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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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Word格式.docx

(五)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八条对违反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法律、法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行政处罚,依法免予处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

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六)组织进行非法宗教、迷信活动;

(七)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

(八)泄漏国家秘密,造成后果;

(九)其它危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秩序和校园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盗窃国家、集体、个人财物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数额不大,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数额较大或者屡次盗窃,情节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比照盗窃加重处理。

(二)盗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伪造、变造、买卖、使用各类公文、证件、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的,或有其他弄虚造假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违反互联网管理法规和学校校园网安全管理规定的,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浏览播放、下载复制、制作传播非法或色情淫秽文章、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等内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网络资料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他人网络隐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创办非法或色情网站,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利用计算机网络散布政治谣言、宣传反动内容、辱骂侮辱诽谤他人或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诋毁学校声誉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侵入、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讯网络,损害计算机系统及通讯网络运行和安全的;

2、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

3、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4、非法获取、盗用信息,泄露国家和学校机密,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5、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学习传播极端宗教思想的;

6、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金额较大者。

第十三条对损坏公私财物的,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践踏损坏校园花草树木、污损校园环境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毕业生离校前,有意损坏公物的,参照本条前款的规定处分。

第十四条打架斗殴,虽未受到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处罚的,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打架、斗殴的肇事者、策划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参与打架、斗殴者,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持械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打架斗殴者应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承担受伤害者的医疗、营养、护理等必要费用。

第十五条违法违规使用、私藏有毒、有害物品及违禁药品者,除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外,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藏匿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或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法违规使用、私藏违禁药品及有毒有害物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知情不举报或帮助隐瞒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赌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为赌博提供掩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三)虽未直接参与赌博,但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或赌具、赌资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屡次参与赌博者或赌博活动的主要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聚众赌博、赌资赌物较大或其它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违反考试纪律者(含大学英语水平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课程考试和实践环节考试等所有考核环节),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严重影响考试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进出考场的;

2、私自变动考场座次,不按指定位置就坐,且不听从监考教师安排的;

3、闭卷考试时,未按考试规则要求将书包、书籍、笔记本等放到监考老师指定地点并不听劝告的;

4、考试证件不按要求放在桌面上,且监考教师要求出示而拒绝出示的;

5、考试时不按要求摆放试卷及答题纸,尚未构成考试舞弊的;

6、超过考试时间不交考卷的;

7、交卷后在考场停留或翻阅试卷、提示他人的;

8、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且不听监考教师劝告的;

9、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进入考场后未放到指定位置的;

10、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考试舞弊行为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属考试舞弊,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闭卷考试过程中,夹(携)带考试内容以及在身体部位、考场桌面等涂写考试课程内容的文字或公式;

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藏在试卷下或课桌内的;

2、偷看抄袭邻座考卷、稿纸,或将考卷、稿纸提供给他人抄袭的;

3、考试中,以口头、手势、纸条、计算器等方式相互传递或交流与考试内容有关信息的;

4、闭卷考试翻看书籍、资料的;

5、协同他人违反考试规则、考场纪律的;

6、考试前私自交换A、B卷的;

7、在闭卷考试中,将事先存储有考试信息的手机等电子设备带进考场,未主动上交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属考试严重舞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考试过程中交换试卷或互换姓名舞弊的;

2、篡改偷换他人试卷进行舞弊的;

3、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获取或传递信息舞弊的;

4、携带无线耳机等专用舞弊工具进入考场,未主动上交被查出的;

5、窃取试卷或试卷标准答案,篡改考试成绩的;

6、策划、组织团伙舞弊的;

考场内外舞弊或串通舞弊的;

7、请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8、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9、其它舞弊手段特别恶劣的。

(四)其它与教学相关的违纪或舞弊行为处理:

1、疏通或胁迫教师阅卷送分及无理更改考试成绩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2、扰乱考场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发布相关代考、代写论文,买卖论文、作业等信息的,或者以其它方式舞弊或弄虚作假,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舞弊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因考试舞弊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而再次发生舞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有其他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损害校风学风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对违反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规范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并按照《武汉科技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武科大[2009]7号)、《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条例》(武科大研[2010]1号)、《武汉科技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武科大研[2014]16号)等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其他处理。

第十九条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的,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章违规用电等造成火灾隐患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及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造成火灾,情节轻微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情节较重、损失较大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酿成严重火灾事故、损失特大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于重大火灾隐患不报告、不予制止排除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应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发现火灾不予立即报警、积极施救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违反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擅自组织集体出游、游泳等活动造成人员伤亡等恶性事故的,对主要组织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给予其他相应责任人员警告以上处分;

(六)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违法私藏、携带枪支、弹药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私藏、携带管制刀具、弓弩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及安全设施或破坏事故现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导致灾害性事故或在灾害事故发生后影响或阻碍消除灾害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条例,造成交通事故的,除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秩序、生活秩序或公共秩序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外,按以下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一)违反公共场所管理规定,不遵守公共秩序,不服从管理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学校发布的决定、规定、通告和通知,在注明的保留期限内破坏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三)妨碍教职员工及学生干部履行工作职责,无理取闹、围攻教职员工和学生干部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四)在校内造谣惑众、寻衅滋事、无理取闹、乱扔乱砸乱烧物品等给予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或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校园内饲养动物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违反学校勤工助学有关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七)制造噪音等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的,给予批评教育;

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八)在校内打麻将或进行其他不利于身心健康活动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严禁酗酒,对初次酗酒者给予批评教育,多次酗酒者或酗酒滋事的给予警告处分;

因酗酒滋事造成其它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对有损大学生形象、违反社会公德的,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男女衣着、行为、交往等有碍校园文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公共道德、影响公共秩序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反校园宿舍管理规定,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在学生宿舍(公寓、承租屋)留宿异性的,给予当事人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擅自调换、占用、出租、出借学生寝室、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擅自在外租房居住、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在宿舍区从事未经学校批准的经营性活动,扰乱宿舍管理秩序,经告诫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男女非婚同居、发生非婚性行为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造成未婚先孕、非婚生育、无证生育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漫骂、侮辱、诽谤、恐吓、威胁、诬告陷害他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性骚扰、流氓滋扰、举止猥亵的,或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从事有偿陪侍、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校内刻写污言秽语、涂绘淫秽画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违反学习纪律,不履行请假批准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以及超假的,无故旷课(含迟到、早退)或连续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的:

(一)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在10学时以内的,给予批评教育;

(二)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11-2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21-3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31-4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41-5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51学时的,予以退学处理;

(七)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连续旷课超过1周但不足2周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擅自离校连续旷课达到或超过2周的,予以退学处理;

(八)开学报到注册时,未经请假或无正当理由超过2周未报到注册的,予以退学处理;

休学期满后,2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并办理复学手续的,予以退学处理;

(九)沉迷网吧、网络游戏、网络聊天等经常旷课的,按本条

(一)至(五)款加重处分;

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无故迟到或早退累计3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

毕业设计(论文)、实习、军训等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每旷课1天以4学时计。

第二十三条学生有以下行为的,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干扰学校就业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就业中弄虚作假、欺骗用人单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影响学校声誉和利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毕业离校期间违纪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暂缓办理有关手续;

对学生已毕业离校的,学校将相关情况向就业单位通报。

第二十四条学生应自觉维护学校的声誉和形象,凡诋毁、损害学校声誉形象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学生违反外事纪律,在涉外交往活动中有损国格、人格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不履行国家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恶意拖欠学费的,给予批评教育;

经教育无效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七条在非常时期,拒不执行国家和学校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反学校所采取的紧急措施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章 

减轻或加重处分

第二十八条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免于处分(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一)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并深刻检讨、积极消除后果和影响,有悔改决心和具体改正措施的;

(二)在规定期限内主动交代或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学校查处问题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四)在违纪行为过程中主动终止违纪行为或积极防止、减轻或消除不良后果发生的;

(五)年龄不满18周岁的;

(六)有其他可以减轻或免于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加重处分:

(一)同时违反两条(款)以上校纪的;

(二)在本校期间曾受处分,再次违纪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等进行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订立攻守同盟或伪造、毁灭、隐匿重要证据的;

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违纪查处的;

(四)在校外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勾结校外人员共同违纪的;

涉外活动违纪的;

(五)群体违纪为首的;

(六)不主动承认错误,无悔改决心和具体改正措施的;

(七)不听从教育劝告和制止的;

(八)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反校纪校规的;

(九)因违纪行为造成损失,应予赔偿拒不赔偿的;

(十)其它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第三十条已受过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再次发生严重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章 

违纪处分的权限与程序

第三十一条对涉嫌违法学生的处理

(一)凡涉嫌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学生,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二)学校依据公安司法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或处理结果,按本办法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调查处理

(一)学生违纪的调查取证

1、一般情节的违纪事件由学生所在学院(单位)负责调查取证,查清违纪事实;

2、对于情节复杂、性质严重或违纪事件涉及多个学院(单位)的学生时,由相关学院(单位)协助保卫处、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教务处等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学校成立联合或专门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二)处分意见(建议)提交

1、涉及治安、消防、交通等方面的违纪,由保卫处会同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及相关学院(单位)提出处分意见(建议);

2、涉及报到注册和考试纪律等方面的违纪,由教务处、研究生院会同相关学院(单位)提出处分意见(建议);

3、涉及学习纪律方面的违纪,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会同相关学院(单位)提出处分意见(建议);

4、其它方面的违纪,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会同相关学院(单位)和相关部门提出处分意见(建议)。

(三)对于违纪学生的处分,由相关学院(单位)和部门填写《武汉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意见书》,《意见书》附违纪调查材料、违纪学生检讨书、违纪学生处理意见(建议)等材料;

(四)对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相关学院(单位)和部门对其表现进行考察,填写《武汉科技大学学生留校察看处理意见呈报表》,提出提前终止察看或按期终止察看或开除学籍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违纪处分的程序及审批权限

(一)对事实已经调查清楚的违纪事件,相关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处分意见(建议),按审批权限报批;

(二)处分的审批权限:

1、对于学生违纪需要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主管校领导审批行文;

2、对于终止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主管校领导审批行文;

3、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主管校领导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校长审批行文,并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三)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事先听取违纪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处分决定书由相关学院(单位)送交学生本人,并由学生本人签收;

拒绝签收的,由相关工作人员和见证人将未签收原因记录在案并签字;

处分决定书由于特殊原因无法送达学生本人的,可以采取留置、邮寄或者公告等方式送达。

采取公告方式送达的,公告期为60天。

第六章 

违纪处分的申诉与执行

第三十四条处分申诉

(一)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对被取消入学资格及违纪处分学生的申诉;

(二)被处分人对处分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诉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人的书面申诉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如认定原处分依据清楚,处分恰当,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议决定书并及时通知申诉人;

如认定原处分依据有误,处理不当,须及时按处分程序,重新处理;

(四)对同一处分结果的复议以一次为限,对学校的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五)处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五条处分决定由学校办公室以文件形式下发至校内各单位,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公告,并通知受处分学生家长。

对于国防定向生的纪律处分,由学生工作处通知选培单位。

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决定是否公开。

第三十六条处分决定相关材料均应建档,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撤销学生的违纪处分,也不得以任何借口销毁、涂改或撤出当事人档案中的处分材料。

第三十七条学生在受处分后有悔改表现,毕业前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单位)与相关部门研究后,可出具一份表现鉴定材料归入学生档案。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终止留校察看决定书与原处分决定书一同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八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学习证明,在处分决定书下达后7日内办完离校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必要时通知家长协助办理离校手续;

特殊情况下由所在学院(单位)派人护送回家,执意不离校的,由学校保卫部门依法依规劝其离校。

第三十九条毕业时已完成学业但未终止留校察看的学生,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

待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或乡镇、街道以上政府机构向学校提供工作及现实表现和评议意见,经学校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无悔改表现或继续违法、违规、违纪的,不发给毕业证书。

第七章 

附 

第四十条对于已被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在其学籍注册前因违法或违反校纪校规,按本办法达到记过以上处分等次的,一律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籍。

第四十一条武汉科技大学自考助学班学生、国际合作办学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外单位来校进修、培训人员、跟读生因违法、违规、违纪需给予处分的,由学校根据本办法作出相应处分,同时通知其所在单位。

对于情节严重、达到记过或以上处分等次的,终止其进修、培训、跟读资格,退回原单位或原籍。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中的“以上”及“以下”均包含本级、本数在内。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试行,原《武汉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试行)》(武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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