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请假制度管理制度规定2篇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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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请假制度管理制度样本
篇章1:
为加强学生日常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学生的请销假行为,培养同学们的纪律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验、实习、社会实践、军训、学校规定参加的会议以及集体活动等实行考勤制度,不得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参加者须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退学处理。
第二条学生在校期间,因病、因事、因公不能上课或参加社会实践、会议等,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经济与管理学院学生请假审批表》,报相关负责人审批。
第三条学生因病或因事请假,须持有相关证明材料(指区、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家长签字的书面材料或学校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
下同)及时办理请假手续。
第四条学生因公请假应由公务委派单位联系相关负责人请假,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五条假期开学后应按时注册报到,因病或因事不能按期返校者,需提前来信、来电向辅导员请假,返校后须提供相关证明,并在三天内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按退学处理。
第六条关于批假的权限
(一)审批假必须坚持以维护学生安全与校园秩序为原则,从严把握,实事求是。
(二)请假超过一天不超过三天(含三天)的,可由辅导员直接批假;
请假超过三天不超过二周(含二周)的,由xxx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假;
请假超过二周不超过一个月(含一个月)的,由xxx学院党政领导研究,主要领导签字批准;
请假超过一个月不超过三个月(含三个月)的,由xxx学院党政领导研究,领导签字批准后报许昌学院学生工作处审批、备案。
原则上,若无特殊情况,请假不得超过三个月,超过三个月的学生应办理休学手续。
(三)学生所有请假、销假的基本手续均由辅导员核实、备案。
第七条学生请假应事先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急重病、突发事件或紧急公务需请假时应先与相关负责人取得联系,事后须一周内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
第八条请假的学生如无非常特殊情况,请假手续须由本人亲自办理,不得请他人代办。
第九条因特殊情况可能超假,应有充分理由及证明,并提前向辅导员或相关领导续假,并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
第十条无确凿可信的证据或审批、登记手续不完备便离校,按旷课处理。
学生越级请假、相关负责人越权准假均视为无效请假,按旷课处理。
第十一条请假期限已过不按时返校也不按规定续假,或请假期满后未及时销假及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者,按旷课处理,连续离校两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弄虚作假骗取准假者,经核查属实,所耽误的学习时间一律按旷课处理,并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本规定解释权和修改权在xxx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篇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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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进一步规范教职工的请假制度,特制定如下请假制度及管理办法:
一、事假
1.教职工因私事请假必须做到事先请假(突发事件例外,但需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教职工请事假在一周以内(含一周)的需经请假者所在单位(部门)的领导批准,报校人事处备案;
超过一周以上的,需由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报校人事处批准;
超过一个月以上的由人事处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
2.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必须事先请假,具体手续按《xxx大学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办理;
3.任何单位或领导个人不得越权擅自对本单位职工作出准假的决定,如有违反,由此而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如多发工资或多缴社会保险金)由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承担;
4.教职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开工作岗位的作旷工处理,一年内旷工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累计满30个工作日的,作除名处理;
5.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按沪人[1992]24号、沪人[1994]46号文执行。
二、学术假
按《xxx大学关于实行教师带薪学术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办理。
三、公假
1.教职工因公出国(境)访学、进修30天以上,按《xxx大学关于公派出国(境)访学的意见》办理;
2.教职工国内访学、进修按《xxx大学关于教师进修的意见》;
3.教职工因公需要离开工作岗位30天以上的,事先必须报人事处备案。
四、病假
1.教职工因病请假应有医疗机构的证明。
证明应及时交所在单位(部门),再由所在单位(部门)转交校人事处;
2.教职工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沪人[1994]46号,国发[1981]52号文执行。
五、探亲假[含出国(境)探亲]
1.享受对象:
在我校工作满一年,与配偶、父母不住在同一城市的本校教职工;
2.探望对象:
未婚者探望父母,已婚者探望父母或配偶;
3.假期时间:
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1次,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1次;
探望配偶每年1次;
4.教职工享受探亲假前应先填写探亲单,探亲假存根左联交单位留存,右下联交人事处,回校后再凭右上联到人事处办理销假及报销手续。
若干政策:
(1)探亲假时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
(2)学校在职人员探亲假只能放在寒暑假期间;
(3)学徒、见习、实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假;
(4)教职工出国探亲,需同时按《xxx大学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5)教职工探亲所涉及的路费报销按国家的规定办理。
执行文号:
沪府发[198]30号、沪府发[1981]32号、沪人[1994]31号、沪劳[1981]资创字93号、[1983]侨政会字第007号
六、婚(丧)假
(一)、婚假:
1.本人符合法定年龄结婚,假期3天;
2.晚婚(男25周岁初婚,女23周岁初婚),假期10天。
(二)、丧假:
1.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假期3天;
2.岳父、母、公、婆死亡,假期1-3天;
注:
1.晚婚假期,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
2.教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及岳父母、公婆死亡需要职工去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婚、丧假及路程假期间,教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自理。
[1980]劳总薪29号,沪府办发[1987]17号,沪劳资发[1987]130号
七、生育假
女教工生育后应及时将医疗机构开具的“生育医学证明(生产专用)”交单位作假期证明,再由单位交校人事处。
1.产前假:
妊娠7个月以上,工作许可,本人申请,学校领导批准,可准2个半月假期;
2.产假:
单胎顺产:
128天[法定产假98天(产前15天)+生育假30天];
难产:
增加产假15天;
流产: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多胎:
每多生一胎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女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由本人在生育或流产后90天内向区、县社保中心申领。
生育女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不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由本人在生育或流产后90天内向区、县社保中心申领。
生产或流产女教职工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限内,学校不再支付产假工资,但已经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由单位以生活津贴的形式发放。
3.哺乳假:
女教职工生育后有困难,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假期为6个月,工资待遇80%;
4.请长假:
女教职工在产假与哺乳假期满后,因确有特殊困难,要求继续请长假的,如条件允许,可以酌情延长,假期不超过一年,发本人工资的70%。
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最多不超过本人工资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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