为。

在开航之前,快艇操作人员必须做好安全检查,确保快艇适航;

随艇携带有关船舶证书、无线电通信工具、救生设备等,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为乘艇游客详细说明安全注意事项,确认游客穿好救生衣。

不得在恶劣天气、夜间以及其他危及航行安全的情况下航行,不得有超员、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驾驶、强行追越、脱离航道等不安全驾驶行为。

对于自主经营管理水上快艇旅游项目的旅游景区点,要按照对快艇公司的建议,加强规范管理。

对于将水上快艇旅游项目承包给快艇公司或个人经营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有关安全保障责任和要求,将以上对快艇公司的要求写到合同中,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等。

同时,旅游景区点必须加强对快艇公司和经营者的安全监管,定期检

查纠正发现的问题。

水上快艇旅游属高风险旅游项目,无论是从维护游客安全利益的角度,还是从避免企业经营风险出发,旅行社都不宜组织游客集体参与此类旅游项目。

对自由活动期间游客自愿参与的,旅行社和导游员要尽到安全提示职责,把风险和有关注意事项讲清楚,必要时可要求游客签署书面协议。

经营此类业务的旅行社,要在旅行社责任保险基础上投保高风险旅游项目的附加责任保险,督促游客投保旅游意外险,尽到安全提示职责。

同时,要制定详细的应急救援预案,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及时妥善处理。

对于水上快艇旅游这类安全风险较高的项目,游客一定要全面了解后再决定是否参与。

要考虑自身的健康状况,有高血压、心脏病的游客绝对不能参加,切忌硬冒险或随大流。

如果认为此类项目不适合自己,即使是行程中安排的内容,游客也有权拒绝参与。

决定参与的游客,一定要提高安全意识,选择合法的快艇经营者,购买相关保险,乘坐前认真核实快艇经营者是否具备合法经营资质以及购买责任保险的情况,了解有关水上乘坐快艇的安全知识,核实行驶中要遵守穿戴救生衣等安全规定。

一旦发生紧急情况时,要不慌不乱,沉着应对,争取及时脱险。

旅游安全事故案例一

2006年4月30日,由香港路华车主会和云南中旅社组织、由西藏亚克国际旅行社接待的“西藏希望工程之旅”香港某汽车自驾团一行37人,从拉萨前往西宁途中临近那曲的109国道3655公里处,香港商人胡家强驾驶的9号车与对面驶来的拉萨运输公司二分公司的东风牌货车相撞,乘坐9号车的香港人张启德和中华网深圳公司新闻部监制熊波,均因面颅骨开放性骨折引起的脑组织严重挫裂而当场死亡,驾驶员胡家强负轻伤。

经当地交警部门鉴定,此事故系9号车司机胡家强疲劳驾驶所至,货车司机无任何责任。

无论从旅游管理者还是旅游消费者的角度看,我们均应引以为戒,从这起自驾车旅游交通事故中举一反三地接受教训。

从这起自驾车者疲劳驾驶出事故的教训来看,自驾车者出门远行,又要开车又要游,还要赶时间,旅途劳顿,难免疲劳驾驶。

然而疲劳驾驶是安全行驶之大忌,不安全性显而易见。

因此,自驾车外出旅游,千万不能疲劳驾驶。

这是其一。

其二,自驾车出游,绝大多数驾车手,走的都是陌生的路线、陌生的路面。

对所经路线的交通状况不熟悉、路面状况不了解,尤其是走山路更是险象环生。

在这种情况下,一定要注意观察交通状况,及时掌握当地交通特点,千万不能开飞车、开快车。

俗语说“十次事故九次快”是很有道理的。

因为,车速快,即使驾技再好,司机反应再灵敏,一旦遇到突发情况也是无法处置的。

而走远途行车速度慢些,即使不幸出事故,也不至于车毁人亡。

其三,平时人们说出远门要入乡随俗,而驾车远行远在他乡更要遵守交通规则。

因为守交规,出事故的机率就会大大降低。

若是违章或事故被当地公安交管部门判罚,就会出现一些意想不到的意外麻烦。

而守交规行车的重要一条,是要做到“我不撞别人,同时也要注意别让他车撞着我”,这样才能一路平安。

其四,自驾车出远门前,一定整修、保养和认真检查本车,加足“机油、汽油、水”,检查好“刹车喇叭灯”,带好必要的随车工具以及完好的备胎。

争取做到行车中不抛锚。

为给司机多双眼睛,多个助手,自驾车旅行,至少应有一人跟行。

有条件的最好能有副司机同行,两人轮换着开车,这样可以相互关照,有人在旁边说说话,也有助于司机开车不犯困。

其五,如果自驾车发生事故后,如果人还清醒,首先要拨打求救电话,争取最快的救援时间。

旅游安全事故案例二

游客吴某参加海洋国际旅行社组织的马尔代夫自由行旅游时,因浮潜溺水身亡。

2006年3月,吴某与海洋国际旅行社签订了马尔代夫四日六夜自由行的出境旅游合同。

旅行社发通知标明:

推荐自费“黄昏海豹”。

还发放了《中国公民赴马尔代夫旅行须知》,写明:

安全问题、人身安全,请不要单独行动,危险的地方不要去,请结伴而行,尤其是夜间要注意安全。

行前,旅行社未作任何安全方面的提示,未提供领队、导游服务。

吴某有深水合格证,在马尔代夫浮潜时,溺水而亡。

请问:

应由谁负责任?

标明自由行,旅行社是否不负责任?

吴某自身未能注意自身安全,对出现溺水身亡的法律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海洋国际旅行社对旅行安全风险性提醒义务方面存在缺陷,亦应承担一定民事责任。

无论组团旅游还是自由行的旅行方式,旅行社都对旅游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在此种旅行方式中,安全保障义务具体化为警示告知义务。

海洋国际旅行社虽在须知中对人身安全作了一定告知,但是内容过于笼统,不够具体,未对特定项目的风险予以充分告知和特别警示。

故旅行社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从本案例我们可以给旅行社和旅游者一些提醒。

一是旅游意外保险或特种旅游保险的购买。

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应当购买旅行社责任险,此险是只有当旅行社承担责任时才能发挥作用。

本案旅行社只承担一部分责任,所以游客得不到全部的补偿。

如果吴某或旅行社已为游客购买了旅游意外险或特种旅游保险,此次事故将能给吴某得到一定程度的补偿,也相应减少旅行社的损失。

二是旅行社组织特种项目旅游,或在游客游览或自由行动过程中,一定要对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告知游客,让游客自身有充分的感知和认识,即尽到旅游安全的事前提示义务。

其次在事故发生后,要在救援的同时,及时拨打求救电话,并向相应的旅游管理部门报告。

这样可以尽快获得救援和帮助,为自身权益的保护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

陕西华阴“4.8”特大伤亡事故案例

2001年4月8日上午10时40分左右,在陕西渭南华阴市玉泉院南门通往华山主景区的陇海铁路

人行涵洞内,因人员拥挤、踩踏挤压发生特大伤亡事故,造成17人死亡(48〜70岁7人,其中1男6女;

9〜13岁学生10人,其中5男5女,合计6男11女),5人受伤(1男4女,除1人40岁外,其他4人都是60岁以上的老人)。

一、事故经过

每年的农历三月十五日(今年阳历4月8日)是华阴市玉泉院传统的古庙会,已经有上百年的历史。

今年从4月7日开始,玉泉院及华麓景区各宾馆、饭店云集了各地的香客和游人。

4月8日10时左右,在

玉泉路和玉泉院以及通过铁路涵洞去往华山西山门的路上,汇集的游客多达6万余人(根据当天玉泉院6.

9万元香火钱的收入估算),造成严重拥挤的状况。

其中,在涵洞到华山西山门这段路上,大约有2万人,由于此段的景点主要是五龙桥,没有其他的游

玩处,加之华山门票减价后的票价仍高达30元(原电视、报刊宣传时只讲票价减半,但末提多少钱),所以绝大多数游人没有进山,10点多钟开始按原路返回。

大约10时40分,在玉泉院南门通往华山西山门的

陇海铁路立交涵洞内,上、下人流相对而行,拥挤不堪,造成人群踩踏挤压伤亡事故。

现场值勤的民警立即向指挥部报告了情况,劝阻南、北两个方向涌入涵洞的人流。

指挥部接到报告后,总指挥龚国宪(华阴市副市长)、副总指挥闫荣民(公安局副局长)立即赶赴现场指挥抢救工作;

值班指挥牧淑琴迅速请求驻军部队和消防武警增援;

荣誉军人疗养院、市医院、协和医院接到抢救命令后,立即派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开展救护;

第四军医大学的学员和10多名游客自发参与抢救和运送受伤人员的工作。

新增调的86名解放军战士、消防武警和公安干警分工到玉泉院正门、二道门、大殿、涵洞通道两端及涵洞顶部加强疏导,维持秩序。

14时30分,22名死伤人员全部被送往医院。

同时,对现场进行了清理,现场秩序逐步恢复正常。

二、事故原因分析

1.事故的直接原因

众多游人形成的上下人流,在狭窄的涵洞内(长29m宽3m)形成对流,并且十分拥挤;

涵洞内没有照明,

自然光线严重不足;

涵洞内台阶多,路面不平。

游人在距北洞口内约8m的两块高出地面6cm的混凝土盖板(长1m宽0.5m)处被拌倒,随之从南向北即从高处向低处走的游人相继扑倒,叠压在一起,造成群体踩踏挤压伤亡事故。

据有关医院证实,遇难者皆因胸部挤压窒息死亡。

2.事故的主要原因

(1)华阴市委、市政府和华山管理局对安全工作缺乏足够认识,安全意识淡薄。

华阴市对这次大规模的人群聚集活动的安全,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没有应急预案,没有人流量控制。

华阴市政府也不宜利用古庙会活动,让旅游公司打广告做宣传招揽游人。

由于今年古庙会恰逢双休日,且天气又好,加上有电视、报刊等广告宣传,玉泉院照例免票、华山门票减半,古庙会的规模较往年扩大,活动内容增加,香客游人数量翻番。

另外,2000年5月玉泉院的二道门改为3个进口后,两旁建筑不但占用一些空地,使游人的活动场地相对减少,而且造成去华山西山门的涵洞内游人更加拥挤。

对上述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华阴市委、市政府和华山管理局都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也没有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措施。

事前,虽然华阴市有关领导多次开会,对今年古庙会的有关工作进行了安排,但也是沿用往年的老办法,并没有认真预测游人可能有多少,怎么合理引导、发生意外情况如何处理等,而是掉以轻心,麻痹大意。

(2)华阴市委、市政府对这样大规模的活动,既未向上级政府报告,也没有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预案和控制、疏导游人的具体办法,安全防范措施不力。

实际上这里游人上下山已经具备单方向行进的条件,如果能够有效地组织引导游人从涵洞上山,从玉泉院旁侧早已修好,但至今未用的旅游路下山,并适当控制进入玉泉院、涵洞的人流量,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3)省、市、县三级政府责任不落实,监督管理不力,致使涵洞内无照明、道路不平等事故隐患长期得不到解决。

特别需要提出的是20世纪80年代,华山曾因道路不畅发生过游人伤亡事故。

为此,国家投资220万元,于1985年在距涵洞不远的玉泉院旁侧增修了一条可直达华山西山门的专用旅游路。

由于这条

旅游路不经过玉泉院,直接影响玉泉院的门票收入,门票承包人是华阴市民政局殡仪所主任,他除每年上交玉泉院100多万元外,还要从收入中拿出2万元给市民政局。

因利益关系,曾多次出现玉泉院派人到专用旅游道路上封道、拦阻游人的现象,甚至与游人发生冲突。

省、市领导了解这些情况,曾派人进行协调,但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致使这条旅游路长期被弃置不用,没有发挥政府应有的监督管理作用。

综上所述,华阴“4?

8”特大伤亡事故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

华阴市政府对古庙会这一民间传统的、大规模的群众活动,思想认识不到位,安全意识不强,群众观念淡薄,措施不实,防范不力,疏于监督管理;

对通往华山的涵洞存在的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整改,对专门用于旅游的这条道路长期被弃置不用,未能认真协调解决,华阴市政府对这起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渭南市政府对华阴市古庙会这一民间传统的、大规模的群众活动,长期失于监督管理,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4月8日10时左右,在玉泉路和玉泉院以及通过铁路涵洞去往华山西山门的路上,汇集的游客多达6万余人(根据当天玉泉院6.

游人在距北洞口内约8m的两块高出地面6cm的混凝土盖板

(长1m宽0.5m)处被拌倒,随之从南向北即从高处向低处走的游人相继扑倒,叠压在一起,造成群体踩踏挤压伤亡事故。

(1)华阴市委、市政府和华山管理局对安全工作缺乏足够认识,安全意识淡薄。

另外,2000年5月玉泉院的二道门改为3个进口后,两旁建筑不但占用一些空地,使游人的活动场地相对减少,而且造成去华山西山门的涵洞内游人更加拥挤。

北京密云灯会特大伤亡事故案例

【事故经过】2004年2月5日晚7时45分,在北京市密云县密虹公园举办的密云县第二届迎春灯展的第六天,因游人拥挤致使云虹桥上人流密度过大,秩序混乱,部分游人在桥西侧跌倒后相互挤压,造成特大伤亡事故:

37人死亡,37人受伤。

【事故原因】一是担任安全保卫工作的密云县城关派出所没有履行安全保卫职责,有关人员擅自压缩执勤人员、推迟上岗时间,工作失职渎职。

二是灯展主办方安全保卫方案不落实,有关部门职责落实不到位。

三是灯展活动安全保卫小组没有要求负有安全工作责任的成员单位制定详细的安全防范措施;

未设立现场指挥协调机构监督检查。

2004年2月24日北京市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密云县城关派出所原所长孙勇、政委陈百年实施逮捕。

11月26日,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孙勇、陈百年以玩忽职守罪分别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12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终审宣判,依法驳回两名被告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密云县委书记夏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密云县县长张文引咎辞职,同时被免去县委副书记、常委、委员的职务。

密云县委副书记陈晓红,被撤销党内职务。

密云县副县长王春林,受到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其他8名事故责任人也分别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教训】这是2004年新年伊始的第一起特大安全事故,而纵观整个事件的发生原因我们不难发现,主办方对活动的安全方案没有做出足够的事前安排和应急预案,负责安全保卫职责的派出所存在渎职失职行为,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其实,在过去已有过类似的教训,但并未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

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在密云灯会踩踏事故后,又连续发生了多起因疏导组织不善,导致人群拥挤相互踩踏致人死伤、引发火灾等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

2004年2月15日下午2时15分,浙江省海宁市黄湾镇五丰村一土庙发生特大火灾,共造成39人死亡,4人受伤。

2004年11月12日晚8时38分,河南罗山县天龙市场一个马戏团演出时大篷突然坍塌,造成2人死亡,79人受伤。

这些血淋淋的教训无时无刻地警示着我们,任何大型集会活动如开晚会、搞庆祝、节假日的旅游景区等组织管理,首先考虑的应该是如何保障安全。

在活动组织之前不仅要有详细周密的预案,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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