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细则试行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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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细则试行Word下载.docx

★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每发现一人处以三千元罚款,一次罚款不得超过二万元。

《安全生产法》第20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法》第82条第

(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30条

1.2特种作业人员持证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每发现一人处以二千元罚款,一次罚款不得超过二万元。

《安全生产法》第23条

《安全生产法》第82条第(四)项

1.3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并处二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

危险化学品企业另行适用相关规定,不适用本条目。

《安全生产法》第32条第1款

《安全生产法》第84条

2.1机构人员

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82条第

(一)项

2.2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之一的:

(一)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二)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三)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

(四)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五)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生产法》第17条

《安全生产法》第81条第1款

《办法》第36条

2.3资金投入

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

《安全生产法》第18条

《安全生产法》第80条第1款

《办法》第35条

2.4登记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每一项违法行为处以一万元罚款,一次罚款不得超过十万元。

《安全生产法》第32条第2款

《安全生产法》第85条第

(一)项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安全生产法》第33条

《安全生产法》第85条第

(二)项

2.5违规作业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17条第(四)项、第36条、第38条

《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31条第

(一)、

(二)、(三)(四)、(九)项

《办法》第37条第

(一)项、第

(二)项

2.6隐患整改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安全生产法》第17条第(四)项、第38条

2.7安全设施

机械、设备的安全装置、作业现场的安全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而不及时维修的。

2.8一氧化碳中毒

员工宿舍取暖设施未采取防止一氧化碳中毒措施的。

2.9安全告知

未按照规定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36条

《安全生产法》第82条第(三)项

2.10警示标志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每发现一处处以一千元罚款,一次罚款不得超过五万元。

《安全生产法》第28条

《安全生产法》第83条第(四)项

2.11劳防用品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劳防用品的,发现十人以下罚款五千元,超过十人的每增加一人加罚一千元;

提供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防用品的,每一个种类处以两千元罚款;

一次罚款不得超过五万元。

《安全生产法》第37条

《安全生产法》第83条第(七)项

2.12维护检测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每发现一台设备处以三千元罚款,一次罚款不得超过五万元。

《安全生产法》第29条第1款

《安全生产法》第83条第(五)项、第六项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2.13用于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审查、验收

2.14建设项目的验收评价

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投资额不足五百万的,处一万元罚款。

投资额五百万以上不足两千万的,处二万元罚款。

投资额两千万以上不足五千万的,处三万元罚款。

投资额五千万以上不足一亿元的,处四万元罚款。

◆投资额一亿元以上的,处五万元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26条第2款、第24条

《安全生产法》第83条第

(一)项

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施工单位

《安全生产法》第27条第1款

《安全生产法》第83条第

(二)项

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安全生产法》第27条第2款

《安全生产法》第83条第(三)项

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安全设施未验收合格,或验收报告未备案的。

《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32条

重大建设项目或者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建设项目,未按照有关安全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价报告未备案的。

2.15淘汰工艺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责令限期改正;

《安全生产法》第31条第2款

《安全生产法》第83条第(九)项

2.16生死合同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

该协议无效。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现一人处一万元罚款,每增加一人加罚五千元,一次罚款不得超过十万元。

《安全生产法》第44条第2款

《安全生产法》第89条

2.17爆破吊装

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进行爆破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十万元罚款。

进行大型设备(构件)吊装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进行非大型设备(构件)吊装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35条

《安全生产法》第85条第(三)项

2.18发包出租场所、设备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对发包或者出租从事高危行业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对发包或者出租从事较大危险行业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对发包或者出租从事其他行业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对发包或者出租从事高危行业的,单处或者并处五万元罚款,对发包或者出租从事较大危险行业的,单处或者并处三万元罚款,对发包或者出租从事其他行业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41条第1款

《安全生产法》第86条第1款

《办法》第43条

3

教育培训

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资金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培训规定》第29条

《安全生产法》82条;

《办法》39条第(三)项

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21、22条

《培训规定》第30条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

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培训规定》第31条

4

4.1阻碍事故调查

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75条及第70条第2款、第57条

《天津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31条第(五)、(七)项

《办法》第37条第(五)项、第(六)项;

第38条第(六)(七)项

4.2擅自启用查扣物品

生产经营单位对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安全生产法》第57条

《天津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31条第(六)项

《办法》第38条第(五)项

4.3隐患整改

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此行为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第37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此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第38条第(四)项

4.4拒绝、阻碍

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第38条第

(一)项、第二项

4.5虚假情况

提供虚假情况的。

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安全生产法》第75条及第57条

《办法》第38条第

(二)项、第(三)项

5

5.1高危行业企业应急救援

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

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及建

筑施工单位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69条第1款

《办法》第47条第

(一)项

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6

中介机构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

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此违法行为的机构,由原发证机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格。

《安全生产法》第12条

《安全生产法》第79条

《办法》第61条

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评规定》第26条

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责令停止工作,限期补办延期或者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仍不补办延期或者变更手续、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安评规定》第27条

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的;

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

超出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安评规定》第28条

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中介机构及主要负责人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撤销有违法行为机构的相应资质证书

《安评规定》第29条

7

7.1未保证资金投入导致生产安全事故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重伤事故的,重伤一人处二万元罚款,重伤二人处三万元罚款,每增加一人加罚一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二十万元。

发生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死亡一人处四万元罚款,死亡二人处五万元罚款。

发生三至九人死亡事故的,死亡三人处六万元罚款,每增加一人加罚一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发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处二十万元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80条第2款

7.2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之一,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法》第81条第2款

8

资质资格

8.1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危险化学品企业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的,并处二十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不足三十万元的,并处三十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不足四十万元的,并处四十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四十万元以上的,并处五十万元罚款。

《许可证条例》第2条

《许可证条例》第19条

《实施办法》第48条

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许可证条例》第13条

《许可证条例》第21条(及第19条)

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该安全生产许可证。

《许可证条例》第21条第一款

《实施办法》第47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和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限期为十个工作日,并处一万元罚款。

《实施办法》第26条

《实施办法》第50条(及第48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已经验收合格,未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

责令停止生产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仍不办理变更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并处十万元罚款;

8.1危化品生产许可证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并处五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每增十万元,加罚一万元。

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许可证条例》第9条第1款

《许可证条例》第20条(及第19条)

8.2危化品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

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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