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供水施救系统安全技术规范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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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201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7号令)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3要求

3.1基本要求

3.1.1煤矿必须建立完善的井下供水施救系统。

供水施救系统应与煤矿消防、防尘和生产供水系统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3.1.2煤矿供水施救系统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

3.1.3煤矿供水施救系统的建设必须与矿井建设实现设计、施工、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

3.1.4煤矿供水施救系统应适应矿井的特点,并与矿井的采煤、掘进、运输、通风、动力等系统相互协调。

3.2水量、水压、水质

3.2.1水量

3.2.1.1煤矿地面与井下消防用水量应分别计算。

地面室内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设置范围与标准等,均应符合GB50016-2006和GB50084-2001等有关规定。

3.2.1.2煤矿井下供水施救系统的最大设计日用水量应为煤矿消防日用水量、防尘日洒水量、生产日供水量之和,同时有0.2的富裕量,以满足紧急情况下供水施救使用。

3.2.1.3煤矿井下消防洒水用水量计算应符合GB50383-2006的规定。

3.2.1.4需要进行煤层注水的矿井,其煤层注水的用水量计算应符合GB50383-2006的规定。

3.2.1.5采掘工作面的洒水用水量应根据不同采掘方法按GB50383-2006的要求确定。

3.2.1.6净化风流水幕及转载点、煤仓、溜煤眼等处的喷雾降尘用水量宜按喷嘴用水量计算。

各计算参数的确定,应符合GB50383-2006的规定。

运输大巷中的喷雾设施每日工作时间可按18~24h计算,采区内的其他设施每日工作时间可按16h计算。

3.2.1.7冲洗巷道用水量应按下列各部位同一时间使用的给水栓数量计算应符合GB50383-2006的规定.

3.2.1.8井下辅助设备用水当从井下消防、洒水系统取水时,其用水量应根据设备的额定用水流量及每天工作时间计入。

3.2.1.9接入紧急避险设施的供水管路的水量应满足紧急避险设施额定数量人员避险时的需要。

3.2.2水压

3.2.2.1井下用水设施、设备的供水水压应根据用水设备的要求确定,并应符合GB50383-2006的规定。

3.2.2.2井下灭火时,消火栓栓口水压不应低于0.35MPa,也不应超过1.0MPa,出水压力超过0.5MPa时应采取减压措施。

3.2.2.3井下消防、洒水、供水施救管道的静水压力不宜超过4.0MPa。

3.2.3水质

井下消防、洒水、供水施救用水的水质应符合表1的规定。

3.3水源及水处理

3.3.1水源选择

3.3.1.1选择矿井水源时,应根据取水水量、水质以及水资源环境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选择水源应符合节约天然水资源、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

b)应优先考虑利用井下排水作为水源的可能性,但是必须经过处理达到表1的要求;

c)地面水源工程位置的选择应综合考虑水文、环境、交通、供电及工程地质等因素。

d)采用地下水作水源时,必须考虑矿井开采对水源的影响。

表1消防洒水用水水质标准

项目

标准

悬浮物含量

30mg/L

悬浮物粒径

<

0.3mm

pH值

6.5~8.5

总大肠菌群

每100mL水样中不得检出

粪大肠菌群

3.3.1.2水源的日供能力,宜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2~1.5倍计算。

3.3.1.3煤矿井下消防、洒水、供水施救的水源应与整个矿井的水源相结合。

可采用一个水源或多个水源。

3.3.2水源工程

3.3.2.1地面水源工程应保证供水可靠、管理方便,并应使取水、净水、输水各个环节相互协调。

3.3.2.2在具备可靠性、安全性且经济合理性时可开发井下水源。

3.3.2.3在井下就近取用深部含水层所含地下水时,应根据井下的水文地质条件,采用有效的技术措施,确保水源开发不会对矿井的安全构成威胁。

井下对承压较大的含水层打钻,应执行GB50213-2010的规定。

3.3.2.4井下水源工程及设备硐室必须布置在稳定的岩层内,并结合井下巷道及设备布置统一考虑。

井下水源井的位置应根据相关的采煤设计资料及水文地质勘察资料确定。

前期设计确定的水源井位,施工前必须根据巷道现状及巷道施工中新探明的情况重新核定或调整。

3.3.2.5井下取水井所在硐室应有施工及检修的空间,其高度应满足水源井施工及维修时提升钻杆和井管的要求。

3.3.2.6当取用原水水质达到用水标准的井下涌水时,应建立与采、掘、运输等生产活动相隔离的保护区及专用的水仓。

不需进行处理的水从水源到水池或加压泵站不宜采用明沟输送。

3.3.3水处理

3.3.3.1地面水源的净水工程应根据进水水质和表1的要求选择合理的工艺流程。

3.3.3.2利用井下排水作水源时,应集中设置水处理站,集中设置净水设施、酸性水的中和设施、腐蚀性高矿化度水的除盐设施。

井下水处理站的位置可根据矿井的井下条件、地面条件、环境的要求及处理后水的使用分配情况选择设于地面或井下。

3.3.3.3设于井下的水处理构筑物应根据井巷工程的特点进行布置,做到紧凑、便于管理和检修,设置人行栈道,并留出设备进、出的通道。

3.4给水系统

3.4.1系统选择

3.4.1.1煤矿井下消防、洒水、供水施救的给水管道应采用合用的管道系统。

3.4.1.2井下消防、洒水、供水施救应优先采用静压给水系统。

当不具备条件时,可采用动压给水系统或以一种给水方式为主、另一种给水方式为辅的混合给水系统。

3.4.2水池、蓄水池

3.4.2.1矿井必须设置地面消防水池与井下消防、洒水、供水施救系统相连。

在特殊情况下采用其他供水设施代替地面水池时,其可靠性及供水能力均必须大于地面水池。

3.4.2.2单独设置的地面消防储备水池,其容积应按井下一次火灾的全部用水量计算,且不得小于200m3。

合建水池容积应大于日常洒水的调节容量与消防储备水量之和。

3.4.2.3当消防的地面水池与其他水池合建时,应有确保平时井下消防储备水量不作他用的措施。

3.4.2.4在设有井下蓄水仓的井下消防、洒水系统中,蓄水仓可储备10min消防水量,但不得因此减少地面水池的消防储备量。

3.4.3加压、减压

3.4.3.1供水系统应保证供水管道及每个用水设备和器具均在允许的压力范围内工作,在必要时应设置加压或减压设施,以满足最不利点的水压要求。

3.4.3.2加压泵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井筒深度浅、地面水源完全不具备静压供水条件时,加压泵宜设于地面。

2)下列条件时宜在井下设置加压泵:

a)利用的井下水源天然压力不足;

b)井下管道系统往前延伸后出现压力不足。

3.4.3.3供给整个矿井井下或采区的给水加压设施应按固定加压泵站的要求设计。

单个采掘工作面的给水加压设施应与采掘机组的活动喷雾泵站协调,条件合适时可合成一个泵站。

3.4.3.4加压水泵的扬程在平时必须保证最不利的洒水点所需水压,在灭火时必须保证最不利的消防给水点所需水压。

3.4.3.5加压泵应选择性能稳定、安全可靠的清水输水电泵。

井下加压泵的驱动装置必须选用具有“MA”安全标志的防爆电机。

3.4.3.6固定加压泵站应设与最大的工作泵同样型号的备用泵,并与工作泵并联安装。

3.4.3.7井下固定加压泵站应由集水池硐室、加压泵硐室及电气硐室组成,电气硐室可与加压泵硐室合并成一个硐室,但是电气硐室或附近巷道内应有加压泵检修的场地。

3.4.3.8集水池硐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a)集水池的蓄水容积应不小于最小调节容量与消防储备水量体积之和。

最小调节容量应按最大水泵10min的抽水量计算,消防水量应按10min的消防用水量计算。

b)水池超高不应小于0.3m。

c)水池检修用的栈桥或其他人行通道宜高于最高水位0.3m。

3.4.3.9固定加压泵站的水泵配电装置应由两回路电源供电,且接于不同的母线段上。

3.4.3.10井下配电设备和配电线路的选型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11)的有关规定。

3.4.3.11加压泵宜设自动开关装置。

3.4.3.12需减压的井下消防、洒水、供水施救管道宜采用减压阀降低下游管道的水压。

也可利用用水点的上水平蓄水仓将上游管道中的水压释放,然后再靠静压送往用水点。

3.4.3.13减压阀的设置应符合GB50383-2006的规定。

3.4.4管网

3.4.4.1井下消防、洒水、供水施救管道必须延伸到可以对全部用水点进行供水的所有位置,管道应采用三合一的枝状管网,也可以根据巷道布置情况,局部采用环状管网。

3.4.4.2管网进水口位置的选择及管网的布置应使管道中水的流向与巷道中风的流向相一致或在火灾时能够临时改变成一致。

3.4.4.3在进行井下消防、洒水、供水施救管道设计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应保证最边远的不利点的用水量要求与相应的水压,并适当留有余量;

b)管壁厚度、各类支架强度应通过计算确定。

管件、阀门、消火栓等应与所在管道压力相一致;

c)采用静压供水时,对局部压力过高的管段,应采用减压阀等方式进行减压,各种设施进口处压力超过该设施工作压力时,宜采用减压阀、节流管、减压孔板等方式进行减压;

d)采用动压供水时,应设工作备用泵或者专用泵。

3.4.4.4井下消防、洒水管网应在每个支管起点附近位置设控制阀。

在干管及支管的直线管段应每隔一段距离设一个检修阀。

两个检修阀中间的支管、给水栓或其他洒水点的总数不宜超过10个,且两阀中间的距离不宜超过500m。

3.4.4.5井底车场、井下主要运输巷道、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采区避灾路线等矿井的每一条巷道,均应敷设井下消防洒水管道,并每隔100m设DN50mm支管阀门,阀门后装快速管接头。

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每隔50m设DN50mm支管阀门,阀门后装快速管接头。

3.4.4.6仅在灭火时动用的消防储备水池的出口应设切换阀,切换阀门应设在便于操作的位置。

3.4.4.7矿井的消防、洒水、供水施救管路必须接入紧急避险设施,并设置供水阀门,水量和水压应满足紧急避险设施内额定数量人员避险时的需要,接入避险设施前的20m供水管路必须采取保护措施。

3.4.4.8矿井的消防、洒水、供水施救系统必须设置可靠的装置,以便能在紧急情况下为避险人员供水、输送营养液提供条件。

3.4.4.9管道的规格应保证在计算流量下各用水点的水压均能满足用水点中各用水项的需要,且在经济上合理。

确定管道规格时应按GB50383-2006中规定的管道水力计算方法进行校核。

3.4.4.10煤矿企业必须准确绘制符合井下实际情况的消防、洒水、供水施救管路系统图,并随情况变化及时填绘,图纸应准确地标明水池、主管、支管、控制阀、消火栓、给水栓、避难硐室、洒水点的具体位置。

3.5用水点装置

3.5.1灭火装置

3.5.1.1在井下的下例位置应设消火栓:

1)重点保护区域及井下交通枢纽的15m以内:

a)主、副井筒马头门两端;

b)采区各上下山口;

c)变电所等机电硐室入口;

d)爆炸材料库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硐室入口;

e)掘进巷道迎头;

f)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口;

g)胶带输送机机头。

2)有火灾危险的巷道内:

a)斜井井筒、井底车场、胶带输送机大巷每隔50m;

b)采用可燃性材料支护的巷道每隔50m;

c)煤层大巷,采区上山、下山、工作面运输及回风顺槽等水平或倾斜巷道每隔100m;

d)岩石大巷、石门每隔300m。

3.5.1.2在一般巷道中,消火栓的保护半径应按50m计;

在岩石大巷、石门中可按150m计。

3.5.1.3井下消火栓的布置应尽量靠近可通行的联络巷。

3.5.1.4井下消火栓与水龙带的接口应与矿区救护队或承担井下灭火任务的消防部门配备的器材一致。

消火栓的设置应标志明显、使用方便,不会妨碍井下其他设备的工作,且不易因物体碰撞而受损坏。

3.5.1.5在井下下列部位应设存放水龙带、水枪及与消火栓的接口件等器材:

a)入口设有消火栓的机电硐室、仓库硐室附近;

b)胶带输送机机头上风侧的消火栓附近;

c)采区的上下山口;

d)以上地点之外的其他设有消火栓的巷道内,每500m距离或靠近联络巷的位置。

3.5.1.6下列位置应设相应的固定灭火装置:

a)胶带输送机机头处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b)马头门内侧20m处设水喷雾隔火装置;

c)井下变压器、空气压缩机等设备设泡沫灭火系统;

d)其他经采矿工艺认定火灾危险较大的井下巷道或硐室。

3.5.2给水栓

矿井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相应规格的给水栓:

a)设有供水管道的各条大巷、上下山及顺槽每隔100m应设置一个给水栓;

b)掘进巷道中岩巷每100m、煤巷每50m设置一个给水栓;

c)溜煤眼、翻车机、转载点等需要冲洗巷道的位置。

3.5.3喷雾装置

3.5.3.1井下下列部位必须设置喷雾降尘装置,并设置冲洗用给水栓以及相应的排水设施:

a)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翻车机、破碎机、输送机转载点和卸煤点;

b)掘进工作面、采煤工作面、放顶煤的放煤口以及液压支架上部;

3.5.3.2喷雾喷嘴可固定安设,也可采用能调整喷嘴方位的方式,但均必须采用刚性结构作为固定喷嘴的构架,工作时必须稳定。

3.5.3.3在下列地点应设置风流净化水幕:

a)采煤工作面进回风顺槽靠近上下出口30m内;

b)掘进工作面距迎头50m内;

c)装煤点下风方向15~25m处;

d)胶带输送机巷道、刮板输送机顺槽及巷道;

e)采区回风巷及承担运煤的进风巷;

f)回风大巷、承担运煤的进风大巷及斜井。

3.5.3.4水幕喷嘴的位置及喷射方向应满足下列规定:

a)喷射方向宜逆风行;

b)在有效射程内应使巷道整个断面被水雾充满;

c)在2/3有效射程内不同喷嘴喷出的密实雾锥不发生交叉;

d)喷嘴及管道的位置均不得妨碍运输。

3.5.3.5工作面水幕应做到移动灵活方便。

3.6管道

3.6.1管材

3.6.1.1煤矿井下消防、洒水和供水施救管道宜采用钢管,也可以采用能承受足够压力的PVC管。

钢管的壁厚应根据GB50383-2006通过计算确定。

3.6.1.2采掘工作面及其他除尘洒水现场可采用橡胶软管。

除设备自带的软管管段外,一个用水项使用软管的长度不宜超过50m。

3.6.2管件

3.6.2.1井下管道中采用的阀门及标准管件的公称压力应大于管道所受到的计算水压。

在受到较大的管道自重等其他荷载时,应按GB50383-2006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管件强度的校核。

3.6.2.2井下管道的连接宜采用法兰盘、快速接头及其他满足强度要求又拆装方便的连接方式。

采用的标准接头件的公称压力应大于所在管段承受的最大水压。

3.6.3管道敷设

3.6.3.1由地面直接入井的的金属管路,必须在井口附近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2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5Ω。

3.6.3.2立井井筒内管道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立井井筒中的井下消防、洒水管道宜靠近井壁并保持检修操作所需的距离。

其位置应与井筒内的其他设施相互协调。

b)立井中的管道应每隔100~150m设一个承受管道荷载的立管托座。

管道的全部重量及水动力载荷,应通过立管托座传递到固定于井壁的承重梁上。

c)两个管托座之间的管道上应设一个伸缩器。

伸缩器的强度应能承受管道的最大水压,其伸缩量必须大于管道在温度及荷载变化下可能发生的长度变化量的2倍,且不应小于20mm。

d)立井井筒管道应设立管支架,用管卡将立管固定在支架上。

支架位置应与罐道梁等构件的位置协调。

两个立管支架的间距可按表2确定。

立管支架可固定在井壁支承的梁上,也可采用锚杆直接固定在井壁上。

表2立管支架的间距

管径(mm)

50

≥50

≥100

≥150

≥200

间距(m)

3.0

3.5

4.0

4.5

5.0

3.6.3.3水平巷道中管道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巷道内敷设的管道应采用牢固的构件固定。

管道及固定件的位置应不妨碍人员和运输设备的通行。

沿巷道地板敷设的管道距道碴面的净高不应小于0.3m,布置在人行道上方的管道距道碴面的净高不应小于1.8m。

b)在巷道的直线管段应设支承管道重量的滑动支架,用管卡固定管道,也可采用吊架代替滑动支架,两支架的间距可按表4确定。

当采用锚杆在巷道顶部固定吊架时,大于DN200管道的两个吊架的间距不应超过5m。

表3水平管支架间距

≥32

40

50

70

80

100

125

5.5

6.5

7.5

8.5

9.5

3.6.3.4斜井井筒及倾斜巷道中管道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斜井井筒及倾斜巷道内的管道敷设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6.3.2条的要求外,必须在适当的位置设承受下滑力的斜管托架。

在倾斜坡度小于摩擦系数时,可用固定支架代替斜管托架。

b)斜管托架或倾斜巷道的固定支架的强度应能承受管道的下滑力。

3.6.4管道防腐

安装在井筒、巷道中的井下消防、洒水和供水施救系统的钢管、钢制管件应进行防腐蚀处理。

3.7自动控制

3.7.1井下喷雾防尘宜设置自动控制装置。

设备选择应综合考虑技术先进、灵敏、可靠和防尘效果满足要求等因素。

3.7.2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上的放炮喷雾系统宜采用放炮自动喷雾装置和爆破冲击波自动喷雾装置。

3.7.3除采掘工作面外,其他地点的风流净化水幕应实现自动化。

控制方式根据巷道条件,可选用光电式、感应式自动控制装置。

3.7.4井底车场、运输大巷、卸煤口、主要绞车道、装车站和胶带输送机机头等产尘地点宜设置光电式或感应式喷雾洒水控制装置。

井下的装卸载点应设自动喷雾洒水控制装置,实现在装煤或卸煤的同时进行喷雾。

对于架线机车巷道等定点洒水场所宜选用触控式控制装置,而风速较大的绞车道和机车运输大巷可选用风电控制装置。

3.7.5对于小型矿井可选用机械式自动控制装置。

3.7.6井下电控装置选型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11)的有关规定。

3.7.7巷道水喷雾隔火设施启动控制装置的装设地点和控制方式根据压力水传输速度和爆炸火焰传播速度确定,需满足火焰蔓延至水幕区之前能够及时喷雾的要求。

3.7.8井下消防、洒水系统的下列环节应纳入“井下安全监测系统”:

a)消防储备水池的存水量或水位;

b)加压泵的运行状态;

c)井下消防、撒水管道上重要控制阀、切换阀的状态指示;

d)固定灭火装置的运行状态;

e)井下消防给水最不利点的水压值。

4维护与管理

4.1矿井必须有实测矿图,图纸幅面尺寸必须满足GB/T14689-2008规定。

必须在实测矿图的基础上绘制矿井的供水施救系统图,并随情况变化及时填绘。

4.2煤矿企业应建立供水施救系统管理制度,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对供水施救系统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其始终处于正常待用状态。

4.3供水施救系统应有简明、易懂的使用说明,指导避险矿工正确使用。

4.4应定期对供水施救系统各装置进行维护和检查,并按期更换产品说明书规定需要定期更换的部件及设备。

4.5经检查发现供水施救系统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及时维护处理。

突出矿井采掘区域的供水施救系统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停止采掘作业。

4.6煤矿企业按规定编制的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重大事故应急预案、采区设计及作业规程中应包含供水施救系统的相关内容。

4.7煤矿企业应建立供水施救系统设施的技术档案,准确记录供水施救系统设施安装、使用、维护、配件配品更换等相关信息。

4.8煤矿企业每年应将供水施救系统建设和运行情况书面报告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5培训

矿井应对入井人员进行供水施救系统使用的培训;

煤矿对供水施救系统进行调整后,应及时对入井人员进行再培训,确保所有入井人员准确掌握供水施救系统的实际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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