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基专业分包施工合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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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风险范围及风险范围的计算方法:

综合单价不予调整(除行业主管部门指导性文件及可调材料外);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已考虑风险,进入投标报价,不再调整。

风险范围外的计算办法:

(1)实际完成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增减±

15%以上:

工程量增加10%以外的工程量或工程量减少15%后剩余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2015《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文件组价后下浮5%(主要材料除外)执行;

主要材料若投标文件中有的,按投标文件执行;

若投标文件中没有的,按发包人认质认价执行。

(2)材料价格的风险范围及风险范围的计算方法:

①可按实调整材料价格的材料品种:

钢材及其制品、水泥及其制品、砖(砌筑材料)、砂、石。

②可调整材料价格的调整办法:

除钢材及其制品、水泥及其制品、砖(砌筑材料)、砂、石、电线电缆的风险系数为

3%外,其余可调材料风险系数为5%。

可调材料的基准价详见工程量清单;

材料价格调整按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施工当期简阳地区材料价格为准。

由监理、现场代表签字核定每月可调材料数量及价格,作为结算依据。

以下A、B、C条中的可调材料指除钢材及其制品、水泥及其制品、砖(砌筑材料)、砂、石、电线电缆的风险系数△为3%。

A、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可调材料价格低于基准价时,施工过程中可调材料价格涨幅超过基准价△时,超过基准价△的部分按实调整【即材料结算价=投标材料价格+超过基准价(100%+△)以外的部分】;

或跌幅超过投标报价的△时,超过投标报价△的部分按实调整【即材料结算价=投标材料价格-低于投标材料价格(100%-△)以外的部分】。

B、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可调材料价格高于基准价时,施工过程中可调材料价格涨幅超过投标报价△时,超过投标报价△的部分按实调整【即材料结算价=投标材料报价+超过投标材料价格(100%+△)以外的部分】;

或跌幅基准价超过△时,超过基准价△的部分按实调整【即材料结算价=投标材料报价-低于基准价(100%-△)以外的部分】。

C、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可调材料等于基准价时,施工过程中可调材料的价格涨、跌幅超过基准价△时,超过△的部分按实调整【即材料结算价=投标材料价格+超过基准价△以外的部分,或材料结算价=投标材料报价-低于基准价(100%-△)以外的部分】;

(二)材料价格:

可调材料的基准价以招标人《工程量清单》给定的基准价为准;

施工期信息价:

指成都市建设委员会主办的《工程造价信息》中简阳市的材料价格;

当简阳市材料价格中没有可调材料价格时按成都市的材料价格执行;

若《工程造价信息》中资阳市、简阳市的材料价格均没有可调材料的价格时,按发包方认质认价执行。

施工期信息价是指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期间次月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价格信息。

(三)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及调整方法:

(1)经业主和监理确认的设计变更引起的新增项目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项目的合同价款调整,工程量以实际为准。

(2)措施费用调整范围及计算方法:

本工程措施费(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及环境保费护除外)无论发生任何情况均不作调整。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在办理结算时按2015《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和相关政策性文件执行;

模板在办理结算时只作量差调整,其综合单价不做调整。

(四)新增项目或漏项的工程量的调整方法:

除合同有规定外,发包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如有漏项或发生设计变更时,工程量按实际发生计算。

新增项目或漏项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

a、投标报价清单中已有相同或类似的工程项目,其综合单价按报价清单中相同或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

类似工程项目指:

套用相同定额计价的项目或虽套用不同定额,但定额人工费、机械费相同的项目;

b、若投标报价清单中没有相同或类似的项目,按2015《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文件组价后下浮5%(主要材料除外)执行;

(五)人工费及机械费调价原则:

按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性文件招标期与施工期的费率差执行。

(六)其他费用调价原则:

执行相关文件

第二条施工准备

一、甲方:

1、甲方现场代表,乙方进场施工前5天内提供桩基础施工图3份。

2、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施工图交底会审,并做好三方签署的交底会审纪要,在3天内分送有关单位,5天内提供会审纪要和修改施工图3份。

二、乙方

1、乙方现场项目经理,乙方负责施工区域临时道路、临时设施、从甲方提供水电接驳点到施工现场水电管线的铺设、管理、使用和维修工作。

2、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和材料、施工机械进场。

3、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预算、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等进场计划(包括月计划),用水、用电计划,在进场施工前5日内送发包方,经甲方确认后可进场施工。

4、现场提供监理办公区一处。

5、以上工作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第三条工程期限

一、根据国家工期定额和使用需要,商定工程总工期为天(日历日),自年月日开工至年月日竣工验收。

二、开工前5天,甲方向乙方发出开工通知书。

三、如遇下列情况,经甲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相应顺延:

1、按施工准备规定,甲方不能提供施工场地,水、电源接驳点,影响进场施工;

乙方自行处理地下障碍物或管线,但不包括乙方自行考虑车辆及道路的修理;

2、不属包干系数范围内的重大设计变更,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不准,致使设计方案改变或由于施工无法进行的原因而影响进度;

3、在施工中如因停电、停水8小时以上或连续间歇性停水、停电3天以上(每次连续4小时以上),影响正常施工;

4、不可抗力。

第四条工程质量

一、本工程质量要求达到:

工程质量标准按设计及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一类桩达到90%(含)以上,不得出现三类桩,每出现一根三类桩,产生的补救措施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应按国家和河北省现行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派驻代表及监理单位的监督。

三、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规范。

1、由乙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设备、构配件、半成品应按有关规定提供质量合格证,或进行检验合格并经甲方工程部及监理公司共同验收后方可用于工程。

如采用不合格的材料,甲方、监理有权制止使用,提出整改,并且乙方赔偿甲方2000-20000元/每次,并由乙方承担全部的经济损失和责任,待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无论甲方或监理单位是否发现,由于使用劣质建材施工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并赔偿甲方的损失。

2、隐蔽工程需经甲方派驻代表及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签章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3、按照环保、环卫、公安、市政排水、泥浆排放、消防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与上述部门的有关手续,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4、乙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甲方派驻代表和当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应送甲方和质量监督站备案;

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单位、质量监督站、监理公司、甲方等单位共同研究,并经设计单位和甲方代表签证后实施。

第五条安全施工

一、安全施工与检查

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甲方及现场监理有权对承包方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或停工整改,如提出整改问题后乙方未能按时整改完成的,乙方赔偿甲方5000—10000元/每次。

二、事故处理

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一、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结算时以实际工程量为准,有变更及签证等需监理公司、甲方专业工程师、甲方代表、共同签字确认后方进入结算。

二、由乙方施工原因(包括桩位偏移、断桩、低桩等)引起的费用在乙方结算工程款中扣除。

四、付款方式:

1、本工程没有预付款支付;

2、工程基础验收合格、桩基检测合格后及办理结算手续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

3、相应结算总价的5%将作为保修金,在结算付款中扣留,保修金[无利息]在项目工程主体封顶起2年后结清。

4、以上付款,乙方须按甲方要求格式并根据工程进度情况提交申请付款报表,内容应说明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有权得到的金额和具体明细组成,以上付款经甲方审批后21日内支付。

五、乙方应履行开国家正式发票的义务,否则甲方有权停止付款。

第七条施工与设计变更

一、甲方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开工前由甲方组织设计交底和三方会审做出会审纪要,作为施工的补充依据,甲、乙方均不得擅自修改。

二、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乙方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由甲方及时会同设计等有关单位研究确定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文件,乙方按修改或变更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三、甲方有关部门提出的修改要求需有关部门负责人确认。

没有经过确认的变更单,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四、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增加的相关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减少相关费用,合同总价按实扣减。

五、乙方收到甲方“工程指令”等函件时,应立即组织人员配合甲方到现场就返工或增加内容、部位、数量及工期等详细情况进行现场核对。

六、如果涉及到返工,己方应立即停止原工作,并最迟应于次日与甲方相关工程师一起核定返工工作量。

未能立即行停工而继续施工的工作,不得计算返工费用。

未能及时核实返工工作量,而在事后将原有工作当作全部完成而索赔返工费用的,甲方不予认可。

七、当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实施完成后,需由监理公司、甲方专业工程师、甲方代表、共同签字、确认,否则一律无效,如属隐蔽工程,需在其覆盖之前签字确认,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中必须附隐蔽前的照片。

八、乙方应在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内容工作发生并完成后七天内向监理和甲方提交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资料一式四份。

所有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单需使用甲方规定的标准表格。

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及其补充预算实行严格的时间限制,并严禁过后补办的做法。

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签证单,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

九、施工工艺流程:

1.使用夯击能量≤2000kNm强夯机械对四川华冠食品厂建筑红线范围(除中心绿化)地面进行每遍夯击3次的强夯做好泥浆沉淀池桩基定位放线

埋设6mm厚钢板卷制而成的钢护筒,护筒制作长度为2m,埋设时高出地面30cm,埋入地下1.7m回旋钻机就位泥浆护壁成孔制作安装钢筋笼灌注水下混凝土清理桩头及浮浆。

第八条工程验收

竣工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的竣工验收规定及施工图纸及说明书、施工技术文件为依据。

第九条质量保修

一、承包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方法》的有关规定,对交付甲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二、工程质量保修金

1、质保期两年。

自项目工程主体封顶完成之日起计。

2、乙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对交付甲方使用的本工程在缺陷保修期内承担本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甲方可在认为有需要的任何时间发出指示,要求乙方修复在缺陷保修期内出现任何缺陷,乙方应在收到该指示后的合理时间内修复该等缺陷。

3、缺陷保修期届满且乙方根据指示已修复所有缺陷并令甲方验收满意时,甲方应签发“缺陷报修完成证书”,乙方获此证书后方视为保修工作完成。

但该证书发出后,乙方仍须承担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的保修责任和义务。

4、若乙方收到甲方指示后未能在2天内履行其保修义务,甲方可以委托他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缺陷修复。

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直接支付或从本工程质量保修金中扣除,同时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将这种情况通知乙方。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责任:

1、施工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

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延期开工损失赔偿费及限额约定:

延期罚款3000元/天。

3、因乙方原因实际进度比计划进度延误超过10天,甲方可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请第三方进场施工。

乙方负责赔偿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

二、甲方责任:

1、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按时完成,则竣工日期可以顺延。

2、因甲方原因,工程中途停建或缓建,按已完工程量进行结算,工程剩余材料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1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发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发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十二条附则

一、本合同(落款处)确定邮寄地址(收件)、邮编、传真号码为甲乙双方认可的文件送达地址;

如有变更,变更方有义务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以原联系方式出发的文件在发出后(无论是否收到)第三日即视为已送达。

二、本合同自双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三、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盖章)(盖章)

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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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联系人:

联系人: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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