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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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Word格式.docx

第三条我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应纳入本市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

部规定第3条

第四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经费,可以从本市财政补贴、科研经费、上级拨款、企业资助、标准培训收入等渠道筹措解决。

部规定第4条

第五条制定地方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应做到技术先进、安全适用、经济合理和便于实施。

凡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等方面内容的标准条文,应当报建设部确定后,作为强制性标准条文。

部规定第8、11条

第六条开展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应及时收集和研究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结合天津市工程建设实际适时吸收或采用。

应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

标准化条例第4条

第七条鼓励并支持有关科研机构、学会、协会等社会机构、企业以及各方面人员参加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

标准化条例第19条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统一管理我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以下简称“市建委”),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组织制定我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制定我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建立并完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体系,组织工程建设标准立项和编制工作;

(三)承担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等任务;

(四)负责我市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的审批、编号、发布和向建设部进行地方标准的备案,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出版发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五)负责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和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六)受理我市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备案。

部规定第5、14条

第九条市建委负责组织或委托天津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科技委”),组织对我市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的评审工作。

第十条工程建设标准主编单位的主要职责:

负责组建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组,按照本办法,对标准编制的质量和进度全面负责;

承办标准解释、实施情况的收集与整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主编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承担过与所主编标准内容相关的工程建设科研、规划、勘测、设计、施工、安装、试验、监理、验收、运行、维护和管理或产品研发、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等工作,并在相应领域内具有较高水平。

第十二条标准的主编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专业理论水平、较丰富的工程建设或产品研制开发的实践经验,能组织解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编制工作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

(二)高级技术职称,严谨的科学态度,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好的文字表达能力以及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参加过市建委组织的标准编制培训,掌握标准编写的有关规定要求,并通过考核。

第三章标准项目的立项

第十三条本市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的立项工作,应依据市建委发布的科研项目申报计划(指南),结合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组织进行,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单位应向市建委报送工程建设标准申请表。

第十四条依照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市建委委托科技委负责组织专家对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申请进行立项评审,专家评审意见报市建委审批,由市建委下达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和经费补助额度;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列入年度计划的标准编制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具有成熟的工程建设或产品生产实践经验;

(二)拟纳入标准中的科技成果已经过验收或鉴定,且已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

(三)与现行有效的相关标准协调配套。

第十六条市建委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补助经费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专款专用;

根据工作进度,补助经费可跨年度使用。

市建委将对补助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标准编制与发布

第十七条标准编制工作的进度、经费使用等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年度计划”执行,主编单位不得擅自变更。

如因特殊原因需调整编制项目和工作进度的,由主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建委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八条编制工程建设标准的程序分为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和批准四个阶段。

修订标准时,应当经过采用征求意见、审查和批准三个阶段。

标准的局部修订应当经过审查和批准二个阶段。

第十九条起草阶段工作,由主编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征求意见阶段应完成下列工作内容:

(一)主编单位应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1996]626号)编写征求意见稿、编制工作报告(包括编制工作简况、编制原则、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经费使用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措施等)和必要的专题报告等;

(二)征求意见稿应发送与标准内容相关的、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专家,征求意见单位和专家不宜少于20个,并抄报市建委(包括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发送单位和专家名单列表),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15天;

(三)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和专家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的按无异议处理;

对重要技术指标有异议时,应说明必要的理由;

(四)对有争议的重大技术问题,由市建委委托科技委组织专题会议研究确定。

第二十一条审查阶段应完成下列工作内容:

(一)主编单位根据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

标准中强制执行的内容应特别注明;

(二)送审稿一般采用会议方式审查,审查会议由科技委组织,由市建委主持召开;

(三)主编单位应在审查会议召开前10天,将送审文件报送市建委;

(四)审查会议实行审查专家负责制,重要的技术标准宜成立会议领导小组。

审查专家应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总人数不得少于5人。

其中标准使用单位的专家不得少于3人;

主编单位和参编单位的专家不应超过2人,且不得担任审查负责人;

编制组成员不得作为审查专家;

审查专家名单由市建设科技委提出,并经市建委确定。

(五)对标准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标准的适用范围与技术内容是否协调一致,标准技术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安全、经济、资源和水环境保护政策,是否准确反映工程建设或工程建设产品生产的实践经验,标准的技术数据和参数有无可靠依据,与相关标准是否协调一致,以及标准的体例是否符合标准的编写规定;

(六)审查会议应遵照协商一致、共同确定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对送审稿进行审查。

对有争议的问题,应充分讨论和协商,并做出结论性意见。

如需表决时,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审查专家同意方为通过。

(部规定第9条)

第二十二条批准阶段应完成下列工作内容:

(一)主编单位根据审查会议纪要,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后,送审查负责人审查,由审查负责人出具复审意见,形成标准报批稿。

(二)主编单位将报批文件纸质文档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一份报送市建委审批。

报批文件包括报批公文、报批稿、《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评审证书》、审查阶段意见汇总文件、编制工作报告和必要的专题报告等。

第二十三条我市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由市建委批准发布,标准编号为DB29-NNN-YYYY,其中DB29为天津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代号,NNN为标准顺序号,YYYY为标准发布年号。

标准印刷及发行由市建委负责管理。

部规定第14条

第五章标准的复审

第二十四条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部规定第13条

第二十五条市建委可委托科技委负责组织对标准进行复审,并提出复审结论及理由,签署复审意见,报市建委审批。

第二十六条经复审的标准按下列复审结论分别处理:

(一)继续有效不需修订的标准,再版时注明"

×

年确认有效"

(二)需要修订或局部修订的标准,填报项目工程建设标准申报表并列入年度计划;

(三)已无存在必要的标准,予以废止。

第六章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实施与监督主要工作内容为:

标准的宣传培训,贯彻实施,以及对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部规定第15、18、19条

第二十八条监督检查可采取重点检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市建委将及时公告检查结果。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从事工程建设和工程建设产品生产的技术人员是否熟悉和掌握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工程建设和工程建设产品生产中所采用的材料和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三)工程建设和工程建设产品生产的质量、安全、卫生、环境和劳动保护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四)工程建设和工程建设产品生产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部规定第18条,建设部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10条

第二十九条在依法处理重大责任事故时,应邀请有关标准化方面的专家参加。

事故处理报告应包括事故是否违反标准规定的内容。

第三十条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七章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第三十一条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是指对仍处于发展过程中的工程建设和产品生产技术,所提供的可供参考使用的标准文件。

第三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可制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一)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或具有标准化价值,暂时不能制定标准的项目;

(二)采用技术标准阶段性成果的项目;

(三)采用国际标准阶段性成果的项目。

第三十三条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编制与管理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建设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编号为DBZ29-NNN-YYYY。

(二)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发布后三年内必须复审,以确定是否继续有效或转化为工程建设技术标准或撤销;

(三)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不得被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引用。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地方标准图集纳入市建委标准化统一管理,日常工作由市建委标准图办公室(简称“标办”)负责,拟新颁布、出版发行的地方标准图编号由标办提出申请,经市建委科教处审核后负责确定,并归档管理,编号为DBJT29-NNN-YYYY,其中DBJT29为天津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图代码,NNN为标准图顺序号,YYYY为标准图发布年号。

第三十五条定额类标准工作纳入市建委标准化统一管理,日常工作由市建委定额站(简称“定额站”)负责,拟新颁布、出版发行的定额编号由定额站提出申请,经市建委审核后负责确定,并归档管理,编号为DBD29-NNN-YYYY,其中DBD29为天津市工程建设地方定额类代码,NNN为定额顺序号,YYYY为定额发布年号。

第三十六条工程建设地方企业标准相关工作由企业负责,企业标准由市建委统一编号备案,备案号为DBQ29-NNN-YYYY,其中DBQ29为天津市工程建设地方企业标准代码,NNN为企标顺序号,YYYY为企标备案年号。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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