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知识学习培训内容Word格式.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20958370 上传时间:2023-01-26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3.9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业务知识学习培训内容Word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业务知识学习培训内容Word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业务知识学习培训内容Word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业务知识学习培训内容Word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业务知识学习培训内容Word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业务知识学习培训内容Word格式.docx

《业务知识学习培训内容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业务知识学习培训内容Word格式.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业务知识学习培训内容Word格式.docx

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三、案件调查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四、处罚程序

(一)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般程序

1、对疑似车辆经检测确属超限车辆的,进行立案。

2、开展调查,搜取证据。

证据的种类:

一是检测单;

二是询问笔录;

三是证人证言;

四是现场照片;

五是车辆和驾驶员证件。

3、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写出调查报告。

4、下发违法行为通知书

5、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三)听证程序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规定,作出维持原决定、变更和撤销原决定决定。

五、行政处罚的执行

 

(一)罚款收缴分离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二)罚款当场收缴

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缴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三)延期或者分期缴纳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六、法律责任

 

(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二)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部分、超限违法行为的管理

一、超限检测站、流动治超大队设立依据

(一)《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设立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

(二)《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超限运输的管理实际,在重要路段上统一组织设置监控装置,对超限运输车辆实施检测。

(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确认123各公路超限超载监测站的批复》豫政文〔2006〕128号

(四)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置和迁移部分超限超载检测站的通知》豫政文〔2010〕23号

(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人员转岗的通知

二、超限治理工作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项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

  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禁止通过引路绕行等方式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逃避超限检测提供便利。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河南省公路路政处罚裁量标准》

三、超限检测站的职责

公路超限检测站作为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车辆超限治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依法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进行超限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

(四)监督当事人对超限运输车辆采取卸载、分装等消除违法状态的改正措施;

(五)收集、整理、上报有关检测、执法等数据和动态信息;

(六)管理、维护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设施、设备和信息系统;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部分、交通执法行为规范

一、交通行政执法风纪

(一)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着装整洁、仪容端庄、风

纪严整、举止文明。

(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干净、整齐。

男性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剃光头,不得留大鬓角、长发,不得蓄胡须。

女性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长发时应当束发,不得头发披肩。

(三)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戴围巾、耳套;

2、戴耳环、项链、手镯、戒指、胸针、胸花等饰品;

3、化浓妆、纹身、染指甲、染彩发。

4、除因工作需要或眼疾外,佩戴有色眼镜。

(四)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做到:

1、站立时端正,抬头、挺胸、收腹、双手下垂置于大腿外侧或双手交迭自然下垂,双脚并拢,脚跟相靠,脚尖微开,身体不得靠墙或桌椅,不得摇摆晃动。

2、落座时坐姿良好,上身自然挺直,不得用手托腮,不得翘二郎腿,不得抖动腿。

如座椅可旋转,不得随意转动身体。

3、行走时步幅适当,节奏适宜,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一边走路一边吃食物、看书报、摇风扇;

两名以上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徒步执行公务时,应当有序,不得搭肩、拉手、挽臂、揽腰。

(五)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应当尽量减

少不必要的手势动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1、双手抱胸;

2、用手敲桌台提醒行政相对人;

3、打哈欠、伸懒腰;

4、与行政相对人有身体上的接触(除正当防卫外);

5、其他不文明或可能引起行政相对人过激行为的举止。

(六)驾驶车(船)执法时,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保持

安全车速,与前车(船)保持安全距离,按照规定使用示警灯和扬声器。

(七)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求对方出示证件、接受检

查及要求配合执行其他公务时,应当使用文明用语,出示全国统一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可行举手礼。

二、交通行政执法用语规范

(一)表明身份时,使用问候语,出示执法证件,并清

楚地告知对方执法主体的名称,例如:

你好!

我们是XXXXXX(行政执法主体名称)的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行政执法证件,请看清。

(二)检查车(船)时,清楚明了地告知检查事项和检

查依据,例如:

我们依法在这里进行XXXXXX(检查事项)检查,请你配

合。

(三)要求出示有关证件时,清楚简洁地告知所要检查

的证件名称,例如:

请出示你的XXXXXX证件(证件完整名称)。

(四)调查取证时,准确无误地告知调查取证的事项、

依据,以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履行的义务。

涉及案件定性的问题,凡未经查证属实,不得向行政相对人发表结论性意见。

(五)制作笔录后,要将笔录交行政相对人阅读,要求

行政相对人核对笔录,并清楚地告知行政相对人应当在笔录上签署的具体内容。

如遇到行政相对人有不识字或其他阅读障碍时,应该当场将笔录内容向行政相对人宣读。

例如:

这是我们制作的XX笔录,请你仔细核对笔录内容,如果

你认为笔录不全或者有错误,可以要求补正。

如果没有异议,请你在此处写明“以上笔录无误”,并请写清你的姓名和时间。

(无书写能力的,由行政相对人按手印。

(六)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

处罚时,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准确无误地告知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种类、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七)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

规定,你(单位)对以上处罚意见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如果你对以上事实、依据和处罚意见有不同看法,现在可以进行陈述、申辩。

(八)对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时,要

告知当事人是否采纳的理由和依据,例如:

经过复核,我们认为你在陈述、申辩时提出的事实、理

由或证据成立,决定予以采纳。

由或证据不成立,决定不予采纳。

三、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

(一)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持有交通行政执法证。

(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当严格执行

安全防护规定,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注意自身和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

(三)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可以根据执法检

查的需要,穿着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

配备发光指挥棒、反光锥筒、停车示意牌、警戒带、对讲机、摄像机等必备的执法装备,以及交通行政执法的有关文书、资料。

(四)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保持执法车辆(船

舶)清洁完好、标志清晰醒目,确保执法车辆(船舶)安全性能完好。

(五)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选择安全和不妨

碍通行的地点进行,并设立警示牌或以醒目、明显标志物体示意,避免引发交通堵塞和安全事故。

(六)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面向来车(船),在适当的

位置指挥车辆(船舶)到达指定的安全停靠位置。

(七)如果出现行政相对人态度蛮横、暴力抗法或煽动

围观群众围攻执法人员的情况,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单位领导报告,并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协助处理。

(八)经检查,行政相对人不存在违法行为的,交通行

政执法人员应当交还有关证件,对行政相对人和其他人员表示感谢并立即放行。

如发现行政相对人存在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轻微,依

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口头告知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行政相对人进行批评教育,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如发现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四、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

(一)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管理机

构(以下统称为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做到: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

2、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作出显失公正的具体行

政行为;

3、严格履行程序规定,不得违反法定程序;

4、适用并规范填制规定的文书;

5、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执法效果,既要对违法行为人依法进行处罚,也要纠正违法行为,不得以罚代管;

6、依法维护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不得拒绝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请求。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

的,应当按照以下步骤实施:

(1)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并查明对方身份;

(2)制作检查、询问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

(3)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

(4)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

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6)制作统一编号的《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

场交付当事人;

(7)当事人在《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上签字;

(8)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当场)

处罚决定书》副本提交所属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备案。

(三)一般程序的立案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现场笔录、举报记录、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等),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

对于决定立案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指定办案机构和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四)一般程序的调查取证

1、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2、证据是能够证明交通行政处罚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

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1)书证

(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3、办案人员所收集的证据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合法主体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取得的事实,并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

(2)确实存在着的客观事实;

(3)和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关联并对证明其违法行为具有实际意义的事实。

4、办案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

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本,由证据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签名或者盖章。

5、法律、法规规定暂扣车辆、责令车辆停驶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并制作和出具《车辆暂扣凭证》或《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

(五)一般程序的审核

1、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审核案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

(1)案件是否属于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3)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4)定性是否准确;

(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6)行政处罚是否适当;

(7)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2、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批

准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以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或听证权。

(六)一般程序的决定

1、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经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当

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听证会报告书、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建议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

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4)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及理由;

(5)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6)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讼的途径和期限;

(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的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的印章。

3、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完毕。

因特殊需要,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案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如3个月内仍不能办理完毕,经上一级交通行政执法机关批准可再延长办案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七)行政处罚的执行

1、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处罚的,应当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

(1)当场处以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2)对公民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以及其他原因,当事

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自治区、直辖

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四部分、行政处罚文书制作

第五部分、内部规章制度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农林牧渔 > 林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